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青岛市灵活就业人员认定条件?
具有本市户籍或在本市连续居住6个月以上且在当地用人单位连续参加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不含补缴月数),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进行失业登记的下列城乡劳动者,可申请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
1、城镇大龄失业人员:指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年满50周岁且连续失业6个月(含6个月)以上的城镇失业人员。
2、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中的失业人员:指家庭成员中无一人就业,且无经营性、投资性收入的城镇居民家庭中的失业人员。
3、抚养未成年子女单亲家庭中的失业人员:指持有离婚或丧偶证明,其抚养的未成年子女年龄在18周岁以下且未实现正规就业的失业人员。
4、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失业人员:指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连续登记失业1年以上的人员。
5、农村大龄失业人员:指外出就业且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返乡农民工,以及因国家征地失去土地或家庭人均耕地不足0.3亩的人员中,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年满50周岁的失业人员。
6、农村零转移就业贫用家庭成员中的失业人员:指女满16至40周岁、男满16至50周岁,年人均收入在当地平均水平50%以下,且无人在二、三产业就业的农村家庭中的失业人员。
7、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失业人员:指持有民政部门核发的低保证明的失业人员。
8、残疾失业人员:指持有残联部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失业人员。
9、脱贫享受政策人:指纳入信息系统管理的脱贫享受政策人口。
二、山东省低保边缘家庭认定条件?
第一条 为健全完善分层分类社会救助体系,规范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以下简称低保边缘家庭)认定工作,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低保边缘家庭认定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属地管理,分级负责;
(二)动态管理,精准认定;
(三)优化服务,高效便民;
(四)公开、公平、公正、公信。
第三条 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家庭财产符合当地低保边缘家庭认定条件的,经申请审核确认可认定为低保边缘家庭。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家庭收入及核算认定、家庭财产具体内容等参照《山东省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低保边缘家庭认定工作,统筹做好低保边缘家庭相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乡镇(街道)〕承接县(市、区)按程序委托的审核确认权限,承担本行政区域内低保边缘家庭认定申请的受理、审核、确认、管理等工作,县级民政部门加强监督指导。村(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居)委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 各级民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健全完善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为审核确认低保边缘家庭提供信息支持,根据信息共享要求与相关单位共享低保边缘家庭有关信息。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六条 低保边缘家庭通过申请人申请、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家庭生活状况综合评估的方式确定。
第七条 低保边缘家庭应同时符合下列规定:
(一)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高于申请受理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低于1.5倍。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放宽到低于申请受理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倍,但不得超过申请受理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增加的支出由当地筹集安排。
(二)家庭财产状况符合相关规定。
第八条 刚性支出按照申请人提出申请前12个月的支出总额计算,主要包括:
(一)医疗费用支出。指家庭成员患病在医疗机构发生的,扣除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其他补充医疗保险、商业健康保险、医疗救助、慈善救助后,政策范围内个人实际支付的医疗费用,原则上依据票据认定。
(二)教育费用支出。指家庭成员就读于国内幼儿园和全日制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阶段个人负担的保教费或学费、住宿费,原则上按就读学校教育主管部门提供的基准定额认定。就读民办学校(幼儿园)的,按当地同类公办学校(幼儿园)费用标准认定。
(三)残疾康复费用支出。指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产生的训练、护理、辅助器具等必要开支,在扣除政府补助、医疗保险、医疗救助、慈善救助和商业保险补偿后,个人实际支付的费用,原则上依据票据认定。
(四)因灾、因意外费用支出。指因交通事故、火灾、爆炸、溺水、人身伤害等意外事件,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或人员伤亡,扣除各种赔偿、保险、政府救助和社会帮扶资金后,实际负担的费用或用于家庭恢复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费用。
