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江苏睢宁通报一名婴儿在医院死亡事件,该事件都有哪些地方值得我们反思?
我不是医疗专业的,但从我生活经验判断,应该有下面3点结论:
①儿童气管异物并不是低概率事件,作为一个县级人民医院,应该每个月都有类似案例;
②儿童气管异物是儿童的主要致死因之一,很多儿童在吸入异物后因为救治不及时短短几分钟就致死,往往等不到送医,所以这应该属于特别紧急的病症;
③以人民医院命名的医院,应该是当地医疗水平最好的几所综合性医院之一,特别是三四线的小县城。
所以,是不是可以得出以下结论:当地儿童如果吸入异物导致窒息,如果严重,当场就死亡了,如果不严重,送当地最好的几所医院,还没治疗条件需要转诊,而且转诊过程中还没法保证儿童的安全。
做到这种水平,这所医院的院长不下课,这个县的卫健委负责人不下课,对得起“人民医院”这四个字吗?
二、广西煤矿渗水事件一次死亡83人的是那个老板?
广西煤矿渗水事件一次死亡83人的老板是:黎东明。
2001年7月17日凌晨3时30分左右,广西南丹龙泉矿冶总厂拉甲坡矿发生特大透水事故,造成拉甲坡矿、龙山矿、田角锌矿井下81名矿工死亡,人员伤亡重大,属特大重大事故。
三、推人一把,人家死了,到底是过失致人死亡还是意外事件?
一、主观方面不同。
过失致人死亡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对其行为的结果抱有过失的心理状态,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人主观上对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应当预见是法律对行为人实施某种有意识的行为时,可能造成他人死亡结果的主观认识上的要求。
意外事件主观上既不存在犯罪的故意,也不存在犯罪的过失。二、是否构成犯罪。
过失致人死亡是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 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行为人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或者已经预见到而轻信能够避免造成的他人死亡,剥夺他人生命权的行为。
意外事故,法律不认为是犯罪,尽管行为人的行为已造成损害结果,但行为人在主观上既无故意也无过。
三、承担责任不同。
过失致人死亡既要承担刑事责任,也要承担民事责任。意外事件根据因果关系承担民事责任。综上所述,酒后追赶将他人推倒致其死亡,属于过失致人死亡。
二者在承担民事责任上不同,是否具有过错是责任划分的依据。
四、中国发生一起一村人因毒气而死亡的事件是在哪里的?
2003年12月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开县,硫化氢泄露事故。
五、西安地铁有没有就拖拽事件第一时间进行网上公关?
这次西安地铁事件,9月1日微博也好、知乎也好都删过西安地铁热搜(微博先撤),微博后面还删了词条,不让搜索
以上绝对的事实!我亲眼看到亲眼经历,当时还在微信朋友圈批评,微博撤热搜删词条知乎撤热搜
知乎有看到提问我还去评论了:怎么看西安地铁拖拽女乘客撤热搜
微博有很多微博和我一样当时就在转发说撤热搜了,我也是亲眼看到微博热搜和这些转发整个过程的,我一样转发评论了
以上是真实的事实,真实的历史(今天9月4日,这才区区两三天,楼上第一个最先回答的就开始编造了,上面第一个回答的说没删热搜,说没删词条,哈哈哈太丢素质了)
六、在“西安奔驰女车主”事件中,奔驰一方的公关危机处理中有哪些不妥?
一、姿态高,脱离群众。然而奔驰脱离不了群众,是个走量的车;
二、反应慢,错过解决窗口。公关危机的处理,实际上是正面消息传播和负面消息传播的竞速。反应慢,正面消息就难以追上覆盖了。
三、正面证据积累不足。全程都是处理对手在录影录像接受采访,奔驰没有固定任何有利证据并实现大范围传播。
解决途径:一是切割,撇清责任;二是站直挨打,承认错误并整改;三是找第三方制造其他企业热点,营造:“所有卖车的都这样”的舆论环境。反正不是宝马就是奥迪,必须也一起拖下水。
现在看来奔驰只能选择第二条。毕竟利星行是股东,宝马奥迪也不傻。
七、如何看待山东诸城箭口发生的一起已致4人死亡的违法倾倒化工废料事件?
