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条文解释?
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安全玻璃的生产、流通、使用和安装管理,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规范建筑安全玻璃应用,提高建筑工程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制定《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安全玻璃,是指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钢化玻璃、夹层玻璃及由钢化玻璃或夹层玻璃组合加工而成的其他玻璃制品,如安全中空玻璃等。
单片半钢化玻璃(热增强玻璃)、单片夹丝玻璃不属于安全玻璃。
第三条 国内所有从事建筑安全玻璃生产、进口、销售和建筑物建设、设计、安装、施工、监理单位,应执行本规定要求。
地市级以上(含地市级)城市自本《规定》实施之日起的新建、扩建、改造、装修及维修工程等构筑物,应按本规定要求使用安装安全玻璃。
第四条 国家质检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负责对建筑安全玻璃生产和流通领域的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国家检验检疫机构负责进口安全玻璃检验监督管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建筑物使用、安装建筑安全玻璃的管理监督工作。中国建筑玻璃与工业玻璃协会应通过引导企业遵守行规行约,实行自律,协助政府有关部门督促企业执行本规定。
第五条 安全玻璃生产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标准组织生产,所有出厂的安全玻璃产品应达到国家标准的要求。
对进口安全玻璃按照国内同类产品的强制性技术规范实施检验,不合格的不得进口。
建设、施工单位采购用于建筑物的安全玻璃必须具有强制性认证标志且提供证书复印件,对国产安全玻璃提供产品质量合格证,对进口产品提供检验检疫证明。以上资料作为工程技术资料存档,资料不全的产品不得使用。
第六条 建筑物需要以玻璃作为建筑材料的下列部位必须使用安全玻璃:
(一)7层及7层以上建筑物外开窗;
(二)面积大于1.5m2的窗玻璃或玻璃底边离最终装修面小于500mm的落地窗;
(三)幕墙(全玻幕除外);
(四)倾斜装配窗、各类天棚(含天窗、采光顶)、吊顶;
(五)观光电梯及其外围护;
(六)室内隔断、浴室围护和屏风;
(七)楼梯、阳台、平台走廊的栏板和中庭内拦板;
(八)用于承受行人行走的地面板;
(九)水族馆和游泳池的观察窗、观察孔;
(十)公共建筑物的出入口、门厅等部位;
(十一)易遭受撞击、冲击而造成人体伤害的其他部位。
本款第十一项是指《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程》JGJll3和《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102所称的部位。
第七条 安全玻璃生产企业应能够独立组织生产,应有完整的工艺装备,有完善的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和严格的规章制度;应建立健全质量检验制度、必备的检验设备和质量管理机构。
安全玻璃生产企业应取得国家指定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颁发的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未取得认证的企业生产的.建筑安全玻璃不得出厂、销售和在其他经营性活动中使用。
第八条 建筑物按规定应使用安全玻璃的部位,建设单位不得要求设计单位在设计方案中设计非安全玻璃,也不得要求施工单位安装非安全玻璃。
第九条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在建筑物按规定应使用安全玻璃的部位,应在设计文件中标明。
第十条 施工单位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安全玻璃,应核查本规定第五条所要求的产品质量证明材料,安装施工过程中,应严格执行有关设计方案和安装技术标准。对建筑施工人员的培训,应包含安全玻璃安装操作的内容。
监理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
第十一条 在本规定第六条第(三)、(四)、(五)项所列部位的安全玻璃安装施工完成后,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中间验收,未经中间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
第十二条 处罚
(一)因安全玻璃本身质量问题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人身伤亡事故的,安全玻璃生产企业负相应法律责任,质量监督部门应对其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对其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应按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罚,强制性认证机构应按相关规定撤销其认证证书。
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认证机构应负相关的法律责任。
(二)对违反本规定销售不合格安全玻璃的单位,其销售的产品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人身伤亡事故的,销售单位应负相应法律责任。
(三)对违反本规定进口不合格安全玻璃的贸易关系人,其进口产品造成重大损失或人身伤亡事故的,应负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对违反本规定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罚。对违反规定销售不合格安全玻璃的单位,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二、建筑工程安全玻璃验收标准?
