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单位是一家有施工资质公司的分公司,所签工程合同都是以总公司招名义投标所签,现要接工程款,以总公司
收入账在分公司做,所得税在总公司上交。
二、挂靠别人的公司注销了,甲方付工程尾款要求法人章和财务章,由于和挂靠方关系闹僵了,拿不到章子该怎么办
解答
挂靠形式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如果和甲方闹翻,你只能给乙方商量让乙方工程款直接打到你的账上。
相关法律
第一
《建筑法》已对挂靠行为作出了禁止性规定。《建筑法》明确禁止挂靠行为,该法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第二
挂靠人与被挂靠企业之间的“挂靠”行为的效力。各地法院在审理涉及挂靠纠纷时,对于挂靠人与被挂靠企业签订的《合作协议》、《分包协议》或《内部承包协议》一般都认定为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也明确规定“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公司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
第三
关于被挂靠企业与业主方签订的总承包施工合同效力问题。关于被挂靠企业与业主方签订的施工合同效力,法学界主流观点均认同司法解释的意见,该解释第一条明确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因此,只要是确有证据证明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业主方签订总承包施工合同,则该施工合同将被认定为无效。
三、到异地施工的工程税局为啥收个税
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的通知(国税发[1996]127号)第十一条规定:“在异地从事建筑安装业工程作业的单位,应在工程作业所在地扣缴个人所得税。但所得在单位所在地分配,并能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完整、准确的会计帐簿和核算凭证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后,可回单位所在地扣缴个人所得税。” 各地在执行中根据具体情况分别制定了附征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如湖南省长沙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长地税发[2003]27号)第四条规定:“对财务制度不健全、会计核算不准确,不能如实反映企业经营成果的建筑安装企业、个人和全伙从事建筑安装的业主以及实行各类形式承包的建安工程一律按工程总收入附征个人所得税,统一按工程总收入依2%的比例征收个人所得税。” 宿迁地方税务局也有规定,外地来宿迁从事建筑安装的开票申请人,一律在开票时按1%附征个人所得税,年度终了,进行纳税清算。但开票申请人能证明财务制度健全或能够提供开票申请人(项目负责人)为公司员工,项目收入、成本纳入公司核算,项目所得归公司所有的证明,则开票时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因此,关于上述到异地施工的建筑施工企业涉及的个人所得税问题,应按当地的规定执行。 关于施工企业外出经营涉及的企业所得税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5]227号)第一条规定:“建筑安装企业离开工商登记注册地或经营管理所在地(以下简称所在地)到本县(区)以外地区施工的,应向其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外出经营证),其经营所得,由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一并计征所得税。否则,其经营所得由企业项目施工地(以下简称施工地)主管税务机关就地征收所得税。”
四、能提供几个陕西的较有名的路桥公司的情况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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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分公司收到甲方工程款之后要转给承包人请问分公司收到甲方工程进度款会计怎么做分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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