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安全行为有哪些?
安全生产五种行为
自我安全:主动接受安全教育,自觉佩戴个人安全防护用品,遵章守纪,按操作规程进行施工作业,保障个人安全;
他人安全:指出、纠正、制止他人的违章行为,保障他人安全;
环境安全:发现、报告、消除作业场所安全隐患,保障作业环境安全;
应急得当:出现险情、事故,及时报告,并积极有效参与应急救援与处置;
合理建议:提出合理化建议,改善提升班组、生产单位安全管理水平。
二、不安全的行为有哪些?
1.电动自行车违规充电停放
电动自行车停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室内等地违规充电极易引起火灾,电动车燃烧产生黑烟,导致楼房内光线不足,严重影响疏散逃生。电动车起火后会产生含有一氧化碳等气体的剧毒浓烟,人体吸入高温剧毒烟气,气管会被灼伤,产生头疼、恶心等症状,然后神志不清,行动不便,进而导致窒息。电动车起火3分钟内,火焰温度可达到1000摄氏度,会导致一整幢四层建筑都充满剧毒浓烟。
2.日常用电过程中电气线路私拉乱接
因电气故障引起的火灾事故占火灾总数六成以上,私拉乱接电线容易因短路、过负荷而产生电火花、电弧,极易引起火灾和触电伤亡事故。
3.违规使用电吹风、取暖器等大功率电器
热得快在开水瓶中持续工作会将水烧干,继续干烧会引起火灾;取暖器近距离接触衣物2分钟就会着火;电吹风对准棉被工作2分钟就会使棉被烧焦。同时老旧建筑内电线老化,使用大功率电器极易造成火灾。
4.安全出口锁闭,疏散通道堆放物品
疏散通道是发生火灾后的生命通道,一旦上锁、堆放杂物,不仅阻碍疏散逃生、延长疏散时间,还会加剧火势蔓延。
5.常闭防火门长期处于开启状态
防火门是阻止火势蔓延和烟气扩散的屏障。常闭式防火门如果长期呈敞开状态,轻则无法正常回位,重则可能破坏门框、门板,使其失去隔烟阻火的作用,浓烟和火势从此蔓延,防火门反而成了“夺命门”。
6.房间设置防盗窗影响逃生疏散
火灾发生后,楼梯逃生通道一旦被浓烟切断,房间内又设置了防盗窗,人员便无处可逃。如装有防盗窗,切记要设置易于内部开启的逃生口。
7.使用燃气后未及时关闭总阀门
总阀门未关闭,易发生燃气泄漏,进屋后一旦开关电器、打电话和遇明火,就会发生爆炸。
8.未熄灭的烟蒂随意丢弃
未熄灭的烟蒂中心温度达800摄氏度,随意丢弃烟蒂3分钟可以引燃纸团,10分钟可导致床单、沙发等物品引燃而引起火灾。
9.手机、电瓶车充电器及老旧电器长期通电
长时间不拔充电器,电器内部容易发生故障,引起火灾和触电等事故。
10.配电箱、电器控制柜下堆放可燃物品
配电箱、重要电器控制柜是电器的总开关,一旦发生故障,容易短路产生电火花,引燃周边可燃物,发生火灾。
三、哪些行为属于危害铁路安全的行为?
根据《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 禁止实施下列危害铁路安全的行为:
(一)非法拦截列车、阻断铁路运输;
(二)扰乱铁路运输指挥调度机构以及车站、列车的正常秩序;
(三)在铁路线路上放置、遗弃障碍物;
(四)击打列车;
(五)擅自移动铁路线路上的机车车辆,或者擅自开启列车车门、违规操纵列车紧急制动设备;
(六)拆盗、损毁或者擅自移动铁路设施设备、机车车辆配件、标桩、防护设施和安全标志;
(七)在铁路线路上行走、坐卧或者在未设道口、人行过道的铁路线路上通过;
(八)擅自进入铁路线路封闭区域或者在未设置行人通道的铁路桥梁、隧道通行;
(九)擅自开启、关闭列车的货车阀、盖或者破坏施封状态;
(十)擅自开启列车中的集装箱箱门,破坏箱体、阀、盖或者施封状态;
(十一)擅自松动、拆解、移动列车中的货物装载加固材料、装置和设备;
(十二)钻车、扒车、跳车;
(十三)从列车上抛扔杂物;
(十四)在动车组列车上吸烟或者在其他列车的禁烟区域吸烟;
(十五)强行登乘或者以拒绝下车等方式强占列车;
(十六)冲击、堵塞、占用进出站通道或者候车区、站台。
四、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有哪些?
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有以下方面:
1、勾结外国或者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构成背叛国家罪。
2、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构成分裂国家罪。
3、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构成煽动分裂国家罪。
4、组织、策划、实施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或者策动、胁迫、勾引、收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武装部队人员、人民警察、民兵进行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的,构成武装叛乱、暴乱罪。
5、组织、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构成颠覆国家政权罪。
6、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构成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7、境内外机构、组织或者个人资助实施上述罪行的,构成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
8、投敌叛变的,构成投敌叛变罪。
9、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构成叛逃罪。
10、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的;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的,构成间谍罪。
11、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构成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12、战时供给敌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资敌的,构成资敌罪。
五、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有哪些?
