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包工头无力支付工资,农民工工资如何解决?
对于承包商来说,农民工工资支付问题不仅仅是一个企业管理水平的体现,有时也会因农民工工资支付问题导致企业运行出现问题。那么,哪些情形下容易导致农民工工资支付出现问题,农民工工资支付出现问题会给承包商带来哪些风险,承包商应该如何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
一、关于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相关规定
对于农民工工资支付的规定有很多,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最低工资规定》等等,但内容大同小异,笔者在论述时仅截取部分规定,不对所有规定一一罗列。
1、转包、违法分包和挂靠,承包商负总责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中指出:“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工程违法发包、转包或违法分包单位致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依法承担清偿责任”。《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2004]22号)第十二条明确指出:“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否则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连带责任”。根据上述规定,在转包、违法分包和挂靠情况下,无论承包商是否已经足额向分包支付工程款,只要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形,承包商都需要向农民工支付工资。
2、结算争议,承包商在欠付款范围内垫付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中指出:“在工程建设领域,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及时划拨工程款,致使分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2004]22号)第十条规定:“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与建设工程承包企业结清工程款,致使建设工程承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先行垫付的工资数额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根据上述规定,因分包和承包商之间的结算争议或者其他原因未按照合同约定向分包支付工程款,从而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形时,承包商需在欠付分包工程款的范围内垫付农民工工资,这一规定看似合情合理,但在实践中容易导致以下问题出现:一是在分包未完成结算的情形下,欠付工程款数额难以确定,此时政府相关部门往往要求承包商先行垫付,若承包商垫付工资超过应付分包工程款,承包商再向分包单位追偿难度较大。二是由于承包商需要在欠付分包工程款的范围内垫付,因此往往很多分包单位为提前回收工程款(如质保金等),就会以拖欠农民工工资为由,组织农民工讨薪,此时政府相关部门往往要求承包商支付未到期的工程款。
3、拖欠农民工工资后果严重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中指出:“加强对企业失信行为的部门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对拖欠工资的失信企业,由有关部门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生产许可、履约担保、资质审核、融资贷款、市场准入、评优评先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使失信企业在全国范围内“一处违法、处处受限”,提高企业失信违法成本。”《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本市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16〕35号)指出:“严惩建设领域欠薪行为,对未按要求实行农民工实名制、工资支付台帐、工资专户、人工费支付台帐等制度,或因各类纠纷导致发生欠薪,或以欠薪为名讨要工程款的,行业监管部门应根据情节对相关企业和个人进行处理处罚,直至责令停工整改”。根据上述规定可以看出,若承包商未处理好农民工工资支付问题,小则导致企业被处以罚款,大则导致工程停工,还可能导致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生产许可、履约担保、资质审核、融资贷款、市场准入、评优评先等方面被依法予以限制,后果极其严重。
二、容易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形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的规定,承包商对农民工工资负总则,因此,无论在农民工工资支付的哪个环节出现问题,承包商都需要承担责任,笔者结合自身工作经验,总结出在以下情形下容易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形。
