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筑电气验收规范谁有?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是浙江省建设厅主编的关于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本规范是含有强制性条文的强制性标准。是以保证工程安全、使用功能、人体健康、环境效益和公众利益为重点,对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作出控制和验收的规定。同时也适当地规定了少许外观质量要求的条款。
二、建筑消防电气验收规范?
验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标准》 ;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等消防法规。
02
各机电专业的消防设计
1.多层建筑和高层工业建筑各层的每个防火分区,当其通风、空气调节系统均系独立设置时,则被保护防火分区内的送、回风水平风管与总管的交接处可不设防火阀;
2.火灾事故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可采用蓄电池作备用电源,但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20min;
3.火灾照明应在下列设置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前室;
4.按规定应设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建筑的疏散走道;
5.疏散用的事故照明,其最低照度不应低于0.5lx。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的照明支线,应接在消防配电线路上;
6.散指示标志宜放在太平门的顶部或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距地面高度1m以下的墙面上,走道上的指示标志间距不宜大于20m。
03
火灾自动报警及消控室
1.报警区域按防火区域划分,一个报警区域可以有几个防火分区组成;
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形式有:集中报警系统:区域报警系统;控制报警系统(消控中心),一个区域报警控制器可警戒多个楼层(看产品的功能)安装位置距地面1.3-1.5米,报警电话安装位置1.3-1.5米;
3.建筑面积大于500m的地下商店应设火灾自动报警装置;
4.独立设置的消防控制室,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采用耐火极限分别不低于3h的隔墙和2h的楼板,并与其他部位隔开和设置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5.消控室应设置下列功能:接受火灾报警,发出火灾的声、光信号,事故广播和安全疏散指令等:控制消防水泵,固定灭火装置,通风空调系统,电动的防火门、阀门、防火卷帘、防烟排烟设施。显示电源、消防电梯运行情况等;
6.火灾报警按钮安装在距地面1.5米;
7.报警线预留100-200毫米长度,绑扎成束、+红—兰线
8.报警线敷设不应有接头、纽结,导线接头应在接线盒内用接线端子或焊接连接(每个接线端子接线不超过2根),盒内外加螺母。不同电压、电流、不同回路、不同系统、不同类别的线不能放在同一线槽内;
9.线槽每隔1.5米设吊架及支架,吊拉杆不小于6mm;
10.消防电源应为专用电源,不允许插接接头;
11.消控室门向疏散方向开门,允许有送回风管但应加防火阀。严禁无关电气线路穿越,控制台周围留1米通道和检修通道;
12.消防控制的功能:控制消防设备的开启、关闭;
三、民用建筑电气验收规范?
1.0.1 为在民用建筑电气设计中贯彻执行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做到安全可靠、经济合理、技术先进、整体美观、维护管理方便,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单体及群体民用建筑的电气设计,不适用于燃气加压站、汽车加油站的电气设计。
1.0.3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应体现以人为本,对电磁污染、声污染及光污染采取综合治理,达到环境保护相关标准的要求,确保人居环境安全。
1.0.4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的系统配置水平,应与工程的功能要求和使用性质相适应。
1.0.5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应采用成熟、有效的节能措施,合理采用分布式能源,降低能源消耗,促进绿色建筑的发展。
1.0.6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应选择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产品,亦可采用国际先进标准且满足工程需求的产品。严禁使用已被国家淘汰的产品。
1.0.7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应采用经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新技术,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
1.0.8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四、gb50339建筑电气验收规范?
不是,GB50339是《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为加强智能建筑工程质量管理,规范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定智能建筑工程质量检测和验收的组织程序和合格评定标准,保证智能建筑工程质量,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中的智能建筑工程的质量验收。
智能建筑工程的质量验收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五、gb503032019建筑电气验收规范?
答:gb503032019建筑电气验收规范:GB 50303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本规范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比较广泛的调查研究,总结了我国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控制和质量验收的实践经验,在坚持“验评分离、强化验收、完善手段、过程控制”指导原则的前提下,与《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3—2001协调一致,并征求了设计、监理、施工各有关单位的意见。 本规范是含有强制性条文的强制性标准。是以保证工程安全、使用功能、人体健康、环境效益和公共利益为重点,对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作出控制和验收的规定。同时也适当地规定了少许外观质量要求的条款。
六、gb50303 建筑电气验收规范?
GB 50303-2015是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方面的国家强制标准。该标准具体编号及名称为:GB 50303-2015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该标准的具体情况如下:
本规范适用于电压等级为35kV 及以下建筑电气安装工程的施工质量验收。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七、建筑电气施工记录是什么?
建筑电气施工记录包括:
日期、天气情况、风向
现场是否有停水、停电、停工情况
材料进场情况及进场验收情况
工程进度、质量、安全情况,质量验收记录
施工现场作业人员数量及现场问题记录、整改情况
前期发的整改通知单的复查整改情况,整改通知单必须闭合
八、gb50304-2019建筑电气验收规范?
答:gb503042019建筑电气验收规范:GB 50304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本规范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比较广泛的调查研究,总结了我国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控制和质量验收的实践经验,在坚持“验评分离、强化验收、完善手段、过程控制”指导原则的前提下,与《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4—2001协调一致,并征求了设计、监理、施工各有关单位的意见。 本规范是含有强制性条文的强制性标准。是以保证工程安全、使用功能、人体健康、环境效益和公共利益为重点,对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作出控制和验收的规定。同时也适当地规定了少许外观质量要求的条款。
九、民用建筑电气施工及验收规范?
1.总则;
2.术语、代号;
3.供配电系统;
4.配变电所;
5.继电保护及电气测量;
6.自备应急电源;
7.低压配电;
8.配电线路布线系统;
9.常用设备电气装置;
10.电气照明;
11.民用建筑物防雷;
12.接地和特殊场所的安全防护;
1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4.安全技术防范系统;
15.有线电视和卫星电视接收系统;
16.广播、扩声与会议系统;
17.呼应信号及信息显示;
18.建筑设备监控系统;
19.计算机网络系统;
20.通信网络系统;
21.综合布线系统;
22.电磁兼容与电磁环境卫生;
23.电子信息设备机房;
24.锅炉房热工检测与控制
十、gb50300-2012建筑电气验收规范?
