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湖北省村集体经营公司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保护集体资产所有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巩固壮大农村集体经济,促进农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乡(镇)、村、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以下简称农村集体资产)的管理。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本省乡(镇)经济联合总社、村经济联合社、组经济合作社以及其他名称的以生产资料集体所有的形式组成的独立核算的经济组织。
第四条农村集体资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平调、截留、挪用、侵占、哄抢、私分、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转让、抵押农村集体资产。
第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属于该组织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其所有权受法律保护。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有保护集体资产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农村集体资产可以按照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采取多种经营方式,实行有偿使用。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农村经济经营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二、国有投资公司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公司必须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运用资金、开展业务。资金的运作方式主要是参股、控股投资和委托贷款等。
参股、控股投资是指公司以法定可支配的资产对其他企业或建设项目进行投资,从而拥有其相应股权的经济行为。
按国家有关规定公司不能直接对外贷款,必须委托金融机构代理,即委托贷款。
三、资金归集管理办法?
1. 综合各方面的资金统筹和管理,实现现金流的有效控制和规划。
资金归集管理办法主要是为了规范企业的财务管理制度和流程,提高企业的资金使用效率和安全系数,保障企业的正常经营和发展。
2. 资金归集管理办法的实施可以有效优化企业财务管理流程,包括资金计划、资金调配、资金监管等方面的具体流程。
这样可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减少资金链断裂的风险,进而促进企业的业务快速发展。
3. 总之,通过建立科学规范的资金归集管理办法,可以更好地解决企业的资金管理难题,让企业资金管理更加规范、透明、便捷和安全,使企业实现更高效率、更高质量的运营和发展。
四、社保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完善社会保障制度,规范省级社会保障专项资金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级社会保障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省级社保专项资金),是指经省人民政府批准,通过多种渠道筹集的省级财政社会保障储备专项资金。
第三条 省级社保专项资金的来源包括:
(一)省属企业母公司国有产权转让净收益中提取的收入;
(二)省财政预算划拨收入;
(三)省财政预算外资金调剂收入;
(四)社会捐赠收入;
(五)省级社保专项资金收益;
(六)其他收入。
省属企业母公司国有产权转让净收益的60%作为省级社保专项补助资金,40%作为省属国有企业改革补助资金。
第四条 省级社保专项资金由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统一收缴和管理。
省财政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省级社保专项资金财政专户(以下简称省级社保资金专户),实行专账管理,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第五条 省属企业母公司国有产权转让净收益,由有关企业按照规定缴入省国库指定科目,并由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将其中60%划拨到省级社保资金专户。
省财政预算划拨收入、省财政预算外资金调剂收入、社会捐赠收入、省级社保专项资金收益和其他收入直接缴入或者划入省级社保资金专户。
第六条 省级社保专项资金按照基金管理方式进行管理。
在企业改组、改制中,社会保障资金不足的,首先由当年省财政预算安排的社会保障资金补充;当年省财政预算安排的社会保障资金不足的,可动用省级社保专项资金收益;收益不足的,可动用省级社保专项资金本金;仍不足的,申请财政预算追加。
第七条 当年省财政预算安排的下列社会保障资金不足时,由省级社保专项资金补充:
(一)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
(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就业和再就业资金。
第八条 申请使用省级社保专项资金,应当根据用款规模办理相应的批准手续。
(一)使用额度在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的,应当报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
(二)使用额度在50万元以上至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的,应当报分管省长批准;
(三)使用额度在100万元以上至200万元以下(不含200万元)的,应当报省长批准;
(四)使用额度在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的,应当报省长办公会议决定。
第九条 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经批准使用省级社保专项资金的,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依据批准的使用额度和规定用途拨付资金。
第十条 省级社保专项资金本金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保值增值。
省级社保专项资金本金除转存国有商业银行定期存款和购买国债外,在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按照合法、公开、公正的原则,通过公开招标,委托专业投资管理机构进行投资理财。
第十一条 省级社保专项资金,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规定使用,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
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省级社保专项资金的管理,每年年终应当向省人民政府报告省级社保专项资金的收支情况,并接受审计部门监督。
第十二条 省级社保专项资金使用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向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报送资金使用情况报表,接受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的监督、审计。
对违反规定使用省级社保专项资金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 省属企业母公司国有产权转让净收益用于补助省属国有企业改革的资金,其缴拨、申请、审批和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五、互助资金管理办法?
