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北京都有哪些供热公司?
现在北京的集中供暖都是国企单位的,北京市是有两家企业来完成一是市属供暖公司,一是京能集团下属的热力公司,他们负责全市的集中供暖,让老百姓的冬天不在寒冷,都能保证室内温度不低于二十度的标准,现在他们都在进行设备的维护,准备今年冬季的供暖。
二、供热公司供热温度标准?
热力公司供暖的室内标准是±18℃,只要是室温达到这个标准就属于供热合格。这一规定也是国家对于供热公司供暖的最低室温要求。
三、榆次供热公司供热范围?
郭家堡乡、乌金山镇、张庆乡、修文镇、庄子乡5个乡镇和使赵社管中心的43个村、5个小区约24508户,682万平方米。供热,是指利用热电联产、区域锅炉等所产生的蒸汽、热水和工业余热、地热等热源,通过管网为用户有偿提供生产和生活用热的行为。榆次区隶属于山西省晋中市,古称“魏榆”,位于山西省中部的太原盆地,东与寿阳县、和顺县交界,西同清徐县毗邻,南与太谷区接壤,西北与太原市相连,是晋中市的政治、经济、交通中心,面积1318平方千米。
四、供热公司每天几点供热?
随着近几年人民生活水平提高,住房条件也得到了很大改善,普遍都用上市政供暖,供热公司服务好。能从每年10月15日开始供暖到第二年3月15日至,一天二十四小时供暖中间不停,大大的让人民群众感到了方便干净,温度适中。取暖费收取合利。
五、北京供热条例?
第一条 为保障本市城乡居民冬季采暖,规范供热采暖行为,合理利用资源,推动节能减排,促进供热事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供热采暖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冬季采暖是本市城乡居民的基本生活需求,供热事业是直接关系公众利益的基础性公共事业。本市供热管理遵循统一规划、属地管理、保障安全、规范服务、促进节能环保和优化资源配置的原则。本市建立并完善供热能源保障、采暖救助、应急处置等安全供热保障体系。
第四条 市市政管理行政部门主管本市供热采暖管理工作。区县市政管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供热采暖管理工作。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本办法和各自的职责,做好相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做好本辖区内的供热采暖管理工作。
第五条 鼓励、支持相关行业组织、中介机构参与供热行业管理和技术服务、宣传培训等工作。
鼓励利用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推广应用节能、高效、环保、安全的供热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对节能效率高和环境效益好的供热技术和项目给予支持,对在供热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予以表彰或者奖励。
第六条 市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程序编制本市供热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涉及供热事业发展的,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涉及城市空间资源利用的,纳入本市城乡规划。区县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市供热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供热规划,经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市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备案。经批准的供热规划未经法定程序调整,不得擅自变更。
第七条 本市新建、改建、扩建供热设施,应当符合供热规划。列入规划的供热设施建设用地,未经法定程序调整规划,不得改变用途。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对建设项目提出规划条件时,涉及热源设施建设的,应当征求市政管理行政部门的意见。居住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应当组织供热单位参加,供热单位应当查验是否具备供热条件。在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向供热单位提供有关工程档案资料。
第八条 本市应当优化配置热源设施,在城市管网、区域锅炉供热管网供热能力范围内,不再新建热源设施;既有分散热源设施,应当按照合理配置的原则,逐步纳入城市管网、区域锅炉供热管网,应用新能源、新技术的除外。供热单位有条件供热的,应当向接入其管网的用户提供普遍服务。
第九条 本市应当加强供热节能管理,逐步实行按照用热量计量收费。新建建筑物应当执行建筑节能标准,具备热计量及室温调控功能。不符合现行国家住宅设计规范温度要求的住宅,应当逐步进行建筑节能改造和供热系统改造。建筑物进行节能改造的,应当与热计量和供热系统节能改造同步实施。
第十条 供热单位应当到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备案,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单位基本情况;
(二)供热区域及规模、用户类别及数量;
(三)供热设施及其折旧管理基本情况;
(四)运营管理制度及人员基本情况;
(五)供热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供热单位应当保证提交的备案材料真实准确,在备案内容发生改变时,应当及时办理变更手续。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应当将备案的有关情况向社会公示。
第十一条 供热单位与用户订立供热采暖合同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未签订书面供热采暖合同,供热单位已经向用户供热一个或者一个以上采暖期的,用户与供热单位之间视为存在事实供热采暖合同关系。
第十二条 本市采暖期为当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气象等实际情况调整采暖期时间。采暖期内,对符合现行国家住宅设计规范要求的住宅,供热单位应当保证住宅用户卧室、起居室(厅)的室温符合现行国家住宅设计规范的温度要求,但因突发事件或者用户责任影响正常供热采暖的除外。用户对采暖期时间、采暖温度有特殊要求的,可以与供热单位另行约定。