1 总 则
1.0.1 为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统一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保证工程质量,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电压等级为35kV及以下建筑电气安装工程的施工质量验收。
1.0.3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和代号
2.1 术 语
2.1.1 布线系统 wiring system
由一根或几根绝缘导线、电缆或母线及其固定部分、机械保护部分构成的组合。
2.1.2 用电设备 current-using equipment
用于将电能转换成其他形式能量的电气设备。
2.1.3 电气设备 electrical equipment
用于发电、变电、输电、配电或利用电能的设备。
2.1.4 电气装置 electrical installation
由相关电气设备组成的,具有为实现特定目的所需的相互协调的特性的组合。
2.1.5 建筑电气工程 building electrical engineering
为实现一个或几个具体目的且特性相配合的,由电气装置、布线系统和用电设备电气部分构成的组合。
2.1.6 特低电压 extra-low voltage
相间电压或相对地电压不超过交流方均根值50V的电压。
2.1.7 SELV系统 SELV system
在正常条件下不接地,且电压不超过特低电压的电气系统。
2.1.8 PELV系统 PELV system
在正常条件下接地,且电压不超过特低电压的电气系统。
2.1.9 FELV系统 FELV system
非安全目的而为运行需要的电压不超过特低电压的电气系统。
2.1.10 母线槽 busway
由母线构成并通过型式试验的成套设备,这些母线经绝缘材料支撑或隔开固定走线槽或类似的壳体中。
2.1.11 电缆梯架 cable ladder
带有牢固地固定在纵向主支撑组件上的一系列横向支撑构件的电缆支撑物。
2.1.12 电缆托盘 cable tray
带有连续底盘和侧边,但没有盖子的电缆支撑物。
2.1.13 槽盒 trunking
用于围护绝缘导线和电缆,带有底座和可移动盖子的封闭壳体。
2.1.14 电缆支架 cable bearer
用于支持和固定电缆的支撑物,由型钢制作而成,但不包括梯架、托盘或槽盒。
2.1.15 导管 conduit
布线系统中用于布设绝缘导线、电缆的,横截面通常为圆形的管件。
2.1.16 可弯曲金属导管 pliable metal conduit
徒手施以适当的力即可弯曲的金属导管。
2.1.17 柔性导管 flexible conduit
无须用力即可任意弯曲、频繁弯曲的导管。
2.1.18 保护导体 protective conductor
由保护联结导体、保护接地导体和接地导体组成,起安全保护作用的导体。
2.1.19 接地导体 earth conductor
在布线系统、电气装置或用电设备的给定点与接地极或接地网之间,提供导电通路或部分导电通路的导体。
2.1.20 总接地端子 main earthing terminal,main eartbing busbar
电气装置接地配置的一部分,并能用于与多个接地用导体实现电气连接的端子或总母线。又称总接地母线。
2.1.21 接地干线 earthing busbar
与总接地母线(端子)、接地极或接地网直接连接的保护导体。
2.1.22 保护接地导体(PE) protective earthing conductor
用于保护接地的导体。
2.1.23 保护联结导体 protective bonding conductor
用于保护等电位联结的导体。
2.1.24 中性导体(N) neutral conductor
与中性点连接并用于配电的导体。
2.1.25 外露可导电部分 exposed-conductive-part
用电设备上能触及的可导电部分。
2.1.26 外界可导电部分 extraneous-conductive-part
非电气装置的组成部分,且易于引入电位的可导电部分。
2.1.27 景观照明 landscape lighting
除体育场场地、建筑工地和道路照明等功能性照明以外,所有室外公共活动空间或景物的夜间景观的照明。
2.1.28 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RCD) residual current device
在正常运行条件下能接通、承载和分断电流,并且当剩余电流达到规定值时能使触头断开的机械开关电器或组合电器。
2.1.29 额定剩余动作电流(I△n) rated residual operating current
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额定的剩余动作电流值。
2.1.30 联锁式铠装 interlocked armour
采用金属带按联锁式结构制作的,为电缆线芯提供机械防护的包覆层。
2.1.31 接闪器 air-termination system
由接闪杆、接闪带、接闪线、接闪网及金属屋面、金属构件等组成的,用于拦截雷电闪击的装置。
2.1.32 导线连接器 wire connection device
由一个或多个端子及绝缘体、附件等组成的,能连接两根或多根导线的器件。
2.2 代 号
SPD——电涌保护器;
IMD——绝缘监测器;
UPS——不间断电源装置;
EPS——应急电源装置。
3 基本规定
3.1 一般规定
3.1.1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现场的质量管理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的有关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安装电工、焊工、起重吊装工和电力系统调试等人员应持证上岗;
2 安装和调试用各类计量器具应检定合格,且使用时应在检定有效期内。
3.1.2 电气设备、器具和材料的额定电压区段划分应符合表3.1.2的规定。
表3.1.2 额定电压区段划分
3.1.3 电气设备上的计量仪表、与电气保护有关的仪表应检定合格,且当投入运行时,应在检定有效期内。
3.1.4 建筑电气动力工程的空载试运行和建筑电气照明工程负荷试运行前,应根据电气设备及相关建筑设备的种类、特性和技术参数等编制试运行方案或作业指导书,并应经施工单位审核同意、经监理单位确认后执行。
3.1.5 高压的电气设备、布线系统以及继电保护系统必须交接试验合格。
3.1.6 低压和特低压的电气设备和布线系统的检测或交接试验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
3.1.7 电气设备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应单独与保护导体相连接,不得串联连接,连接导体的材质、截面积应符合设计要求。
3.1.8 除采取下列任一间接接触防护措施外,电气设备或布线系统应与保护导体可靠连接:
1 采用Ⅱ类设备;
2 已采取电气隔离措施;
3 采用特低电压供电;
4 将电气设备安装在非导电场所内;
5 设置不接地的等电位联结。
3.2 主要设备、材料、成品和半成品进场验收
3.2.1 主要设备、材料、成品和半成品应进场验收合格,并应做好验收记录和验收资料归档。当设计有技术参数要求时,应核对其技术参数,并应符合设计要求。
3.2.2 实行生产许可证或强制性认证(CCC认证)的产品,应有许可证编号或CCC认证标志,并应抽查生产许可证或CCC认证证书的认证范围、有效性及真实性。
3.2.3 新型电气设备、器具和材料进场验收时应提供安装、使用、维修和试验要求等技术文件。
3.2.4 进口电气设备、器具和材料进场验收时应提供质量合格证明文件,性能检测报告以及安装、使用、维修、试验要求和说明等技术文件;对有商检规定要求的进口电气设备,尚应提供商检证明。
3.2.5 当主要设备、材料、成品和半成品的进场验收需进行现场抽样检测或因有异议送有资质试验室抽样检测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现场抽样检测:对于母线槽、导管、绝缘导线、电缆等,同厂家、同批次、同型号、同规格的,每批至少应抽取1个样本;对于灯具、插座、开关等电器设备,同厂家、同材质、同类型的,应各抽检3%,自带蓄电池的灯具应按5%抽检,且均不应少于1个(套)。
