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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公务员录用办法?

224 2023-09-24 12:23 admin

一、广东省公务员录用办法?

第三条 录用公务员,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采取考试与考察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第四条 录用公务员,必须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录用计划内,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

第五条 录用公务员,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编制录用计划;

(二)发布招考公告;

(三)报名与资格审查;

(四)考试;

(五)体检与考察;

(六)公示、审批。

必要时,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对上述程序进行调整。

二、广东省监狱管理尚新录用公务员何时报到?

已经公示并领取通知书了吗? 如果是但是却没有通知什么时候报到,请致电省人社相关科室咨询。

三、广东省公务员录用公示时间?

公示时间为2023年6月5日至6月9日(共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如对拟录用人员有异议的,可通过来访、来电、来信等方式向中共广州市委组织部反映(受理地点:广州市越秀区法政路30号,邮编:510046,电话:020-83550287,受理时间: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4:00—18:00)。

反映情况和问题必须实事求是,反映人须提供真实姓名、联系电话等以示负责。

四、公务员考试录用系统无法注册?

换一个浏览器,火狐或者搜狗浏览器

五、2021国考安徽公务员录用系统?

2021年国考公务员录用系统http://www.scs.gov.cn/,安徽的属于省考

六、2021监狱系统公务员体检录用标准?

监狱系统公务员体检标标准如下:

1、身高、体重标准男性身高一般不低于170厘米,体重不低于50千克;女性身高一般不低于160厘米,体重不低于45千克(南方部分地区,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商录用主管机关同意,男性身高可放宽至168厘米,体重可放宽至 48千克;女性身高可放宽至158厘米,体重可放宽至43千克)。

2、过于肥胖或消瘦者,不能录用。实际体重超过标准体重25%以上者为过于肥胖;标准体重(千克)=身高(厘米)-110超出和低于标准体重的百分数计算方法:〔实际体重(千克)-标准体重(千克)〕÷标准体重(千克)×100%

3、 外伤所致的颅骨缺损、骨折、颅骨凹陷、颅内异物存留等,颅脑外伤后遗症,颅脑畸形,颅脑手术史,慢性颅内压增高,不能录用。

4、有胸、腹腔内重要脏器手术史(阑尾炎手术后半年以上者,腹股沟疝、股疝手术后一年以上无后遗症者除外),不能录用。

5、骨、关节、滑囊、膨鞘疾病或损伤及其后遗症,骨、关节畸形,习惯性脱臼,脊柱慢性疾病,胸廓畸形,不可自行矫正的脊柱侧弯、驼背,慢性腰腿痛,大骨节病指(趾)关节粗大,存在功能障碍者,不能录用。

6、两下肢不等长超过2厘米,膝内翻股骨内髁间距离和膝外翻胫骨内踝间距离超过7厘米,或虽在上述规定范围内但步态异常,不能录用。

7、影响功能及外观的指(趾)残缺、畸形,足底弓完全消失的扁平足,影响长途行走的鸡眼、胼胝,重度皲裂症,不能录用。

8、恶性肿瘤,影响面容或功能的各部位良性肿瘤、囊肿、瘢痕、瘢痕体质,不能录用。

9、颈强直,不能自行矫正的斜颈,三度以上单纯性甲状腺肿,结核性淋巴结炎,不能录用。10、脉管炎,动脉瘤,重度下肢静脉曲张,重度精索静脉曲张,不能录用。

七、公务员录用职位综合管理是什么意思?

公共管理即公共事业管理业务培养目标:本专业培养具备现代管理理论、技术与方法等方面的知识以及应用这些知识的能力,能在文教、体育、卫生、环保、社会保险等公共事业单位的行政管理部门从事管理工作的高级专门人才。 业务培养要求:本专业学生主要学习现代管理科学等方面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受到一般管理方法、管理人员基本素质和基本能力的培养和训练,掌握现代管理理论、技术与方法,能从事公共事业单位的管理工作,具有规划、协调、组织和决策方面的基本能力。

毕业生应获得以下几方面的知识和能力: 1。掌握管理科学、经济学、社会科学等现代科学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 2。具有适应办公自动化,应用管理信息系统所必须的定量分析和应用计算机的技能; 3。具有进行质量管理、数据的收集和处理、进行统计分析的基本知识和能力; 4。