第十三条 供热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相关标准、规范,向用户提供安全、稳定、质量合格的供热服务,建立健全供热运营管理制度、服务规范和安全操作规程,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供热设施巡检制度,对管理范围内的供热设施进行检查,并作好记录。发现共用供热设施存在隐患的,应当及时消除;发现用户自用采暖设施存在隐患的,应当书面告知用户及时消除。
(二)供热前应当进行供热系统充水、试压、排气、试运行等工作,并提前在供热范围内进行公告。
(三)建立用户采暖温度抽测制度,定期对用户室温进行检测,测温记录应当有用户或者其他证明人签字。
(四)采暖期内实行24小时服务,并及时处理和回复用户反映的问题。
第十四条 供热单位和用户对室温是否达标存在争议的,可以委托具备室温检测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检测。室温检测具体办法由市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发生供热纠纷的,可以由市政管理行政部门或者相关部门协调解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第十五条 采暖期内,供热单位不得推迟、中止供热或者提前结束供热,不得退出或者部分退出供热经营活动;向供热单位供应水、电力、燃气、燃油、煤炭和热能的单位,应当保障供应,不得擅自中断。
非采暖期内,供热单位确需退出或者部分退出供热经营活动的,应当对供热范围内相关用户、设施管护以及采暖费等事宜作出妥善安排,并在当年7月15日之前,与承接的供热单位完成供热设施及技术档案、用户资料、采暖费等事项的交接工作,同时书面告知原备案机关。用户的采暖权益不能得到有效保障时,供热单位不得退出或者部分退出供热经营活动。
第十六条 供热单位应当直接向用户收取采暖费。供热单位委托金融机构或者其它服务单位代收采暖费的,应当向用户公告受委托的收费单位,受委托单位不得向用户收取任何额外费用;未经供热单位委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用户收取采暖费。收取采暖费应当提供本市国税机关统一印制的发票。
第十七条 用户与供热单位签订合同的,由合同约定的交费人支付采暖费。未签订合同的,由房屋所有权人或者承租政府规定租金标准公有住房的承租人按照规定支付采暖费。采暖费由用户所在单位负担的,单位应当负担。
第十八条 具备分户独立采暖系统型式的用户,在不影响其他用户正常采暖及共用供热设施安全的前提下,经与供热单位协商,就暂停供热时间、交纳基本费用等事项达成一致后,可以由供热单位暂停供热。
第十九条 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对供热采暖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时,供热单位、用户以及相关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供热单位进行供热设施维护、抢修作业以及室温检测、查表及收费等工作时,用户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条 供热单位应当对供热范围内住宅用户的室外供热设施和室内共用供热设施承担管理、维护、抢修和更新改造的责任,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的后勤服务部门提供社会供热服务的,可以按照规定委托专业企业承担。
住宅用户发现室内供热采暖设施异常、泄漏等情况时,应当及时向供热单位报修,并承担室内自用采暖设施维修、更新的相关费用。非住宅用户供热采暖设施的维护、管理以及更新改造,由供热单位与用户在合同中约定。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承担供热采暖设施保修期内的保修责任。
第二十一条 用户不得拆改室内共用供热设施、扩大采暖面积或者增加散热设备。用户装饰装修房屋不得影响供热效果或者妨碍对设施进行正常维修养护。用户拆改室内自用采暖设施的,应当经供热单位确认不影响其他用户正常采暖和不妨碍设施维修养护。用户因拆改室内供热采暖设施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二条 供热单位应当保证管理范围内供热设施在规定的使用期限内完好,并按照规定计提供热设施折旧费,按期对供热设施进行更新改造。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迁移、改建、变卖热源设施。拆除、迁移、改建、变卖热源设施,影响用户采暖的,应当提前向市政管理行政部门书面报告,提供替代热源设施,保障用户的采暖权益。
第二十四条 禁止实施下列危害供热安全的行为:
(一)在规定的地下热力管道安全间距范围内修筑建筑物、构筑物;
(二)在规定的地下热力管道安全间距范围内堆放物品,或者进行挖掘、取土、钻探、打桩、埋杆、栽植深根性植物和爆破作业;
(三)向供热管沟内排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易堵塞物品及雨水、污水、工业废液、垃圾;
(四)擅自接入供热管网;
(五)擅自在室内采暖系统上安装危害系统安全的设备;
(六)擅自排放或者取用管道内热水或蒸汽;
(七)擅自拆除、毁损警示标志;
(八)擅自操作、拆除共用供热阀门,损坏共用阀门的铅封,改动或者损坏供热计量仪表及其附件等;
(九)其他危害、损坏供热设施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市和区县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供热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市和区县人民政府设置应对供热突发事件专项准备资金,保障供热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所需经费。供热单位应当建立与保障供热安全相适应的应急抢修队伍,配备应急抢修设备、物资、车辆以及通讯设备,在采暖期内实行24小时应急备勤。