2 因有异议送有资质的试验室而抽样检测:对于母线槽、绝缘导线、电缆、梯架、托盘、槽盒、导管、型钢、镀锌制品等,同厂家、同批次、不同种规格的,应抽检10%,且不应少于2个规格;对于灯具、插座、开关等电器设备,同厂家、同材质、同类型的,数量500个(套)及以下时应抽检2个(套),但应各不少于1个(套),500个(套)以上时应抽检3个(套)。
3 对于由同一施工单位施工的同一建设项目的多个单位工程,当使用同一生产厂家、同材质、同批次、同类型的主要设备、材料、成品和半成品时,其抽检比例宜合并计算。
4 当抽样检测结果出现不合格,可加倍抽样检测,仍不合格时,则该批设备、材料、成品或半成品应判定为不合格品,不得使用。
5 应有检测报告。
3.2.6 变压器、箱式变电所、高压电器及电瓷制品的迸场验收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查验合格证和随带技术文件:变压器应有出厂试验记录;
2 外观检查:设备应有铭牌,表面涂层应完整,附件应齐全,绝缘件应无缺损、裂纹,充油部分不应渗漏,充气高压设备气压指示应正常。
3.2.7 高压成套配电柜、蓄电池柜、UPS柜、EPS柜、低压成套配电柜(箱)、控制柜(台、箱)的进场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查验合格证和随带技术文件:高压和低压成套配电柜、蓄电池柜、UPS柜、EPS柜等成套柜应有出厂试验报告;
2 核对产品型号、产品技术参数:应符合设计要求;
3 外观检查:设备应有铭牌,表面涂层应完整、无明显碰撞凹陷,设备内元器件应完好无损、接线无脱落脱焊,绝缘导线的材质、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蓄电池柜内电池壳体应无碎裂、漏液,充油、充气设备应无泄漏。
3.2.8 柴油发电机组的进场验收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核对主机、附件、专用工具、备品备件和随机技术文件:合格证和出厂试运行记录应齐全、完整,发电机及其控制柜应有出厂试验记录;
2 外观检查:设备应有铭牌,涂层应完整,机身应无缺件。
3.2.9 电动机、电加热器、电动执行机构和低压开关设备等的进场验收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查验合格证和随机技术文件:内容应填写齐全、完整;
2 外观检查:设备应有铭牌,涂层应完整,设备器件或附件应齐全、完好、无缺损。
3.2.10 照明灯具及附件的进场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查验合格证:合格证内容应填写齐全、完整,灯具材质应符合设计要求和产品标准要求;新型气体放电灯应随带技术文件;太阳能灯具的内部短路保护、过载保护、反向放电保护、极性反接保护等功能性试验资料应齐全,并应符合设计要求。
2 外观检查:
1)灯具涂层应完整、无损伤,附件应齐全,Ⅰ类灯具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应具有专用的PE端子;
2)固定灯具带电部件及提供防触电保护的部位应为绝缘材料,且应耐燃烧和防引燃;
3)消防应急灯具应获得消防产品型式试验合格评定,且具有认证标志;
4)疏散指示标志灯具的保护罩应完整、无裂纹;
5)游泳池和类似场所灯具(水下灯及防水灯具)的防护等级应符合设计要求,当对其密闭和绝缘性能有异议时,应按批抽样送有资质的试验室检测;
6)内部接线应为铜芯绝缘导线,其截面积应与灯具功率相匹配,且不应小于0.5mm2。
3 自带蓄电池的供电时间检测:对于自带蓄电池的应急灯具,应现场检测蓄电池最少持续供电时间,且应符合设计要求。
4 绝缘性能检测:对灯具的绝缘性能进行现场抽样检测,灯具的绝缘电阻值不应小于2MΩ,灯具内绝缘导线的绝缘层厚度不应小于0.6mm。
3.2.11 开关、插座、接线盒和风扇及附件的进场验收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查验合格证:合格证内容填写应齐全、完整。
2 外观检查:开关、插座的面板及接线盒盒体应完整、无碎裂、零件齐全,风扇应无损坏、涂层完整,调速器等附件应适配。
3 电气和机械性能检测:对开关、插座的电气和机械性能应进行现场抽样检测,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不同极性带电部件间的电气间隙不应小于3mm,爬电距离不应小于3mm;
2)绝缘电阻值不应小于5MΩ;
3)用自攻锁紧螺钉或自切螺钉安装的,螺钉与软塑固定件旋合长度不应小于8mm,绝缘材料固定件在经受10次拧紧退出试验后,应无松动或掉渣,螺钉及螺纹应无损坏现象;
4)对于金属间相旋合的螺钉螺母,拧紧后完全退出,反复5次后,应仍然能正常使用。
4 对开关、插座、接线盒及面板等绝缘材料的耐非正常热、耐燃和耐漏电起痕性能有异议时,应按批抽样送有资质的试验室检测。
3.2.12 绝缘导线、电缆的进场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查验合格证:合格证内容填写应齐全、完整。
2 外观检查:包装完好,电缆端头应密封良好,标识应齐全。抽检的绝缘导线或电缆绝缘层应完整无损,厚度均匀。电缆无压扁、扭曲,铠装不应松卷。绝缘导线、电缆外护层应有明显标识和制造厂标。
3 检测绝缘性能:电线、电缆的绝缘性能应符合产品技术标准或产品技术文件规定。
4 检查标称截面积和电阻值:绝缘导线、电缆的标称截面积应符合设计要求,其导体电阻值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缆的导体》GB/T 3956的有关规定。当对绝缘导线和电缆的导电性能、绝缘性能、绝缘厚度、机械性能和阻燃耐火性能有异议时,应按批抽样送有资质的试验室检测。检测项目和内容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产品标准的规定。
3.2.13 导管的进场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查验合格证:钢导管应有产品质量证明书,塑料导管应有合格证及相应检测报告。
2 外观检查:钢导管应无压扁,内壁应光滑;非镀锌钢导管不应有锈蚀,油漆应完整;镀锌钢导管镀层覆盖应完整、表面无锈斑;塑料导管及配件不应碎裂、表面应有阻燃标记和制造厂标。
3 应按批抽样检测导管的管径、壁厚及均匀度,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产品标准的规定。
4 对机械连接的钢导管及其配件的电气连续性有异议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电气安装用导管系统》GB 20041的有关规定进行检验。
5 对塑料导管及配件的阻燃性能有异议时,应按批抽样送有资质的试验室检测。
3.2.14 型钢和电焊条的进场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查验合格证和材质证明书:有异议时,应按批抽样送有资质的试验室检测;
2 外观检查:型钢表面应无严重锈蚀、过度扭曲和弯折变形;电焊条包装应完整,拆包检查焊条尾部应无锈斑。
3.2.15 金属镀锌制品的进场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查验产品质量证明书:应按设计要求查验其符合性;
2 外观检查:镀锌层应覆盖完整、表面无锈斑,金具配件应齐全,无砂眼;
3 埋入土壤中的热浸镀锌钢材应检测其镀锌层厚度不应小于63μm;
4 对镀锌质量有异议时,应按批抽样送有资质的试验室检测。
3.2.16 梯架、托盘和槽盒的进场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查验合格证及出厂检验报告:内容填写应齐全、完整;
2 外观检查:配件应齐全,表面应光滑、不变形;钢制梯架、托盘和槽盒涂层应完整、无锈蚀;塑料槽盒应无破损、色泽均匀,对阻燃性能有异议时,应按批抽样送有资质的试验室检测;铝合金梯架、托盘和槽盒涂层应完整,不应有扭曲变形、压扁或表面划伤等现象。
3.2.17 母线槽的进场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查验合格证和随带安装技术文件,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CCC型式试验报告中的技术参数应符合设计要求,导体规格及相应温升值应与CCC型式试验报告中的导体规格一致,当对导体的载流能力有异议时,应送有资质的试验室做极限温升试验,额定电流的温升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产品标准的规定;