1、业主资信不良/破产
业主资信不良或者业主破产,会导致业主无法及时支付工程款或者无法支付工程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业主不能及时支付工程款时,需由承包商垫付农民工工资,若承包商垫付则会增加垫资金额,且由于业主资信不良或者破产,垫付工程款很难追回,由此变向导致承包商自身损失;若承包商不垫付农民工工资,一则容易引发农民工集体讨薪,二则相关政府部门会对承包商予以一定程度的处罚。
2、分包单位破产
在工程建设领域,很多分包单位特别是劳务分包单位,其承担风险能力较弱,很可能出现在工程施工过程中破产倒闭,在其倒闭后,若未付清农民工工资,农民工也会向承包商讨要工资,但是很可能承包商已经付清分包单位工程款,但迫于各种压力,不得不向农民工支付工资。
3、包工头跑路
虽然国家三令五申,在建设工程领域禁止挂靠,但是由于市场的不规范,仍然存在大量挂靠现象,在挂靠中,农民工工资一般由包工头负责发放(虽然相关规定要求总包代发、银行代发,但实践中未完全落实),因此,经常出现包工头发现项目亏损后,卷款跑路,由此导致农民工工资得不到保障,而上述已经说到,在违法分包的情形下,承包商对农民工工资支付承担连带责任,因此,承包商在此情况下需支付农民工工资。
4、农民工恶意讨薪
农民工恶意讨薪是指在某些情形下,承包商并不欠付分包单位工程款,分包单位也未拖欠农民工工资,但在某些节点(如春节),农民工单方面认为其工资未结清,向承包商恶意讨薪。此时政府很可能为了“维护社会稳定”等原因,要求承包商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
5、分包单位恶意讨要工程款
在实践中容易出现的一种情况是,承包商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向分包单位支付工程款(比如结算后支付至结算额的95%),但是分包单位为了提前回收剩余5%的质保金,就会组织农民工,以拖欠农民工工资为由,恶意讨要工程款。此时若承包商很可能迫于政府压力,只能提前支付工程款。
三、农民工工资支付风险
1、信用不良风险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中规定:“将劳动用工、工资支付情况作为企业诚信评价的重要依据,实行分类分级动态监管。建立拖欠工资企业“黑名单”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开有关信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建立企业拖欠工资等违法信息的归集、交换和更新机制,将查处的企业拖欠工资情况纳入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工商部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住房城乡建设等行业主管部门诚信信息平台或政府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推进相关信用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实现对企业信用信息互认共享”,若承包商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形或者监督不到位,则很可能被拉入“黑名单”,从而导致企业信用不良,从而被政府相关部门“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生产许可、履约担保、资质审核、融资贷款、市场准入、评优评先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使失信企业在全国范围内“一处违法、处处受限”。
2、工程款超付风险
由于承包商对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则,且出现农民工集体讨薪时,政府相关政府一般会以“维护社会稳定”等原因为由,要求承包商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由此很可能导致承包商因垫付农民工工资导致对分包单位的工程款超付或者节点工程款超付,导致承包商自身损失。
3、工程停工风险
若承包商无法处理好农民工工资问题,很可能导致项目停工,原因一是因为在农民工无法得到工资时,容易消极怠工甚至直接停止施工,从而导致项目停工;二是在农民工无法得到工资时,很可能采取“围攻”项目部,恶意阻扰项目施工,从而导致项目停工;三是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本市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若承包商未做好各项措施导致农民工欠薪问题发生,则“行业监管部门应根据情节对相关企业和个人进行处理处罚,直至责令停工整改”。
4、专用账户被查封风险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中规定:“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分解工程价款中的人工费用,在工程项目所在地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承包商在每个项目上都有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由此导致在承包商发生诉讼时,即使不是该项目的争议,对方知道承包商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后,往往会选择查封该账户,从而逼迫承包商妥协。因为一旦该账户被查封,那么承包商就无法支付农民工工资,即使从其它账户支付操作也很麻烦,在该账户被查封后,承包商不仅会面临诉讼对方的压力,也会面临农民工以及政府方面的压力,会导致承包商处于一个不利的境地。
