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城市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标准
(一)新建10层(含)以上或者基础埋深3米(含)以上的民用建筑,按照不低于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二)新建除第一条规定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地面总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含)以上的,按照地面总建筑面积的3~5%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三)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除第一条规定以外的新建民用建筑,按照一次性规划地面总建筑面积的3~5%集中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四)按第二、三条规定的幅度具体划分:广州、深圳、珠海、湛江市按照不低于5%标准修建;汕头、佛山、惠州、茂名市按照不低于4%标准修建;其他人民防空重点城市、县(县级市)和地级市直辖镇规划城区按照不低于3%标准修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