第二十六条 供热设施发生突发性故障,应当立即抢修的,供热单位可以先行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进行抢修,相关单位和用户应当予以配合。发生供热设施泄漏等紧急情况时,供热单位必须采取紧急避险措施,实施入户抢险、抢修作业的,当地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七条 供热单位无法保障安全稳定供热,严重影响公共利益,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协调、督促后仍无效的,经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市或者区县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可以委托符合条件的供热单位对该供热单位的供热设施实施应急接管。对供热单位的供热设施实施应急接管的,应当听取被接管单位的陈述申辩,并在供热范围内公告。当地公安机关、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物业服务企业等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八条 接管运营期间,接管单位应当向用户提供安全稳定的供热服务,对接管项目的收支情况单独记账,独立核算,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接管单位为保障基本供热服务所产生的运行费用,由接管单位临时垫付,被接管单位负责足额偿还。接管单位接管期间临时垫付资金经审核后发生的净损失,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市、区两级财政给予一次性补助,具体办法由市财政部门和市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制定。
第二十九条 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依法对供热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市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等相关部门组织制定有关供热公共安全、服务的标准。
第三十条 供热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未办理备案或者备案变更手续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3万元罚款;提交的备案材料失实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供热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未实施供热设施安全巡检制度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予以警告,警告两次的,处2万元罚款。供热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规定,未提前在供热范围内进行公告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罚款。
第三十二条 供热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在采暖期内,推迟、中止供热或者提前结束供热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供热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在采暖期内退出或者部分退出供热经营活动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责令改正,并对供热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供热单位法定代表人处1万元罚款。供热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在非采暖期内擅自退出或者部分退出供热经营活动,影响用户采暖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供热单位处3万元罚款,对供热单位法定代表人处5000元罚款。
第三十三条 用户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拆改室内共用供热设施、扩大采暖面积、增加散热设备或者装饰装修房屋妨碍对设施进行正常维修养护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擅自拆除、迁移、改建、变卖热源设施,未提供替代热源设施,影响用户采暖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处理。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三)、(四)、(五)、(六)、(九)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责令改正,严重影响供热设施安全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七)、(八)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中有关用语的含义:
(一)供热是指供热单位依靠稳定热源,通过管道系统有偿为用户提供采暖用热以及相关服务的行为。
(二)用户是指有偿使用供热单位提供的热能用于采暖的单位和个人。
(三)室内自用采暖设施是指室内支管、散热器及其附属设备。
(四)热源设施是指用于生产、交换热能的设施,包括各类锅炉房、热交换站等。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1994年8月3日市人民政府第15号令公布、根据2004年6月1日市人民政府第150号令修改的《北京市住宅锅炉供暖管理规定》,1986年11月15日市人民政府京政办发〔1986〕141号文件发布
六、供热公司除了供热还干嘛?
供热公司除了提供供热服务外,还有其他的职责和工作内容。以下是一些供热公司可能承担的额外任务:
1. 维护和管理供热设备:供热公司负责监督和维护供热设备,确保其正常运行和安全性。
2. 管理供热网络:供热公司负责管理供热网络,包括管道系统、阀门、换热站等,以确保供热的稳定和高效。
3. 能源管理和节能改造:供热公司积极参与能源管理和节能改造工作,通过优化供热系统和采用节能技术,降低能源消耗和环境影响。
4. 应急响应和故障处理:供热公司负责应对供热系统的紧急情况和故障,及时采取措施修复问题,确保用户供暖的连续性。
5. 用户服务和投诉处理:供热公司提供用户服务,回答用户的咨询和投诉,并积极解决问题,确保用户满意度。
6. 费用管理和结算:供热公司负责收取用户的供热费用,并进行费用结算和管理。
7. 环境保护和安全管理:供热公司积极履行环境保护责任,采取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并加强安全管理,确保供热过程的安全性。
总的来说,供热公司除了提供供热服务外,还负责设备维护、网络管理、能源管理、应急响应、用户服务、费用管理等多项工作,以保障供热系统的正常运行和用户的舒适体验。
七、供热公司如何提供供热服务?