5、恶意闹事风险
上述在容易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形中包含了“农民工恶意讨薪”和“分包单位恶意讨要工程款”,在这两种情形下,若承包商不满足农民工或者分包单位的要求,那么他们往往会选择恶意闹事,扩大事件的影响,从而逼迫承包商屈服,包含恶意围堵项目部、恶意围堵公司、散布虚假不实言论抹黑承包商、恶意投诉、集体上访等等。
四、风险防范和应对
1、建立劳务费用月清月结制度
在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后,承包商往往和分包单位就劳务费用是否结清发生争议,政府相关部门出面调解时,往往会以“施工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以及“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与建设工程承包企业结清工程款,致使建设工程承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先行垫付的工资数额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要求承包商垫付农民工工资。而承包商无法证明劳务费用已经足额及时向分包单位结清,往往只能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再向分包单位追偿。因此,承包商应建立劳务费用月清月结制度,该制度包含两方面,一是承包商对分包单位的劳务费用月清月结,每月与分包单位对量对账,并双方确定,从而避免与分包单位就劳务费用发生争议,在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形时可以利用相关证据证明自身已经足额及时向分包单位结清劳务费用;另一方面是承包商要监督分包单位将工人工资支付月清月结,并在分包单位支付农民工工资后,将相应证据(银行流水、农民工工资支付台账)交由承包商留存备案。
2、建立工人劳动合同备案制度
建立劳动合同备案制度是实行工人实名制重要的一个环节,承包商应要求分包单位与所有的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并将一份原件留存总包备案。建立劳动合同备案制度后,一是可以让承包商掌握分包单位和农民工的基本情况;二是承包商可以在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农民工讨薪、农民工恶意讨薪等情形时,迅速锁定农民工背后的分包单位,要求分包单位尽快解决相关事宜,否则按照合同对分包单位给予处罚。
3、准确掌握施工现场作业人员
准确掌握施工现场作业人员是指在分包单位进场施工后,承包商要履行好现场管理职责,准确掌握施工现场作业人员的数量、所属分包单位、进出场时间、每日考勤情况、劳动合同签订情况等,并且尽量实行实名制进出现场(可以采用刷脸、刷指纹、刷身份证等形式),避免出现分包单位随意替换工人、随意增减工人的情况出现。承包商在准确掌握施工现场作业人员相关情况后,可以避免分包单位制造工人考勤情况,从而使劳务费用出现虚高,损害承包商利益。
4、保留工资发放记录
农民工工资发放记录是承包商证明未拖欠分包单位劳务费用、未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最直接的证据,因此,在分包单位向农民工发放工资或者承包商代分包商向农民工发放工资之后,承包商需要保留工资发放记录,确保每个工人的基本工资得到保障,并避免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农民工恶意讨薪的情形。
5、严格审查分包单位资信
在承包商未拖欠分包单位工程款的前提下,分包单位的资信是否良好几乎决定了是否会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形,也即上述风险是否会出现取决于分包单位资信是否良好,因此,承包商在选择分包时,因严格审查分包单位资信,包括但不限于其注册资金、资质情况、实际控制人情况、过往履约情况、涉诉情况以及以往合作情况。对于资信不良、挂靠、有过拖欠农民工工资、恶意闹事的分包单位应禁止其投标及参与项目建设。
6、在施工进出口和办公区域安置摄像头
在出现农民工聚众讨薪、围堵项目部、恶意讨薪甚至是暴力讨薪时,承包商在事后往往难以举证证明农民工的行为以及对整个项目造成的损失,很难追究分包单位因此应承担的责任。因此,承包商应在施工进出口(若有条件应在整个施工区域)和办公区域安置摄像头,在出现恶意闹事的情形时,利用摄像头进行取证,并向当地相关部门进行报告,以避免出现恶意闹事后,无法还原事实,而农民工利用其弱势地位向相关政府部门投诉,构造虚假事实,导致承包商陷入不利境地。
7、垫付时注重收集保留证据
在很多情况下,无论承包商是否足额向分包单位支付工程款、是否已经向分包单位结清工程款,只要出现农民工以“讨薪”的形式闹事,政府相关部门往往以“维护社会稳定”为由,要求有支付能力的承包商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承包商在垫付农民工工资后,在从应付分包单位工程款中扣除或者向分包单位追偿,因此,相关证据的留存就极为重要,是承包商维护自身权益最重要的武器。在出现需要由承包商垫付农民工工资时,承包商应注重收集保留的证据包括:分包单位委托承包商代付的委托书、分包单位的收据、农民工收到工资的相关凭证、分包单位出具的承诺函(承诺在后续工程款中扣除代付款项)、在政府出面的情形下政府的书面调解意见等。
二、包工头替工人领工资要交税吗?
