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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个人师德自查报告整改措施

149 2023-06-30 15:42 admin

一、教师个人师德自查报告整改措施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

(2018年修订)

  第一条 为规范教师职业行为,保障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和《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等法律法规和制度规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学教师是指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特殊教育机构、少年宫以及地方教研室、电化教育等机构的教师。

  前款所称中小学教师包括民办学校教师。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处理包括处分和其他处理。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警告期限为6个月,记过期限为12个月,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期限为24个月。是中共党员的,同时给予党纪处分。

  其他处理包括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申报人才计划等方面的资格。取消相关资格的处理执行期限不得少于24个月。

  教师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条 应予处理的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如下:

  (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三)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四)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或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五)歧视、侮辱学生,虐待、伤害学生。

  (六)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面临危险时,不顾学生安危,擅离职守,自行逃离。

  (七)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有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行为。

  (八)在招生、考试、推优、保送及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九)索要、收受学生及家长财物或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向学生推销图书报刊、教辅材料、社会保险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

  (十)组织、参与有偿补课,或为校外培训机构和他人介绍生源、提供相关信息。

  (十一)其他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

  第五条 学校及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发现教师存在违反第四条列举行为的,应当及时组织调查核实,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教师的陈述和申辩,听取学生、其他教师、家长委员会或者家长代表意见,并告知教师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于拟给予降低岗位等级以上的处分,教师要求听证的,拟作出处理决定的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第六条 给予教师处理,应当坚持公平公正、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应当与其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七条 给予教师处理按照以下权限决定:

  (一)警告和记过处分,公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民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决定,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

  (二)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处分,由教师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

  (三)开除处分,公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民办学校教师或者未纳入人事编制管理的教师由所在学校决定并解除其聘任合同,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

  (四)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申报人才计划等方面资格的其他处理,按照管理权限,由教师所在学校或主管部门视其情节轻重作出决定。

  第八条 处理决定应当书面通知教师本人并载明认定的事实、理由、依据、期限及申诉途径等内容。

  第九条 教师不服处理决定的,可以向学校主管教育部门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向学校主管教育部门的上一级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对教师的处理,在期满后根据悔改表现予以延期或解除,处理决定和处理解除决定都应完整存入人事档案及教师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条 教师受到处分的,符合《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撤销其教师资格。

  教师受处分期间暂缓教师资格定期注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四条规定丧失教师资格的,不能重新取得教师资格。

  教师受记过以上处分期间不能参加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

  第十一条 教师被依法判处刑罚的,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其中,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教师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丧失教师资格。

  第十二条 学校及主管教育部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师德师风建设管理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上一级行政部门应当视情节轻重采取约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等方式严肃追究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师德师风长效机制建设、日常教育督导不到位;

  (二)师德失范问题排查发现不及时;

  (三)对已发现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置不力、方式不当或拒不处分、拖延处分、推诿隐瞒的;

  (四)已作出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决定落实不到位,师德失范行为整改不彻底;

  (五)多次出现师德失范问题或因师德失范行为引起不良社会影响;

  (六)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

  第十三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教师个人师德自查报告200字

整改措施:

1、加强职业道德的培训,提高思想水平。2、制定职业规范和规章制度,做到有章可循。

1、深化自己的专业知识,提高教育理论。不断地像其他前辈请教,探索新知识,改进自己的教学方法,提高专业知识的运用能力。

2、刻苦钻研,相互学习,相互帮助,虚心求教,努力提高教学水平。

3、坚持学习教育教学知识,多听课,多动笔,不断给自己充电,真正做到因材施教。

4、主动,积极的做好本分工作,发扬奉献精神。

三、教师个人师德自查报告整改

师德档案中应该包含个人政治荣誉证明材料、师德学习方案、师德学习材料、师德自查报告、整改方案、师德论文、师德教育总结等,真实反映教师的师德表现。

教师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直接关系到广大青少年的健康成长和民族的前途与命运。随着国家社会经济迅速发展,人民群众对优质教育资源的需求日益增长,对教师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要把师德师风建设纳入组织化和制度化的轨道,切实把师德师风档案建设作为学校教育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

四、教师个人师德自查报告总结

第一条 为规范教师职业行为,保障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和《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等法律法规和制度规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学教师是指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特殊教育机构、少年宫以及地方教研室、电化教育等机构的教师。

前款所称中小学教师包括民办学校教师。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处理包括处分和其他处理。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警告期限为6个月,记过期限为12个月,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期限为24个月。是中共党员的,同时给予党纪处分。

其他处理包括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申报人才计划等方面的资格。取消相关资格的处理执行期限不得少于24个月。

教师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条 应予处理的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如下:

(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三)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四)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或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五)歧视、侮辱学生,虐待、伤害学生。

(六)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面临危险时,不顾学生安危,擅离职守,自行逃离。

(七)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有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行为。

(八)在招生、考试、推优、保送及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九)索要、收受学生及家长财物或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向学生推销图书报刊、教辅材料、社会保险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

(十)组织、参与有偿补课,或为校外培训机构和他人介绍生源、提供相关信息。

(十一)其他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

第五条 学校及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发现教师存在违反第四条列举行为的,应当及时组织调查核实,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教师的陈述和申辩,听取学生、其他教师、家长委员会或者家长代表意见,并告知教师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于拟给予降低岗位等级以上的处分,教师要求听证的,拟作出处理决定的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第六条 给予教师处理,应当坚持公平公正、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应当与其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七条 给予教师处理按照以下权限决定:

(一)警告和记过处分,公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民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决定,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

(二)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处分,由教师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

(三)开除处分,公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民办学校教师或者未纳入人事编制管理的教师由所在学校决定并解除其聘任合同,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

(四)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申报人才计划等方面资格的其他处理,按照管理权限,由教师所在学校或主管部门视其情节轻重作出决定。

第八条 处理决定应当书面通知教师本人并载明认定的事实、理由、依据、期限及申诉途径等内容。

第九条 教师不服处理决定的,可以向学校主管教育部门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向学校主管教育部门的上一级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对教师的处理,在期满后根据悔改表现予以延期或解除,处理决定和处理解除决定都应完整存入人事档案及教师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条 教师受到处分的,符合《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撤销其教师资格。

教师受处分期间暂缓教师资格定期注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四条规定丧失教师资格的,不能重新取得教师资格。

教师受记过以上处分期间不能参加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

第十一条 教师被依法判处刑罚的,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其中,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教师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丧失教师资格。

第十二条 学校及主管教育部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师德师风建设管理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上一级行政部门应当视情节轻重采取约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等方式严肃追究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师德师风长效机制建设、日常教育督导不到位;

(二)师德失范问题排查发现不及时;

(三)对已发现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置不力、方式不当或拒不处分、拖延处分、推诿隐瞒的;

(四)已作出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决定落实不到位,师德失范行为整改不彻底;

(五)多次出现师德失范问题或因师德失范行为引起不良社会影响;

(六)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

第十三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五、教师个人师德自查报告个人基本情况

1.事业心不强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外面的世界变得更加丰富多彩,率先致富的成功体验,让部分教师很难做到“两耳不闻窗外事,一心只教圣贤书”,教师的个人主义思想和一切向钱看的倾向在滋生、蔓延,价值观发生倾斜。不少教师在物质利益的趋动下,不安心教学,对教育教学工作应付了事,而对自己的专业技术职务、工资、奖金、科研成果的归属、著书立说的名次排列等表现出过分的关注和追求。物质利益的膨胀,不但造成学术科研成果的含金量下降,甚至还产生了一些学术不正行为,抄袭、窃取他人成果的现象时有发生,在社会上造成较大的不良影响。

  2.上进心不足

  常言说:活到老,学到老,还有三分没学到。这种精神对教师来说尤其重要。时代和社会要求每一位教师不断地学习,不断地用新知识充实自己,只有这样才能胜任教育工作。可是,少数教师不这样做,也不这样想。他们以为从拿到文凭那天开始,自己就是一位全能教师,以后再也不用学习了。这样,他们不读书、不关心教育动态,案头除了教材和教参以外,再难以见到其他书籍。每天往讲台上一站,眼睛总离不开“教参”,知识老化现象日益严重。

  3.责任心缺乏

  学校对教师除教学与科研之外的责任规定非常含糊,导致部分教师片面理解教师职责,误认为教师的职责只是讲好课,其他与己无关,课后也很少与学生接触,不与学生进行思想交流。甚至有少数教师不注意言行,讲课随心所欲,宣讲一些消极颓废的思想观点,这种行为严重影响了学生的成长。教学关系是一种固有的不平等关系,教师不仅有丰富的人生阅历,而且拥有权威,其观点有时被学生当做真理来接受,因为学生阶段还不具备完整地、全面地、公正地看待和分析问题的能力。这种通过课堂教学以传授知识名义渗透的偏见,对于学校和学生的精神健1.事业心不强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外面的世界变得更加丰富多彩,率先致富的成功体验,让部分教师很难做到“两耳不闻窗外事,一心只教圣贤书”,教师的个人主义思想和一切向钱看的倾向在滋生、蔓延,价值观发生倾斜。不少教师在物质利益的趋动下,不安心教学,对教育教学工作应付了事,而对自己的专业技术职务、工资、奖金、科研成果的归属、著书立说的名次排列等表现出过分的关注和追求。物质利益的膨胀,不但造成学术科研成果的含金量下降,甚至还产生了一些学术不正行为,抄袭、窃取他人成果的现象时有发生,在社会上造成较大的不良影响。

  2.上进心不足

  常言说:活到老,学到老,还有三分没学到。这种精神对教师来说尤其重要。时代和社会要求每一位教师不断地学习,不断地用新知识充实自己,只有这样才能胜任教育工作。可是,少数教师不这样做,也不这样想。他们以为从拿到文凭那天开始,自己就是一位全能教师,以后再也不用学习了。这样,他们不读书、不关心教育动态,案头除了教材和教参以外,再难以见到其他书籍。每天往讲台上一站,眼睛总离不开“教参”,知识老化现象日益严重。

  3.责任心缺乏

  学校对教师除教学与科研之外的责任规定非常含糊,导致部分教师片面理解教师职责,误认为教师的职责只是讲好课,其他与己无关,课后也很少与学生接触,不与学生进行思想交流。甚至有少数教师不注意言行,讲课随心所欲,宣讲一些消极颓废的思想观点,这种行为严重影响了学生的成长。教学关系是一种固有的不平等关系,教师不仅有丰富的人生阅历,而且拥有权威,其观点有时被学生当做真理来接受,因为学生阶段还不具备完整地、全面地、公正地看待和分析问题的能力。这种通过课堂教学以传授知识名义渗透的偏见,对于学校和学生的精神健康是一种潜在的威胁。康是一种潜在的威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