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员工工作期间突发疾病死亡企业要承担什么责任?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作保险待遇。
根据《条例》的上述规定,这种情况是可以认定工伤的,该死亡员工的亲属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如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则单位应当负责按《条例》的规定负责赔偿。
二、雇员因自身疾病死亡,雇主是否承担责任?
应当区分多种情形: 1、员工在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经抢救无效48小时内死亡的,视同工伤,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承担责任。
2、除上述情形外,员工因自身疾病死亡不属于工伤或视同工伤,但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法规及规章规定对家属给予抚恤,支付丧葬费、一次性死亡抚恤金、家属生活补助费等,各地标准有所不同。3、以上规定适用于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与员工之间,在中国现有法律上,用人单位、员工与雇主、雇员之间的范围不尽相同,请注意。
三、图纸明显错误总包有责任吗?
图纸错误关总包什么事,总包是根据图纸来施工的,图纸有问题应该找设计单位
四、员工不在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单位应承担什么责任?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作保险待遇。
根据《条例》的上述规定,这种情况是可以认定工伤的,该死亡员工的亲属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如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则单位应当负责按《条例》的规定负责赔偿。
五、退休人员在单位上班因疾病死亡单位需要承担什么责任?
企业聘用退休人员,双方是劳务关系,其权利与义务按聘用合同办理。退休人员因病死亡,企业不存在侵权,不需要赔偿,由养老保险基金支付丧葬费和抚恤金,但企业可以出于人文关怀予以适当救助。《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法释〔2010〕12号第七条 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六、工地摔死人总包和分包责任划分?
工地出现安全事故,总包对业主负责,承担责任,分包对总包负责。
七、建设方,总包单位,分包单位责任划分?
这句话有“仅”字的话,就不对了。
正确的话应该是“分包单位应该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承包的工程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所谓的连带责任在法律上讲的话,就是一旦分包工程有问题,建设单位既可以找总承包单位也可以找分包单位索赔,二者都不可以拒绝,如果找总承包单位索赔,总承包单位还可以找分包单位就其造成的问题追偿。希望对你有所帮助!八、总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的责任划分?
1.总包单位对施工质量、安全负总责,分包单位对分合同范围内工程向总包单位负责。
2.根据建筑法规定,总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负总责,并对分包工程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仅对分包合同的工程负责,当分包工程出问题时,发包方可以向总包单位索赔,也可以向分包单位索赔。
九、工地工伤总包分包各承担多少责任?
建设工程施工中普遍存在违法分包的现象,普通农民工在施工过程中发生工伤事故,找包工头赔偿,包工头说:我也是给人打工的,我没有钱。找发包单位赔偿,发包单位说不是我雇你来的,你跟我没有劳动关系,不该找我赔。躺在冰冷的病床上,单是高昂的医药费对普通农民工来说就是天文数字,“倒霉”的农民工该如何维权?分包商真的可以免责吗?
真实案例:
L公司承建某房产建设工程,L公司将部分工程分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包工头老汪,并签订《劳务分包合同》,老汪雇佣农民工李大壮到工地干活,工资是由老汪直接发放。在施工过程中李大壮不慎从脚手架上摔落造成粉碎性骨折......,经鉴定李大壮为六级伤残,后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仅仅是医药费就花了将近十万元,后期还有护理费、营养费等等,关键是李大壮本来是家庭收入的主要来源,现因为受伤收入来源也断了,这对于李大壮的家庭来说无疑是雪上加霜。李大壮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L公司与老汪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在违法分包中分包商L公司与李大壮之间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分包商与雇工不建立事实劳动关系。L公司与李大壮之间无用工合同,未达成任何书面或口头协议,L公司也未直接招用李大壮和向其支付工资。L公司与李大壮之间不存在事实劳动合同关系。老汪与李大壮之间存在劳务雇佣关系,老汪作为雇主应该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2、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L公司可以免于承担工伤赔偿责任吗?
不可以!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一般情况下,职工享受工伤待遇的前提是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但是在违法分包中,职工享受工伤待遇是基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虽然李大壮与L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所以在违法分包中,不论是否与存在劳动关系,用工单位都要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法院最终判决:L公司与老汪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L公司能否通过合同约定转嫁风险?
不能!L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后要求向老汪进行追偿,理由是L公司与老汪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明确约定“如在施工过程中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造成事故的一切责任和因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承包方(老汪)承担。”
法院认定:L公司与老汪之间是违法分包关系,L公司与老汪之间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无效,并且该条款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该合同条款的约定无效。L公司将其承包的工程分包给无资质的老汪,存在选任过错,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根据L公司和老汪各自责任大小确定相应的赔偿数额。因老汪直接雇佣李大壮从事劳务,与李大壮形成管理与被管理关系,老汪未尽到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在李大壮的受伤过程中存在过错,承担主要赔偿责任。由老汪承担70%赔偿责任,L公司承担30%赔偿责任。
基建通律所提示
1.分包商在进行劳务分包时一定要仔细审查承包人是否具有资质,资质内容包含哪些项目,否则一旦发生工伤事故,分包商难逃责任。
2.建筑施工行业属于高风险行业,施工现场一定要做好安全保障措施,严格尽到安全管理责任,避免发生损害。
3.按要求为农民工购买工伤保险,发生工伤事故可以通过工伤保险进行报销。
4.用工单位(分包商)承担工伤保险赔偿责任后,有权向相关个人追偿。
十、司机服务区突发疾病没急救造成死亡,高速公司有无责任?
小型高速公路服务区里不设医院,大型高速公路服务区才有小型医院。所以病人在小型高速公路服务区里因发生疾病而死亡。小型高速公路服务区,是没有责任的。如果在设有医院的大型高速公路服务区,有突发疾病的病人,是医生的责任,致使发疾病的病人死亡,那么该高速公路服务区有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