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顶尖人才奖励资助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加快推进“三个中心,一个基地”建设,进一步完善我市培养引进顶尖人才工作机制,广泛吸引海内外高层次人才,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顶尖人才是指:
1、诺贝尔奖(物理、化学、生理或医学)、格拉芙奖、沃尔夫奖、泰勒奖、菲尔兹奖、维特勒森奖、拉斯克奖、图灵奖等国际性重要科学技术奖获得者;2、美国、日本、德国、法国、英国、意大利、加拿大、瑞士、瑞典、荷兰、韩国、俄罗斯、乌克兰、印度等国家世界级水平的科学家;
3、中国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
4、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含外籍院士)。
第三条 顶尖人才可以采取全职引进和柔性引进方式:
全职引进人才须与青岛市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具有法律效力的聘用(劳动)合同;在青岛市创办或参与创办具有国际一流技术水平、能够推动青岛产业转型升级的企业,为第一大股东且占股30%以上,每年累计在青岛市工作时间 不少于3个月。
柔性引进是指青岛市用人单位在不改变顶尖人才的国 籍、户籍、人事、档案、社会保险等关系的前提下,通过项目合作、技术指导、培训咨询等方式以契约方式与人才进行 合作。
其中,全职引进的外籍顶尖人才需持青岛市外国专家局发放的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和公安部门发放的工作居留许可等有关证件;柔性引进的外籍顶尖人才需持 《外国专家来华 邀请函》等有关证件。
第四条 青岛市行政辖区内注册的企事业单位,新培养 和新引进顶尖人才的奖励资助,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资金扶持
第五条 对青岛市新当选和全职引进的顶尖人才,每人奖励500万元,作为生活补贴直接发放给顶尖人才本人,主要用于改善工作、学习和生活条件等。
生活补贴资金按照20%、30%、50%的比例,在三年内逐年发放。
第六条 对青岛市新当选的顶尖人才培养单位,一次性拨付300万元奖励,主要用于人才培养、科技研发等事项。
第七条 对柔性引进的顶尖人才,每年按照用人单位实际给付的劳动报酬的一定比例给予其资助,单人最高资助额不超过200万元。具体资助标准为:
(一)劳动报酬10万元以下的,资助1万元;(二)劳动报酬在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按劳动报酬的15%资助;(三)劳动报酬在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按劳动报酬的20%资助;
(四)劳动报酬在50万元以上的,按劳动报酬的30%资助。
第八条 支持企事业单位设立顶尖人才工作站(院士工作站),推进高层次产学研深度合作。对符合条件的,按照院士(专家)工作站有关规定给予资助奖励。
第九条 顶尖人才及团队来青岛市开展创新工作或创办企业,创新创业项目具有世界一流水平、对青岛市产业发展有重大影响、能带来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经评审认定可给予最高1亿元资助。
创新创业项目资助资金由用人单位管理,主要用于开展自主科研选题、团队建设、研发平台建设、科研及生产设备等固定资产购置、项目的贷款贴息等创新创业项目投入。
第十条 发挥市政府投资引导基金引导作用,引导社会 资金支持顶尖人才来青创新创业。鼓励创业投资机构和产业投资基金投资顶尖人才创办企业及项目。鼓励、引导金融机构支持顶尖人才创新创业,支持信用担保机构提供贷款担保,支持知识产权质押贷款。
第十一条 对特别优秀的顶尖人才项目,奖励资助可实 行一事一议、一人一策。
第三章 服务保障
第十二条 新当选和全职引进的顶尖人才可选择500万元生活补贴(即本办法第五条规定),也可选择由市政府有关部门推荐的面积200平方米左右免租10年的住房。选择免租住房的,在青岛市全职工作满10年且贡献突出,可无偿获赠所租住房。
第十三条 新当选和全职引进的顶尖人才可享受优诊保健待遇。不愿享受保健待遇的,可通过支持其购买商业医疗保险等方式提供相应医疗保障。在青岛市三甲医院特需门诊为顶尖人才提供预约诊疗和外语服务。
第十四条 开设顶尖人才停居留特别通道,推行顶尖人才代转口岸签证服务。在人才集聚区域增设出入境服务站,为顶尖人才来青工作提供全面的出入境和居留便利服务。
第十五条 整合设置专门服务机构,落实高层次人才服务绿卡制度,顶尖人才持服务绿卡可在调入关系接转、本人及家属落户、配偶就业、子女入学、医疗社保、人才安居、居留和出入境证件申请、自用物品进境免税证明、创业扶持等方面,享受绿色通道服务。
第四章 职责分工和经费保障
第十六条 顶尖人才奖励资助工作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能具体落实。
(一)本办法第一条所指的国际性重要科学技术奖获得 者、世界级水平科学家的认定工作,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必要时可组织评委会评审认定。
(二)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给予顶尖人才和用人单位的奖励资助资金,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办理。
(三)顶尖人才生活补贴资金由用人单位按照人才归口管理情况分别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