(五)设区的市民政部门组织认定的其他刚性支出费用。
第九条 家庭财产状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则上不纳入低保边缘家庭范围:
(一)人均金融资产超过当地年低保标准3倍的;
(二)拥有机动车辆(普通二轮和三轮摩托车、残疾人用于功能型补偿代步的机动车辆除外)、船舶、大型农机具的;
(三)拥有两套及以上住房且住房总面积超过当地住房保障标准面积2倍,或者申请低保边缘家庭之前1年内以及认定有效期内购买超过当地住房保障标准面积商品房的;申请低保边缘家庭之前1年内或者认定有效期内,兴建、购买非居住用房或者高标准装修住房的;
(四)具有投资行为且人均投资数额超过当地年低保标准2倍的;
(五)雇佣他人从事经营性活动的;
(六)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当地低保边缘家庭标准的。
设区的市可根据各自实际和财力条件,对家庭财产状况规定进行细化和调整,增加的支出由当地筹集安排。
第三章 申请受理
第十条 申请低保边缘家庭一般应以家庭为单位,由申请家庭确定一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提出书面申请,也可以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低保边缘家庭申请材料参照低保申请材料要求。
第十一条 乡镇(街道)应当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补齐所有规定材料。可以通过国家或省政务服务平台、省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查询获取的材料不再要求当事人提交。
第十二条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籍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持有居住证人员以家庭为单位在居住地申请低保边缘家庭资格的,申请方法参照《山东省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委会或者其他人代为提出申请。委托申请的,应当办理相应委托手续。乡镇(街道)、村(居)委会发现困难家庭可能符合低保边缘家庭条件的,应当主动告知其有关政策。
第十四条 家庭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暂缓或者不予受理其低保边缘家庭申请:
(一)在法定劳动就业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但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或者拒绝从事生产劳动的;
(二)拒绝配合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者经办人员对其家庭状况进行调查,致使无法核实家庭收入和财产的;
(三)故意隐瞒家庭及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或者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
(四)自费在高收费学校就读(含入托、出国留学)的;
(五)设区的市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审核确认
第十五条 乡镇(街道)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家庭的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等予以调查核实,并提出审核意见。村(居)委会应当协助乡镇(街道)开展调查核实。
申请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受理申请的乡镇(街道)可以委托申请人家庭成员居住地乡镇(街道)入户调查核实和动态管理。受委托的乡镇(街道)应当自收到委托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将评估材料送交受理申请的乡镇(街道)。
第十六条 调查申请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可采取信息核对、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行业评估、支出推算等方式进行,具体要求参照《山东省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发生重大疫情等突发事件时,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程序可以采取电话、视频等非直接接触方式进行。
第十七条 经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乡镇(街道)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核对结果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佐证材料;乡镇(街道)应当自收到佐证材料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家庭经济状况复查。对同一家庭,30日内原则上不重复调查;对同一家庭多次调查,以最近一次调查结果为准。
第十八条 乡镇(街道)对拟确认为低保边缘家庭的,在申请家庭所在村、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确认同意,发放确认通知书。对公示有异议的,乡镇(街道)应当对申请家庭的经济状况重新组织调查核实,视情开展民主评议,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重新公示。对在审核确认阶段接到投诉、举报的低保边缘家庭申请,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入户调查。
第十九条 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确认同意,乡镇(街道)应在作出决定后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条 低保边缘家庭审核确认工作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之内完成;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30个工作日。设区的市可在规定时限内对低保边缘家庭审核确认程序作出进一步调整优化。
第二十一条 合理认定城市与农村低保边缘家庭。对于拥有承包土地或者参加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的低保边缘家庭,一般按农村低保边缘家庭认定。
