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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录用了还要报到证吗?

100 2024-04-04 18:44 admin

一、公务员录用了还要报到证吗?

不过考公务员不一定要报到证,原因是报到证只有计划内全日制大学生有,而自考、成考、函授、电大等这些计划外成人学历的学生没有,但计划外的五大生同样可以参加公务员考试,考上后由人事部门直接办理录用手续就可以了。

二、2021常州市新录用公务员报到证?

(1)报到证是毕业生到单位报到的证明。毕业生到工作单位就业时,须持报到证。用人单位凭报到证为毕业生办理手续。

(2)当地公安部门凭"就业报到证"为毕业生办理落户手续。

(3)学校相关部门依据报到证为毕业生办理档案投递、组织关系转移和户籍迁移等手续。

(4)报到证正页由毕业生到用人单位报到时交给用人单位,是毕业生参加工作时间的初始记载和凭证,上面的日期是工龄的开始年限,与退休年龄和养老保险交纳年数都有关。

(5)报到证是毕业生报考公务员必备资料。

(6)报到证是毕业生就业的证明,报到证中的姓名须与毕业生身份证中的姓名一致,单位的名称也必须准确。

三、考公务员需要报到证吗?

不需要。公务员考试是我国选拔人才的一条重要途径,有严格的程序,一般分为笔试和面试,特殊行业,比如公安岗位有体能测试,面试后还要有政审和体检,在报考阶段,只要满足岗位要求的学历学位和其他条件,就可以参加考试,不需要提供报到证。

四、公务员录用体检需要检测乙肝项目吗?

是的,公务员录用体检一般会检测乙肝项目,以确保公务员身体健康并且不会对工作和他人造成危害。具体包括乙肝表面抗原(HBsAg)、乙肝表面抗体(HBsAb)等乙肝相关指标。如果被查出患有乙肝等疾病,可能会影响公务员的录用或工作。因此,建议考生提前进行相关检测,并根据检测结果采取科学的防治措施。

五、报考公务员是否需要报到证?

1、报考公务员和事业单位的时候,报到证是应届毕业生才需要用到的。

2、如果你已经毕业几年了,你的档案就是在人才市场的,所以仍然是可以报考公务员和事业单位的,而此时是不需要报到证。作为往届生,没有报到证的话是可以考公务员的,但是对于单位要求应届生的职位你是不能报考的。

3、报到证只是全日制应届毕业生身份的一个证明,有相应的有效期,作为应届生一般是需要报到证办理入编手续获得编制,像很多已经毕业了多年的往届生没必要也不可能有报到证,如果考上了是直接从档案所在地调档。

六、公务员录用体检需要多久拿通知?

刚刚体检结束的话,大概有一周时间将要对体检合格人员进行公示,同时对于体检不合格人员或者部分有特殊情况的女同志将给予第二次体检等等,如果两次体检不合格者,将组织相关递补人员的体检工作等,这大概需要接近两周时间。

接下来,就是进行的是拟录用人员的组织考察(俗称政审),这项工作一般是人社局牵头,各用人单位自行组织考察小组,赴各拟录用人员所在地进行考察,虽然是同时开展,但是涉及到有的单位录用的人员较多,故此项工作至少要开展为期近一个月,全部考察完毕,将向组织部和人社局汇总。

最后就是拟录用人员的公示,为期七天,公示期间无异议的话,组织部人社局将下文录用人员,随后才报道上班,前前后后至少需要两个月的时间,但是这段时间是个难得的休息放松的时期,因为入职后也许没有这么长时间的休息时间了,祝你好运~

七、公务员拟录用后还会出录用公告吗?

不会。

公务员考试拟录用人员名单大多是公示7天,一般来说公示完7-15天左右会收到录用通知。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拟录用人员,办理审批录用手续。对反映有影响录用问题并查有实据的,不予录用;对反映的问题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录用,待查清后再决定是否录用。被录用人员无正当理由逾期(自接到录用通知20日内)不报到的,取消录用资格。取消后空缺的职位不再递补。

1、拟录用公示结束后,人事部门会在官方网站上正式发录用通知,通知发布后,组织新人的培训,培训结束各个单位才会陆续通知录用人员报到入职。

2、如果单位十分缺人,会在没有正式录用文件的情况下先让你到单位进行环境和业务的熟悉,等到正式录用文件下来后在进行工资待遇的界定审核。

3、公示期满后没有异议的拟录用人员,可以直接办理审批录用的手续。如果有反应对录用有影响的问题的,招考单位查出实据的,会取消录用;如果对该问题短时间难以查清的,会暂缓录用,等问题查清后再决定是否录用。如果录用人员无故逾期20天不报道的,也会取消录用资格。

八、色盲影响公务员录用吗?

