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装饰资质分级标准 一级资质标准: 1、企业近5年承担过3项以上单位工程造价1000万元以上或三星级以上宾馆大堂的装修装饰工程施工,工程质量合格。 2、企业经理具有8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工作经历或具有高级职称;总工程师具有8年以上从事建筑装修装饰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并具有相关专业高级职称;总会计师具有中级以上会计职称。 企业有职称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40人,其中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30人,且建筑学或环境艺术、结构、暖通、给排水、电气等专业人员齐全;工程技术人员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0人。企业具有的一级资质项目经理不少于5人。 3、企业注册资本金1000万元以上,企业净资产1200万元以上。 4、企业近3年最高年工程结算收入3000万元以上。 承包工程范围: 一级企业:可承担各类建筑室内、室外装修装饰工程(建筑幕墙工程除外)的施工。 二级资质标准: 1、企业近5年承担过2项以上单位工程造价500万元以上的装修装饰工程或10项以上单位工程造价50万元以上的装修装饰工程施工,工程质量合格。 2、企业经理具有5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工作经历或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从事装修装饰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并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中级以上会计职称。 企业有职称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25人,其中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20人,且建筑学或环境艺术、结构、暖通、给排水、电气等专业人员齐全;工程技术人员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5人。企业具有的二级资质以上项目经理不少于5人。 3、企业注册资本金500万元以上,企业净资产600万元以上。 4、企业近3年最高年工程结算收入1000万元以上。 承包工程范围: 二级企业:可承担单位工程造价1200万元及以下建筑室内、室外装修装饰工程(建筑幕墙工程除外)的施工。 三级资质标准: 1、企业近3年承担过3项以上单位工程造价20万元以上的装修装饰工程施工,工程质量合格。 2、企业经理具有3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工作经历;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从事装修装饰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并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初级以上会计职称。 企业有职称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15人,其中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且建筑学或环境艺术、暖通、给排水、电气等专业人员齐全;工程技术人员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人。 企业具有的三级资质以上项目经理不少于2人。 3、企业注册资本金50万元以上,企业净资产60万元以上。 4、企业近3年最高年工程结算收入100万元以上。 承包工程范围: 三级企业:可承担单位工程造价60万元及以下建筑室内、室外装修装饰工程(建筑幕墙工程除外)的施工。 建 筑 装 饰 设 计 资 质 分 级 标 准 一、 总 则 (一)根据建设部《建设工程勘察和设计单位资质管理规定》的原则,结合建筑装饰设计技术要 求的实际,制定本标准。 (二)建筑装饰设计资质分级标准是核定建筑装饰设计单位设计资质等级的依据。 建筑装饰设计 资质设甲、乙、丙三个级别。 二、 分级标准 (一) 甲级标准 1、从事建筑装饰设计业务6年以上,独立承担过不少于5项单位工程造价在1000万元以上的高 档建筑装饰设计并已建成,无设计质量事故。 2、单位有较好的社会信誉并有相适应的经济实力,工商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 3、单位专职技术骨干人员不少于15人,其中,从事建筑装饰设计(建筑学、室内设计、环境 艺术、工艺美术、艺术设计专业)的人员不少于8人,从事结构、电气、给水排水、暖通、空调专业 设计的人员各不少于1人。建筑装饰设计主持人应具有高级技术职称或相当于高级技术职称的任职资 历。 4、参如过国家或地方建筑装饰设计标准、规范及标准设计图集的编制工作或行业的公务建设 工作。 5、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技术、经营、人事、财务、 档案等管理制度健全。 6、达到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装备及应用水平考核标准。 7、有固定工作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专职技术骨干每人15平方米。 (二) 乙级标准 1、从事建筑装饰设计业务4年以上,独立承担过不少于3项单位工程造价在500万元以上的建 筑装饰设计并已建成,无设计质量事故。 2、单位有较好的社会信誉并有相适应的经济实力,工商注册资本不少于50万元。 3、单位专职技术骨干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从事建筑装饰设计(建筑学、设计、环境艺术 、工艺美术、艺术设计专业)的人员不少于5人。从事结构、电气、给水排水专业设计的人员各不少 于1人,其他专业人员配置合理。建筑装饰设计主持人应具有高级技术职称或相当于高级技术职称的 任职资历。 4、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技术、经营、人事、财务、 档案等管理制度健全。 5、达到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装备及应用水平的考核标准。 6、有固定工作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专职技术骨干每人 15平方米。 (三)丙级标准 1、从事建筑装饰设计业务2年以上,独立承担过不少于3项单位工程造价在250万元以上的建 筑装饰设计并已建成,无设计质量事故。 2、单位有较好的社会信誉并有相适应的经济实力,工商注册资本不少于20万元。 3、单位专职技术骨干人员不少于6人,其中,从事建筑装饰设计(建筑学、室内设计、环境艺 术、工艺美术、艺术设计专业)的人员不少于3人,从事结构、电气专业设计的人员各不少于1人,其 他专业人员配置合理。单位中的建筑装饰设计主持人应具有中级技术职称或相当于中级技术职称的 任职资历。 4、推行质量管理,有必要的质量保证体系及技术、经营、人事、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 5、计算机数量达到专职技术骨干人均一台,计算机施工图出图率不低于75%。 6、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专职技术骨干每人15平方米。 三、承担任务范围 (一)甲级建筑装饰设计单位:承担建筑装饰设计项目的 范围不受限制。 (二)乙级建筑装饰设计单位:承担民用建筑工程设计等 级二级及二级以下的民用建筑工程装饰 设计项目。 (三)丙级建筑装饰设计单位:承担民用建筑工程设计等 级三级及三级以下的民用建筑工程装饰设计项目。 本标准颁发后,建设[1992]786号文《建筑设计装饰单位资格分级标准》同时废止。 注:1、高档建筑装饰工程,指单位建筑装饰工程造价为每平方米3000元以上的项目。 2、专职技术骨干指下列人员: (1)国家注册建筑师、结构工程师; (2)取得高级或中级技术职称的专业人员; (3)大学本科毕业,从事本专业3年以上的人员; (4)大学专科毕业,从事本专业5年以上的人员; (5)中专毕业,从事本专业7年以上的人员。 3、达到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装备及应用水平的考核标准与《建筑工程设计资 质分级标准》中的指标相对应。 4、相关行业社团,指中国建筑装饰协会及其地方建筑装饰协会、中国建筑学会及其设计分 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