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期间的防火巡查应当至少每2小时一次,
医院、养老院、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夜间防火巡查应不少于两次
2.单位根据本单位火灾危险性落实逐级检查制度。单位主要负责人、主管消防安全的负责人应当每月组织防火检查,部门负责人每日开展防火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