《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程》JGJ113-2015 《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发改运行【2003】2116号
三、建筑安全玻璃最新标准?
(一)7层及7层以上建筑物外开窗;
(二)面积大于1.5m2的窗玻璃或玻璃底边离最终装修面小于500mm的落地窗;
(三)幕墙(全玻幕除外);
(四)倾斜装配窗、各类天棚(含天窗、采光顶)、吊顶;
(五)观光电梯及其外围护;
(六)室内隔断、浴室围护和屏风;
(七)楼梯、阳台、平台走廊的栏板和中庭内拦板;
(八)用于承受行人行走的地面板;
(九)水族馆和游泳池的观察窗、观察孔;
(十)公共建筑物的出入口、门厅等部位;
(十一)易遭受撞击、冲击而造成人体伤害的其他部位。
四、建筑物哪些部位必须使用安全玻璃?
根据《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程》、《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 《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国家标准的规定: 建筑物需要以玻璃作为建筑材料的下列部位必须使用安全玻璃: (一)7层及7层以上建筑物外开窗; (二)面积大于1.5m2的窗玻璃或玻璃底边离最终装修面小于500mm的落地窗; (三)幕墙(全玻幕除外); (四)倾斜装配窗、各类天棚(含天窗、采光顶)、吊顶; (五)观光电梯及其外围护; (六)室内隔断、浴室围护和屏风; (七)楼梯、阳台、平台走廊的栏板和中庭内拦板; (八)用于承受行人行走的地面板; (九)水族馆和游泳池的观察窗、观察孔; (十)公共建筑物的出入口、门厅等部位; (十一)易遭受撞击、冲击而造成人体伤害的其他部位。
五、建筑物哪些部位必须使用安全玻璃?建筑物哪些?
【建筑物哪些部位必须使用安全玻璃】建筑物需要以玻璃作为建筑材料,以下部位必须使用安全玻璃:
1、各类天棚、吊顶;
2、观光电梯;
3、室内隔断、倾斜装配窗;
4、楼梯、阳台、平台走廊的栏板和中庭内栏板;
5、水族馆和游泳池的观察窗、观察孔;
6、公共建筑物的出入口、门厅等部位;
7、易遭受撞击、冲击而造成人体伤害的其他部位。【安全玻璃及相关材料的使用要求】用于建筑物的国产安全玻璃及相关材料,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并且具有国家规定的产品质量认证证书和生产企业的产品质量合格证书。 用于建筑物的进口安全玻璃及相关材料的技术、质量标准,不得低于国产同类产品的技术、质量标准。材料进口单位在进口安全玻璃及相关材料时,应当向国外供应商索取产品的技术质量标准、质量合格证书等有关资料。材料进口单位或者供应单位应当向材料采购单位提供产品的技术质量标准、质量合格证书等有关资料。 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购买安全玻璃及相关材料的,应当向国外供应商、材料进口单位或者供应单位索取产品质量合格证书,其中购买进口安全玻璃及相关材料的,还应当索取产品技术质量标准等有关资料。无上述资料的产品不得使用。
六、建筑高度超过24米必须使用安全玻璃吗?