不影响。

色盲考公务员是可以通过的,除非是特殊的岗位会对色盲有要求,一般来说考公务员只会对视力有要求,色盲并不会受到太大的影响。

在公务员体检的时候,会检查色盲的情况,但是对于色盲并没有特别要求。对于一般岗位来说,色盲色弱并没有影响,完全可以通过体检。不过在一些特殊的岗位中,在公务员体检标准中,对公安机关,监狱,法院,检察院,检验检疫等部门会有特殊标准,要求身体条件需要满足特殊岗位要求。其中,明确规定了色盲不符合要求,部分职位色弱不合格。

九、公务员录用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务员录用工作,保证新录用公务员的基本素质,根据公务员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级机关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

第三条

录用公务员,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采取考试与考察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第四条

录用公务员,必须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内,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

第五条

录用公务员,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发布招考公告; (二)报名与资格审查; (三)考试; (四)考察与体检; (五)公示、审批或备案。 必要时,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对上述程序进行调整。 录用特殊职位的公务员,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简化程序。

第六条

民族自治地方录用公务员时,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对少数民族报考者予以适当照顾。具体办法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确定。

第七条

公务员主管部门和招录机关应当采取措施,便利公民报考。

第八条

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务员录用的综合管理工作。具体包括: (一)拟定公务员录用法规; (二)制定公务员录用的规章、政策; (三)指导和监督地方各级机关公务员的录用工作。 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公务员的录用。

第九条

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公务员录用的综合管理工作。具体包括: (一)贯彻国家有关公务员录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根据公务员法和本规定,制定本辖区内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 (三)负责组织本辖区内各级机关公务员的录用; (四)指导和监督设区的市级以下各级机关公务员录用工作; (五)承办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委托的公务员录用有关工作。 必要时,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授权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本辖区内公务员的录用。

第十条

设区的市级以下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规定,负责本辖区内公务员录用的有关工作。

第十一条

招录机关按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要求,承担本机关公务员录用的有关工作。

第十二条

招录机关根据职位空缺情况和职位要求,提出招考的职位、名额和报考资格条件,拟定录用计划。

第十三条

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的录用计划,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审定。 省级机关及其直属机构的录用计划,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定。设区的市级以下机关录用计划的申报程序和审批权限,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

第十四条

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制定招考工作方案。 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经授权组织本辖区公务员录用时,其招考工作方案应当报经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第十五条

公务员主管部门依据招考工作方案,制定招考公告,面向社会发布。招考公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招录机关、招考职位、名额和报考资格条件; (二)报名方式方法、时间和地点; (三)报考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 (四)考试科目、时间和地点; (五)其他须知事项。

第十六条

报考公务员,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年龄为十八周岁以上,三十五周岁以下; (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 (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六)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七)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八)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前款第(二)、(七)项所列条件,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调整。 公务员主管部门和招录机关不得设置与职位要求无关的报考资格条件。

第十七条

下列人员不得报考公务员: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开除公职的; (三)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八条

报考者不得报考与招录机关公务员有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所列情形的职位。

第十九条

报考者应当向招录机关提交报考申请材料,报考者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真实、准确。 招录机关根据报考资格条件对报考申请进行审查,在规定时间内确认报考者是否具有报考资格。

第二十条

公务员录用考试采取笔试和面试的方式进行,考试内容根据公务员应当具备的基本能力和不同职位类别分别设置。

第二十一条

笔试包括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公共科目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确定。专业科目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根据需要设置。

第二十二条

笔试结束后,招录机关按照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的规定,根据笔试成绩由高到低确定面试人选。 面试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也可以委托招录机关或授权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面试的内容和方法,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 面试应当组成面试考官小组。面试考官小组由具有面试考官资格的人员组成。面试考官资格的认定与管理,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

第二十三条

录用特殊职位的公务员,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其他测评办法。

第二十四条

招录机关按照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的规定,根据报考者的考试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确定考察人选,并对其进行报考资格复审和考察。

第二十五条

报考资格复审主要核实报考者是否符合规定的报考资格条件,确认其报名时提交的信息和材料是否真实、准确。

第二十六条

考察内容主要包括报考者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学习和工作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方面的情况。 考察应当组成考察组,考察组由两人以上组成。考察组应当广泛听取意见,做到全面、客观、公正,并据实写出考察材料。

第二十七条

体检工作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招录机关实施。 体检的项目和标准依照国家统一规定执行。 体检应当在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体检完毕,主检医生应当审核体检结果并签名,医疗机构加盖公章。 招录机关或者报考者对体检结果有疑问的,可以按照规定提出复检。必要时,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要求体检对象复检。

十、新录用公务员取消录用的时间有规定吗?

新录用公务员取消录用的时间,从作出取消录用决定之日起计算。招录机关应当在作出取消录用决定之日起的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将取消录用决定通知被取消录用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