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务员转警条件和程序?
回答如下:公务员转警条件:
1. 年龄要求:男性年龄不超过32周岁,女性年龄不超过35周岁;
2. 学历要求:本科及以上学历;
3. 具有良好的身体条件和体能水平;
4. 具有良好的品行、素质和职业道德;
5. 具有一定的社会调查和研判能力、法律知识和语言表达能力。
公务员转警程序:
1. 提交申请:公务员需要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单位提出转岗申请,经过单位审核同意后,将申请材料提交至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将对申请人进行初审;
2. 笔试面试:通过初审后,申请人需要参加公安机关的笔试和面试,笔试和面试包括法律基础知识、综合素质、体能测试等科目;
3. 综合考核:通过笔试和面试后,申请人需要参加公安机关的综合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心理测试、背景调查、体检等;
4. 报批上级:经过综合考核后,公安机关将向上级公安机关报批,上级公安机关审核后,可以批准申请人转岗;
5. 岗前培训:批准转岗后,申请人需要参加公安机关的岗前培训,学习公安机关的基本知识和业务技能;
6. 上岗工作:完成岗前培训后,申请人可以正式上岗工作。
二、普通的公务员能转警么?
普通公务员不能调到公安局当警察,因为录用人民警察,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公开考试,严格考核,择优选用。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第二十七条,录用人民警察,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公开考试,严格考核,择优选用。
三、一般公务员可以转警吗?
可以。
第一,参加公安机关公开遴选。
根据规定,很多地方公安机关会面向普通公务员遴选人民警察。有些小伙伴或许会问,参照管理单位工作人员可以参加公安机关遴选吗?答案也是肯定的。
比如青海省面向普通公务员和参公人员的遴选公告:
要参加以上遴选考试,一般会有比较严格的年龄要求,比如要求一级科员必须在30岁以下,科级在35周岁以下。
当然,除此之外,还会进行体能测试、体检和政审程序,然后办理转任审批手续。
第二,法院和检察院的工作人员转任司法警察。
如果你不在检察院和法院工作,最好就需要先通过调动、遴选等方式进入两院,然后才有机会申请转任司法警察。
四、协警转民警要不要考公务员?
协警转民警要考公务员。
新录警察必须参加全省的统一新招录公务员考试。也就是要想成为警察,必须参加公考,但是协警考上以后以前的工龄只要有合同就可以计算在内,评职调级都可以套。
协警的定位是“辅助”警力,属于专业的群防群治队伍,不具有行政执法权。在机构性质上,虽然协警队伍属于财政补助性事业单位,但它不是一级授权联防队。协警必须在在编民警的带领下开展各项工作。
五、辅警转协警的条件?
一、达到考察期考察标准
考察期,通俗一点可以理解为试用期,也就是说辅警在试用期间,表现很好,而且没有违法乱纪的行为,而且很好的完成了试用期期间所有的工作。这就是考察警务人员最根本的标准。比如,在新疆的地方性公安局,只要辅警人员考察期满,满足考察的标准,那么就可以转为事业编制。
二、立功表现
作为警务人员,每个人心中都有一个梦想,那就是英雄的角色,多立功!根据《北京市公安局辅警奖励实施办法》有关规定:
1、辅警人员获得辅警个人二等功的”,符合单位文职类工作录用条件的,就可转为文职。
2、辅警人员获得“辅警个人一等功”的人,若符合公务员录用条件,经北京市人社局批准后,这直接转为正式在编警察。
这些确实是辅警人员的一个很大的福利,但是需要付出很多的汗水和努力。
三、属于政府专职消防队伍
政府专职消防队,是由政府部门拨款,消防部分在社会上通过招聘并通过录用的,专门从事消防工作的人员,但是,他们并不属于消防,而是辅警编制。
四:条件是大专学历,正式的招警考试要求学生是本科学历,即使是辅警转正也需要大专学历,因此学生需要好好学习,早日拿到大学的毕业证。
五:条件是工作时长,很多工作单位或者企业在招聘的时候都会看员工的能力和工作经验,警察这个行业也不例外,如果辅警想转成正式编制,最起码需要3年的工作经验,部分岗位甚至要5年的工作经验。
六:条件是工作考核过关,辅警有特大立功表现就有机会转正,可是特大理工表现很难得到,数量也有限,因此这个条件相对来说是比较难的。
六、协警能转辅警吗?
协警和辅警都是都是不在编的正式编制,属于临时性质,协警转辅警却能相互转,辅警是根据社会治安形势发展和公安工作实际需要,为弥补地方警力不足而向社会 公开招聘、签订劳动合同,相关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的非人民警察身份的工作人员。协警:比较常见的有交通协管员、治安协管员、城管协管员等,不 在正式编制,属于临时性质的。有的协助行政管理部门,做一些 基层工作,如社区协管员;有的协助做一些党群工作,如工会协 管员、妇联协管员。
七、转警需要什么要求还有转警的程序?