熟悉我国有关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以及制度; 5。具有较强的社会调查和写作能力; 6。掌握文献检索、资料查询的基本方法,具有初步的科学研究和实际工作能力。 主干学科:公共管理 主要课程:管理学原理、管理心理学、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管理经济学、公共关系、公共财务、管理定量分析、应用统计、管理信息系统、行政管理学、行政法、领导科学、公共政策分析、组织行为学、高等数学、会计学、市场营销学、财政学、行政法学、公共伦理学、管理文秘等 主要实践性教学环节:包括社会调查、企事业单位实习等,一般安排6周~8周。

修业年限:四年 授予学位:管理学、教育学、文学或医学学士 相近专业:行政管理、人力资源管理 就业方向: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共服务系统的办公和管理工作。 修业年限四年,授予学位:教育学或管理学学士。 1、什么是公共事业管理责任?与公共责任是何关系?其基本性质、特征和内涵是什么? 公共事业管理责任,是指公共事业管理主体在管理过程中必须承担和履行的职责。

公共事业管理责任是一种公共责任,或者说是公共责任在公共事业管理中的表现,公共性以及以这一公共性为基础的效率标准是其最基本的特征。从以公众对政府的希望和要求来认识并划分行政责任的观点角度看,其内涵包括回应、弹性、胜任能力、依据正当的法律程序行为并负责、廉洁。

2、 什么是公共事业管理责任机制?基本内涵是什么? 公共事业管理责任机制,即指通过什么途径和方法使得公共事业管理主体真正承担起应担承担的责任。公共部门的责任机制,核心就是监督和制约,因而还在政府作为公共事业管理唯一主体的发展阶段时,人们就对如何建立完善的行政责任机制进行了研究,而随着公共事业的发展和公共事业管理责任范畴的形成,目前一般从正式与非正式、内部和外部两个相互联系的途径或方面出发,来对公共事业管理责任机制进行构建。

3、 公共事业管理责任的行政控制机制包括哪些基本内容? 包括:公共组织自身的责任机制、行政监督检查、行政监察、审计、行政复议 4、 公共事业管理责任的立法控制机制包括哪些基本内容? 包括立法机构对公共事业产品生产和提供责任法律的确立和立法机构对行政机构公共事业管理责任的控制 5、 公共事业管理责任的司法控制机制包括哪些基本内容? 主要有行政诉讼机制和行政赔偿机制 6、 公共事业管理责任的公民参与控制机制包括哪些基本内容? 有公开听证、民意调查、资讯委员会、利益群体等基本方式 7、 什么是公共事业管理伦理?什么是政府组织伦理和非政府组织伦理? 公共事业管理伦理,是公共事业管理主体作为特定的社会化角色在进行公共事业管理活动中的道德行为规范和准则。

政府组织伦理通常也称为行政伦理,是行政管理领域中的角色伦理。政府组织伦理或者以政府组织系统为主体,或者以政府组织为主体,是针对政府组织行为和政治活动的社会化角色的伦理原则和规范,是以“责、权、利”的统一为基础,以协调个人、组织与社会的关系为核心的政府组织行为准则和规范系统。

非政府组织伦理是指非政府组织在从事其组织活动,即公共事务或与维护和增进社会公共利益有关的活动时,所应遵守的伦理原则和伦理规范。 8、 公共事业管理伦理的内容构成是什么? 第一、公共事业管理伦理意识(包含伦理准则意识、伦理责任意识和伦理目标意识) 第二、公共事业管理实践伦理 包含两层含义:一是指维护公共服务活动正常运行所需的伦理规范,是由政府或其他社会权威机构设计、制定和推广的;二是指对于政府倡导的这些公共服务活动中的伦理规范,除了用社会舆论、自我评价等软约束手段支持外,还要为其设定政策优化的硬约束手段,使这些伦理规范真正成为公共事业管理主体在公共服务中的普遍化行为方式。

9、 公共事业管理伦理的基本内涵有哪些? 第一、维护和增进公共利益 第二、以公众为本提供服务 第三、严格遵守和执行法律 第四、勇于承担公共责任 第五、高尚的敬业精神 10、公共事业管理伦理在公共事业管理责任机制中有什么作用? 公共事业管理伦理对公共事业管理的主体有着导向作用、规范作用和选择作用 11、如何推进公共事业管理伦理的建设? 推进公共事业管理伦理建设的途径是道德建设驱动自律和制度建设推动自律。

A、道德建设驱动自律 即:通过提高公共事业管理主体的道德修养,使其能够超越一切外在监督和制约,以事业心、使命感、社会责任感人生理想和价值观为基础,自觉地遵守公共事业管理伦理规范和要求。 B、制度建设推动自律 即:通过相关的制度设计,来推动公共事业管理者遵守公共事业管理伦理规范和要求,逐步达到自律。

