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避难层避难间的耐火极限?
避难层避难间是人们在高层建筑躲避火灾的安全区,所以耐火等级必须一级
二、避难层上层怎么利用避难层?
避难层上层要到一楼卫生间或杂物间,钻到桌子下面。
三、避难层高度?
应明确是避难层的设置高度,还是避难层的层高高度。前者,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公共建筑,住宅建筑,第一个避难层(间)的楼地面至灭火救援场地地面的高度不应大于50m,两个避难层(间)之间的高度不宜大于50m。避难层的层高,按《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规定,房间的最小净高不应小于2.00m,避难层层高亦按此规定执行。
四、应急避难标志?
如下图所示:应急避难场所方向为距离指示标志。
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内部设施标志:
应急棚宿区:表示应急避难场所中供灾民使用的临时帐篷区。
应急指挥所:表示应急避难场所中用于应急指挥的场所,如应急指挥部、应急指挥所。
应急物资供应:表示应急避难场所中储存、发放救灾物资的场所,如应急物资发放点、应急物资储运站等。
五、避难物资清单?
紧急粮食饮水 可准备饮用水、饼乾、巧克力、防灾食品、真空速食食品等简单的粮食;有婴儿的家庭应另外准备奶粉、真空包装或罐头副食品等。
医疗及清洁品 优碘、棉花棒、纱布等急救用品、温度计、口罩、湿纸巾、卫生棉及医药等。
御寒保暖衣物 轻便外套、內衣、袜子、毛巾、手套(橡胶手套)、雨衣、小毛毯、暖暖包、小型睡袋等。
贵重物品 身分证、健保卡,其他合法证明重要证件影本、另需要少许现金,最好准备些零钱,因为可能会使用到公共电话或自动贩卖机。
六、避难层原理?
避难层就是指超高层建筑物(地上总高度超过100米的建筑物)每隔15层或者垂直方向上每隔50米设置一个架空层空间作为临时避难空间使用。
避难层的原理是因为该层没有任何可燃物而且空气是与室外流通的,可以阻隔火灾和烟气的蔓延,因此可以作为一个临时的安全避难空间,供人员疏散到该层暂作休息,等待救援使用。
七、紧急避难条例?
一、民法典第182条关于紧急避免的规定
第一百八十二条,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危险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二、什么是紧急避险?
紧急避险指的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伤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一款中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三、紧急避险的构成要素
紧急避险是采用损害一种合法权益的方法以保全另一种合法权益,因此,必须符合法定条件,才能排除其社会危害性,真正成为对社会有利的行为。这些条件是:
1、避险意图
避险意图是紧急避险构成的主观条件,指行为人实行紧急避险的目的在于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因此,行为人实行紧急避险,必须是为了保护合法利益。为了保护非法利益,不允许实行紧急避险。例如,脱逃犯为了逃避公安人员的追捕而侵入他人的住宅,不能认为是紧急避险,仍应负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的刑事责任。
2、避险的对象
紧急避险是采取损害一种合法权益的方法保全另一种合法权益。因此,紧急避险所损害的客体是第三者的合法权益。明确这一点,对于区分紧急避险和正当防卫具有重大的意义。在行为人的不法侵害造成对国家、公共利益和其他合法权利的危险的情况下,如果通过损害不法侵害者的利益的方法来保护合法利益,那就是正当防卫。如果通过损害第三者的合法利益来保护合法利益,那就是紧急避险。损害的对象不同,是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的重要区别之一。
