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法股东会的职权有哪些?
您好!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十八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十)修改公司章程;(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条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职权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
具体说来有以下职权:
1、投资经营决定权
2、人事决定权
3、重大事项审批权
4、重大事项决议权
5、公司章程修改权
6、其他职权
二、临时股东会决议法律效力
在公司治理中,临时股东会决议的法律效力一直备受关注。临时股东会作为公司决策的一种形式,在特定情况下被召开,以解决紧急问题或做出重要决策。
临时股东会决议的法律效力
临时股东会决议的法律效力意味着其具有法律约束力,股东会通过临时决议所做出的决定在法律上是有效的,并且必须被公司及其股东遵守。
根据公司法规定,临时股东会决议应当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并且在相关法律法规下合法召开。决议应当经过合法程序形成,获得足够的股东支持,并且应当在法定范围内进行。
临时股东会决议的法律效力不仅仅体现在其具有约束力,还体现在其产生的法律后果。如果股东会决议违法或违反法律规定,股东会及其相关责任人可能会承担法律责任,甚至导致公司及其股东蒙受损失。
决议合法性的重要性
保障临时股东会决议的合法性是确保其法律效力的基础。合法召开临时股东会,对决议进行充分讨论并达成合法决策,是保障公司治理有效性和股东利益的重要环节。
不合法的临时股东会决议可能受到法院或有关机构的撤销,导致股东会决策无效,同时也可能损害公司声誉和股东权益。
因此,公司在召开临时股东会时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确保决议的合法性,以避免不必要的风险和法律纠纷。
临时股东会决议的审查与监督
对临时股东会决议的审查与监督是保障其合法性和法律效力的重要手段。公司治理结构应当建立健全的制度,对临时股东会决议进行审查和监督,确保其合法性和合理性。
董事会作为公司的最高决策机构,应当对临时股东会决议进行审查和监督,并在必要时提出异议或修正意见。公司监管部门和独立董事也应当对决议进行独立审查,监督股东会决策的合法性。
此外,外部监管机构和其他利益相关者也可以对公司临时股东会决议进行监督和评估,确保决议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治理要求。
临时股东会决议的修改与撤销
在一些情况下,公司可能需要修改或撤销已经通过的临时股东会决议。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可以通过召开股东会再次审议决议,或者由董事会提出决议修改或撤销的建议。
修改或撤销临时股东会决议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经过合法程序并获得足够的支持。修改或撤销决议的程序和流程应当透明公开,确保所有股东及利益相关方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临时股东会决议的修改与撤销是公司治理中的重要环节,旨在纠正错误决策、保护股东权益,确保公司健康发展和稳定经营。
结语
临时股东会决议的法律效力对公司治理和股东利益至关重要。公司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确保临时股东会决议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从而维护公司声誉和股东权益。
三、公司法中股东会哪些职权是固定的?
股东大会是企业最高的权利机构了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 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五)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 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四、公司法股东会表决的规定是什么?
《公司法》、《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法》、《外商投资企业法》、《破产法》都有关于表决权的规定。 (一)表决权行使的方式 1、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公司法》规定,股东会作出决议时,按股东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2、一人一票的表决方式。《公司法》规定,董事会在议事时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方式。 3、累计投票制。享有的表决权数等于所持有的股票数乘以待选的董事或监事人数。 以上三种表决方式,在《公司法》中有相关规定。如果企业章程规定了表决方式,那么采取章程规定的表决方式。 4、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 5、双重多数标准通过。在《破产法》中规定,表决权的行使通常指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半数或2/3通过。既有人数的规定也有债权额的规定。在《破产法》中,还有另外一种表决方式,即分组表决。同种类的债权分组表决,如果该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那么决议通过。例如重整计划的通过。 (二)决议事项 1、对公司的对外投资的决议 《公司法》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按公司章程的规定,可以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 2、对外担保的决议 《公司法》规定,公司为他人或其他企业提供担保,可以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如果公司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必须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 3、特别决议和一般决议 (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按股东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必须由股东会特别决议通过的事项有: (2)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就一般决议表决时,由出席会议的股东的表决权过半数通过;特别决议由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3)在合伙企业当中,重大事项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通过。重大事项包括: ①改变合伙企业名称、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或地点 ②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③转让或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④以合伙企业的名义对外提供担保 ⑤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⑥合伙人以劳务出资、合伙协议的订立及修改和补充等 在合伙企业中,只有合伙人之间转让出资和确定清算人不需全体一致同意,其余都是由合伙人一致同意方能通过的事项。 (4)外资企业中,合资企业的重大事项由董事会表决并一致通过。 (5)重整计划(重点及难点) ①采用分组表决方式。即依照债权种类分组,债权种类包括: a、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 b、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及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及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c、债务人所欠的税款。 d、普通债权。 ②重整计划具体的通过方式包括: a、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2/3以上,则该组通过计划。各个组均通过重整计划时,该重整方案通过。 b、部分表决组未通过重整计划的,债务人或管理人可以同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进行协商,该表决组可以在协商后再表决一次。