看到新闻了,更新一下
在网易首页看到了:
网易新闻这么多天,才上了新闻网站头条……
废弃工厂,层层转租,别说存废水了,你制毒怕是都没有人发现。
其实废液处理这个并不能很赚钱的,很多东西处理成本很高的。记得朋友那边整了两桶阳极泥,想回收贵金属,摆家里几年了……处理出来不划算。
以前在实验室,因为易制毒试剂不好买,我就把废液里的丙酮蒸馏出来,再二次重蒸,留着做同一个项目,效果完全不如新买的,算上人力水电,很亏,就被领导谢绝了。
据回收废液的公司说,有些危害性不大的废液,就半夜找江边上埋了,慢慢渗漏掉就拉倒了,只要不死人就不怕。
有时候经常觉得不如一刀切全关了算了。
但是能不能一刀切呢?一刀切化工厂肯定要死。
水电煤高铁可以国家亏钱,通过低价基础支持来扶持经济,为什么三废不能国家搞一个大的回收机制呢,就像碳排放那种的。化工厂那边可以先慢慢来,一开始亏一些钱处理废弃物,价格设置好曲线,慢慢提高,给化工厂一个个缓冲时间。不过,当年睁只眼闭只眼的时间给太多了,那些失去了改进动力的工厂就一刀切吧,切成臊子也无所谓。
电池、光伏能补贴,三废回收也可以补贴啊。听人提起过,有个公司回收二氧化碳制备化学品出售,成本是负数,真要能补贴出一个这种类型的企业,那就妥妥的赚翻了。
当然,就这件事本身……
以下是原文
马上过年了,发生这种事情,真的好心塞。
怕就怕最后把一线操作工人抓起来判个刑,钱一罚厂子一关了事。一线操作工人排污造成严重后果,固然违法,但是指挥做这个事情的领导和上级领导才是真正的作恶者,而主犯就是这个化工厂的老板。
我本身是医药行业的,化工厂是我们上游,所以接触很多。化工厂,看起来是一个需要很高化学知识水平的地方,但其实并不是。很多化工厂里的工人甚至完全不清楚做的什么,他们只会根据上级命令操作。记得去一个化工厂,跟他们玩熟了,知道有俩人原来就是同事,一起跳槽来的那个化工厂,这俩人原来在某小区做保安。
不是要给一线操作人员洗地,我举这个例子只是想说,化工厂里违法排污,老板一定清清楚楚。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很多非法排污给重判了的。在这种高压形势下,还敢违法排放废水的,主犯一定是老板,是一个丧尽天良早晚吃枪子儿的人渣。
下面聊聊本次事件的主角,硫化氢。
从微博里看到一份深入报到的新闻,提到了因为污水排入下水道,其中的硫化氢逸出造成这种后果。新闻来源如下:
视频已删除上面的微博挂了,换一个
视频已删除还是打不开,我把新闻内容缓存了,但是发不出……读者自己去微博找吧。
恰好做过一个项目,有一步反应,需要把一个氰基变成硫代甲酰胺基团,刚好使用了硫氢化钠。
反应结束了,需要加盐酸调pH至酸性,过量的硫氢化钠必然会产生硫化氢。为了安全,我带了防毒面具和护目镜,在立式通风橱,关死了门操作。那个通风橱,是当时公司里最猛的,站门口能把手里纸巾抽飘起来那种。
因为是大项目,我操作的时候大领导亲自督战,头头脑脑都在外头围观。等我操作完毕出来一看,一层楼一个人都没有了。下楼一看,都在外面。中午大家在食堂一个个胃口都不好,就我这个全副武装的不受影响。下午好几个同事请假回家了。
最猛的通风橱,逸出了一丝丝硫化氢,熏跑了一层楼的人。
这条工艺后来交接给客户了。交接过程中,对方工程师说起一个事情。
当年,他还是小年轻时候,工厂处置硫化物,产生的硫化氢泄漏了,迎面给一个工人来了一大口,据说当场人就硬挺挺了,面色惨白跟死人似的。他们赶紧打120同时轮流给他做人工呼吸,才捡回来条命。
从此以后,这位工程师对硫化氢心有余悸,那天交接过程中他也是离得远远的。
我还是觉得,中学课本作为大部分人的化学基础知识来源,除了硫化氢的最明显的特征臭鸡蛋味外,还应该告诉大家这是剧毒。其他有毒有害物质也类似,要让大家对这类物质产生防御心理,知道闻到味道就跑路,而不是麻痹大意。
硫化氢不是一氧化碳,一点点就能闻到,跑完全来得及,不会出现一氧化碳那种发现就走不动的情况。
如果中学课本很强调硫化氢的剧毒,而不是臭鸡蛋味,可能这个事情结局会略好些吧。
说回化工厂,为什么我用“丧尽天良”、“早晚吃枪子儿”、“人渣”来形容这个化工厂老板呢?讲些见闻。
化工厂A
为躲避环保追查,化工厂A在某个山里。夏天某日,下雨淹水,设备大量短路漏电。水退了以后老板安排修电器吗?并不!他让工人操作的时候拿绝缘体按设备开关,不要直接碰,维修以后再说,不要影响干活。我还去试了下,有个设备的铁壳子一碰就手麻。
化工厂B
在化工厂B交接某项目,用到了钯碳。用完的钯碳,工人就随手往窗外一丢。我觉得不放心,就出去看了,隔壁是个农家乐,钯碳洒在了窗外的柿子树和毛豆上,已经着了。正常,钯碳是不能抽太干的,容易着火,他们为了收率高就抽得干干的,往外一丢自然很快就自燃了。我看着那棵柿子树烧黑了一大块,毛豆烧倒了好几棵,于心不忍撒尿给它浇灭了,还被那边工人嘲笑:“烧完了就好了,担心啥啊。”我问:“你们老板不让你们回收吗?”答曰:“回收要花钱,老板才不肯呢。”对了,你猜我为什么撒尿灭火?因为巨大一个车间找不到一个灭火器。
化工厂C
车间设备老化,有地方电线裸露,我提醒他们溶剂挥发后,电线裸露打火的话会着火的。他们充耳不闻。那个车间前后一共炸了三次,前两次都是赔钱,第三次死了人,厂子关掉了,后续不清楚。
化工厂D
厂子角落里挖了个天坑,废水桶丢里头,敞口晒,指望老天帮忙挥发掉。下雨了灌满了溢出来因为下雨味道不明显也没有被查。目前暂没有后续。
化工厂E
某次夜里陪工厂师傅值班,半夜觉得空气好差,出门一看,园区里一个个烟囱上火光熊熊的。问师傅才知道,夜里环保下班了,都在排废气,怕味道太过分,烟囱口点个火,烧掉一些可燃的。整个园区化工厂夜里都在排。
……
不多说了,就上面这些ABCDE的老板,枪毙过分吗?