供暖公司如何提供供热服务,这个问题是这样的,供暖公司每年在十一月十六号正式送暖,但业主按照规定在十月底应该把这一年的供热费全部交清,如果业主把这一年的暖气费交清,供暖公司就应该在正式送暖时,给业主服务送暖,业主也享受这一年的暖气使用权力,这就是供暖公司应该为业主提供供暖服务,
八、东北供热公司每天供热时间?
东北地区的供暖时间并不相同,比如国家规定的正常供暖时间:东北辽宁地区的供暖是11月1日到次年的4月1日。东北黑龙江省大庆地区的供暖是10月10日至次年4月20日。
北方法定供暖时间一般从每年的11月15日开始,到次年的3月15日停止,共4个月。不过各地区会根据自身情况有所调整。
东北室内供暖温度标准
东北室内供暖温度标准是在20度左右,最低不可以低于18度,最高不可以高于24度,大家可以根据自己及家人怕冷或者是怕热的需求来调节出适合的温度。由于各个地区的气候会有所区别,所以每个地区的室内供暖温度标准也会不一样。
具体的室内供暖温度标准一般都需要咨询当地的供热公司,供热公司会根据国家的相关规定和当地的气候来设置出适合的室内供暖温度。大家可以根据自身的需求来对温度进行适当的调节,不要太高也不要太低。
九、ISH2024年北京供热展会举办时间?
2024中国供热展,定档2024年5月11至13日,再次与您相约北京新国展"ISH China & CIHE 中国国际供热通风空调、卫浴及舒适家居系统展览会"(简称“ISH China & CIHE中国供热展")是由中国、德国、法国三大会展业企业--中国国际展览中心集团有限公司、德国法兰克福展览集团有限公司、法国智奥会展集团联合打造,由中国城镇供热协会和中国建筑金属结构协会等机构联合主办。由中展智奥(北京)国际展览有限公司和法兰克福展览(上海)有限公司共同承办的国际性暖通供热空调行业盛会。
历经27年深耕,“ISH China &CIHE 中国供热展”目前已成为全球知名的“供热”及"舒适家居”主题展览会之一、中国暖通行业最具“风向标”意义的展览会之一,也是全球暖通企业新产品、新工艺、新方案的首发优选平台之一,全球暖通人找产品、探方向、拓渠道、觅商机、谋合作的优选展会之一。中国城镇化进入后半程、“双碳”目标持续引领、消费不断升级,暖通企业该到哪里集中展示新产品、新工艺、新解决方案,来“2024中国供热展”
为了集中展示国内外前沿低碳产品和技术,助力供热企业积极开拓我国工商业供热和民用供暖领域的“增量配套市场”和“存量改造市场”,同时为集中呈现我国舒适家居行业先进的产品、系统和环境解决方案,ISH China & CIHE中国供热展承办方定于2024年5月11日-13日在北京隆重组织“ISH China & CIHE2024中国国际供热通风空调、卫浴及舒适家居系统展览会”(简称:“ISH China & CIHE2024中国供热展”)。
2024年展会举办时间:2024年5月11日(星期六) 时间: 09:00-17:00
2024年5月12日(星期日) 时间: 09:00-17:00
2024年5月13日(星期一) 时间: 09:00-14:00
展会地点:
北京·中国国际展览中心(顺义馆)(北京市顺义区天竺裕翔路88号)
展会预计规模
展会面积预计106.800平方米
预计展商数量 1.300+ 家
预计观众70.000+人次
2024中国供热展,参展详询:
ISH China & CIHE 2024 组委会
徐鸿杰先生:135 2015 9155
电话:+86 10 8460 0665
十、北京历年供热时间?
2020年之前,北京历年供热时间都是11月15日。2020年开始提前一周正式供暖,充分体现了北京市政府对广大人民群众的关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