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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最新中小学教师配备标准?

77 2024-03-12 07:56 admin

一、海南省最新中小学教师配备标准?

编制配备标准为,初中教职工与学生比为1∶16;小学在校生201人以上的学校,教职工与学生比为1∶20;小学在校生200人以下的学校,按班师比1∶1.7配备教师。

附加编制标准为:一是有自修课(含晚自修)辅导任务的学校,按参加自修课学生每300名增加一名教师编制;二是不再对有寄宿生的中小学校核定宿舍管理员编制和地处山区或教学点较多的乡镇增加教师编制;三是中小学校配备的职员和教学辅助人员,占教职工的比例,高中少于13%、初中少于14%、小学少于8%。

二、2021年海南省中小学高级教师评选条件?

2021年教师资格证报名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公民。

  2、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

  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经申请人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所在单位 (应届毕业生为就读学校)思想品德鉴定合格。

  3、符合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体检标准。

  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按照《教育部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关于调整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的通知》要求及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参加体格检查,体检结论为合格。

  4、符合《教师法》规定的学历要求。

  申请参加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师范类毕业生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非师范类毕业生应当具备大专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申请参加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师范类毕业生应当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非师范类毕业生应当具备大专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申请参加初级中学、高级中学及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考试,应当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申请参加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考试,应当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或以上学历并应具备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

  注:各地报考学历要求请以当地最新报名公告要求为准。

  5、其他条件

  被撤销教师资格的,5年内不得报名参加考试;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得报名参加考试。曾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第33号令)的相关规定执行。

三、海南省中小学教师职称改革方案?

你好,截至2021年,海南省尚未公布具体的中小学教师职称改革方案。但据了解,海南省正在积极推进教师职称制度改革,以提高教师的职业荣誉感和归属感,促进教师的职业发展和素质提升。

具体的改革方案预计将围绕教师职称评定标准、评审程序、评定机构等方面展开,以实现教师职称评定的公正、科学、规范和有效。

四、中小学教师违反教学常规处理方法?

1、教师违规违纪处理工作小组调查核实有关事实。

2、教师违规违纪处理工作小组经过讨论(或投票表决),提出处理意见,作出处理决定。

3、执行处理决定。

4、视情节对必要的处理结果,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相关法律知识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

第二十四条 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处分,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初步调查后,需要进一步查证的,应当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经事业单位负责人批准或者有关部门同意后立案;

(二)对被调查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作进一步调查,收集、查证有关证据材料,并形成书面调查报告;

(三)将调查认定的事实及拟给予处分的依据告知被调查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并对其所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记录在案。被调查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予采信;

(四)按照处分决定权限,作出对该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给予处分、免予处分或者撤销案件的决定;

(五)处分决定单位印发处分决定;

(六)将处分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受处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本人和有关单位,并在一定范围内宣布;

(七)将处分决定存入受处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档案。

处分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以上内容就是相关的回答,对于教师出现了违法乱纪情况,那么一般须按照事业单位人员进行处分,首先应当是进行初步调查,然后需要对于工作人员的进一步调查和搜集证据

五、中小学教师违反教育法规处理办法?

中小学的教师们,如果做了违反教育法规的是情 ,学校或教育有关部门,会根据他违规的实际情况,对这位违规的老师做出处罚 ,这种处罚根据这位老师违规的程度 ,分别可以警告 、留校察看 、开除公职等等 处分。应该说处罚违规的教师 ,处罚他不是真正的目的 ,目的是要维护法规的尊严以及维护学生们的正当权利 。

六、中小学教师包括哪些教师?

幼儿园、特殊教育机构教师、普通中小学教师、成人初等中等教育机构教师、职业中学以及其他教育机构教师。

七、2021海南省中小学寒假时间?

2021年,海南省中小学寒假时间一般是农历的12月10日左右,海南省没有疫情高风险地区和中风县地区放假应该是正常的不过现在来看,正常将来到12月很难说没有变化,不过,不同区,县,自治县中小学放下了,时间会有所不同特别是私立学校幼儿园的时间一般会晚一些

八、海南省中小学开学时间?

海南中小学寒假放假时间

根据校历,海南各中小学将于2023年1月14日放寒假,2月12日报道注册,2月13日开学,7月8日起放暑假

九、中小学教师不正当言论处理办法?

对于中小学教师发出的不当言论,处理办法一般有以下几种。

对于情节比较轻的,一般采取以批评教育的方式为主,同时也就会就教师的不当言论所产生的影响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

对于情节比较严重的,教师就有可能会受到停职甚至是开除的处分。同时还有可能会因为个人的不当言论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十、中小学违反教师职业道德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教师职业行为,保障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和《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等法律法规和制度规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学教师是指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特殊教育机构、少年宫以及地方教研室、电化教育等机构的教师。前款所称中小学教师包括民办学校教师。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处理包括处分和其他处理。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警告期限为6个月,记过期限为12个月,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期限为24个月。是中共党员的,同时给予党纪处分。其他处理包括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申报人才计划等方面的资格。取消相关资格的处理执行期限不得少于24个月。教师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条 应予处理的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如下:

(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三)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四)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或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五)歧视、侮辱学生,虐待、伤害学生。

(六)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面临危险时,不顾学生安危,擅离职守,自行逃离。

(七)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有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行为。

(八)在招生、考试、推优、保送及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九)索要、收受学生及家长财物或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向学生推销图书报刊、教辅材料、社会保险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十)组织、参与有偿补课,或为校外培训机构和他人介绍生源、提供相关信息。(十一)其他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

第五条 学校及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发现教师存在违反第四条列举行为的,应当及时组织调查核实,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教师的陈述和申辩,听取学生、其他教师、家长委员会或者家长代表意见,并告知教师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于拟给予降低岗位等级以上的处分,教师要求听证的,拟作出处理决定的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第六条 给予教师处理,应当坚持公平公正、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应当与其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七条 给予教师处理按照以下权限决定:

(一)警告和记过处分,公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民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决定,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

(二)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处分,由教师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

(三)开除处分,公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民办学校教师或者未纳入人事编制管理的教师由所在学校决定并解除其聘任合同,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

(四)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申报人才计划等方面资格的其他处理,按照管理权限,由教师所在学校或主管部门视其情节轻重作出决定。

第八条 处理决定应当书面通知教师本人并载明认定的事实、理由、依据、期限及申诉途径等内容。

第九条 教师不服处理决定的,可以向学校主管教育部门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向学校主管教育部门的上一级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教师的处理,在期满后根据悔改表现予以延期或解除,处理决定和处理解除决定都应完整存入人事档案及教师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条 教师受到处分的,符合《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撤销其教师资格。教师受处分期间暂缓教师资格定期注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四条规定丧失教师资格的,不能重新取得教师资格。教师受记过以上处分期间不能参加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

第十一条 教师被依法判处刑罚的,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其中,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教师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丧失教师资格。

第十二条 学校及主管教育部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师德师风建设管理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上一级行政部门应当视情节轻重采取约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等方式严肃追究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一)师德师风长效机制建设、日常教育督导不到位;

(二)师德失范问题排查发现不及时;(三)对已发现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置不力、方式不当或拒不处分、拖延处分、推诿隐瞒的;

(四)已作出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决定落实不到位,师德失范行为整改不彻底;(五)多次出现师德失范问题或因师德失范行为引起不良社会影响;

(六)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

第十三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