3、避险起因
避险起因是指只有存在着对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的危险,才能实行紧急避险。不存在一定的危险,也就无所谓避险可言。一般来说,造成危险的原因是以下这些:首先是人的行为,而且必须是危害社会的违法行为。前面已经说过,对于合法行为,不能实行紧急避险。其次是自然界的力量,例如火灾、洪水、狂风、大浪、山崩、地震等等。三是来自动物的侵袭,例如牛马践踏、猛兽追扑等。在以上原因对国家、公共利益和其他合法权利造成危险的情况下,可以实行紧急避险。
如果实际并不存在着危险,由于对事实的认识错误,行为人善意地误认为存在这种危险,因而实行了所谓紧急避险,在刑法理论上称为假想避险。假想避险的责任,适用对事实认识错误的解决原则。
4、避险客体
紧急避险是采取损害一种合法权益的方法保全另一种合法权益。因此,如果通过损害不法侵害人的利益的方法来保护合法权益,那就是正当防卫。如果通过损害第三者的合法权益的方法来保护合法权益。
5、避险时间
紧急避险的时间条件,是指正在发生的危险必须是迫在眉睫,对国家、公共利益和其他合法权利已直接构成了威胁。对于尚未到来或已经过去的危险,都不能实行紧急避险。否则就是避险不适时。例如,海上大风已过,已经不存在对航行的威胁,船长这时还命令把货物扔下海去,这就是避险不适时。船长对由此而造成的重大损害,应负刑事责任。
6、避险可行性
紧急避险的可行性条件,是指只有在不得已即没有其他方法可以避免危险时,才允许实行紧急避险。这也是紧急避险和正当防卫的重要区别之一。因为紧急避险是通过损害一个合法权益而保全另一合法权益,所以对于紧急避险的可行性不能不加以严格限制,只有当紧急避险成为唯一可以免遭危险的方法时,才允许实行。
刑法第21条第3款规定: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这是因为在发生紧急危险的情况下,这些负有特定责任的人应积极参加抢险救灾,履行其特定义务,而不允许他们以紧急避险为由临阵脱逃,玩忽职守。
7、避险限度
紧急避险的限度条件,是指紧急避险行为不能超过其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那么,以什么标准来衡量紧急避险是否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呢?对此,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一般认为其标准是:紧急避险行为所引起的损害应小于所避免的损害。
紧急避险行为所引起的损害之所以应小于所避免的损害,就在于紧急避险所保护的权益同避险所损害的第三者的权益,两者都是法律所保护的。只有在两利保其大、两弊取其小的场合,紧急避险才是对社会有利的合法行为。所以,紧急避险所保全的权益,必须明显-经济补偿。
八、紧急避难法?
我们的民事生活受到各项民事法规的约束,为了避免公民的权益受到侵害,民法总则在具体的法律条文中,对公民的权益进行了概括性的介绍。但我们的生活存在变化性以及风险性,在意外事故来临时,必须采取措施,损害某特定主体的权益,而去保护他人的权利,这种现象也被称为紧急避险的行为,是由民法总则第182条所规定的,具有该如何理解该条文内容呢?
我们的民事生活受到各项民事法规的约束,为了避免公民的权益受到侵害,民法总则在具体的法律条文中,对公民的权益进行了概括性的介绍。但我们的生活存在变化性以及风险性,在意外事故来临时,必须采取措施,损害某特定主体的权益,而去保护他人的权利,这种现象也被称为紧急避险的行为,是由民法总则第182条所规定的,具有该如何理解该条文内容呢?
一、民法总则第182条关于紧急避免的规定
第一百八十二条【紧急避险】 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危险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二、什么是紧急避险?
