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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63 2024-01-14 10:32 admin

一、城市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2019修正)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二)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三)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四)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五)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六)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

二、保安后备服务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保安服务活动,加强对从事保安服务的单位和保安员的管理,保护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治安,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保安服务是指:

(一)保安服务公司根据保安服务合同,派出保安员为客户单位提供的门卫、巡逻、守护、押运、随身护卫、安全检查以及安全技术防范、安全风险评估等服务;

(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招用人员从事的本单位门卫、巡逻、守护等安全防范工作;

(三)物业服务企业招用人员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开展的门卫、巡逻、秩序维护等服务。

前款第(二)项、第(三)项中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统称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

第三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保安服务行业协会在公安机关的指导下,依法开展保安服务行业自律活动。

三、保安服务管理条例保安员义务?

(一)守法义务

守法是每一个公民应尽的基本法律义务。由于保安服务不仅涉及劳动用工问题,还涉及服务对象的人身及财产安全乃至公共安全问题,因此,对保安员的守法义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保安服务管理条例》中对保安员禁止性行为的规定,是保安员务必要严格遵守的。

(二)履行合同的义务

保安员应当履行劳动合同,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和要求履行义务。劳动合同是一个整体,合同中订立的各项条款相互之间有内在联系,不能任意割裂。保安员必须认真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全部义务,从而保证保安服务合同得到有效执行。

(三)保密义务

保安员在保安服务过程中,往往会接触到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客户信息等。随意泄露这些秘密和信息会给国家和公共利益造成损害,给客户单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因此,保安员必须认真履行保密义务。

(四)遵纪义务

保安员既要遵守本单位的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也要遵守客户单位的有关规章制度。客户单位制定的治安保卫制度和其他业务规章制度是客户单位安全和生产活动正常进行的必要保障。作为为客户单位提供保安服务的保安员,其活动本身就是为了客户单位的安全,因此更应当严格遵守这些规章制度。

四、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解释?

(1)娱乐场所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嫖娼的;

(2)为赌博提供条件情节严重且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刑事责任的;

(3)娱乐场所发生淫秽表演,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刑事责任的。

五、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的介绍?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内容简介:《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已经2009年9月28日国务院第8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指出,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保安服务行业协会在公安机关的指导下,依法开展保安服务行业自律活动。

六、保安服务管理条例2022修正?

  (一)保安服务公司根据保安服务合同,派出保安员为客户单位提供的门卫、巡逻、守护、押运、随身护卫、安全检查以及安全技术防范、安全风险评估等服务;

  (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招用人员从事的本单位门卫、巡逻、守护等安全防范工作;

  (三)物业服务企业招用人员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开展的门卫、巡逻、秩序维护等服务

七、保安服务管理条例42条?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内容是:第四十二条 保安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未经公安机关审核的;  (二)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备案或者撤销备案的;  (三)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在本单位以外或者物业管理区域以外开展保安服务的;  (四)招用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人员担任保安员的;  (五)保安服务公司未对客户单位要求提供的保安服务的合法性进行核查的,或者未将违法的保安服务要求向公安机关报告的;  (六)保安服务公司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签订、留存保安服务合同的;  (七)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留存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  客户单位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留存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八、2021年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保安服务是指:

  (一)保安服务公司根据保安服务合同,派出保安员为客户单位提供的门卫、巡逻、守护、押运、随身护卫、安全检查以及安全技术防范、安全风险评估等服务;

  (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招用人员从事的本单位门卫、巡逻、守护等安全防范工作;

  (三)物业服务企业招用人员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开展的门卫、巡逻、秩序维护等服务。

  前款第(二)项、第(三)项中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统称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

  第三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保安服务行业协会在公安机关的指导下,依法开展保安服务行业自律活动。

  第四条 保安服务公司和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以下统称保安从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和保安员管理制度,加强对保安员的管理、教育和培训,提高保安员的职业道德水平、业务素质和责任意识。

  第五条 保安从业单位应当依法保障保安员在社会保险、劳动用工、劳动保护、工资福利、教育培训等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保安服务活动应当文明、合法,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保安员依法从事保安服务活动,受法律保护。

  第七条 对在保护公共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预防和制止违法犯罪活动中有突出贡献的保安从业单位和保安员,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九、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和物业管理条例?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内容是: 第四十二条 保安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未经公安机关审核的;   (二)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备案或者撤销备案的;   (三)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在本单位以外或者物业管理区域以外开展保安服务的;   (四)招用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人员担任保安员的;   (五)保安服务公司未对客户单位要求提供的保安服务的合法性进行核查的,或者未将违法的保安服务要求向公安机关报告的;   (六)保安服务公司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签订、留存保安服务合同的;   (七)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留存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   客户单位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留存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十、保安十二条规定?

保安服务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保安服务活动,加强对从事保安服务的单位和保安员的管理,保护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治安,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保安服务是指:

(一)保安服务公司根据保安服务合同,派出保安员为客户单位提供的门卫、巡逻、守护、押运、随身护卫、安全检查以及安全技术防范、安全风险评估等服务;

(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招用人员从事的本单位门卫、巡逻、守护等安全防范工作;

(三)物业服务企业招用人员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开展的门卫、巡逻、秩序维护等服务。

前款第(二)项、第(三)项中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统称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

第三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保安服务行业协会在公安机关的指导下,依法开展保安服务行业自律活动。

第四条 保安服务公司和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以下统称保安从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和保安员管理制度,加强对保安员的管理、教育和培训,提高保安员的职业道德水平、业务素质和责任意识。

第五条 保安从业单位应当依法保障保安员在社会保险、劳动用工、劳动保护、工资福利、教育培训等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保安服务活动应当文明、合法,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保安员依法从事保安服务活动,受法律保护。

第七条 对在保护公共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预防和制止违法犯罪活动中有突出贡献的保安从业单位和保安员,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保安服务公司

第八条 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的注册资本;

(二)拟任的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任职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有关业务工作经验,无被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或者被开除公职、开除军籍等不良记录;

(三)有与所提供的保安服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其中法律、行政法规有资格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资格;

(四)有住所和提供保安服务所需的设施、装备;

(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

第九条 申请设立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交申请书以及能够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材料。

受理的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15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核发保安服务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 从事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对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规划、布局要求,具备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的注册资本;

(二)国有独资或者国有资本占注册资本总额的51%以上;

(三)有符合《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规定条件的守护押运人员;

(四)有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专用运输车辆以及通信、报警设备。

第十一条 申请设立从事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交申请书以及能够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八条、第十条规定条件的材料。保安服务公司申请增设武装守护押运业务的,无需再次提交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材料。

受理的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15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核发从事武装守护押运业务的保安服务许可证或者在已有的保安服务许可证上增注武装守护押运服务;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取得保安服务许可证的申请人,凭保安服务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工商登记。取得保安服务许可证后超过6个月未办理工商登记的,取得的保安服务许可证失效。

保安服务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应当向分公司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备案应当提供总公司的保安服务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总公司法定代表人、分公司负责人和保安员的基本情况。

保安服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应当经原审批公安机关审核,持审核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