2)耐火母线槽除应通过CCC认证外,还应提供由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出具的型式检验报告,其耐火时间应符合设计要求;
3)保护接地导体(PE)应与外壳有可靠的连接,其截面积应符合产品技术文件规定;当外壳兼作保护接地导体(PE)时,CCC型式试验报告和产品结构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产品标准的规定。
2 外观检查:防潮密封应良好,各段编号应标志清晰,附件应齐全、无缺损,外壳应无明显变形,母线螺栓搭接面应平整、镀层覆盖应完整、无起皮和麻面;插接母线槽上的静触头应无缺损、表面光滑、镀层完整;对有防护等级要求的母线槽尚应检查产品及附件的防护等级与设计的符合性,其标识应完整。
3.2.18 电缆头部件、导线连接器及接线端子的进场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查验合格证及相关技术文件,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铝及铝合金电缆附件应具有与电缆导体匹配的检测报告;
2)矿物绝缘电缆的中间连接附件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电缆本体的耐火等级;
3)导线连接器和接线端子的额定电压、连接容量及防护等级应满足设计要求。
2 外观检查:部件应齐全,包装标识和产品标志应清晰,表面应无裂纹和气孔,随带的袋装涂料或填料不应泄漏;铝及铝合金电缆用接线端子和接头附件的压接圆筒内表面应有抗氧化剂;矿物绝缘电缆专用终端接线端子规格应与电缆相适配;导线连接器的产品标识应清晰明了、经久耐用。
3.2.19 金属灯柱的进场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查验合格证:合格证应齐全、完整;
2 外观检查:涂层应完整,根部接线盒盒盖紧固件和内置熔断器、开关等器件应齐全,盒盖密封垫片应完整。金属灯柱内应设有专用接地螺栓,地脚螺孔位置应与提供的附图尺寸一致,允许偏差应为±2mm。
3.2.20 使用的降阻剂材料应符合设计及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并应提供经国家相应检测机构检验检测合格的证明。
3.3 工序交接确认
3.3.1 变压器、箱式变电所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变压器、箱式变电所安装前,室内顶棚、墙体的装饰面应完成施工,无渗漏水,地面的找平层应完成施工,基础应验收合格,埋入基础的导管和变压器进线、出线预留孔及相关预埋件等经检查应合格;
2 变压器、箱式变电所通电前,变压器及系统接地的交接试验应合格。
3.3.2 成套配电柜、控制柜(台、箱)和配电箱(盘)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成套配电柜(台)、控制柜安装前,室内顶棚、墙体的装饰工程应完成施工,无渗漏水,室内地面的找平层应完成施工,基础型钢和柜、台、箱下的电缆沟等经检查应合格,落地式柜、台、箱的基础及埋入基础的导管应验收合格;
2 墙上明装的配电箱(盘)安装前,室内顶棚、墙体、装饰面应完成施工,暗装的控制(配电)箱的预留孔和动力、照明配线的线盒及导管等经检查应合格;
3 电源线连接前,应确认电涌保护器(SPD)型号、性能参数符合设计要求,接地线与PE排连接可靠;
4 试运行前,柜、台、箱、盘内PE排应完成连接,柜、台、箱、盘内的元件规格、型号应符合设计要求,接线应正确且交接试验合格。
3.3.3 电动机、电加热器及电动执行机构接线前,应与机械设备完成连接,且经手动操作检验符合工艺要求,绝缘电阻应测试合格。
3.3.4 柴油发电机组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机组安装前,基础应验收合格。
2 机组安放后,采取地脚螺栓固定的机组应初平,螺栓孔灌浆、精平、紧固地脚螺栓、二次灌浆等安装合格;安放式的机组底部应垫平、垫实。
3 空载试运行前,油、气、水冷、风冷、烟气排放等系统和隔振防噪声设施应完成安装,消防器材应配置齐全、到位且符合设计要求,发电机应进行静态试验,随机配电盘、柜接线经检查应合格,柴油发电机组接地经检查应符合设计要求。
4 负荷试运行前,空载试运行和试验调整应合格。
5 投入备用状态前,应在规定时间内,连续无故障负荷试运行合格。
3.3.5 UPS或EPS接至馈电线路前,应按产品技术要求进行试验调整,并应经检查确认。
3.3.6 电气动力设备试验和试运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气动力设备试验前,其外露可导电部分应与保护导体完成连接,并经检查应合格;
2 通电前,动力成套配电(控制)柜、台、箱的交流工频耐压试验和保护装置的动作试验应合格;
3 空载试运行前,控制回路模拟动作试验应合格,盘车或手动操作检查电气部分与机械部分的转动或动作应协调一致。
3.3.7 母线槽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变压器和高低压成套配电柜上的母线槽安装前,变压器、高低压成套配电柜、穿墙套管等应安装就位,并应经检查合格;
2 母线槽支架的设置应在结构封顶、室内底层地面完成施工或确定地面标高、清理场地、复核层间距离后进行;
3 母线槽安装前,与母线槽安装位置有关的管道、空调及建筑装修工程应完成施工;
4 母线槽组对前,每段母线的绝缘电阻应经测试合格,且绝缘电阻值不应小于20MΩ;
5 通电前,母线槽的金属外壳应与外部保护导体完成连接,且母线绝缘电阻测试和交流工频耐压试验应合格。
3.3.8 梯架、托盘和槽盒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支架安装前,应先测量定位;
2 梯架、托盘和槽盒安装前,应完成支架安装,且顶棚和墙面的喷浆、油漆或壁纸等应基本完成。
3.3.9 导管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配管前,除埋入混凝土中的非镀锌钢导管的外壁外,应确认其他场所的非镀锌钢导管内、外壁均已做防腐处理;
2 埋设导管前,应检查确认室外直埋导管的路径、沟槽深度、宽度及垫层处理等符合设计要求;
3 现浇混凝土板内的配管,应在底层钢筋绑扎完成,上层钢筋未绑扎前进行,且配管完成后应经检查确认后,再绑扎上层钢筋和浇捣混凝土;
4 墙体内配管前,现浇混凝土墙体内的钢筋绑扎及门、窗等位置的放线应已完成;
5 接线盒和导管在隐蔽前,经检查应合格;
6 穿梁、板、柱等部位的明配导管敷设前,应检查其套管、埋件、支架等设置符合要求;
7 吊顶内配管前,吊顶上的灯位及电气器具位置应先进行放样,并应与土建及各专业施工协调配合。
3.3.10 电缆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支架安装前,应先清除电缆沟、电气竖井内的施工临时设施、模板及建筑废料等,并应对支架进行测量定位;
2 电缆敷设前,电缆支架、电缆导管、梯架、托盘和槽盒应完成安装,并已与保护导体完成连接,且经检查应合格;
3 电缆敷设前,绝缘测试应合格;
4 通电前,电缆交接试验应合格,检查并确认线路去向、相位和防火隔堵措施等应符合设计要求。
3.3.11 绝缘导线、电缆穿导管及槽盒内敷线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焊接施工作业应已完成,检查导管、槽盒安装质量应合格;
2 导管或槽盒与柜、台、箱应已完成连接,导管内积水及杂物应已清理干净;
3 绝缘导线、电缆的绝缘电阻应经测试合格;
4 通电前,绝缘导线、电缆交接试验应合格,检查并确认接线去向和相位等应符合设计要求。
3.3.12 塑料护套线直敷布线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弹线定位前,应完成墙面、顶面装饰工程施工;
2 布线前,应确认穿梁、墙、楼板等建筑结构上的套管已安装到位,且塑料护套线经绝缘电阻测试合格。
3.3.13 钢索配线的钢索吊装及线路敷设前,除地面外的装修工程应已结束,钢索配线所需的预埋件及预留孔应已预埋、预留完成。