紧急避险指的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伤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一款中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三、紧急避险的构成要素
紧急避险是采用损害一种合法权益的方法以保全另一种合法权益,因此,必须符合法定条件,才能排除其社会危害性,真正成为对社会有利的行为。这些条件是:
1、避险意图
避险意图是紧急避险构成的主观条件,指行为人实行紧急避险的目的在于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因此,行为人实行紧急避险,必须是为了保护合法利益。为了保护非法利益,不允许实行紧急避险。例如,脱逃犯为了逃避公安人员的追捕而侵入他人的住宅,不能认为是紧急避险,仍应负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的刑事责任。
2、避险的对象
紧急避险是采取损害一种合法权益的方法保全另一种合法权益。因此,紧急避险所损害的客体是第三者的合法权益。明确这一点,对于区分紧急避险和正当防卫具有重大的意义。在行为人的不法侵害造成对国家、公共利益和其他合法权利的危险的情况下,如果通过损害不法侵害者的利益的方法来保护合法利益,那就是正当防卫。如果通过损害第三者的合法利益来保护合法利益,那就是紧急避险。损害的对象不同,是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的重要区别之一。
3、避险起因
避险起因是指只有存在着对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的危险,才能实行紧急避险。不存在一定的危险,也就无所谓避险可言。一般来说,造成危险的原因是以下这些:首先是人的行为,而且必须是危害社会的违法行为。前面已经说过,对于合法行为,不能实行紧急避险。其次是自然界的力量,例如火灾、洪水、狂风、大浪、山崩、地震等等。三是来自动物的侵袭,例如牛马践踏、猛兽追扑等。在以上原因对国家、公共利益和其他合法权利造成危险的情况下,可以实行紧急避险。
如果实际并不存在着危险,由于对事实的认识错误,行为人善意地误认为存在这种危险,因而实行了所谓紧急避险,在刑法理论上称为假想避险。假想避险的责任,适用对事实认识错误的解决原则。
4、避险客体
紧急避险是采取损害一种合法权益的方法保全另一种合法权益。因此,如果通过损害不法侵害人的利益的方法来保护合法权益,那就是正当防卫。如果通过损害第三者的合法权益的方法来保护合法权益。
5、避险时间
紧急避险的时间条件,是指正在发生的危险必须是迫在眉睫,对国家、公共利益和其他合法权利已直接构成了威胁。对于尚未到来或已经过去的危险,都不能实行紧急避险。否则就是避险不适时。例如,海上大风已过,已经不存在对航行的威胁,船长这时还命令把货物扔下海去,这就是避险不适时。船长对由此而造成的重大损害,应负刑事责任。
6、避险可行性
紧急避险的可行性条件,是指只有在不得已即没有其他方法可以避免危险时,才允许实行紧急避险。这也是紧急避险和正当防卫的重要区别之一。因为紧急避险是通过损害一个合法权益而保全另一合法权益,所以对于紧急避险的可行性不能不加以严格限制,只有当紧急避险成为唯一可以免遭危险的方法时,才允许实行。
刑法第21条第3款规定: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这是因为在发生紧急危险的情况下,这些负有特定责任的人应积极参加抢险救灾,履行其特定义务,而不允许他们以紧急避险为由临阵脱逃,玩忽职守。
7、避险限度
紧急避险的限度条件,是指紧急避险行为不能超过其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那么,以什么标准来衡量紧急避险是否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呢?对此,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一般认为其标准是:紧急避险行为所引起的损害应小于所避免的损害。
紧急避险行为所引起的损害之所以应小于所避免的损害,就在于紧急避险所保护的权益同避险所损害的第三者的权益,两者都是法律所保护的。只有在两利保其大、两弊取其小的场合,紧急避险才是对社会有利的合法行为。所以,紧急避险所保全的权益,必须明显大于紧急避险所损害的权益。
实施此类行为,只要避险得当,没有再成不必要的损失,是不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但此种行为是以损害他人权益而为代价的,故而必须在满足一定的条件之后,才能实施,且,在实施此行为后,应当给予受害人一定的经济补偿。
九、建筑工人的名称?
一、建筑工人的美称是城市建设者。
二、建筑工人,指从事建筑工作的工人。八十年代的建筑工人指在建筑公司工作的正式工人和临时工人。随着企业改革,部分建筑工人转业分流,部分人员成为建筑包工头。现在的建筑工人基本上是来自农村的农民,极少数为大学生。目前大学生人数有增加趋势·。城市建设者则是指从事城市基本设施建设的人员,他们中间既有本地居民,也有外来劳动者。特别是在城市发展或扩大阶段,外来劳动者往往占很大的比例,甚至是以外来劳动者为主。
十、建筑工人是什么?
建筑工人,指从事建筑工作的工人。八十年代的建筑工人指在建筑公司工作的正式工人和临时工人。随着企业改革,部分建筑工人转业分流,部分人员成为建筑包工头。现在的建筑工人基本上是来自农村的农民,极少数为大学生。目前大学生人数有增加趋势·。
城市建设者则是指从事城市基本设施建设的人员,他们中间既有本地居民,也有外来劳动者。特别是在城市发展或扩大阶段,外来劳动者往往占很大的比例,甚至是以外来劳动者为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