不要。农民工包工头劳务费属于临时性收入,如果达不到个人所得税的收入限额是不需缴费的。而且农民工包工头如果不是劳务公司,且公司没有注册营业执照,那么农民工是不用交税的。包工头代发工资是不用扣税的。因为包工头代发只是一个代理的作用。
三、包工头托欠工资欠条该怎么写?
首先 ,第一行,欠条
之后,正文 写明包工头的姓名,身份证号码,所欠款项的数额,币种,数额同时大小写。
欠款的原因。该债务的期限。
最后,包工头本人签名,右手食指手印按到名字上,使用红色印尼。
最最后,写明欠条的时间。
四、包工头拖欠工资可以找公司吗?
可以请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给予帮助。
县(包括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都设有劳动保障局,下辖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要履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该《条例》第十条第二、第三款分别是: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举报、投诉。第十一条第六款是对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用人单位拖欠工资就是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行为,可以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五、私人包工头拖欠工资要怎么起诉?
包工头拖欠工人工资的,能向法院起诉。
承包工程的包工头个人因不是《劳动合同法》所规定的合法用人单位,与其所使用的工人间,应该 属于劳务雇佣关系而不是劳动合同关系,所以,如果包工头拖欠工人 工资的,工人可以直接向 法院起诉,要求包工头支付拖欠的工资。
在法院判决或调解生效后,如果包工头仍不支付工资的,工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六、包工头不写工资欠条可以报警吗?
可以报警,但最好是到劳动局反馈。
我国法律规定,被拖欠工资的农民工有权依法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和提起诉讼。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行为,有权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公开举报投诉电话、网站等渠道,依法接受对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举报、投诉。对于举报、投诉的处理实行首问负责制,属于本部门受理的,应当依法及时处理;不属于本部门受理的,应当及时转送相关部门,相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投诉人。
七、包工头拖欠工资如何是好?
1、如果包工头属于没有资质的企业或个人,则由违反规定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的企业承担清偿拖欠工资连带责任。2、建议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这种违法行为,投诉电话:12333;3、法律依据:1)《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二条 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否则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连带责任。2)《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 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3)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九条 【劳动监察】用人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拖欠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处理4)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七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调查,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情况复杂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无故拖欠工资,是无故拖欠工指用人单位在没有任何合法甚至合理的原因下的拖欠员工的工资的行为,超过《**省工资支付规定》的期限,延期支付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的行为。拖欠工资是不合法的,如果双方有合同,被拖欠方可以把另一方告上法庭,但需要注意的是,一定要采取合法的方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能采取绑架或者威胁之类的手段。劳动部《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中对于“无故”作了排除性规定:“‘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付薪时间未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包括:用人单位遇到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灾害、战争等原因,无法按时支付工资;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在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后,可暂时过期支付劳动者工资,延期时间的最长限制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各地情况确定。其他情况下拖欠工资均为无故拖欠。”《劳动法》第九十一条:“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其支付赔偿金:(1)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2)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3)低于当地最低工资
八、包工头拖欠农民工工资,没签合同,如何讨要工资?
拖欠工资的: 根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四)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拖欠工资并没有规定是超出一个具体的时间才算违法,只要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或者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都属于违法。
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 案情复杂或对此有疑问的,建议你电询律师以便详细分析,必要时委托律师介入维权以避免损失。
九、私人包工头拖欠工资报警有用吗?
不能。劳动仲裁受理案件的前置条件是存在劳动关系,而私人包工头与劳动者之间不是劳动关系,是雇佣关系。如果向申请劳动仲裁,可以将该工程的承建单位作为被申请人,包工头作为第三人。另外,拖欠工资案件应当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
十、起诉包工头欠我工资,法院咋收费的?
工资纠纷,您可以通过“一裁两审”的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的途径解决。先向当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不服仲裁裁决的,向当地的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仲裁委员会办案不收费。您在法院起诉时,需要预交诉讼费用,金额很少;然后根据法院判决结果决定由谁来承担诉讼费用;如果您胜诉,法院会返还给您诉讼费用,由对方承担诉讼费用;如果您败诉,由您承担诉讼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