3.3.14 电缆头制作和接线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缆头制作前,电缆绝缘电阻测试应合格,检查并确认电缆头的连接位置、连接长度应满足要求;
2 控制电缆接线前,应确认绝缘电阻测试合格,校线正确;
3 电力电缆或绝缘导线接线前,电缆交接试验或绝缘电阻测试应合格,相位核对应正确。
3.3.15 照明灯具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灯具安装前,应确认安装灯具的预埋螺栓及吊杆、吊顶上安装嵌入式灯具用的专用支架等已完成,对需做承载试验的预埋件或吊杆经试验应合格;
2 影响灯具安装的模板、脚手架应已拆除,顶棚和墙面喷浆、油漆或壁纸等及地面清理工作应已完成;
3 灯具接线前,导线的绝缘电阻测试应合格;
4 高空安装的灯具,应先在地面进行通断电试验合格。
3.3.16 照明开关、插座、风扇安装前,应检查吊扇的吊钩已预埋完成、导线绝缘电阻测试应合格,顶棚和墙面的喷浆、油漆或壁纸等已完工。
3.3.17 照明系统的测试和通电试运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导线绝缘电阻测试应在导线接续前完成;
2 照明箱(盘)、灯具、开关、插座的绝缘电阻测试应在器具就位前或接线前完成;
3 通电试验前,电气器具及线路绝缘电阻应测试合格,当照明回路装有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时,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应检测合格;
4 备用照明电源或应急照明电源做空载自动投切试验前,应卸除负荷,有载自动投切试验应在空载自动投切试验合格后进行;
5 照明全负荷试验前,应确认上述工作应已完成。
3.3.18 接地装置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于利用建筑物基础接地的接地体,应先完成底板钢筋敷设,然后按设计要求进行接地装置施工,经检查确认后,再支模或浇捣混凝土。
2 对于人工接地的接地体,应按设计要求利用基础沟槽或开挖沟槽,然后经检查确认,再埋入或打入接地极和敷设地下接地干线。
3 降低接地电阻的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采用接地模块降低接地电阻的施工,应先按设计位置开挖模块坑,并将地下接地干线引到模块上,经检查确认,再相互焊接;
2)采用添加降阻剂降低接地电阻的施工,应先按设计要求开挖沟槽或钻孔垂直埋管,再将沟槽清理干净,检查接地体埋入位置后,再灌注降阻剂;
3)采用换土降低接地电阻的施工,应先按设计要求开挖沟槽,并将沟槽清理干净,再在沟槽底部铺设经确认合格的低电阻率土壤,经检查铺设厚度达到设计要求后,再安装接地装置;接地装置连接完好,并完成防腐处理后,再覆盖上一层低电阻率土壤。
4 隐蔽装置前,应先检查验收合格后,再覆土回填。
3.3.19 防雷引下线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利用建筑物柱内主筋作引下线时,应在柱内主筋绑扎或连接后,按设计要求进行施工,经检查确认,再支模;
2 对于直接从基础接地体或人工接地体暗敷埋入粉刷层内的引下线,应先检查确认不外露后,再贴面砖或刷涂料等;
3 对于直接从基础接地体或人工接地体引出明敷的引下线,应先埋设或安装支架,并经检查确认后,再敷设引下线。
3.3.20 接闪器安装前,应先完成接地装置和引下线的施工,接闪器安装后应及时与引下线连接。
3.3.21 防雷接地系统测试前,接地装置应完成施工且测试合格;防雷接闪器应完成安装,整个防雷接地系统应连成回路。
3.3.22 等电位联结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于总等电位联结,应先检查确认总等电位联结端子的接地导体位置,再安装总等电位联结端子板,然后按设计要求作总等电位联结;
2 对于局部等电位联结,应先检查确认连接端子位置及连接端子板的截面积,再安装局部等电位联结端子板,然后按设计要求作局部等电位联结;
3 对特殊要求的建筑金属屏蔽网箱,应先完成网箱施工,经检查确认后,再与PE连接。
3.4 分部(子分部)工程划分及验收
3.4.1 建筑电气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应按检验批、分项工程、子分部工程逐级进行验收,各子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和检验批的划分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
3.4.2 建筑电气分部工程检验批的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变配电室安装工程中分项工程的检验批,主变配电室应作为1个检验批;对于有数个分变配电室,且不属于子单位工程的子分部工程,应分别作为1个检验批,其验收记录应汇入所有变配电室有关分项工程的验收记录中;当各分变配电室属于各子单位工程的子分部工程时,所属分项工程应分别作为1个检验批,其验收记录应作为分项工程验收记录,且应经子分部工程验收记录汇总后纳入分部工程验收记录中。
2 供电干线安装工程中分项工程的检验批,应按供电区段和电气竖井的编号划分。
3 对于电气动力和电气照明安装工程中分项工程的检验批,其界区的划分应与建筑土建工程一致。
4 自备电源和不间断电源安装工程中分项工程,应分别作为1个检验批。
5 对于防雷及接地装置安装工程中分项工程的检验批,人工接地装置和利用建筑物基础钢筋的接地体应分别作为1个检验批,且大型基础可按区块划分成若个检验批;对于防雷引下线安装工程,6层以下的建筑应作为1个检验批,高层建筑中依均压环设置间隔的层数应作为1个检验批;接闪器安装同一屋面,应作为1个检验批;建筑物的总等电位联结应作为1个检验批,每个局部等电位联结应作为1个检验批,电子系统设备机房应作为1个检验批。
6 对于室外电气安装工程中分项工程的检验批,应按庭院大小、投运时间先后、功能区块等进行划分。
3.4.3 当验收建筑电气工程时,应核查下列各项质量控制资料,且资料内容应真实、齐全、完整:
1 设计文件和图纸会审记录及设计变更与工程洽商记录;
2 主要设备、器具、材料的合格证和进场验收记录;
3 隐蔽工程检查记录;
4 电气设备交接试验检验记录;
5 电动机检查(抽芯)记录;
6 接地电阻测试记录;
7 绝缘电阻测试记录;
8 接地故障回路阻抗测试记录;
9 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测试记录;
10 电气设备空载试运行和负荷试运行记录;
11 EPS应急持续供电时间记录;
12 灯具固定装置及悬吊装置的载荷强度试验记录;
13 建筑照明通电试运行记录;
14 接闪线和接闪带固定支架的垂直拉力测试记录;
15 接地(等电位)联结导通性测试记录;
16 工序交接合格等施工安装记录。
3.4.4 建筑电气分部(子分部)工程和所含分项工程的质量验收记录应无遗漏缺项、填写正确。
3.4.5 技术资料应齐全,且应符合工序要求、有可追溯性;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均应确认且签章齐全。
3.4.6 检验批验收时应按本规范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中规定的检查数量和抽查比例进行检查,施工单位过程检查时应进行全数检查。
3.4.7 单位工程质量验收时,建筑电气分部(子分部)工程实物质量应抽检下列部位和设施,且抽检结果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
1 变配电室,技术层、设备层的动力工程,电气竖井,建筑顶部的防雷工程,电气系统接地,重要的或大面积活动场所的照明工程,以及5%自然间的建筑电气动力、照明工程;
2 室外电气工程的变配电室,以及灯具总数的5%。
3.4.8 变配电室通电后可抽测下列项目,抽测结果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和设计要求:
1 各类电源自动切换或通断装置;
2 馈电线路的绝缘电阻;
3 接地故障回路阻抗;
4 开关插座的接线正确性;
5 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的动作电流和时间;