第二十二条 未经申请受理、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审核确认等程序,不得将任何家庭直接认定为低保边缘家庭。
第五章 服务管理
第二十三条 纳入或者退出低保边缘家庭,以做出审核确认决定之日为准;低保边缘家庭成员死亡的,自死亡之日起自动终止其低保边缘家庭成员资格,仍有其他家庭成员的,乡镇(街道)应及时开展动态复核。对低保边缘家庭实施或终止有关专项救助的起止时间由政策主管部门按程序研究确定。
第二十四条 低保边缘家庭人口状况、收入状况和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应及时报告乡镇(街道)。
第二十五条 乡镇(街道)应当对低保边缘家庭的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每年复核一次,并根据复核情况决定是否延续低保边缘家庭资格。低保边缘家庭拒不配合家庭经济状况复核的或1年(含)以上失联无法正常开展动态复核的,终止该低保边缘家庭资格;发生重大疫情等突发事件时,核查期限可以适当延长。
第二十六条 定期复核过程中,发现低保边缘家庭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或特困人员认定条件的,经本人同意,应及时按程序纳入相应保障范围;申请或退出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对象,经审核其收入、财产状况超出低保或特困人员认定条件,但符合低保边缘家庭认定条件的,经本人同意,可直接转入低保边缘家庭认定程序,已提交且无变化的申请资料不再重复提交。
第二十七条 乡镇(街道)作出终止低保边缘家庭资格的决定,应当书面告知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八条 县级民政部门应当每年对低保边缘家庭的家庭人口、经济和生活状况按一定比例进行随机抽查,具体比例由设区的市结合当地实际确定。
第二十九条 县级民政部门和乡镇(街道)应当健全低保边缘家庭档案管理制度,分别对低保边缘家庭工作资料归类、建档,具体要求参照《山东省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第三十条 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应当使用社会救助业务系统办理低保边缘家庭相关业务,确保在低保边缘家庭申请受理、审核确认、变更退出等工作流程中自动产生数据。
第三十一条 相关工作人员在履行低保边缘家庭认定职责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应当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对秉持公心、履职尽责但因客观原因出现失误偏差且能够及时纠正的经办人员可依法依规免于问责。
第三十二条 鼓励具备就业能力的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就业。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有就业能力但尚未就业的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应当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介绍的工作。无正当理由,连续3次拒绝接受介绍的与其健康状况、就业能力等相适应的工作的,乡镇(街道)应当取消其低保边缘家庭资格。
第三十三条 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不正当手段,不如实提供相关情况,骗取低保边缘家庭资格的,由乡镇(街道)取消其低保边缘家庭资格,并给予说服教育;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提请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设区的市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0月31日。本办法实施以前有关政策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三、山东省低保的基本认定条件?
1、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以及虽有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但其无赡养、扶养或抚养能力的城市居民。
2、尚有一定收入,但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当年城市低保标准的城市居民。
3、持有所在市非农业户口城市居民,与具有本市农业户口或外地户口的人员结婚,并在上述地区定居,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当年城市低保标准的家庭成员。
4、原为所在市非农业户口、刑满释放或解除劳动教养后,未及时办理户口手续且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当年城市低保标准的人员。
5.其他符合享受城市低保待遇条件的人员。
四、东营教师资格认定条件?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守宪法和法律。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思想品德。
符合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体验标准,符合《教师法》规定的学历要求。
五、教师资格认定条件
教师资格认定是对教师进行职业资格的认定和授予,是教师职业发展的重要环节。教师资格认定条件是教师获得职业资格的标准和要求,对于教师而言,了解并满足这些条件至关重要。
教师资格认定条件的重要性
教师资格认定条件是教育部门对教师进行职业资格认定的依据,是评价教师是否具备从事教育工作的能力和素质的重要标准。对于教师而言,获得教师资格认定意味着具备了一定的专业知识和教学能力,能够胜任教育工作。
教师资格认定条件的制定旨在提高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推动教育事业的发展。通过设定一系列条件,鼓励教师不断学习进取,提高自身的教学水平和专业能力。同时,教师资格认定条件能够为学校和家长提供选择合适教师的参考依据,确保教育质量的提升。
教师资格认定条件的相关要求
教师资格认定条件的相关要求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 学历要求:教师资格认定通常要求教师具备相应的学历背景,如本科、硕士等学位。
- 专业知识要求:教师应具备所从事学科领域的专业知识和教学能力。
