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2004年6月25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第二条规定,农业机械,指用于农业生产及其产品初加工等相关农事活动的机械、设备。
该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从事农业机械生产作业服务的收入,按照国家规定给予税收优惠。国家根据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对农业机械的农业生产作业用燃油安排财政补贴。 燃油补贴应当向直接从事农业机械作业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发放。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由于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并未就农业机械进行界定,因此这里参考了其他法律,应该符合税法的本意。免征营业税的农业机耕作业,必须是农业机械作业,农业机械必须是农业生产及其产品初加工等相关农事活动的机械、设备。
但通常土地整理中所使用的并非农业机械,而是推土机、挖掘机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