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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法新增亲属回避规定?

234 2023-09-16 04:00 admin

一、公务员法新增亲属回避规定?

公务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

国家公务员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保证国家公务员依法执行公务,促进国家行政机关的廉政建设,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公务员有下列亲属关系之一的,必须按规定实行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

(一)夫妻关系;

(二)直系血亲关系,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

(三)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包括伯叔姑舅姨、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甥子女;

(四)近姻亲关系,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配偶。

第三条国家公务员凡有第二条所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行政首长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监察、审计、人事、财务等工作。

同一行政首长,包括同一级领导班子成员;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包括上一级正副职与下一级正副职之间的领导关系。

各地区、各部门可以根据本条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确定具体的任职回避范围。

第四条国家公务员任职回避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本人提出回避申请或者任免机关提出回避要求;

(二)按管理权限进行审核,需要回避的,予以调整。职务不同的,一般由职务较低一方回避;职务相同的,由任免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和公务员的实际情况决定其中一方回避。

在本部门内无法调整的,与其他部门协商调整;与其他部门协商调整确有困难的,由上级主管部门协调解决。

第五条国家行政机关对新进入公务员队伍的人员应当按回避规定严格审查把关;对原已形成的应回避的关系,应当制定计划,逐步调整;对因婚姻、职务变化等新形成的应回避关系,应当及时调整。

第六条国家公务员从事监察、审计、仲裁、案件审理、税费稽征、项目资金审批、出国审批、人事考核、任免、奖惩、录用、调配等公务活动,涉及本人或者与本人有第二条所列亲属关系人员的利害关系时,必须回避,不得参加有关调查、讨论、审核、决定,也不得以任何方式施加影响。

第七条国家公务员公务回避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或主管领导提出回避要求;

(二)本部门进行审核并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

(三)需要回避的由本部门调整公务安排。

特殊情况下,可由主管领导直接作出回避决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国家公务员办理任职手续前,应当如实向主管部门报告应回避的亲属关系。对隐瞒不报的,予以批评教育并调整工作。应回避的国家公务员,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安排的,应采取行政措施予以调整。

国家公务员从事公务活动时,应主动报告应回避的关系。对隐瞒不报的,予以批评教育,其中因未回避给公务造成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应给予相应处分。

第九条政府人事部门负责国家公务员回避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的实施细则。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人事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什么是亲属回避规定?

亲属回避:凡属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以及同胞兄弟姐妹关系的,不得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行政首长的职务或有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

凡有儿女姻亲关系的,不得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行政首长的职务或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单位的人事、监察部门工作。

公务员回避制度是为了防止国家公务员利用职权为亲属徇情营私而对其任职和执行公务所采取的一种限制性的措施。

关于印发《公务员回避规定(试行)》的通知 第五条

公务员凡有下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

(一)夫妻关系;

(二)直系血亲关系,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

(三)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包括伯叔姑舅姨、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甥子女;

(四)近姻亲关系,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配偶。

本规定所指直接隶属,是指具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同一领导人员,包括同一级领导班子成员;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包括上一级正副职与下一级正副职之间的领导关系。

扩展资料:

除了亲属回避规定还有以下三种回避情况:

一、回避职务

1、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

2、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包括上一级正副职与下一级正副职之间的领导关系。

3、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

二、地域回避

我国《公务员法》第69条规定,公务员担任乡级机关、县级机关及其有关部门主要领导职务的,应当实行地域回避,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适用地域回避的行政机关为乡级机关、县级机关及其有关部门。

2、适用地域回避的人员是担任上述机关和部门的主要领导职务的人员。一般包括乡、县级党政正职、纪委书记、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党委组织部长、人事局长、监察局长、公安局长等。

3、适用地域回避的情形包括在原籍任职或在一地担任领导职务较长时间。地域回避主要规范对象为原籍任职。

三、公务回避

公务员执行职务时,涉及本人或者本人配偶、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婚亲利害关系的,或者具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情形的,应当回避。

参考资料来源:永昌党建-关于印发《公务员回避规定(试行)》的通知

三、选举近亲属回避规定?

夫妻关系,本人的父母及子女;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以及他们的配偶,这些在选举时要回避。

四、近亲属任职回避规定?

是指在某个单位或组织中,如果一个人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或者其他亲属(兄弟姐妹、姑叔舅婶等)在该单位或组织中任职,那么此人就有可能面临利益冲突的风险。为了避免这种利益冲突,一些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法规都有了相关的规定,比如在中国,国务院出台了《公务员任职条例》等相关法规,规定了近亲属任职回避规定。

具体来说,近亲属任职回避规定是指在工作中,如果遇到自己的直系亲属或其他亲属与自己有利益冲突的情况,应当避免参与相关决策和行为。具体来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避免在直接上下级关系中与亲属共事工作;

2.避免在同一项目组、业务部门中与亲属共事工作;

3.禁止在伦理、法律、商业等方面与亲属进行财务交易;

4.避免在有影响力的决策中与亲属有任何利益冲突。

以上规定是为了确保公正、权威、公开的工作环境,避免出现任何不当的利益冲突,维护公共利益和员工利益,也有利于提高组织的形象和信誉。

五、企业领导干部亲属回避规定?

企业领导干部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包括伯叔姑舅姨、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甥子女;近姻亲关系,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极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配偶。

六、国企亲属回避十大规定?