这一机制实际上是将伦理建设与公共事业管理结合起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第一、建立完善的法律框架 第二、公共事业管理的责任履行机制 第三、行为守则 第四、公民参与。

八、公务员录用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务员录用工作,保证新录用公务员的基本素质,根据公务员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级机关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

第三条

录用公务员,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采取考试与考察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第四条

录用公务员,必须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内,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

第五条

录用公务员,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发布招考公告; (二)报名与资格审查; (三)考试; (四)考察与体检; (五)公示、审批或备案。 必要时,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对上述程序进行调整。 录用特殊职位的公务员,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简化程序。

第六条

民族自治地方录用公务员时,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对少数民族报考者予以适当照顾。具体办法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确定。

第七条

公务员主管部门和招录机关应当采取措施,便利公民报考。

第八条

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务员录用的综合管理工作。具体包括: (一)拟定公务员录用法规; (二)制定公务员录用的规章、政策; (三)指导和监督地方各级机关公务员的录用工作。 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公务员的录用。

第九条

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公务员录用的综合管理工作。具体包括: (一)贯彻国家有关公务员录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根据公务员法和本规定,制定本辖区内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 (三)负责组织本辖区内各级机关公务员的录用; (四)指导和监督设区的市级以下各级机关公务员录用工作; (五)承办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委托的公务员录用有关工作。 必要时,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授权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本辖区内公务员的录用。

第十条

设区的市级以下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规定,负责本辖区内公务员录用的有关工作。

第十一条

招录机关按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要求,承担本机关公务员录用的有关工作。

第十二条

招录机关根据职位空缺情况和职位要求,提出招考的职位、名额和报考资格条件,拟定录用计划。

第十三条

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的录用计划,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审定。 省级机关及其直属机构的录用计划,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定。设区的市级以下机关录用计划的申报程序和审批权限,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

第十四条

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制定招考工作方案。 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经授权组织本辖区公务员录用时,其招考工作方案应当报经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第十五条

公务员主管部门依据招考工作方案,制定招考公告,面向社会发布。招考公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招录机关、招考职位、名额和报考资格条件; (二)报名方式方法、时间和地点; (三)报考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 (四)考试科目、时间和地点; (五)其他须知事项。

第十六条

报考公务员,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年龄为十八周岁以上,三十五周岁以下; (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 (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六)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七)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八)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前款第(二)、(七)项所列条件,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调整。 公务员主管部门和招录机关不得设置与职位要求无关的报考资格条件。

第十七条

下列人员不得报考公务员: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开除公职的; (三)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八条

报考者不得报考与招录机关公务员有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所列情形的职位。

第十九条

报考者应当向招录机关提交报考申请材料,报考者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真实、准确。 招录机关根据报考资格条件对报考申请进行审查,在规定时间内确认报考者是否具有报考资格。

第二十条

公务员录用考试采取笔试和面试的方式进行,考试内容根据公务员应当具备的基本能力和不同职位类别分别设置。

第二十一条

笔试包括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公共科目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确定。专业科目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根据需要设置。

第二十二条

笔试结束后,招录机关按照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的规定,根据笔试成绩由高到低确定面试人选。 面试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也可以委托招录机关或授权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面试的内容和方法,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 面试应当组成面试考官小组。面试考官小组由具有面试考官资格的人员组成。面试考官资格的认定与管理,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

第二十三条

录用特殊职位的公务员,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其他测评办法。

第二十四条

招录机关按照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的规定,根据报考者的考试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确定考察人选,并对其进行报考资格复审和考察。

第二十五条

报考资格复审主要核实报考者是否符合规定的报考资格条件,确认其报名时提交的信息和材料是否真实、准确。

第二十六条

考察内容主要包括报考者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学习和工作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方面的情况。 考察应当组成考察组,考察组由两人以上组成。考察组应当广泛听取意见,做到全面、客观、公正,并据实写出考察材料。

第二十七条

体检工作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招录机关实施。 体检的项目和标准依照国家统一规定执行。 体检应当在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体检完毕,主检医生应当审核体检结果并签名,医疗机构加盖公章。 招录机关或者报考者对体检结果有疑问的,可以按照规定提出复检。必要时,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要求体检对象复检。

九、广东省公务员管理办法?