7层及7层以上外立面窗户须使用钢化玻璃 根据JGJ_103-2008《塑料门窗工程技术规程》要求,有以下情况之一时,必须使用钢化玻璃: 1、面积大于1.5㎡的窗玻璃; 2、距离可踏面高度900mm以下的窗玻璃; 3、与水平面夹角不大于75°的倾斜窗,包括天窗、采光顶等在内的顶棚 4、安全玻璃使用部位:七层及七层以上建筑物外开窗 如是中空玻璃则要使用安全中空玻璃;如是双层玻璃,则原则上双面均为钢化玻璃;推拉窗(玻璃面积小于1.5平方米)不需要安全玻璃 5、面积大于1.5平方米的窗玻璃或玻璃底边离最终装修面小于500mm的落地窗;不管层数和高度,符合这条的玻璃应采用安全玻璃。
无框玻璃门不管面积大小,应使用厚度不小于10mm的钢化玻璃。6、幕墙(全玻幕墙除外)全玻幕墙指由玻璃肋和玻璃面板构成的玻璃幕墙。常用的金属框架玻璃幕墙(包括点式玻璃幕墙)须用安全玻璃。7、倾斜装配窗、各类天棚(含天窗、采光顶)、吊顶,当屋顶玻璃最高点离地面大于5M时,必须使用钢化夹层玻璃,夹层胶片厚度不应小于0.76mm. 8、观光电梯及其外围护 9、室内隔断、浴室围护和屏风低于规定要求的窗台(公建小于0.8M,住宅小于0.9M),如果在窗下部设置相当于栏杆高度,四周有窗框的固定窗作为防护措施,且玻璃采用夹层玻璃,厚度不小于6+6mm的,那么不需要再做栏杆。如果高度0.9M以下是可开启窗,则一定要做栏杆。玻璃面积小于1.5平方米的住宅阳台推拉门不需用安全玻璃。10、楼梯、阳台、平台走廊的栏板和中庭内栏板; 不承受水平荷载的玻璃栏杆,建议使用钢化夹层玻璃,如玻璃四周可固定且仅做围护用,其厚度建议为6+6mm,承受水平荷载的玻璃栏杆,当玻璃位于建筑高度为5M及以上时,应使用厚度不小于12mm的钢化夹层玻璃,(具体厚度要根据推力,跨度等计算确定) 11、用于承受行人行走的地面板 12、水族馆和游泳池的观察窗、观察孔;水下用玻璃应用钢化夹层玻璃。13、公共建筑物的出入口、门厅等部位,如果住宅单元底层入口门厅为玻璃隔断围护,则其玻璃均须使用安全玻璃。14、易遭受撞击、冲击而造成人体伤害的其他部位 玻璃雨蓬、玻璃百页等须使用钢化夹层玻璃。普通规格玻璃雨蓬厚度建议为12(上)+8(下)mm,玻璃百页厚度建议为6+6mm。七、建筑玻璃窗超过多少平方釆用安全玻璃?
7层及7层以上外立面窗户须使用钢化玻璃
根据JGJ_103-2008《塑料门窗工程技术规程》要求,有以下情况之一时,必须使用钢化玻璃:面积大于1.5㎡的窗玻璃;距离可踏面高度900mm以下的窗玻璃;
建筑7层及7层以上外窗无论多大都必须采用钢化安全玻璃,
7层以下和内窗单块面积大于
等于1.5m2均需要采用钢化安全玻璃。
八、建筑物哪些部位必须使用安全玻璃,哪个规范有?
《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列举了建筑物需要以玻璃作为建筑材料的下列部位必须使用安全玻璃。
1.
7层及7层以上建筑物外开窗。
2.
面积大于1.5m2的窗玻璃或玻璃底边(玻璃在框架中装配完毕,玻璃的透光部分与玻璃安装材料覆盖的不透光部分的分界线)离装修面小于500mm的落地窗。
3.
幕墙(全玻幕除外)。
九、安全玻璃规范要求?
安全玻璃生产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标准组织生产,所有出厂的安全玻璃产品应达到国家标准的要求。
对进口安全玻璃按照国内同类产品的强制性技术规范实施检验,不合格的不得进口。
建设、施工单位采购用于建筑物的安全玻璃必须具有强制性认证标志且提供证书复印件,对国产安全玻璃提供产品质量合格证,对进口产品提供检验检疫证明。以上资料作为工程技术资料存档,资料不全的产品不得使用。
十、安全玻璃厚度规范?
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建筑玻璃厚度规范:根据建筑设计的要求和安全标准,玻璃的厚度应符合相应的规范,如国家标准《建筑玻璃》(GB/T 11944-2002)。
2. 汽车玻璃厚度规范:汽车玻璃厚度应符合国家标准《汽车安全玻璃》(GB 9656-2003),以确保行车安全。
3. 食品包装玻璃厚度规范:根据食品包装的需要,玻璃的厚度应符合相应的规范,如GB 9688-2016《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
4. 其他玻璃产品厚度规范:不同种类的玻璃产品,如太阳能玻璃、光学玻璃、化学玻璃等,其厚度规范也会有所不同。
总之,玻璃厚度规范及标准是根据不同的应用领域和安全要求制定的,以确保使用的玻璃产品具有足够的强度和安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