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电力法规重点条文?
第一条 为了保障和促进电力事业的发展,维护电力投资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保障电力安全运行,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电力建设、生产、供应和使用活动。
第三条 电力事业应当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适当超前发展。国家鼓励、引导国内外的经济组织和个人依法投资开发电源,兴办电力生产企业。
电力事业投资,实行谁投资、谁收益的原则。
第四条 电力设施受国家保护。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危害电力设施安全或者非法侵占、使用电能。
第五条 电力建设、生产、供应和使用应当依法保护环境,采用新技术,减少有害物质排放,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国家鼓励和支持利用可再生能源和清洁能源发电。
第六条 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济综合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力管理部门,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 电力建设企业、电力生产企业、电网经营企业依法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并接受电力管理部门的监督。
第八条 国家帮助和扶持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和贫困地区发展电力事业。
第九条 国家鼓励在电力建设、生产、供应和使用过程中,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对在研究、开发、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等方面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二、建筑法条文解释?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活动,实施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
第三条建筑活动应当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国家的建筑工程安全标准。
第四条 国家扶持建筑业的发展,支持建筑科学技术研究,提高房屋建筑设计水平,鼓励节约能源和保护环境,提倡采用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先进工艺、新型建筑材料和现代管理方式。
第五条从事建筑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建筑活动。
第六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筑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第二章建筑许可
第一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第七条 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八条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
(三)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七)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颁发施工许可证。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第十条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第十一条 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因故不能按期开工或者中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批准机关报告情况。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六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
第二节从业资格
第十二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二)有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从事相关建筑活动所应有的技术装备;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第十四条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第三章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十五条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应当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平等竞争的原则,择优选择承包单位。
建筑工程的招标投标,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招标投标法律的规定。
第十七条发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建筑工程发包中不得收受贿赂、回扣或者索取其他好处。
承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向发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好处等不正当手段承揽工程。
第十八条建筑工程造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在合同中约定。公开招标发包的,其造价的约定,须遵守招标投标法律的规定。
发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项。
第二节发包
第十九条建筑工程依法实行招标发包,对不适于招标发包的可以直接发包。
第二十条 建筑工程实行公开招标的,发包单位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和方式,发布招标公告,提供载有招标工程的主要技术要求、主要的合同条款、评标的标准和方法以及开标、评标、定标的程序等内容的招标文件。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公开进行。开标后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程序对标书进行评价、比较,在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投标者中,择优选定中标者。
第二十一条建筑工程招标的开标、评标、定标由建设单位依法组织实施,并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 建筑工程实行招标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依法中标的承包单位。建筑工程实行直接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
第二十三条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发包单位将招标发包的建筑工程发包给指定的承包单位。
第二十四条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
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但是,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第二十五条 按照合同约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由工程承包单位采购的,发包单位不得指定承包单位购入用于工程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三、如何记忆法律法规条文?
个人认为去背法律不如去用法律所带来的记忆深刻,你可以去律师事物所或法律咨询处去打打工,这样不仅能让你深刻的记住法律条文,而且即便是考试,也能很快的作出最准确的答案。
毕竟理论和实践相差很远,从理论进入实践很困难,但反过来却很简单。
四、刑法条文与刑法规范的区别联系?
首先,刑法规范是由国家制定或者认可,并且由国家强制保证实施的,主要禁止人们实施犯罪行为,命令人的履行该有的义务,以免犯罪。而刑法是为了惩罚犯罪者保护人民的合法权益,根据具体情况制定的一部法律。刑法的主要任务是同恶势力作斗争,保障人民权益,保护人民民主专政以及社会主义制度,促进社会主义事业建设顺利进行。
其次,刑法和刑法规范是一般和个别的关系。刑法规范的内容都比较具体,一般都是指具体的法律条文,而刑法则是比较宏观的一个课题,他是各项法律的一个集合。可以说刑法规范是刑法的内容,刑法由多种刑法规范构成,因此刑法包括刑法规范,所以说刑法是狭义的,刑法规范是广泛的。
五、担保法规定担保人免责的条文?
担保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免责情况
1、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2、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3、未经保证人同意,私自变更主合同
《担保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4、未经保证人同意,私自转让债务
《担保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5、主合同无效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的规定:“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综上,在民间借贷中,担保人可以不承担担保责任的情形有5种,包括超出“保证责任期限”不担责、担保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免责情况、担保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免责情况、未经保证人同意,私自转让债务、主合同无效。
六、怎么快速掌握法律法规条文?