有下列妨害公共安全行为之一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一)非法携带、存放枪支、弹药或者有其他违反枪支管理规定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二)违反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管理规定,生产、销售、储存、运输、携带或者使用危险物品,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不够刑事处罚的;
(三)非法制造、贩卖、携带匕首、三棱刀、弹簧刀或者其他管制刀具的;
(四)经营旅馆、饭店、影剧院、娱乐场、运动场、展览馆或者其他供群众聚集的场所,违反安全规定,经公安机关通知不加改正的;
(五)组织群众集会或者文化、娱乐、体育、展览、展销等群众性活动,不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经公安机关通知不加改正的;
(六)违反渡船、渡口安全规定,经公安机关通知不加改正的;
(七)不听劝阻抢登渡船,造成渡船超载或者强迫渡船驾驶员违反安全规定,冒险航行,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八)在铁路、公路、水域航道、堤坝上,挖掘坑穴,放置障碍物,损毁、移动指示标志,可能影响交通运输安全,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六、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有哪些?
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指行为故意或过久地实施了妨害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安全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尚不构成犯罪的行为。 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有以下几种:
1.非法携带、存放枪支。弹药或者有其他违反枪支管理规定的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如违反《枪支管理办法》的规定没有申领持枪证,或在城市、集镇、居民点、风景游览区等不准鸣枪的场所任意鸣枪。
2.违反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管理规定,生产、销售储存、运输、携带或者使用危险物品,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不够刑事处罚的。
3.非法制造、贩卖、携带匕首、三棱刀。弹簧刀或者管制刀具的。如根据公安部于1983年发布的《对部分刀具实行管制的暂行规定》,非法制造销售、携带和私自保存管制范围内刀具的,公安机关应予取缔,没收刀具。并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条款予以处罚。少数民族由于生活习惯人要佩带的刀具,由少数民族自治区制订办法管理。
4.经营旅店、饭店、影剧院、娱乐场、运动场、展览馆或者其他供群众聚集的场所,违反安全规定,经公安机关通知不加改正的。
5.组织群众集会或者文化、娱乐、体育、展览、展销等群众性活动,不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经公安机关通知不加改正的。
6.违反渡船、渡口安全规定,经公安机关通知不加改正的。
7.不听劝阻抢登渡船,造成渡船超载或者强迫渡船驾驶员违反安全规定,冒险航行,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8.在铁路、公路、水域航道、堤坝上,挖掘坑穴,放置障碍物,损毁移动指示标志,可能影响交通运输安全,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有以上妨碍公共安全行为之一的,公安机关可对行为人处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七、倡导安全驾驶行为有哪些做法?
学车时牢记规则 上路后不违法则 ]
[ 驾车聚餐不劝酒 ]
[ 行车驾驶不分心 ]
[ 拒绝飚车 平稳驾驶 ]
安全文明驾驶,遵守交通法规!
从学车时就养成驾驶的好习惯。
八、交通安全行为有哪些?
交通安全」你应该学习的交通安全知识
1.所乘车辆靠站停止前,不要向车门方向涌动。车辆停稳后,先下后上,按顺序上下车。
2.上车后,扶好或坐好,不故意拥挤。
3.乘车过程中,不把身体的任何部位伸向车外。不向车外抛洒物品。
4.乘车过程中,保管好自己的财物。
5.不在机动车道上等候车辆或者招呼营运汽车;在机动车道上不得从机动车左侧上下车。
6.不携带易燃、易爆、强腐蚀性等违禁物品乘车。
7.所乘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要听从司售人员指挥。
九、不安全驾驶行为有哪些?
驾驶时操作不当行为到底有以下四种:
1、超速行驶;
2、占道行驶,右侧超车;
3、紧急刹车;
4、疲劳驾驶。
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十、人的不安全行为有哪些?
不安全行为的内容:
1、 操作错误、忽视安全、忽视警告;
2、 造成安全装置失效;
3、 使用不安全设备;
4、 手代替工具操作;
5、物体(指成品、半成品、材料、工具等)存放不当;
6、冒险进入危险场所;
7、攀坐不安全位置(如平台护栏等);
8、 在起吊臂下作业、停留;
9、机器运转时加油、修理、检查、调整、焊接、清扫等工作;
10、有分散注意力行为;
11、 没有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和用具;
12、不安全装束;
13、 对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处理错误。不安全行为是人表现出来的,与人的心理特征相违背的,非正常行为。职工在职业活动过程中,违反劳动纪律、操作程序和方法等具有危险性的做法,也是“三违”的部分内容。1、违章指挥:主要是指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管理人员违反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条例、规程、制度和有关规定指挥生产的行为。违章指挥具体包括:(1)、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不遵守安全生产规程、制度和安全技术措施或擅自变更安全工艺和操作程序,指挥者使用未经安全培训的劳动者或无专门资质认证的人员;(2)、生产经营管理人员指挥工人在安全防护设施或设备有缺陷、隐患未解决的条件下冒险作业;(3)、生产经营管理人员发现违章不制止等。2、违规作业:主要是指工人违反劳动生产岗位的安全规章和制度(如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工作交接制度等)的作业行为。违规作业具体包括:不正确使用个人劳动保护用品、不遵守工作场所的安全操作规程和不执行安全生产指令。3、违反劳动纪律:主要是指工人违反生产经营单位的劳动纪律的行为。违反劳动纪律具体包括:不履行劳动合同及违约承担的责任,不遵守考勤与休假纪律、生产与工作纪律、奖惩制度及其他纪律等。注:违章就是生产人员及生产管理人员在生产活动中,违反安全管理制度、规范和章程,违反安全技术措施及交底要求。不安全行为是指造成人身伤亡事故的人为错误。包括引起事故发生的不安全动作,也包括应该按照安全规程去做,而没有去做的行为。不安全行为反映了事故发生的人的方面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