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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问责条例?

147 2024-07-02 16:08 admin

一、党内问责条例?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是为了推进全面从严治党、解决没有人负责的问题而制定的,面向各级党组织和各级领导干部。追责对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力、管党治党主体责任缺失、监督责任缺位、给党的事业造成严重损害、“四风”和腐败问题多发频发、选人用人失察、任用干部连续出现问题、巡视整改不落实等问题的条例,以问责倒逼责任落实,推动管党治党从宽松软走向严紧硬。

二、监督执纪问责条例?

根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等规定和要求,结合我院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监督执纪问责主体

监督执纪问责由中共河南建筑职业技术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纪检监察室(以下简称纪委、监察室)根据职责权限履行。

二、问责对象

(一)院领导班子成员。

(二)院行政机关各处室领导班子及成员、其他工作人员。

(三)院各系部党政领导班子及成员、其他工作人员。

(四)各党总支、支部及全体党员。

(五)院属三产部门领导班子及成员。

三、问责原则

(一)坚持实事求是、依规以纪、权责一致、失责必问、问责必严、教惩结合、依靠群众、分级负责、层层落实、依法有序的原则开展工作。

(二)坚持事前、事中、事后监督有机结合,突出权力运行的重点环节,切实提高监督执纪的全面性、针对性和实效性。

(三)按照“加强监督执纪是本职、疏于监督执纪是失职、不善于监督执纪是不称职”的工作要求,坚持原则,秉公执纪,实事求是,恪尽职守。

四、问责重点

(一)对贯彻落实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情况、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情况进行监督执纪。

(二)对院党委、院行政重要决策部署的落实情况、对上级部门部署的重点工作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执纪。

(三)对财经纪律,特别财政预算执行情况、“三公”经费、公务用品采购、专项资金使用、项目建设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执纪。

(四)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和作风建设进行监督执纪。

(五)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人员选用聘用情况进行监督执纪。

(六)对学生奖助贷、评优评先等情况进行监督执纪。

(七)对党务、政务、事务公开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执纪。

(八)对教职工职称评聘、评先评优、年度考核等情况进行监督执纪。

(九)对党组织的组织发展、党员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执纪。

(十)对学院工程、物资等招标采购情况进行监督执纪。

(十一)对领导干部履行职责和行使行政权力进行监督执纪。

(十二)对党员干部遵守党纪政纪,特别是政治纪律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执纪。

(十三)对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进行监督执纪。

(十四)其他需要监督执纪的内容。

三、安全生产问责条例?

办法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人民政府行政问责制暂行办法〉的通知》(长政发〔2003〕3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是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调整的生产经营活动。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生产经营单位,各区、县(市)及乡镇政府、街道和办事处,市及市以下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上述单位的工作人员(以下简称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安全生产行政问责(以下简称行政问责),是指安全生产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对所管辖范围的安全生产工作由于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以致影响、贻误安全生产工作,导致安全生产管理混乱或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和后果的行为,市和区、县(市)政府及安全生产委员会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采取行政问责的措施,实行责任追究的制度。

前款所称责任追究是指依照本办法,对责任单位给予黄牌警告、一票否决的行政问责。

第四条

 安全生产行政问责实行权责统一,有错必纠,过错与责任一致,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行政问责范围和方式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对责任单位予以一票否决:

(一)年度内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不合格的;

(二)区、县(市)政府所辖行政区域内,市直部门所属系统(行业)发生重大及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并负有监管责任的;或者对上级部门督办的事故隐患整改不力,或者非法生产导致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事故的(铁路、民航、事故除外,下同);

(三)街道、乡镇政府所辖行政区域内,区、县(市)直部门所属系统(行业)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并负有监管责任的;或者对上级部门督办的事故隐患整改不力,或者非法生产导致发生一般安全责任事故的;

(四)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发生一般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

(五)年度内被黄牌警告两次以上的;

(六)市政府认为其他需要予以一票否决的。

四、森林防火问责条例?

国家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国的森林防火工作。

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森林防火的监督和管理工作,承担国家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的日常工作。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森林防火工作。

第五条

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设立的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的森林防火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森林防火的监督和管理工作,承担本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的日常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森林防火工作。

第六条

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在其经营范围内承担森林防火责任。

第七条

森林防火工作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森林防火联防机制,确定联防区域,建立联防制度,实行信息共享,并加强监督检查。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森林防火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九条

国家支持森林防火科学研究,推广和应用先进的科学技术,提高森林防火科技水平。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组织经常性的森林防火宣传活动,普及森林防火知识,做好森林火灾预防工作。

第十一条

国家鼓励通过保险形式转移森林火灾风险,提高林业防灾减灾能力和灾后自我救助能力。

第十二条

对在森林防火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在扑救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由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当场给予表彰和奖励。

五、问责条例全文解读?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是为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规范和强化党的问责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的文件。经2016年6月28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通过。由中共中央于2019年9月4日修订发布。

六、迟到早退问责条例?

1、迟到打卡五分钟以内的,一月允许三次不扣款。三次以上部分按每次20元扣款。

2、上班迟到5-30分钟的扣款20元,30-60分钟的扣款40元。60分钟以上的按照半天旷工处理。超过四小时按照一天旷工处理。

3、早退以下班时间前提前1-30分钟下班者为早退,扣款30元。下班时间前提前30-60分钟。扣款50元。一小时以上计算旷工半天。 

4、上班不刷卡者,如正点上班确实证据显示忘记打卡者扣款30元,因迟到早退故意不打卡计半天旷工并处罚金50元。

5、签卡只适用于正常上班人员(如出差、忘记打卡和考勤机出现故障等);迟到、早退、旷工不列入此范围。 

6、员工因正常上班需要签卡的,必须到人事部申请,部门经理及主管签名确认后,方可签卡。

七、河南省扶贫问责条例?

第六条问责应当分清责任。党组织领导班子在职责范围内负有全面领导责任,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班子成员在职责范围内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和工作的班子成员在职责范围内承担重要领导责任。

对党组织问责的,应当同时对该党组织中负有责任的领导班子成员进行问责。

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应当坚持把自己摆进去、把职责摆进去、把工作摆进去,注重从自身找问题、查原因,勇于担当、敢于负责,不得向下级党组织和干部推卸责任。

八、问责条例与纪律处分条例的关系?

《问责条例》划分了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应当承担的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这与《党纪处分条例》中关于领导责任的规定是一致的。党委(党组)负有管党治党的主体责任,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班子成员在管党治党方面失职失责的,应当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和工作的其他班子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

九、警务问责条例是以什么为根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处分条例》制定的。

十、问责条例第八条?

第八条对党组织的问责,根据危害程度以及具体情况,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一)检查。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并切实整改。

(二)通报。责令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三)改组。对失职失责,严重违犯党的纪律、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应当予以改组。

对党的领导干部的问责,根据危害程度以及具体情况,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一)通报。进行严肃批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切实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二)诫勉。以谈话或者书面方式进行诫勉。

(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对失职失责、危害较重,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根据情况采取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措施。

(四)纪律处分。对失职失责、危害严重,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追究纪律责任。

上述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依据规定合并使用。问责方式有影响期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