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n 1赔偿的n怎么计算?
就是你工作的年限,超过6个月算一年,不足6个月的算半年,补偿半个月工资
二、n加1赔偿的n怎么算?
1、N代表的是员工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根据法律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2、而+1并非经济补偿,是代通知金。代通知金的计算基数是员工前一个月的工资标准。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三、n+1赔偿n怎么认定?
n+1赔偿n是工作年限,
可通过社保缴纳记录,工资发放流水,劳动合同来认定。
四、n+1赔偿 流程?
n+1是由用人单位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后,给予员工经济补偿金。
一般由人力资源部hr算出来离职前12个月平均应发工资数,包含了基本工资,业务提成,奖金,加班费,季度奖,年终奖封一切货币性工资收入,除以12,然后再计算员工工龄,两者加起来后,再加一个月的代通金,就是多一个月的工资!
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就可以在离职当日领取了。
五、n+1赔偿的n什么意思?
N=工作年限=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47条
(1)经济补偿金,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
(2)6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算
(3)不满6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
(4)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按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数额支付,支付补偿金的最高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
(5)劳动合同法所称月工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
六、2n赔偿好还是n+1赔偿好?
答:2n赔偿好还是n+1赔偿好,要看n的取值范围来确定:
(1)如果n=1时,2n=2x1=2,
n+1=1+1=2=2n。可见,此时一样好。
(2)当n>1时,有n-1>0。
2n-(n+1)=n-1>0,所以
2n>n+1。
可见,此时2n赔偿比n+1好。
(3)0<n<1时,由类似于(2)可得,
2n<n+1,此时n+1比2n好。
当然赔偿不可能是0或者负数。
到底哪种赔偿好,则要根据n的取值范围来确定。
七、n+1赔偿怎么计算?
N代表是工龄,如果是十年工龄就赔偿十个月加一个月的工资
八、n加1赔偿计算例子?
N+1并不是法律概念,而在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时一种约定俗成的计算方式。N+1是依据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N)、结合劳动者的薪资水平来核算离职补偿的一种计算方式。“N”为法定经济补偿金,即员工工龄×员工月平均工资,“+1”就是增加一个月平均工资。
举例说明,假如你在公司工作两年7月,月工资标准(或离职前月平均工资)为5000元。可以要求的补偿金为3*5000+5000=20000元。N为你在公司工作的年限,半年以上的,算1个月,即N=3,再加上额外一个月的工资5000,合计为2万元。
九、2n和n1赔偿的区别?
2N和N1赔偿的区别:2N的赔偿是N1的2倍。
十、裁员赔偿的N+1中N怎么定义?
用人单位开除、解雇劳动者,是否应该支付补偿或赔偿,分以下3种情况: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没有任何合法理由,也没有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不存在《劳动合同法》39条规定的情形,可以认定该用人单位行为属于《劳动合同法》87条规定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情形,应该支付赔偿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2个月的本人工资,俗称2N;
2、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9条规定情形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其中符合《劳动合同法》46条规定的,应该支付你经济补偿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一个月本人工资,N;符合《劳动合同法》第40条,并且没有提前1个月通知劳动者的还应多支付1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俗称N+1; 3、如果劳动者存在《劳动合同法》39条的规定的情况,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不需要支付任何经济补偿,也不需要提前通知;但是,这需要用人单位举证并且书面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 (二)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三)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四)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五)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六)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七)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八)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九)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十)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十一)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十二)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十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十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