互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有:
互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根据《村资金互助会章程》规定,为规范资的金互助操作, 规程和使 用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借款原则:互助资金借款坚持互助互济、有偿的使用,只借会员、不 借他人, 生产专用、禁挪他用,用款申请、有效担。、
六、创业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共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创业型城市建设的若干政策意见》(发[]28号)文件精神(以下简称《意见》),市财政设立“市全民创业扶持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支持我市全民创业。为加强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是根据《意见》精神,由市财政在本级预算中安排的专用于推进全民创业,培育发展民营经济的财政资金。
第二章部门分工与职责
第三条专项资金由市创业型城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民营经济发展局,以下简称“市创建办”)和市财政局共同管理,各司其职。
市创建办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我市创业型城市建设工作目标、部署、要求,确定专项资金的年度支持方向及重点,同时负责受理专项资金项目的申报、审核、监督、检查、追踪等日常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办理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下达资金计划,资金拨付和财务管理,会同市创建办对申报专项资金项目进行审核,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追踪问效和监督检查。
市创建办和市财政局每年定期联合向市政府汇报年度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效果。
七、衔接资金管理办法?
《衔接资金管理办法》明确,在资金用途上,重点支持培育和壮大欠发达地区特色优势产业并逐年提高资金占比,支持健全防止返贫致贫监测和帮扶机制、“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脱贫劳动力就业增收,以及补齐必要的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和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短板等。
在资金使用上,坚持下放权限和强化管理相结合,将衔接资金项目审批权限继续下放到县级,并赋予更大自主权,明确县级可统筹安排不超过30%的到县衔接资金,支持非贫困村发展产业、补齐必要的基础设施短板和县级乡村振兴规划相关项目。
八、救助资金管理办法?
救灾救济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民政救灾救济资金的管理, 确保救灾救济资金及时拨付和运行安全,充分发挥救灾救济资金的使用效益, 根据国家和省救灾救济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 结合我市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救灾救济资金, 是指由上级财政下拨的和本市各级财政安排的自然灾害 生活补助、自然灾害倒房恢复重建补助、其他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和各类组织、 个人捐赠的救灾资金及救灾资金专户利息收入等资金。
第三条 救灾资金管理坚持以下原则:
(一 ) 分级负责,分级负担。救灾工作实行分级负责,救灾救济资金实行分级负担。市、 县民政部门要积极争取市、 县两级人民政府将救灾资金列入财政预算; 遭受严重自然灾害时, 根据灾情及损失情况,积极争取上级给予支持和补助。
(二 ) 突出重点,分类救助。根据因灾损失情况和自救能力等因素合理安排救灾资金,优先安排重灾区,根据灾民受灾程度、经济状况和自救能力,分类给予救助。
(三 ) 专款专用,专账管理。救灾资金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和发放工资,不得平均分配或者截留、挪用, 不得实行有偿使用, 不得提取包括工作经费在内的各项费用。 救灾救济和 接收捐赠所需工作经费要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确保救灾救济和社会捐赠工作正常开展。
(四 ) 公开、公平、公正。救灾资金的发放应当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 救灾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 ) 受灾人口紧急转移安置;
(二 ) 受灾人员口粮、饮用水、衣被、取暖等基本生活救助;
(三 ) 受灾人员住房恢复重建;
(四 ) 受灾人员伤病救治;
(五 ) 抚慰因灾遇难人员亲属;
(六 ) 救灾物资采购、储存及运输。
第五条 救灾捐赠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符合以下规定:各级民政部门接收的救灾捐赠资金,应直接缴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捐赠者有明确意愿的,严格按照 捐赠者的意愿安排使用,没有明确意愿的, 结合政府安排的救灾资金, 统筹安排使用, 由民政部门提出初步安排意见, 商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 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统筹安排, 合理使用。