根据《人民警察法》和《公务员法》的相关政策和规定,公安机关招录的人民警察必须通过公务员考试,必须通过法定程序,并要求是大专以上学历。而协警的定位是“辅助”警力,是地方政府为解决警力不足的问题,通过地方政策招录的联防队员,本身不具有行政执法权,在在编民警的带领下开展各项工作。 尽管协警在开展公安工作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不能在工作中晋升为正式警察,可以通过统一招录考试成为一名真正的人民警察。
八、协警转辅警需要什么条件?
一)参加过渡的人员范围 使用市政府核准的300名协警指标招聘的协警,交警支队协警,各城区政府或政法(综治)部门出资招聘交辖区公安机关使用的治安巡防员。
根据公安机关辅警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公安机关招聘从事膳食、保洁、保卫等工作的后勤服务人员,社会志愿者以及其他群防群治性质的社会治安辅助力量不纳入辅警管理范围,因此,不纳入此次过渡范围。
(二)聘用岗位 在此次过渡中,协警原则上只能报考当前聘用的岗位,不得改报其他岗位,不允许跨单位报考。
(三)过渡人员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品行端正,热爱公安工作;
3.年满18周岁以上;
4.具备履行岗位职责的工作能力,其中文职辅警还应当具备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专业资质和专门技能;
5.身体健康,心理素质好;
6.公安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参加改革过渡:
1.曾编造、散布有损国家声誉、反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信息的;
2.曾受过刑事处罚或触犯刑律被免于刑事处罚的,或涉嫌违法犯罪尚未查清的;
3.本人配偶、直系血亲以及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有被判处死刑或者正在服刑,或者参加非法组织、邪教组织,或者在境内外从事其他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
4.曾因吸毒、嫖娼、赌博等受到治安处罚,或因其它违法行为曾被行政拘留的;
5.曾因违规违纪被开除公职或者辞退解聘的;
6.有较为严重个人不良信用记录的;
7.隐瞒严重疾病史或吸毒史的;
8.曾被开除党、团籍的,或近三年曾受过纪律处分的;
9.其他不适合从事警务辅助工作的情形。
四、招聘程序及时间安排
(一)公布过渡方案
市局公布过渡方案后,局属各单位应采取适当方式,迅速进行动员部署,组织协警认真学习实施方案,明确应聘的资格条件及有关要求等。
(二)报名和资格审查
报名采取个人自愿、现场报名的方式。有意愿参加本次过渡的协警,本人如实填写《桂林市公安局协警过渡辅警报名登记表》(见附表)经所在单位初审后,报市局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资格审查合格人员予以公布。
资格审查贯穿整个招聘过程,报名时所填报、提交材料必须真实、准确。如有提供虚假报考材料的,一经查实,即取消报考和聘用资格。
九、陕西省辅警管理条例?
西安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保障警务辅助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确保依法合理使用辅助性力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6〕15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陕政办发〔2016〕10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警务辅助人员,是指根据社会治安形势发展和公安工作实际需要,由政府出资保障,面向社会招聘或者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等方式招聘使用,为公安机关日常运转和警务活动提供辅助支持的非人民警察身份人员。
第三条 全市公安机关各类警务辅助人员统称“辅警”。按照职责分工,辅警分为文职辅警和勤务辅警。
文职辅警负责协助公安机关非执法岗位人民警察从事行政管理、技术支持、警务保障等工作;勤务辅警负责协助公安机关执法岗位人民警察开展执法执勤和其他勤务活动。
公安机关聘用的门卫、保洁等后勤服务人员,各级群防群治组织聘用的治安防范人员等,不属于警务辅助人员。
第四条 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全市各级人民政府担负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的主体责任,应该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强化监督检查,落实保障措施。
公安机关主要负责警务辅助人员的招聘、管理和使用工作,民政部门主要负责警务辅助人员烈士评定及烈属抚恤工作,财政部门主要负责警务辅助人员经费保障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主要负责指导警务辅助人员招聘、薪酬确定和落实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障工作。
公号辅警协警大联盟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共同做好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
第五条 根据我市社会治安状况、警力编制配置及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科学配置、合理控制并动态调整全市警务辅助人员规模。总的用人额度原则上不超过全市公安机关授衔民警数量,由市公安局严格控制全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总量,动态调整、合理增长。
各分、县局警务辅助人员用人额度,由各分、县局根据实际需要,征求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意见后,由市公安局报市编办审核。审核通过后,报省公安厅、省编办审批。
第二章 职责、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文职辅警在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管理、指挥和监督下,按照岗位职责要求,可以从事下列非执法岗位的相关辅助工作:
(一)协助开展文书助理、档案管理、接线查询、窗口服务、证件办理、信息采集与录入等行政管理工作;
(二)协助开展心理咨询、医疗、翻译、计算机网络维护、数据分析、软件研发、安全监测、通讯保障、资金分析、非涉密财务管理、实验室分析、现场勘查、检验鉴定等技术支持工作;
(三)协助开展警用装备保管和维护保养等警务保障工作;
(四)其他可以由文职辅警从事的工作。
第七条 勤务辅警在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管理、指挥和监督下,按照岗位职责要求,可以从事下列执法岗位的相关辅助工作:
(一)协助预防、制止违法犯罪活动;
(二)协助开展治安巡逻、治安检查以及对人员聚集场所进行安全检查;