6 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
7 照度。
4 变压器、箱式变电所安装
4.1 主控项目
4.1.1 变压器安装应位置正确,附件齐全,油浸变压器油位正常,无渗油现象。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4.1.2 变压器中性点的接地连接方式及接地电阻值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并用接地电阻测试仪测试。
4.1.3 变压器箱体、干式变压器的支架、基础型钢及外壳应分别单独与保护导体可靠连接,紧固件及防松零件齐全。
检查数量:紧固件及防松零件抽查5%,其余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4.1.4 变压器及高压电气设备应按本规范第3.1.5条的规定完成交接试验且合格。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试验时观察检查或查阅交接试验记录。
4.1.5 箱式变电所及其落地式配电箱的基础应高于室外地坪,周围排水通畅。用地脚螺栓固定的螺帽应齐全,拧紧牢固;自由安放的应垫平放正。对于金属箱式变电所及落地式配电箱,箱体应与保护导体可靠连接,且有标识。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和手感检查。
4.1.6 箱式变电所的交接试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由高压成套开关柜、低压成套开关柜和变压器三个独立单元组合成的箱式变电所高压电气设备部分,应按本规范第3.1.5条的规定完成交接试验且合格;
2 对于高压开关、熔断器等与变压器组合在同一个密闭油箱内的箱式变电所,交接试验应按产品提供的技术文件要求执行;
3 低压成套配电柜和馈电线路的每路配电开关及保护装置的相间和相对地间的绝缘电阻值不应小于0.5MΩ;当国家现行产品标准未做规定时,电气装置的交流工频耐压试验电压应为1000V,试验持续时间应为1min,当绝缘电阻值大于10MΩ时,宜采用2500V兆欧表摇测。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用绝缘电阻测试仪测试、试验并查阅交接试验记录。
4.1.7 配电间隔和静止补偿装置栅栏门应采用裸编织铜线与保护导体可靠连接.其截面积不应小于4mm2。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4.2 一般项目
4.2.1 有载调压开关的传动部分润滑应良好。动作应灵活,点动给定位置与开关实际位置应一致,自动调节应符合产品的技术文件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或操作检查。
4.2.2 绝缘件应无裂纹、缺损和瓷件瓷釉损坏等缺陷,外表应清洁,测温仪表指示应准确。
检查数量:各种规格各抽查10%,且不得少于1件。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4.2.3 装有滚轮的变压器就位后,应将滚轮用能拆卸的制动部件固定。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4.2.4 变压器应按产品技术文件要求进行器身检查,当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时,可不检查器身。
1 制造厂规定不检查器身;
2 就地生产仅作短途运输的变压器,且在运输过程中有效监督,无紧急制动、剧烈振动、冲撞或严重颠簸等异常情况。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核对产品技术文件、查阅运输过程资料。
4.2.5 箱式变电所内、外涂层应完整、无损伤,对于有通风口的,其风口防护网应完好。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4.2.6 箱式变电所的高压和低压配电柜内部接线应完整、低压输出回路标记应清晰,回路名称应准确。
检查数量:按回路数量抽查10%,且不得少于1个回路。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4.2.7 对于油浸变压器顶盖,沿气体继电器的气流方向应有1.0%~1.5%的升高坡度。除与母线槽采用软连接外,变压器的套管中心线应与母线槽中心线在同一轴线上。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并采用水平仪测试。
4.2.8 对有防护等级要求的变压器,在其高压或低压及其他用途的绝缘盖板上开孔时,应符合变压器的防护等级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5 成套配电柜、控制柜(台、箱)和配电箱(盘)安装
5.1 主控项目
5.1.1 柜、台、箱的金属框架及基础型钢应与保护导体可靠连接;对于装有电器的可开启门,门和金属框架的接地端子间应选用截面积不小于4mm2的黄绿色绝缘铜芯软导线连接,并应有标识。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5.1.2 柜、台、箱、盘等配电装置应有可靠的防电击保护;装置内保护接地导体(PE)排应有裸露的连接外部保护接地导体的端子,并应可靠连接。当设计未做要求时,连接导体最小截面积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 50054的规定。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并采用力矩扳手检查。
5.1.3 手车、抽屉式成套配电柜推拉应灵活,无卡阻碰撞现象。动触头与静触头的中心线应一致,且触头接触应紧密,投入时,接地触头应先于主触头接触;退出时,接地触头应后于主触头脱开。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5.1.4 高压成套配电柜应按本规范第3.1.5条的规定进行交接试验,并应合格,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继电保护元器件、逻辑元件、变送器和控制用计算机等单体校验应合格,整组试验动作应正确,整定参数应符合设计要求;
2 新型高压电气设备和继电保护装置投入使用前,应按产品技术文件要求进行交接试验。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模拟试验检查或查阅交接试验记录。
5.1.5 低压成套配电柜交接试验应符合本规范第4.1.6条第3款的规定。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用绝缘电阻测试仪测试、试验时观察检查或查阅交接试验记录。
5.1.6 对于低压成套配电柜、箱及控制柜(台、箱)间线路的线间和线对地间绝缘电阻值,馈电线路不应小于0.5MΩ,二次回路不应小于1MΩ;二次回路的耐压试验电压应为1000V,当回路绝缘电阻值大于10MΩ时,应采用2500V兆欧表代替,试验持续时间应为1min或符合产品技术文件要求。
检查数量:按每个检验批的配线回路数量抽查20%,且不得少于1个回路。
检查方法:用绝缘电阻测试仪测试或试验、测试时观察检查或查阅绝缘电阻测试记录。
5.1.7 直流柜试验时,应将屏内电子器件从线路上退出,主回路线间和线对地间绝缘电阻值不应小于0.5MΩ,直流屏所附蓄电池组的充、放电应符合产品技术文件要求;整流器的控制调整和输出特性试验应符合产品技术文件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用绝缘电阻测试仪测试,调整试验时观察检查或查阅试验记录。
5.1.8 低压成套配电柜和配电箱(盘)内末端用电回路中,所设过电流保护电器兼作故障防护时,应在回路末端测量接地故障回路阻抗,且回路阻抗应满足下式要求:
式中:Zs(m)——实测接地故障回路阻抗(Ω);
U0——相导体对接地的中性导体的电压(V);
Ia——保护电器在规定时间内切断故障回路的动作电流(A)。
检查数量:按末级配电箱(盘、柜)总数量抽查20%,每个被抽查的末级配电箱至少应抽查1个回路,且不应少于1个末级配电箱。
检查方法:仪表测试并查阅试验记录。