回到题目。
化工厂老板看年底了,想趁环保松懈偷排一波废水,又没有注意酸碱性和废水成分,排到了居民下水道里发生反应逸出硫化氢了。厂里操作人对硫化氢的危害认识不充分,没有悬崖勒马,造成了巨大危害。
怎么评价?
要不给这位大老板专门进口一个毒气室,用硫化氢处刑。
八、河北邯郸发生一起汽车冲撞人事件,已致 4 人死亡,肇事司机需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最新消息:
3月21日,邯郸市公安局丛台分局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3.20”案件犯罪嫌疑人刘某北予以刑事拘留。刘某北,男,31岁,籍贯魏县,现住邯郸市丛台区,某单位职工。经查,刘某北长期服用某镇痛类处方药,3月20日因超量服药,酿成祸端。邯郸警方将严格依法办案,严厉惩处犯罪行为。目前,案件仍在进一步侦查中。
滥用药,不会最终丢给精神问题吧??
看完视频过来的,触目惊心!不知道是不是报复社会,毕竟把车开到非机动车道太匪夷所思了!就算真的是非主观比如因驾驶技术不足导致的事故,也无法被原谅。更别说酒驾、毒驾了,让上帝原谅你吧!
确实如 @拾柒 大佬说的,毫无减速。
像这种闹市区撞人事件不在少数了,像之前的杭州闹市区撞人;奔驰高跟鞋女司机撞人;大连报复社会撞人等发生的太多多了,只能说守护交通安全人人有责,不要把生命交给别人。也别指望相信任何所谓高科技配置,AEB、驾驶辅助,失控司机面前,只会死的更快。
九、为什么法律规定“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2、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份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份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二条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第三十二条 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这个问题讨论的是继承法司法解释第2条规定的问题,该条是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的规定,即然相互有继承关系,那么没有继承人的人就肯定有被继承人。举例如下:
a、甲有二子乙丙,乙长丙次,乙有一子丁,丙未婚无子;
b、甲带乙丙开车外出,途中事故三人死亡,无法确定死亡先后时间;
c、丙无继承人,推定其先死亡,无论甲乙顺序(按规定推定甲先),三人之遗产均由丁继承;
d、如不推定丙先死,会造成丙遗产无人继承,甲一半遗产也会因丙先继承而成为无人继承;
e、无人继承的遗产按规定要收归国家或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继承法第二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开始的时间具有重要的意义,它是确定遗产范围的时间,也是确定继承人范围的时间。
因此,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主要是考虑继承的顺利进行,减少无人继承遗产,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十、如何看待重庆一小学生上学途中被狗咬死,狗主涉过失致人死亡被控制?如何避免类似事件发生?
杜高犬 烈性 禁养犬种 农村 不拴绳,五个元素,成年人半死局面,老弱病残必死局面,因为咬人的有两只。很遗憾小朋友死亡,令人痛惜。两只杜高扑下,他爷爷在也逃不过。
农村狗患比城市严重,因为不拴绳子是常态,千百年来农村养狗就是放养看家护院吃剩菜剩饭以及吃屎。狗子有可能被吃,也可能不被吃。在农村的流浪狗,我们叫野狗,没人喂养,也凶得很,打狗队的执行命令时候就打狗,顺便吃肉;在城市,流浪狗会被执法队处理的,不拴绳才该是是城市犬主要管理主要内容。
至于农村的,大概很多人不知道很多地方中华田园犬也列入禁养犬吧。不过没人敢去村子里管养田园犬的事。烈性犬敢管能管,土狗管不了。 话说回来,土狗比烈性犬好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