(三)协助盘查、堵控、监控、看管违法犯罪嫌疑人;
(四)协助维护案(事)件现场秩序,保护案(事)件现场,抢救受伤人员;
(五)协助疏导交通,劝阻、纠正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采集道路交通违法信息;
(六)协助开展戒毒人员日常管理、检查易制毒化学品企业、公开查缉毒品;
(七)协助开展公安监管场所的管理勤务;
(八)协助开展出入境管理服务、边防检查;
(九)协助开展社会治安防范、道路交通安全、禁毒等宣传教育;
(十)执行公安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布置的其他警务辅助工作。
第八条 警务辅助人员不得从事下列工作:
(一)国内安全保卫、技术侦察、反邪教、反恐怖等工作;
(二)办理涉及国家秘密、警务秘密的事项;
(三)案件调查取证、出具鉴定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四)执行刑事强制措施;
(五)做出行政处理决定;
(六)审核案件;
(七)保管武器、警械;
(八)单独执法或者以个人名义执法;
(九)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由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从事的工作。
第九条 警务辅助人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获得履行职责必要的工作条件;
(二)依法获得工作报酬,享受社会保险、医疗等福利待遇;
(三)参加政治理论学习和业务知识培训;
(四)对侵犯自身权益的行为依法提出申诉和控告;
(五)依法要求解除劳动合同;
(六)受表彰奖励的权利;
(七)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警务辅助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三)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努力提高工作效率;
(四)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接受监督;
(五)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服从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管理,执行公安机关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
(六)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七)恪守职业道德、模范遵守社会公德,尊重民族风俗习惯;
(八)遵守公安机关工作纪律和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制度规范;
(九)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 警务辅助人员协助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受法律保护,其履行职责行为的后果由所在公安机关承担。
第三章 人员招聘
第十二条 警务辅助人员的招聘计划由各级公安机关在核定的用人额度内提出,经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各分、县局的警务辅助人员招聘计划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市公安局备案。
第十三条 警务辅助人员的招聘工作由市公安局和各分、县局在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指导下,分别组织实施。招聘工作结束后30日内,由市公安局报省公安厅备案。
公安机关各警种、部门和基层所队不得擅自组织警务辅助人员招聘工作。
第十四条 警务辅助人员招聘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统一招聘标准、统一招聘程序和条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招聘应当进行笔试、面试、体能测试、体检和政审等程序。
第十五条 警务辅助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年满十八周岁;
(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四)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品行,组织纪律观念较强,服从组织分配;
(五)具有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心理和身体素质;
(六)公安机关规定的招聘岗位需要的其他条件。
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聘公安烈士和因公牺牲公安民警的配偶子女、在职公安民警配偶子女、退役士兵、见义勇为积极分子和先进个人、公安类(警察类)或者政法类院校毕业生,以及具有岗位所需要专业资质和专门技能的人员。
第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招聘为警务辅助人员:
(一)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涉嫌违法犯罪尚未查清的;
(二)曾被行政拘留、收容教养、收容教育的;
(三)具有吸毒史的;
(四)有较为严重的个人不良信用记录的;
(五)因违纪违规被开除、辞退、解聘的;
(六)其他不适合从事警务辅助工作的情形。
第十七条 文职辅警及专业性较强的勤务辅警岗位,应当具备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专业资质或者专门技能。
第十八条 招聘警务辅助人员应加大专业技术人才的招聘比例,优化人员结构。
对专业技术较强的特定岗位,经市级公安机关同意,可适当调整招聘条件、简化有关程序或采取其他测评方法。
第十九条 警务辅助人员的招聘费用参照《关于录用机关工作人员和国家公务员收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价费调发〔2001〕89号)有关费用标准,由同级财政部门按照警务辅助人员招聘工作实际报名人数划拨费用。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二十条 警务辅助人员管理遵循“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管理责任,建立健全管理制度。
市公安局负责对全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市公安局各部门和各分、县局的政工部门负责本单位警务辅助人员的管理监督,具体使用警务辅助人员的警种、部门和基层所队负责警务辅助人员的日常管理。
第二十一条 根据警务辅助人员的身份性质和岗位要求,实行层级管理,建立层级考核晋升机制。
第二十二条 市公安局各部门和各分、县局的政工部门应当规范本单位警务辅助人员岗位职责,按岗位要求科学合理配置警务辅助人员。
第二十三条 警务辅助人员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期限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确定。