5.1.9 配电箱(盘)内的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RCD)应在施加额定剩余动作电流(I△n)的情况下测试动作时间,且测试值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每个配电箱(盘)不少于1个。
检查方法:仪表测试并查阅试验记录。
5.1.10 柜、箱、盘内电涌保护器(SPD)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SPD的型号规格及安装布置应符合设计要求;
2 SPD的接线形式应符合设计要求,接地导线的位置不宜靠近出线位置;
3 SPD的连接导线应平直、足够短,且不宜大于0.5m。
检查数量:按每个检验批电涌保护器(SPD)的数量抽查20%,且不得少于1个。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5.1.11 IT系统绝缘监测器(IMD)的报警功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仪表测试。
5.1.12 照明配电箱(盘)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箱(盘)内配线应整齐、无绞接现象;导线连接应紧密、不伤线芯、不断股;垫圈下螺丝两侧压的导线截面积应相同,同一电器器件端子上的导线连接不应多于2根,防松垫圈等零件应齐全;
2 箱(盘)内开关动作应灵活可靠;
3 箱(盘)内宜分别设置中性导体(N)和保护接地导体(PE)汇流排,汇流排上同一端子不应连接不同回路的N或PE。检查数量:按照明配电箱(盘)数量抽查10%,且不得少于1台。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及操作检查,螺丝刀拧紧检查。
5.1.13 送至建筑智能化工程变送器的电量信号精度等级应符合设计要求,状态信号应正确;接收建筑智能化工程的指令应使建筑电气工程的断路器动作符合指令要求,且手动、自动切换功能均应正常。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模拟试验时观察检查或查阅检查记录。
5.2 一般项目
5.2.1 基础型钢安装允许偏差应符合表5.2.1的规定。
检查数量:按总数抽查20%,且不得少于1台。
检查方法:水平仪或拉线尺量检查。
表5.2.1 基础型钢安装允许偏差
5.2.2 柜、台、箱、盘的布置及安全间距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尺量检查。
5.2.3 柜、台、箱相互间或与基础型钢间应用镀锌螺栓连接,且防松零件应齐全;当设计有防火要求时,柜、台、箱的进出口应做防火封堵,并应封堵严密。
检查数量:按柜、台、箱总数抽查10%,且各不得少于1台。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5.2.4 室外安装的落地式配电(控制)柜、箱的基础应高于地坪,周围排水应通畅,其底座周围应采取封闭措施。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5.2.5 柜、台、箱、盘应安装牢固,且不应设置在水管的正下方。柜、台、箱、盘安装垂直度允许偏差不应大于1.5‰,相互间接缝不应大于2mm,成列盘面偏差不应大于5mm。
检查数量:按总数抽查10%,且不得少于1台。
检查方法:线坠尺量检查、塞尺检查、拉线尺量检查。
5.2.6 柜、台、箱、盘内检查试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控制开关及保护装置的规格、型号应符合设计要求;
2 闭锁装置动作应准确、可靠;
3 主开关的辅助开关切换动作应与主开关动作一致;
4 柜、台、箱、盘上的标识器件应标明被控设备编号及名称或操作位置,接线端子应有编号,且清晰、工整、不易脱色;
5 回路中的电子元件不应参加交流工频耐压试验,50V及以下回路可不做交流工频耐压试验。
检查数量:按柜、台、箱、盘总数抽查10%,且不得少于1台。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并按设计图核对规格型号。
5.2.7 低压电器组合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发热元件应安装在散热良好的位置;
2 熔断器的熔体规格、断路器的整定值应符合设计要求;
3 切换压板应接触良好,相邻压板间应有安全距离,切换时不应触及相邻的压板;
4 信号回路的信号灯、按钮、光字牌、电铃、电笛、事故电钟等动作和信号显示应准确;
5 金属外壳需做电击防护时,应与保护导体可靠连接;
6 端子排应安装牢固,端子应有序号,强电、弱电端子应隔离布置,端子规格应与导线截面积大小适配。
检查数量:按低压电器组合完成后的总数抽查10%,且不得少于1台。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并按设计图核对电器技术参数。
5.2.8 柜、台、箱、盘间配线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二次回路接线应符合设计要求,除电子元件回路或类似回路外,回路的绝缘导线额定电压不应低于450/750V;对于铜芯绝缘导线或电缆的导体截面积,电流回路不应小于2.5mm2,其他回路不应小于1.5mm2。
2 二次回路连线应成束绑扎,不同电压等级、交流、直流线路及计算机控制线路应分别绑扎,且应有标识;固定后不应妨碍手车开关或抽出式部件的拉出或推入。
3 线缆的弯曲半径不应小于线缆允许弯曲半径。
4 导线连接不应损伤线芯。
检查数量:按柜、台、箱、盘总数抽查10%,且不得少于1台。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5.2.9 柜、台、箱、盘面板上的电器连接导线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连接导线应采用多芯铜芯绝缘软导线,敷设长度应留有适当裕量;
2 线束宜有外套塑料管等加强绝缘保护层;
3 与电器连接时,端部应绞紧、不松散、不断股,其端部可采用不开口的终端端子或搪锡;
4 可转动部位的两端应采用卡子固定。
检查数量:按柜、台、箱、盘总数抽查10%,且不得少于1台。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5.2.10 照明配电箱(盘)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箱体开孔应与导管管径适配,暗装配电箱箱盖应紧贴墙面,箱(盘)涂层应完整;
2 箱(盘)内回路编号应齐全,标识应正确;
3 箱(盘)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
4 箱(盘)应安装牢固、位置正确、部件齐全,安装高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垂直度允许偏差不应大于1.5‰。
检查数量:按照明配电箱(盘)总数抽查10%,且不得少于1台。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并用线坠尺量检查。
6 电动机、电加热器及电动执行机构检查接线
6.1 主控项目
6.1.1 电动机、电加热器及电动执行机构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必须与保护导体可靠连接。
检查数量:电动机、电加热器全数检查,电动执行机构按总数抽查10%,且不得少于1台。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并用工具拧紧检查。
6.1.2 低压电动机、电加热器及电动执行机构的绝缘电阻值不应小于0.5MΩ。
检查数量:按设备各抽查50%,且各不得少于1台。
检查方法:用绝缘电阻测试仪测试并查阅绝缘电阻测试记录。
6.1.3 高压及100kW以上电动机的交接试验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电气设备交接试验标准》GB 50150的规定。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用仪表测量并查阅相关试验或测量记录。
6.2 一般项目
6.2.1 电气设备安装应牢固,螺栓及防松零件齐全,不松动。防水防潮电气设备的接线入口及接线盒盖等应做密封处理。