各地级以上市党委组织部、政府人事局,省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广东省公务员考核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提高认识,加强公务员考核工作的领导

公务员考核是公务员管理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是公务员职务任免、升降、奖惩、培训、交流、辞退和工资福利等的重要依据。各地、各部门要从贯彻落实公务员法的高度,提高对公务员考核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加强对考核工作的领导。

二、坚持标准,严格考核

要严格按本办法开展公务员考核工作,确保考核结果客观、公正。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的原则,全面考核公务员的德、能、勤、绩、廉,把工作实绩作为评价公务员的主要依据,重点考核工作实绩。严格按照规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考核公务员,防止考核流于形式、走过场。年度考核登记表要存入公务员个人档案。

三、注重考核结果的使用,发挥考核激励功能

公务员考核结果应作为调整公务员职务、级别、工资以及公务员奖励、培训、辞退的依据。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按规定给予嘉奖;2005年以来,连续三年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记三等功。嘉奖和记三等功按公务员奖励有关规定办理。对2007年年度考核优秀等次人员未兑现奖励的,应予补办。

四、加强考核管理,认真执行年度考核备案制度

各级机关要在每年2月底前完成上一年度的公务员年度考核工作,并于3月底前,将年度考核结果报送同级组织、人事部门备案。对不按规定程序实施考核、不执行年度考核备案制度的,不予兑现有关待遇。

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要加强公务员考核工作的监督指导,着力提高考核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水平。在实施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

中共广东省委组织部

广东省人事厅

2009年1月23日

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正确评价公务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规范公务员考核工作,促进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能,建设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员考核,是指对非领导成员公务员的考核。对领导成员的考核,由主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 公务员考核应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的原则,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按照规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

第二章 考核内容和标准

第四条 对公务员的考核,以公务员的职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全面考核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德,是指思想政治素质及个人品德、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等方面的表现。

能,是指履行职责的业务素质和能力。

勤,是指责任心、工作态度、工作作风等方面的表现。

绩,是指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率和所产生的效益。

廉,是指廉洁自律等方面的表现。

第五条 公务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定期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

平时考核重点考核公务员完成日常工作任务、阶段工作目标以及出勤情况,可以采取被考核人填写工作总结、专项工作总结、考勤等方式进行,由主管领导予以审核评价。

定期考核采取年度考核的方式,在每年12月至翌年2月进行。

第六条 年度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

第七条 确定为优秀等次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思想政治素质高;

(二)精通业务,工作能力强;

(三)工作责任心强,勤勉尽责,工作作风好;

(四)工作实绩突出;

(五)清正廉洁。

第八条 确定为称职等次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思想政治素质较高;

(二)熟悉业务,工作能力较强;

(三)工作责任心强,工作积极,工作作风较好;

(四)能够完成本职工作;

(五)廉洁自律。

第九条 公务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

(一)思想政治素质一般;

(二)履行职责的工作能力较弱;

(三)工作责任心一般,或工作作风方面存在明显不足;

(四)能基本完成本职工作,但完成工作的数量不足、质量和效率不高,或在工作中有较大失误;

(五)能基本做到廉洁自律,但某些方面存在不足。

第十条 公务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确定为不称职等次:

(一)思想政治素质较差;

(二)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不能适应工作要求;

(三)工作责任心或工作作风差;

(四)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因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

(五)当年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五个工作日,或累计超过十个工作日;

(六)存在不廉洁问题,且情形较为严重。

第十一条 各考核单位可以将考核内容和等次标准进行细分和量化,结合本单位特点,针对不同类型、不同层次的公务员制定具体的、便于操作的考核办法。

第十二条 公务员年度考核应严格坚持标准,实事求是。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人数,应当掌握在本机关参加年度考核的公务员总人数的百分之十五以内。

机关当年在综合性评比中被授予荣誉称号,或中央部委、省委省政府给予“先进集体”等荣誉称号的,该单位优秀等次的人数可控制在实际参加考核总人数的百分之二十以内。

优秀等次名额应根据实际情况在机关内各职务层次人员中合理分配。

第三章 考核程序

第十三条 公务员考核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进行,由本机关公务员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机关在年度考核时设立考核委员会,由本机关领导成员及从事公务员管理、纪检监察工作、其他有关部门的人员和公务员代表组成。

考核委员会主要职责是:制定考核工作计划;拟定考核的具体标准和方法;组织、指导、协调、监督本机关各部门的考核工作;审核主管领导对公务员提出的考核等次意见;受理本机关公务员对考核结果不服的复核申请。

考核委员会的具体事务由本机关公务员管理部门承担。

第十五条 年度考核的基本程序是:

(一)被考核公务员按照职位职责和有关要求进行年度总结,填写《公务员年度考核登记表》,并在一定范围内述职;