- 教育教学实践要求:教师应具备一定的教育教学实践经验,熟悉教育教学的基本要求和方法。
- 职业道德要求:教师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素养,能够以身作则,为学生树立良好榜样。
- 教师资格认定考试要求:根据不同地区和学段的教师资格认定规定,教师需要参加教师资格认定考试并达到一定的成绩。
如何满足教师资格认定条件
为了满足教师资格认定条件,教师们可以采取以下几个措施:
- 不断学习进修:教师应保持学习的态度,参加相关的培训和研修活动,提高自身的专业知识和教学能力。
- 关注教育政策:教师应密切关注教育政策的变化,了解最新的教师资格认定标准和要求。
- 参加教师资格认定考试:根据当地的教师资格认定规定,教师应积极参加教师资格认定考试,并努力取得一定的成绩。
- 加强教育教学实践:教师应注重实践教学,积累丰富的教育教学经验,提高自己的教育教学水平。
- 注重职业道德建设:教师应注重职业道德建设,树立良好的职业形象,为学生树立榜样。
教师资格认定条件的未来发展趋势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教育事业的不断进步,教师资格认定条件也将会不断地发生变化和完善。
一方面,教师资格认定条件将更加注重教师的教学能力和素质。不仅仅要求教师具备一定的学历和专业知识,还将重点考察教师的实际教学能力和教育教学观念。
另一方面,随着教育信息化和技术的不断发展,教师资格认定条件也将适应这一趋势进行调整。教师需要具备一定的信息技术应用能力,能够灵活运用信息技术进行教学。
同时,教师资格认定条件还将更加注重教师的职业发展和终身学习。未来的教师资格认定条件将鼓励教师不断学习和自我提升,为教育事业的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结语
教师资格认定条件对于教师而言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了解并满足教师资格认定条件,可以提高教师职业发展的机会和水平,为教育事业的发展做出贡献。
因此,作为一名教师,我们应当不断学习进取,关注教育政策的变化,参加教师资格认定考试,并加强自身的教育教学实践和职业道德建设,以满足教师资格认定的要求。
六、教师资格证认定条件?
教资认定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报名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需要具备中等幼儿师范专业或大专及其以上学历;报名小学教师资格考试,需要具备中等幼儿师范专业或大专及其以上学历;报名初级中学教师资格考试,需要具备高等师范专业或大专及其以上学历;报名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教师资格考试,需要具备本科及其以上学历。
2、考生的笔试和面试各个科目的考试成绩均合格。
3、普通话二级乙等及以上标准,申请语文学科普通话水平应达到二级甲等及以上标准,以取得证书为准。
4、符合规定的教资认定体检要求。
七、教师资格认定条件有哪些?
申请条件
(一)热爱教育事业,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严守社会公德,无不良品行和违法犯罪记录。
(二)具备《教师法》所规定的国民教育系列学历:
1.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2.申请认定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3.申请认定初级中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4.申请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5.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并应当具有相当于助理工程师及其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中级及其以上工人技术等级。
2019年天津市全日制应届本、专科毕业生和天津户籍在外省市高校就读的全日制应届本、专科毕业生,提交申请时尚未取得学历证书的,如不能在2019年7月底前取得学历证书,视为不具备相应学历。就读于成人教育(自学考试、电大、夜大学、函授)、网络教育的人员须毕业并取得国民教育系列学历;持有国(境)外高等教育等学历的人员须通过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后方能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三)参加全国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以下简称“国考”),笔试、面试均合格并取得教育部考试中心颁发的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且证明在有效期内。
(四)取得二级乙等及其以上《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
(五)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
八、免试认定教师资格的条件?
现在的政策是针对教育学硕士有这样的政策,通过学校的职业能力认定就可以直接发证了。
九、2022年教师资格认定条件?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人员须是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中国公民(其中包括港澳居民和台湾同胞)。认定教师资格的基本条件包括:
1.学历合格,符合报考条件中要求的学历。
2.普通话水平测试合格,语文教师不低于二级甲等,其他学科不低于二级乙等。
3.教师资格考试合格,即教师资格证笔试和面试均合格。
4.体格检查合格。
十、山东省教师资格认定体检标准?
教师资格体检标准:
1.癫痫病、癔病、精神病等疾病。
2.有结核病、支气管扩张等疾病且没有治愈的。
3.男性身高低于155cm,女性身高低于150cm。
幼儿园教师资格:男性低于150cm,女性低于145cm。
4.患有器质性心脏病的。
5.患有各种结缔组织类疾病等且有并发症的。
6.血压超过140/90mmHg、或低于90/60mmHg,并有器质性改变的,实际情况以医院认定为准。
7.两眼的矫正视力相加小于5.0的,以及其他视力功能障碍的。
8.两只耳朵的听力都小于3米,或者其中一只耳朵听力低于5米、且另一只耳全聋。
9.肢体脊柱方面的缺陷。
10.有严重的口吃等影响教学的。
11.有面部畸形、缺陷的。
有以上情况即为体检不合格,具体的体检内容和规定以实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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