第二十四条 在统一招录人民警察时,对特别优秀的警务辅助人员予以适当照顾。
第二十五条 根据不同岗位要求,市公安局各部门和各分、县局应当对警务辅助人员进行分级分类培训,主要进行岗前培训和定期培训。其中岗前培训时间不少于半个月,培训合格的,方可安排其履行相应岗位职责。
第二十六条 警务辅助人员由市公安局配发统一的工作证件,按照规定统一着装,持证上岗。工作证件、服装式样和标识按照公安部统一规定执行。
公号辅警协警大联盟警务辅助人员离职时应当履行交接手续。公安机关应当收回所配发的工作证件、服装、标识以及装备。
第二十七条 根据工作需要,警务辅助人员可以配备必要的执勤及安全防护装备,但不得配备或者使用武器。
第二十八条 市公安局各部门和各分、县局应当建立警务辅助人员的人事、工作等管理信息档案,并报市公安局备案。
第二十九条 警务辅助人员的党员、团员参加所在用人单位党组织、团组织活动。
第五章 待遇保障
第三十条 警务辅助人员经费保障列入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经费保障标准由各级公安机关会同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统筹确定。
第三十一条 警务辅助人员的薪酬标准要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物价上涨、最低工资标准上调等因素,建立增长机制。在高危险岗位工作的,其薪酬标准要与所从事的工作相适应。
第三十二条 各级公安机关要依法为警务辅助人员办理各项社会保险并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
有条件的可以根据岗位的危险性和特殊性,为警务辅助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三十三条 警务辅助人员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被评定为烈士的,烈士遗属享受《烈士褒扬条例》规定的待遇。
第六章 考核和奖惩
第三十四条 市公安局各部门和各分、县局应当建立警务辅助人员考评考核制度,对本单位警务辅助人员的工作绩效、遵章守纪、教育培训等情况进行考核。考核应坚持严格、科学的原则,客观、全面、公平、合理地确定岗位目标。
第三十五条 考核标准以警务辅助人员的岗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主要考核警务辅助人员的工作实绩。市公安局各部门和各分、县局应结合本单位实际,细化考核标准,并做好考核记录,形成台账。
第三十六条 考核分试用期考核和年度考核。试用期考核合格的,从执行正式薪酬的当月起参加年度考核。考核结果的运用:
(一)试用期考核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等次,作为是否正式录用的依据;试用期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予录用。
(二)年度考核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作为警务辅助人员层级晋升、续聘、解聘、表彰奖励及问责惩处的依据。
第三十七条 年度考核优秀等次的人数,一般应掌握在本单位警务辅助人员总数的10%—15%。
第三十八条 市公安局各部门和各分、县局应当建立警务辅助人员表彰奖励管理制度,对在本职岗位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突出贡献的警务辅助人员给予表彰奖励。表彰奖励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并重,注重选树典型。
警务辅助人员奖励经费标准,由各级公安机关会同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依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政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
第三十九条 对警务辅助人员给予表彰奖励,由市公安局各部门和各分、县局审批,报市公安局备案。
第四十条 警务辅助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警务辅助人员违反公安机关规章制度或工作纪律,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处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二条 警务辅助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一)严重失职,营私舞弊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严重违反公安机关规章制度的;
(三)多次违反工作纪律或不履行工作职责的;
(四)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五)身心状况不适合继续从事警务辅助工作的;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工作规定的。
第四十三条 对警务辅助人员的纪律处分,由市公安局各部门和各分、县局决定,决定作出前应当听取警务辅助人员的陈述和申辩,纪律处分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警务辅助人员对纪律处分决定不服的有权向市公安局申诉。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应当逐级落实管理责任,对违规招聘使用警务辅助人员以及因管理不到位、责任不落实造成警务辅助人员队伍管理混乱、发生严重问题的,严格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四十五条 各级公安机关要加强现有警务辅助人员的清理整顿和规范管理。对现有警务辅助人员进行全面排查,摸清底数、区别情况,积极稳妥、分类处理。对不符合条件的,要坚决予以淘汰;对符合条件的,依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和条件,通过严格考核、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等方式,规范招聘和管理使用。
第四十六条 公安机关与警务辅助人员发生人事(劳动)争议,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处理。双方先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
第四十七条 市公安局各部门和各分、县局可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制定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实施细则及相应配套制度。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1日。
十、协警算不算公务员?
不是的。公务员是参加国家的考试取得的编制,而协警是合同制,不在编制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