第六条 救灾救济资金的申报、审批、分配、拨付和发放程序:县级民政部门收到上级下拨救灾救济资金的文件后,及时会同财政部门按照“本人申请、村级评议、乡镇审核、县级民政审批” 的程序, 提出具体分配使用方案及分户 (人) 救灾救济对象花名册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民政部门提供的花名册应包括户主姓名、身份证号码、救助金额、 “一卡通”存折帐号。 根据同级人民政府的审批方案, 由县级财政部门按花名册, 及时将救助资金直接划入救灾救济对象的 “一卡通” 存折。 对确实无法实行 “一卡通” 社会化发放的灾民应急救助资金, 由县级财政部门及时将救助资金拨付到乡(镇)财经所,由乡(镇)财经所会同乡(镇)民政助理员按批准的方案, 将应急救助资金直接发放到户或个人。 现金的发放严格坚持 “谁发放、谁签字、谁负责” 。对灾后重建资金按施工进度分期拨付的,要一次性将补助资金落实到户,对冬春夏荒救济资金通过采购救灾物资以实物形式发放的, 按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民政部门应通过 “灾民救助卡” 将审批到户的救助对象和补助资金结果告知需救助对象。
第七条 救灾资金拨付和发放的时间要求:县级民政部门要加强与财政、代发金融机构的工作衔接, 加快资金拨付和发放进度。 收到上级拨款文件后, 灾害应急救助资金要在5日内落实到户或人,灾民倒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灾民临时生活救助资金和受灾群众冬春夏荒临时生活困难救助等资金要在15个工作日内落实到户或人。上级资金下达文件有时间要求的资金,按规定时间要求拨付和发放。
第八条 救灾救济资金发放与管理中的民主公开要求:县级民政部门要指导乡、村两级成立农村社会救助民主评议小组 , 在对受灾群众家庭受灾情况、自救能力进行综合评议、调查核实的基础上, 民主确定救助对象和救助金额, 经县级民政部门审定后的救助对象、救助金额等情况要在村务公开栏、乡镇政务公开栏进行公示, 接受社会监督。市、县两级民政部门通过网络、报纸等渠道向社会公开救灾救济资金发放政策、发放情况, 公布监督举报电话。 捐赠资金的接收和使用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告,并向捐赠者反馈。
第九条 救灾救济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县级民政部门的监察、财务、内审、救灾救济等机构每年要对本辖区范围内的救灾救济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将情况上报市民政局。同时,自觉接受本级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市民政局不定期联合市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对各县(市、区)的救灾救济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全面检查、重点抽查, 发现问题, 及时督促整改。对屡查屡犯或长期整改不到位的地方,发现一起要查处一起,并依法追究经办人员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九、专户资金管理办法?
农民工工资专户管理一般情况下有专门的项目劳务专管员和专门财务负责管理,正常流程是劳务专管员根据实名制考勤系统或手工考勤相结合确定做工时间,根据劳务合同确定本月发放工资单,有农民工本人班组长等签字盖章后,上报财务,经过银行最后审核后通过专户回款到每个民工工资卡里。
十、资金支付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资金管理,规范资金支付行为,落实资金支付责任,加速资金周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公司资金支付的原则是:计划控制、权限划分、归口审批、集中分配支付、跟踪落实。
第三条、资金支付要形成资金计划制度。
一、每月的20号各部门上报下月的资金计划,部门经理签字后报财务经理、总经理签字批准。财务部、企管部各留存一份(原件留财务部)。每月的30号上报上一个月的计划执行情况,报企管部、财务部,由两部门(企管部牵头)5日内落实情况后报总经理。
二、每周六的早9点各部门上报本部门下一周的资金计划,部门经理签字后报、财务经理、总经理签字批准。财务部、企管部各留存一份(原件留财务部)。每周一的上午十点上报上一周的计划执行情况,报企管部、财务部,由两部门(企管部牵头)2日内落实情况后报总经理。
第四条、计划内资金使用由经办人、部门负责人签字后报请财务经理、总经理签字,财务人员办理付款手续。
第五条、计划外资金的支出。
计划外开支(包括临时性采购及非生产性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出差借款、礼品、办公用品、招待费等)),由部门负责人提出,财务经理、总经理签字后可支出。
具体的费用报销程序见:费用报销控制制度。
第六条、公司所有资金支出(包括支付额度、支付时间、支付方式)不经总经理签字不得支付。
第七条、零星材料付款要形成价格质询机制。暂定为每月一次由企管部执行物价的询价、调度、监督。
第八条、财会部门的职责:
一、根据审核无误的手续,办理银行存取款、现金收支和转账结算业务;及时根据银行存款对账单在月末作出相应调整,落实未达账项。
二、认真审查付款申请和有关原始单据的完整性、合理性和合法性,复核资金支付手续及相关单证是否齐备,金额计算是否准确、支付方式、支付单位是否妥当等。做到手续完备、单证齐全。
三、公司出纳人员必须保证资金支付的准确性,不得无理拖延支付,不得刁难业务经办人员或收款单位人员。对于出纳人员违反公司资金支付管理规定的行为,任何人员有权向公司举报,一经查实,公司将严肃处理。
4、出纳人员有权拒绝一切不符合资金支付规定的申请,如果出纳人员工作失职,办理了不符合规定的资金支付,一经查出,公司将严肃处理。
5、综合平衡各项资金的支付,保证公司的生产经营正常进行。
第九条、资金支出的监督检查
一、公司将加强资金支出的监督考核,由公司企管部会同财务经理定期和不定期地进行检查。
二、资金支出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1、资金支出业务相关部门负责人和岗位工作人员是否存在失职、违规和舞弊现象。
2、资金支出和批准手续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手续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权审批行为。
3、公司在资金支出检查过程中,一旦发现违规现象,责令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和完善,并提出处理意见上报公司领导。
第十条、附则
1、本办法由财务部负责解释、补充,经经理办公会议批准报请总经理同意后颁布。
2、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