(二)主管领导在听取群众和公务员本人意见的基础上,根据平时考核情况和被考核公务员的个人总结,进行综合分析,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等次建议和改进提高的要求;

(三)对拟定为优秀等次的公务员在本机关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四)由本机关负责人或者考核委员会对主管领导提出的考核等次建议进行审核,确定考核等次;

(五)将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公务员,并由被考核公务员签署意见。

对担任机关内设机构领导职务公务员的考核,必要时可以在一定范围内进行民主测评。

第十六条 公务员对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不服的,可自接到考核结果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机关申请复核,复核期间,申请复核的公务员不得提出申诉;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规定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本机关的上一级主管机关提出申诉;也可以不经复核,自接到考核结果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直接提出申诉。对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申诉处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作出处理决定的上一级机关提出再申诉。

第十七条 各机关应当于翌年3月底前将本单位公务员年度考核总结(含基本称职、不称职等次人员情况说明)和优秀等次名册、《公务员年度考核结果备案呈报表》送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经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后,各机关应当将《公务员年度考核登记表》存入公务员本人档案,并及时按照考核结果兑现有关待遇。

第四章 考核结果的使用

第十八条 公务员年度考核的结果作为调整公务员职务、级别、工资以及公务员奖励、培训、辞退的依据。

第十九条 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符合晋升工资条件的,晋升工资;

(二)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且符合规定的其他任职资格条件的,具有晋升职务的资格;连续三年以上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晋升职务时优先考虑;

(三)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当年给予嘉奖;连续三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记三等功;

(四)享受年度考核奖金。

第二十条 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对其诫勉谈话,限期改进;

(二)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三)一年内不得晋升职务;

(四)不享受年度考核奖金。

第二十一条 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并按规定调整其工资;

(二)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三)不享受年度考核奖金;

(四)连续两年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予以辞退。

第二十二条 对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而又无职可降的公务员,应予降低一个以上级别;无级别可降的,应予降低一个以上级别工资档次;如果其职务、级别、工资档次均处于最低状况,则不再降低,但须给予严肃批评教育。

第二十三条 经确认属考核不实的,应重新确定考核等次,并及时更改有关待遇和奖励。

第二十四条 公务员主管部门和公务员所在机关应根据考核情况,有针对性地对公务员进行培训。

第五章 相关事宜

第二十五条 新录用的公务员在试用期内参加年度考核,不确定等次,只写评语,作为任职、定级的依据。

第二十六条 调任、转任的公务员,由其调任、转任的工作单位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其调任、转任前的有关情况,由原单位提供。

挂职锻炼或参加扶贫、农村基层组织建设等专项工作的公务员,时间半年以上的由挂职、扶贫或服务单位进行考核并提出确定等次的建议。考核材料及建议送派出单位,由派出单位研究确定考核等次,可不占派出单位优秀等次名额。不足半年的,由派出单位进行考核。

单位派出学习、培训的公务员,由派出单位进行考核,主要根据学习、培训表现确定等次。其学习、培训的相关情况,由所在学习、培训单位提供。

当年的军队转业干部,由接收安置单位根据工作表现和转业时的鉴定确定考核等次。

第二十七条 当年退休的公务员不参加当年的年度考核,除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期间的情形外,年度奖金按本人当年工资及当年实际工作月数计发。

第二十八条 病、事假累计超过考核年度半年的公务员,不进行考核。

第二十九条 公务员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参加年度考核,不写评语、不定等次。结案后,不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分的,按规定补定等次。

第三十条 受处分公务员的年度考核,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受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二)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期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在解除处分的当年及以后,其年度考核不受原处分影响。

第三十一条 公务员不进行考核或参加年度考核不定等次的,除新录用的公务员在试用期内的情形外,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工资的考核年限,不享受年度考核奖金。

第三十二条 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培训或在培训中考试、考核不合格的公务员,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年度考核的公务员,经教育后仍然拒绝参加的,直接确定其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等次。

第三十三条 对在考核过程中有徇私舞弊、打击报复、弄虚作假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对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的考核,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中共广东省委组织部、 广东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5年12月颁布的《广东省国家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暂行)》同时废止

十、泌尿系统感染影响公务员录用吗?

不会影响

不会影响到公务员体检的。单纯性的尿路感染治疗会比较快,一般3-7天也就是可以好的。对于公务员体检,主要是检查一下肝功能,同时看一下有没有一些遗传性疾病。至于公务员的体检标准,一般在体检之前就会发给,并不包含尿路感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