根据规定,严禁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利用职权为上文所列亲属及其他亲属或关系密切的个人从事下列活动:

(1)为其经商办企业提供场地、设备、备品备件及其他生产资料等(含无偿提供、有偿使用、暂时使用);

(2)为其经商办企业挪用、拆借资金,提供贷款抵押、质押、担保等;

(3)向其批售或授意批售本企业物资、产成品,提供加工产品、备品备件或批购其推销的原材料及产品;

(4)将本企业的项目或下属企业、单位以委托、承包、租赁、转卖等方式给其经营或与其合作、联营;

(5)为其承揽本企业工程或参加自己主管、参与的工程施工、物资采购、加工制作等方面的招投标业务;

(6)企业改制重组时,在处理物资设备、发行股票和企业内部债券等业务中,向其提供便利和优惠条件;

(7)为其提供商标、品牌、专利、非公开信息、客户市场等方面的便利;

(8)其他侵害企业利益的行为。

七、公务员回避规定最新?

       1.任职回避。

       公务员凡有下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位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位工作,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

       (一)夫妻关系;

       (二)直系血亲关系,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

       (三)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包括伯叔姑舅姨、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甥子女;

      (四)近姻亲关系,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配偶。

       本规定所列亲属关系,包括法律规定的拟制血亲关系。

       本规定所称直接隶属,是指具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同一领导人员,包括同一级领导班子成员;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包括上一级正副职与下一级正副职之间的领导关系。

       有第五条所列亲属关系的,不得以录用、调任、聘任、转任等方式到其中一方担任领导成员的机关工作。

       公务员不得在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营的企业、营利性组织的行业监管或者主管部门担任领导成员。

       公务员任职回避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本人提出回避申请或者所在机关提出回避建议。

       (二)组织人事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进行审核,并提出回避意见报任免机关。在报任免机关决定前,应当听取公务员本人及相关人员的意见。

       (三)任免机关作出决定。需要回避的,原则上在组织人事部门提出回避意见之日起30日内予以调整。一般由领导职务层次较低或者不担任领导职务的一方回避;领导职务层次相同或者均不担任领导职务的,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决定其中一方回避。

       特殊情况下,任免机关可以直接作出回避决定。

       机关执行任职回避确有困难的,公务员主管部门根据管理权限可以统筹协调安排。

       因地域或者工作性质特殊,需要变通执行任职回避的,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

       2.地域回避

       公务员担任乡(镇)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职务的,应当实行地域回避;公务员不得在本人成长地担任县(市)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职务,一般不得在本人成长地担任市(地、盟)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职务。

       公务员不得在本人成长地担任县(市)纪委监委、组织部门、法院、检察院、公安部门主要领导职务,一般不得在本人成长地担任市(地、盟)纪委监委、组织部门、法院、检察院、公安部门主要领导职务。

       民族自治地方的少数民族领导干部的地域回避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并结合本地实际执行。

       公务员地域回避的程序按照本规定第八条的规定办理。

       3.公务回避

       公务员应当回避的公务活动包括:

       (一)考试录用、聘任、调任、领导职务与职级升降任免、考核、考察、奖惩、转任、出国(境)审批;

       (二)巡视、巡察、纪检、监察、审计、仲裁、案件侦办、审判、检察、信访举报处理;

       (三)税费稽征、项目和资金审批、招标采购、行政许可、行政处罚;

       (四)其他应当回避的公务活动。

       公务员执行第十三条所列公务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不得参加有关调查、讨论、审核、决定等,也不得以任何方式施加影响:

       (一)涉及本人利害关系的;

       (二)涉及与本人有本规定第五条所列亲属关系人员的利害关系的;

       (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

       公务员公务回避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及时提出回避申请,或者主管领导提出回避要求。

       (二)所在机关及时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

       (三)对需要回避的,由所在机关调整公务安排。

       特殊情况下,所在机关可以直接作出回避决定。

八、国家开发银行亲属回避制度规定?

1、需要回避的亲属关系:

(一)夫妻关系;

(二)直系血亲关系,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

(三)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包括伯叔姑舅姨、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甥子女;

(四)近姻亲关系。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

九、国企亲属任职回避十大规定?

根据规定,严禁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利用职权为上文所列亲属及其他亲属或关系密切的个人从事下列活动:

(1)为其经商办企业提供场地、设备、备品备件生产资料等(含无偿提供、有偿使用、暂时使用);

(2)为其经商办企业挪用、拆借资金,提供贷款抵押、质押、担保等;

(3)向其批售或授意批售本企业物资、产成品,提供加工产品、备品备件或批购其推销的原材料及产品;

(4)将本企业的项目或下属企业、单位以委托、承包、租赁、转卖等方式给其经营或与其合作、联营;

(5)为其承揽本企业工程或参加自己主管、参与的工程施工、物资采购、加工制作等方面的招投标业务;

(6)企业改制重组时,在处理物资设备、发行股票和企业内部债券等业务中,向其提供便利和优惠条件;

(7)为其提供商标、品牌、专利、非公开信息、客户市场等方面的便利;

(8)其他侵害企业利益的行为。

十、亲属回避原则是哪些亲属?

回避的亲属有: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民事诉讼法》 第四十四条 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

(一) 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

(二) 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 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审判人员有前款规定的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前三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五条 亲属包括配偶、血亲和姻亲。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为家庭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