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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法全文?

109 2023-09-11 10:30 admin

一、教师法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建设具有良好思想品德修养和业务素质的教师队伍,促进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

第三条 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教师应当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教师的思想政治教育和业务培训,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

全社会都应当尊重教师。

第五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教师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教师工作。

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根据国家规定,自主进行教师管理工作。

第六条 每年九月十日为教师节。

第二章 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五)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六)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第八条 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第九条 为保障教师完成教育教学任务,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和设备;

(二)提供必需的图书、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

(三)对教师在教育教学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与教师法的区别?

教育法:运用的范围更广,是教育系统的整体规范,适用于我国的各级各类教育。 对教育基本、学校及其他、教师和其他、、等事宜都作出了作出了详细的规定。 教师法: 顾名思义,是教师专项法律,主要是用法律来维护教师的合法权益,保障教师待遇和社会地位。 两者的关系:教育法是本,教师法内容不得违反教育法的内容,如果两者有冲突,应该以教育法为准。

三、2021教师法修订?

《新教师法》有三大变化备受人们关注:

变化一:取消教师初级职务和中级职务的“职称竞聘制度”

修订稿第四章第22条内容有“教师初级职务和中级职务不受岗位比例限制,根据教师履行职务的年限和要求,依照规定晋升”的表述,这意味着今后中小学教师初级职称和中级职称的竞聘制度被取消,初级职称和中级职称的评选不再需要通过“竞聘”方式,主要通过“履职年限和相关要求”进行晋升。意思就是只要达到一些基本要求之后,所有教师都可以根据工作时间自然晋升初级职称和中级职称。取消初级职称和中级职称的竞聘制度后,教师们就会腾出更多时间用于教书育人、辅导学生。这对老师和学生来说都是一个好消息。

变化二:中小学教师资格的“学历门槛”普遍提升为本科

修订稿第三章第16条内容规定中小学教师资格一律需要“本科学历”:取得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学校学前教育专业专科或者其他相关专业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取得中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学校师范专业本科或者其他相关专业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并获得相应学位”。而老版《教师法》规定,幼儿园教师资格只需“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小学教师资格只需“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初中教师资格只需“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只有高中教师需要“本科学历”。教师资格的“学历门槛”提高为本科之后,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会得到快速提升,具有十分积极的战略意义。

变化三:在教师住房保障工作上支持建设“农村教师周转房”

在教师住房保障方面,新版《教师法》修订稿首次提到了“建设教师周转房”。第六章第41条内容表述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住房保障政策中应当对当地教师予以倾斜。县、乡两级人民政府应当为农村中小学教师解决住房给予一定支持,并根据需要建设教师周转宿舍。”而老版《教师法》的内容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城市教师住房的建设、租赁、出售实行优先、优惠。县、乡两级人民政府应当为农村中小学教师解决住房提供方便。”农村教师如果能够住上“周转房”,将为他们减低巨大的住房压力,同时能够吸引更多年轻教师到农村基层去积累工作经验。

以上“三大变化”有两个都是针对教师的“惠民措施”,只有“本科学历门槛”这个变化对教师提出来更高要求。这一方面是时代进步的需要,另一方面也会因此提升教师队伍的整体素养和能力。

四、2021新定教师法?

2021年教师法修订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建设具有良好思想品德修养和业务素质的教师队伍,促进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

第三条 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教师应当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教师的思想政治教育和业务培训,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全社会都应当尊重教师。

第五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教师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教师工作。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根据国家规定,自主进行教师管理工作。

第六条 每年九月十日为教师节。

第二章 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五)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六)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第八条 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第九条 为保障教师完成教育教学任务,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和设备;

(二)提供必需的图书、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

(三)对教师在教育教学、科学研究中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

(四)支持教师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三章 资格和任用

第十条 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中国公民凡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有教育教学能力,经认定合格的,可以取得教师资格。

第十一条 取得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的相应学历是:

(一)取得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二)取得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三)取得初级中学教师、初级职业学校文化、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四)取得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和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取得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职业高中学生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的学历,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五)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

(六)取得成人教育教师资格,应当按照成人教育的层次、类别,分别具备高等、中等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不具备本法规定的教师资格学历的公民,申请获取教师资格,必须通过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制度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二条 本法实施前已经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中任教的教师,未具备本法规定学历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教师资格过渡办法。

第十三条 中小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主管部门认定。普通高等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由其委托的学校认定。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的公民,要求有关部门认定其教师资格的,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的条件予以认定。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首次任教时,应当有试用期。

第十四条 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

第十五条 各级师范学校毕业生,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国家鼓励非师范高等学校毕业生到中小学或者职业学校任教。

第十六条 国家实行教师职务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七条 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逐步实行教师聘任制。教师的聘任应当遵循双方地位平等的原则,由学校和教师签订聘任合同,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实施教师聘任制的步骤、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五、太原师范学院官网怎么打不开了?是因为把中华人民共和国写成中国人民共和国?

六、新的中国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从几月几日施行的?

2018修正版是2018年12月29日

七、教师法修正的过程?