检查数量:按设备总数抽查10%,且不得少于1台。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并用工具拧紧检查。
6.2.2 除电动机随机技术文件不允许在施工现场抽芯检查外,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电动机应抽芯检查:
1 出厂时间已超过制造厂保证期限;
2 外观检查、电气试验、手动盘转和试运转有异常情况。
检查数量:按设备总数抽查20%,且不得少于1台。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并查阅设备进场验收记录。
6.2.3 电动机抽芯检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动机内部应清洁、无杂物;
2 线圈绝缘层应完好、无伤痕,端部绑线不应松动,槽楔应固定、无断裂、无凸出和松动,引线应焊接饱满,内部应清洁、通风孔道无堵塞;
3 轴承应无锈斑,注油(脂)的型号、规格和数量应正确,转子平衡块应紧固、平衡螺丝锁紧,风扇叶片应无裂纹;
4 电动机的机座和端盖的止口部位应无砂眼和裂纹;
5 连接用紧固件的防松零件应齐全完整;
6 其他指标应符合产品技术文件的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查阅抽芯检查记录并核对产品技术文件要求。
6.2.4 电动机电源线与出线端子接触应良好、清洁,高压电动机电源线紧固时不应损伤电动机引出线套管。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6.2.5 在设备接线盒内裸露的不同相间和相对地间电气间隙应符合产品技术文件要求,或采取绝缘防护措施。
检查数量:按设备总数抽查20%,各不得少于1台,且应覆盖不同的电压等级。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尺量检查并查阅电动机检查记录。
7 柴油发电机组安装
7.1 主控项目
7.1.1 发电机的试验应符合本规范附录B的规定。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试验时观察检查并查阅发电机交接试验记录。
7.1.2 对于发电机组至配电柜馈电线路的相间、相对地间的绝缘电阻值,低压馈电线路不应小于0.5MΩ,高压馈电线路不应小于1MΩ/kV;绝缘电缆馈电线路直流耐压试验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电气设备交接试验标准》GB 50150的规定。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用绝缘电阻测试仪测试检查,试验时观察检查并查阅测试、试验记录。
7.1.3 柴油发电机馈电线路连接后,两端的相序应与原供电系统的相序一致。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核相时观察检查并查阅核相记录。
7.1.4 当柴油发电机并列运行时,应保证其电压、频率和相位一致。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并查阅运行记录。
7.1.5 发电机的中性点接地连接方式及接地电阻值应符合设计要求,接地螺栓防松零件齐全,且有标识。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并用接地电阻测试仪测试。
7.1.6 发电机本体和机械部分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应分别与保护导体可靠连接,并应有标识。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7.1.7 燃油系统的设备及管道的防静电接地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7.2 一般项目
7.2.1 发电机组随机的配电柜、控制柜接线应正确,紧固件紧固状态良好,无遗漏脱落。开关、保护装置的型号、规格正确,验证出厂试验的锁定标记应无位移,有位移的应重新试验标定。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7.2.2 受电侧配电柜的开关设备、自动或手动切换装置和保护装置等的试验应合格,并应按设计的自备电源使用分配预案进行负荷试验,机组应连续运行无故障。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试验时观察检查并查阅电器设备试验记录和发电机负荷试运行记录。
8 UPS及EPS安装
8.1 主控项目
8.1.1 UPS及EPS的整流、逆变、静态开关、储能电池或蓄电池组的规格、型号应符合设计要求。内部接线应正确、可靠不松动,紧固件应齐全。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核对设计图并观察检查。
8.1.2 UPS及EPS的极性应正确,输入、输出各级保护系统的动作和输出的电压稳定性、波形畸变系数及频率、相位、静态开关的动作等各项技术性能指标试验调整应符合产品技术文件要求,当以现场的最终试验替代出厂试验时,应根据产品技术文件进行试验调整,且应符合设计文件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试验调整时观察检查并查阅设计文件和产品技术文件及试验调整记录。
8.1.3 EPS应按设计或产品技术文件的要求进行下列检查:
1 核对初装容量,并应符合设计要求;
2 核对输入回路断路器的过载和短路电流整定值,并应符合设计要求;
3 核对各输出回路的负荷量,且不应超过EPS的额定最大输出功率;
4 核对蓄电池备用时间及应急电源装置的允许过载能力,并应符合设计要求;
5 当对电池性能、极性及电源转换时间有异议时,应由制造商负责现场测试,并应符合设计要求;
6 控制回路的动作试验,并应配合消防联动试验合格。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按设计或产品技术文件核对相关技术参数,查阅相关试验记录。
8.1.4 UPS及EPS的绝缘电阻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UPS的输入端、输出端对地间绝缘电阻值不应小于2MΩ;
2 UPS及EPS连线及出线的线间、线对地间绝缘电阻值不应小于0.5MΩ。
检查数量:第1款全数检查;第2款按回路数各抽查20%,且各不得少于1个回路。
检查方法:用绝缘电阻测试仪测试并查阅绝缘电阻测试记录。
8.1.5 UPS输出端的系统接地连接方式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按设计图核对检查。
8.2 一般项目
8.2.1 安放UPS的机架或金属底座的组装应横平竖直、紧固件齐全,水平度、垂直度允许偏差不应大于1.5‰。
检查数量:按设备总数抽查20%,且各不得少于1台。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并用拉线尺量检查、线坠尺量检查。
8.2.2 引入或引出UPS及EPS的主回路绝缘导线、电缆和控制绝缘导线、电缆应分别穿钢导管保护,当在电缆支架上或在梯架、托盘和线槽内平行敷设时,其分隔间距应符合设计要求;绝缘导线、电缆的屏蔽护套接地应连接可靠、紧固件齐全,与接地干线应就近连接。
检查数量:按装置的主回路总数抽查10%,且不得少于1个回路。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并用尺量检查,查阅相关隐蔽工程检查记录。
8.2.3 UPS及EPS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应与保护导体可靠连接,并应有标识。
检查数量:按设备总数抽查20%,且不得少于1台。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8.2.4 UPS正常运行时产生的A声级噪声应符合产品技术文件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用A声级计测量检查。
注:以上为1~8节,9~12节详见建筑验收之四——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