拒绝再次表决或再次表决仍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但重整计划草案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债务人或管理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批准重整计划草案。 c、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得通过或未得到法院批准,以及已经通过的重整计划草案未获法院批准的,法院应该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6)和解协议的通过方式 根据《破产法》的有关规定,和解协议采用双重多数方式通过,即同时满足债权人数及代表的债权额的有关规定。(教材第221页) 破产过程中的表决事项也有一般事项和特殊事项之分,一般事项由普通决议通过,特殊事项由特别决议通过。无论普通决议还是特别决议,都必须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普通决议由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1/2以上的债权通过;特别决议由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2/3以上通过。 在破产过程中,只有重整计划草案的通过和和解协议的通过适用特别决议的表决方式。 (7)国有产权转让的表决方式(第九章) 企业性质如果为国有独资企业,由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如果是国有独资公司,应由董事会审议。 对于职工的安置事项,应由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三)表决权的排除制度 1、公司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不享有表决权的 2、公司对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接受担保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对该事项不享有表决权,由其他股东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3、上市公司的董事与董事会决议的事项所涉及的企业存在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无关联关系的董事过半数出席方能举行,该决议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无关联关系的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不足法定人数(即3人),应当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例如,甲上市公司共有董事9人,其中股东乙派出的董事共4人。若甲上市公司与股东乙进行关联交易,在董事会对该项关联交易表决时,关联股东乙派出的4名董事不能参加该事项的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如果其余无关联关系董事有3人出席会议,可以召开董事会会议,决议需要无关联关系董事(5人)过半数通过。若无关联关系的董事只有2人出席会议,不能召开董事会,则提交上市公司的股东大会审议。
五、监事是否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
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有权提议召开股东临时会议 临时股东会会议简称临时股东会议,也称特别股东会议,是指为解决公司所遇到的紧迫问题,依照公司法或公司章程的规定,在两次定期股东会议之间召开的股东会议。 我国《公司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六、临时股东会是否可以书面形式进行?
可以,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决策机关,股东会做决策一般是两种方式:
一、如果全体股东决议事项一致同意,既可以书面的形式直接作出决定。
二、通过召开股东会会议作出决定。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七、临时股东会决议需提前多少天通知股东?
1、提前15天通知股东。2、具体参见《公司法》第四十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第四十二条: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八、召开临时股东会议有哪些通知方式?
中国 《公司法》规定,临时股东会可在5种情况下召开:
1、董事人数不足法定人数或公司章程规定人数的2/3时;
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1/3时;
3、持有公司股份10%以上的股东请求时;
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5、监事会认为必要时。
扩展资料
临时股东会议是股份公司根据需要而临时召集的不定期的全体股东会议。可因董事、监事或持有规定股份数量以上的股东要求而召集。
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召开临时股东会议的法定事由为: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1/3以上董事提议;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
股份有限公司在出现以下法定事由时,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1.董事人数不足规定的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5人至19人。所以,董事会成员一旦少于5人,公司就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选举董事。
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
3.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10%以上的股东请求时。
九、临时股东大会与股东会的区别?
临时股东大会是指根据法定的事由在两次年度股东大会之间临时召集的不定期股东大会,以决定临时出现需要股东表决的公司重大事宜。
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召开临时股东会议的法定事由为: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1/3以上董事提议;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
股份有限公司在出现以下法定事由时,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1.董事人数不足规定的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5人至19人。
所以,董事会成员一旦少于5人,公司就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选举董事。
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
3.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10%以上的股东请求时。
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5.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一般投资者更为关注的临时股东大会议程包括主要股东变更、收购兼并、重大人士变动、调整股利政策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九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十、临时股东会修改公司章程是否能通过?
修改公司章程必须经全体股东大会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才可以。
《公司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股东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公司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因此,临时股东会修改公司章称不能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