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1、《民用建筑节能管理条例》对“建筑节能”的定义:本规定所称民用建筑节能,是指民用建筑在规划、设计、建造和使用过程中,通过采用新型墙体材料,执行建筑节能标准,加强建筑物用能设备的运行管理,合理设计建筑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提高采暖、制冷、照明、通风、给排水和通道系统的运行效率,以及利用可再生能源,在保证建筑物使用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降低建筑能源消耗,合理、有效地利用能源的活动。
2、建筑节能,指在建筑材料生产、房屋建筑和构筑物施工及使用过程中,满足同等需要或达到相同目的的条件下,尽可能降低能耗。
二、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1、《民用建筑节能管理条例》对“建筑节能”的定义:本规定所称民用建筑节能,是指民用建筑在规划、设计、建造和使用过程中,通过采用新型墙体材料,执行建筑节能标准,加强建筑物用能设备的运行管理,合理设计建筑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提高采暖、制冷、照明、通风、给排水和通道系统的运行效率,以及利用可再生能源,在保证建筑物使用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降低建筑能源消耗,合理、有效地利用能源的活动。
2、建筑节能,指在建筑材料生产、房屋建筑和构筑物施工及使用过程中,满足同等需要或达到相同目的的条件下,尽可能降低能耗。
三、天津市绿化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本市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提高人民群众生活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种植和养护花草树木等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本市城市绿化应当以种树为主。
第三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作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四条 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绿化管理工作。
四、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
有关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核与辐射安全以及特种设备安全等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安全生产负主体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置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其他负责人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管理责任。
第五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将安全生产专项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所需经费,并纳入本级预算,对于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治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所需经费应当予以保障。
第六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研究部署、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事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编制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市和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承担安全生产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负责人对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工作负领导责任,分管专项工作的负责人对分管工作中的安全生产负领导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制。
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和人员,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各级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有关人民政府确定的权限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九条 工会依法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参加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提出保障安全生产的意见和建议,维护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 有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信息咨询、技术交流、教育培训等服务,指导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参与相关安全生产检查,参与制定安全生产相关标准。
第十一条 各级行政机关、团体、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事故防范能力。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逐步设立安全教育实践基地,创新安全生产教育形式。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单位应当开展安全生产公益性宣传教育,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舆论监督。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或者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研究和推广安全生产科学技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五、天津市供电用电条例?
第一条
为了维护供电用电秩序,规范供电用电行为,保障电力运行安全,维护供电企业与电力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本市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和国务院《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供电用电活动和相关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市经济委员会是本市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电力供应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人民政府确定的电力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电力供应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受市电力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公安、建设、规划、安全生产、质量技术监督、价格、国土房管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
电力供应和使用应当遵循安全、节约、有序的原则,合理配置资源。
电网运行实行统一调度。供电设施建设、电力供应和使用,应当服从电网安全运行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妨碍电网调度。
第五条
供电企业应当履行社会普遍服务义务,接受社会监督,提高供电服务水平。
供电企业与电力用户签订供用电合同,应当遵循平等协商、诚实信用的原则。
六、天津市优化营商条例?
《天津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经天津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于2019年9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的制定实施将有利于天津全面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
营造高效透明的政务环境,是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方面。条例重点从提高行政效能、优化政务服务等方面做出规定。
七、天津市乡村振兴促进条例?
天津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近日审议通过的《天津市乡村振兴促进条例》,将于2021年11月起施行。该《条例》以“生态宜居”专章的形式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在乡村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方面的主要职责和任务等
八、天津市城市供水处罚条例?
本市将严厉打击各种盗用水行为,新实施的《天津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对盗用水处罚进行了有关规定。
条例指出,本市将严厉查处5种盗用水行为:未经供水企业同意,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上直接取水的;非因消防需要,擅自开启消火栓和消防防险装置的;绕过结算水表接管取水的;私装、改装、毁坏结算水表或者干扰结算水表正常计量的;非法充值结算水表磁卡的。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条例,有上述行为的,由供水管理部门责令改正,补交水费,并处以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违反治安管理有关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天津市华侨权益保护条例?
是什么?是一项法规文件,旨在保护和维护天津市境内的华侨(海外华人)的权益。根据这个条例,天津市政府会采取一系列措施来保障华侨的合法权益和利益。具体来说,这项条例明确了华侨在就业、教育、住房、社会保障等方面享有平等待遇的权利,禁止对华侨进行歧视和限制。此外,条例还加强了对涉及华侨利益的案件和纠纷的处理,提供了追究责任的机制,以确保华侨的权益能够得到有效保护。同时,这个条例还规定了天津市政府和相关部门应该积极开展对华侨的宣传和沟通工作,加强与华侨之间的联系与交流,促进华侨的参与和融入到当地社会中。总结来说,的出台,是为了维护华侨的合法权益,促进华侨和天津市社会的发展和谐稳定。
十、天津市体育工作条例?
为了促进全民健身活动的开展,保障公民参加健身活动的权益,增强全民体质,构建和谐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天津市全民健身条例。本条例于2006年5月24日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06年5月24日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2号公布,自2006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