一 端正态度,摆好位置。法律法规众多,学习枯燥无味,学习者要端正学习态度,虚心学习,认真理解法律条文的规定。
二 从基础学起。学习法律法规,要从基础理论学起,掌握了基本的理论知识,培养理论素养,在涉及到具体问题运用法律条文时就会得心应手。
三 坚持学习。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法律法规也随之不断更新,几乎每天都有生效的法律法规,所以要想学好法律,一定要坚持不断学习,随时掌握最新动态,比如一个法律已经废止很多年了,你还拿来适用,就会被当作笑话了。
七、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属于什么法规?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是指在工程建设活动中,规定必须强制执行的直接涉及工程质量、安全、卫生及环境保护法律条文。所以强制性条文属于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或地方性法规与规章。
八、电动自行车国家法规条文?
关于这个问题,电动自行车国家法规条文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 电动自行车的定义和分类:电动自行车被定义为装备有电动机,并能够以电动方式辅助人力骑行的车辆。根据不同的参数和性能,电动自行车可以分为几个类别,例如普通电动自行车、助力自行车等。
2. 电动自行车的限速要求:根据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的最高设计时速一般不超过25公里/小时。一些地方性的法规可能会对电动自行车的最高速度进行更严格的限制。
3. 电动自行车的骑乘要求:骑乘电动自行车时,骑行人员应当按照交通规则行驶,并遵守交通信号。此外,一些地方可能会规定电动自行车骑行时必须佩戴头盔等安全装备。
4. 电动自行车的技术标准:国家对电动自行车的技术标准进行了规定,包括电动机的额定功率、电池的额定电压和容量、车辆的尺寸和质量等方面的要求。
5. 电动自行车的行驶证和登记要求:一些地方可能要求电动自行车拥有行驶证,并进行登记备案。
6. 电动自行车的安全要求:电动自行车应当具备必要的安全装置,如前后灯光、刹车装置、反光装置等。此外,电动自行车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对安全性能的要求。
以上是电动自行车国家法规条文的一些主要内容,具体的法规条文可能因地区和时间而有所差异,建议详细了解当地的相关法规。
九、建筑法规有哪些?
建筑法规因国家和地区而异,这里我列举一些较为常见的建筑法规:
1. 建筑法:是中国制定的最高法律文件,规定了全国范围内的建筑标准、质量要求及施工管理等。它既是建筑学科的基础法律,也是其他相关法律文件的指导原则。
2. 城市规划法:该法规定了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生态环境等各个方面的总体规划要求,并明确了城市发展步骤和管理机构。
3.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该条例从施工和监理两个方面对建设工程的安全、质量以及监管进行了详细规定。
4. 火灾防治条例: 该条例制定了对建筑物火灾预防和控制、消防设备使用、消防安全检查等方面的要求。
5. 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该条例旨在保护被拆迁人员(包括个人和企业),明确拆迁程序和方式,并规定政府部门应给予相应补偿以满足被拆迁人员合理生活需要。
此外,不同地区和国家还有自己特定的建筑法规,如美国的《建筑条例》、欧洲的《欧洲建筑法规》等。
十、建筑法规的主体?
主体结构主要包括砖混结构、钢筋混凝土结构和钢结构。
砖混结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是由竖向承重结构的墙、柱等采用砖或者砌块砌筑,横向承重的梁、楼板、屋面板等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包括柱、构造柱、梁、圈梁、砖墙、楼梯、板。
框架、剪力墙、框剪或框支等钢筋混凝土结构包括柱、梁、板、墙、楼梯和后砌的填充墙。其施工顺序为:柱、墙钢筋绑扎一柱、墙模板施工一梁、板、梯模板施工一梁、板梯钢筋绑扎一柱墙梁板混凝土浇筑一填充墙砌筑。
钢结构厂房工程主体结构包括钢柱、钢梁、钢屋架、彩钢板墙等。钢结构的墙也可以采用砖墙维护。
目前,钢筋混凝土结构的房屋建筑最多,主要包括钢筋工程、模板工程、混凝土工程和填充墙工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