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下简称《教师法》)于1993年修订,1994年起施行,迄今已25年。25年间,我国教育发展的形势和教师队伍的状况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教师法》的部分内容已经不能适应教育改革发展和教师队伍建设的实际需要,修订《教师法》迫在眉睫,需要加快推进。

2018年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其中第26条提到,要研究修订《教师法》。2018年8月,教育部相关负责人透露,教育部在推动《教师法》法律修订,尽快完成。此次《教师法》修订调研座谈会则探讨了《教师法》修订的目标指向、重点内容、路线计划等。

会议强调,《教师法》修订要坚持问题导向,通过深入系统的调研,切实摸清制约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最深层的、最要害的、最突出的问题;将近年来国家和地方在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及推进教师工作改革中取得的成熟经验、经过实践检验的做法,上升为法律条文;此外,要体现分类施策,针对中小学、幼儿园、职业院校、高等学校,公办学校、民办学校等不同类别的教师队伍,提出有针对性的内容,体现精准治理。

会议认为本次《教师法》修订的 重点内容应包括:

一是明方向,体现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的指导思想;

二是准定位,明确新时代教师职业定位;

三是确权利,进一步明确教师在教书育人、提高进修、参与管理、修养休假等方面的权利;

四是提门槛,完善教师资格制度,提高教师职业入职学历和能力标准;

五是促发展,完善教师职前培养和在职进修的支持服务体系,支持教师终身学习;

六是促改革,理顺教师管理体制机制,实现事权人权财权的统一;

七是搭阶梯,改革完善教师职级晋升体系,畅通教师职业发展通道;

八是保待遇,完善教师工作待遇保障机制,确保教师热心从教、安心从教;

九是授荣誉,完善教师国家荣誉表彰体系,营造尊师重教的良好社会风尚;

八、教师法是宪法吗?

《教师法》的立法依据可分为三个方面:宪法依据、客观依据、政策依据。

1.宪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是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制定其他--切法律、法规的基础和依据。宪法对于制定《教师法》的依据作用,体现在两个方面:

第一,宪法中对知识分子队伍的规定是制定《教师法》的重要依据。宪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国家培养为社会主义服务的各种专业人才,扩大知识分子的队伍,创造条件,充分发挥他们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教师是我国知识分子的主要组成部分。

第二,宪法中有关教育工作的规定也是制定《教师法》的重要依据。宪法第十九条规定:“国家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提高全国人民的科学文化水平。国家举办各种学校,普及初等义务教育,发展中等教育、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并且发展学前教育。”第四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宪法中所规定的这些任务,都必须依靠教师来完成和实现。因此,宪法中有关教育工作的规定,为《教师法》的制定提供了重要的依据。

2.客观依据

据1993年对全国教师队伍的统计资料显示:我国共有教师1046.52万人,其中高等学校教师38.78万人,中小学教师871.84万人,中等专业学校教师23.93万人,职业中学教师26.17万人,特殊教育学校教师2.04万人,工读学校教师1600人,幼儿教师83.6万人。队伍如此浩大的广大教师,长期以来为社会培养了一批又一批人才,为社会主义教育事业和现代化建设事业做出了重大的贡献。所以,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用法律手段保证和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和经济待遇,就成为广大教师和社会各界的强烈呼声,也就成为教育行政部门在管理中面临的迫切任务。这是制定《教师法》的直接的客观依据。

3.政策依据

党和国家有关教师和知识分子工作的一系列方针政策,为制定《教师法》提供了重要的政策依据。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第一,关于教师队伍建设的政策。

中共中央发布的《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中指出:“建设一支有足够数量、合格而稳定的师资队伍,是实施义务教育、提高基础教育水平的根本大计。为此,要采取特定的措施,提高中小学教师与幼儿园教师的社会地位和待遇,鼓励他们终生从事教育事业。要下决心,采取重大政策和措施,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大力改善教师的工作、学习和生活条件,努力使教师成为最受人尊敬的职业。”

第二,关于知识分子的政策。

党的十四大报告指出:“知识分子是工人阶级中掌握文化知识较多的一部分,是先进生产力的开拓者,在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中起着特殊重要的作用。能不能充分发挥广大知.识分子的才能,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我们民族的盛衰和现代化建设的进程。要努力创造出更加有利于知识分子施展聪明才智的良好环境,在全社会进一步形成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良好风尚。下决心采取重大政策和措施,积极改善知识分子的工作、学习和生活条件,对有突出贡献的知识分子给予重奖,并形成规范化的奖励制度。”

九、2008教师法修订草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修订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保障教师合法权益,规范教师职业行为,建设高素质专业化的教师队伍,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教师定义)本法所称教师是指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专业人员。

第三条(职责使命)教师承担着为党育人、为国育才,立德树人,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崇高使命。教师应当为人师表,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忠诚于党和人民的教育事业。

第四条(基本原则)坚持中国共产党对教师队伍建设的全面领导,坚持把教师队伍建设作为基础工作,坚持提高教师的政治地位、社会地位和职业地位。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教师的思想政治教育、师德师风建设和业务培训,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管理体制)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教师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教师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在职责范围内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教师队伍建设和管理工作。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教师工作。

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自主实施教师管理。

第六条(分类管理)国家根据各级各类教师的职责任务和从业特点,实行相应的管理体制,完善相应的制度体系。

各级人民政府采取措施促进区域、城乡教师队伍的协调发展。

第七条(荣誉制度)国家建立教师荣誉表彰制度,设立国家教师奖,对有重大贡献的教师,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授予人民教育家、全国教书育人楷模、全国模范教师、全国优秀教师等称号。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健全相应的表彰、奖励体系,对有突出贡献的教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第八条(尊师重教)每年九月十日为教师节。

全社会都应当尊重教师,维护教师队伍形象,宣传先进事迹,弘扬尊师重教风尚。

第二章 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基本权利)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自主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并获得相应设施设备支持和资源保障;

(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对学生进行表扬、奖励、批评以及教育惩戒;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五)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六)开展课程和教学资源研发、科研成果转化,并获得相应权益;

(七)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专门培训、继续教育。

第十条(基本义务)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十、2022教师法实施时间?

7号。2022教师法实施时间7号。教师法实一时间确定之后,建议大家努力学习教师法,尊重教师平时爱教室的人民的美餐,大家力试着把程序做一个,消失在是个直供房源,要努力培养自己的技术知识数据,做一名合格的人民教师,这也是一个不错的选择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