(四)顶尖人才住房等相关工作由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负责。
(五)顶尖人才医疗保健待遇等相关工作由市卫生和计 划生育委员会负责。
(六)对院士工作站的资助工作由市科协负责;对其他顶尖人才工作站的资助工作,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负责。
(七)对顶尖人才及其团队的创新创业项目资助,由市科技局负责。
第十七条 对顶尖人才的奖励资助由用人单位通过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科技局网站进行申报,审核通过后,提供相关材料,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全年受理,按程序组织评审,确定奖励资助名单和奖励资助金额。
第十八条 对顶尖人才的奖励资助经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通过后,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程序予以奖励资助。
第十九条 顶尖人才奖励资助资金由市财政承担,从人 才发展专项经费列支。
顶尖人才及团队创新创业项目资助资金,由市、区(市)两级财政按照5∶5的比例承担。市财政承担的资金部 分从相应的专项资金中安排。
对顶尖人才、顶尖人才团队及创新创业项目现场实地考核、专家评审费用由市财政承担,从人才发展专项经费 列支。
第二十条 各相关单位要加强顶尖人才奖励资助资金的管理使用。对有欺诈行为,或截留、挪用奖励资助资金等情况的,一经查实,取消用人单位申请市政府各类人才资助资格,追缴奖励资助资金,并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青岛市此前出台的政策凡与本办法有重 复、交叉的,按照从新、从优、从高的原则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二、北京市选调生暂行办法?
(1)建立选调生工作汇报制度。选调生每季度向所在乡镇党委、 每半年向县委组织部做一次思想工作汇报。
(2)建立选调生谈话提醒制度。对因生活、家庭或婚姻等问 题思想情绪有波动的选调生,乡镇党委书记要及时谈话...
三、北京市促进留学人员暂行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留学人员,是指我国公派或自费出国留学一年以上并已于近期回国,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一)在国外取得硕士及以上学位或具有国外毕业研究生学历;
(二)出国前已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三)出国前已获得博士学位,出国进行博士后研究或进修。
第二条 促进留学人员来京创业和工作应遵循的原则:
(一)党管人才的原则。形成党委统一领导,组织部门牵头抓总,相关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工作格局。
(二)突出重点的原则。围绕建设“人文北京、科技北京、绿色北京”的需要,着力引进具有真才实学和发展潜力的优秀留学人员。
(三)市场配置的原则。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留学人员按照双向选择原则来京创业和工作。
(四)用人主体引进的原则。用人主体按需引进,并提供必要的事业平台和条件。
第三条 留学人员可通过北京海外学人中心接待服务窗口、北京海外学人网站、留学人员来京创业和工作咨询热线等渠道,咨询了解北京市创业和工作环境、相关政策、工作信息、岗位需求和生活信息。
市有关部门定期举办“海外人才发展论坛”、“人才技术交流和项目推介洽谈会”、“海外学人看北京”等活动,为留学人员实现人才、技术、项目、资本对接提供机会。
第四条 留学人员不受其出国前户籍所在地限制,凭用人单位证明或工商执照向北京海外学人中心申请,经市人力社保局审核后,领取《北京市(留学人员)工作居住证》。
第五条 留学人员来京创业和工作的主要方式:
(一)以技术入股或投资形式创办企业;
(二)创办、租赁各类经济实体和研究开发机构;
(三)进入国有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类型经济社会组织工作;
(四)开展学术交流、科研合作或承担科研项目;
(五)进入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从事博士后研究;
(六)进入社区公共服务等公益性机构工作;
(七)进入市、区县国家机关担任公务员职务。
第六条 留学人员来京创办企业,可凭护照直接注册登记,注册资本金可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标准执行。通过北京海外学人中心评审的,政府提供10万元企业开办费。申请市、区县政府设立的各类中小型企业创业引导资金的,优先给予支持;取得银行贷款的,政府给予部分或全部贴息支持。创办高新技术企业的,可享受本市的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
第七条 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企业孵化器、留学人员创业园、大学科技园、工业园等各类园区建立创业种子资金和信用担保资金,为留学人员提供创业资本支持和融资担保服务。
第八条 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境内外风险投资基金、民间资本等按照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设立留学人员风险投资基金,为留学人员创业提供资金支持。
第九条 留学人员来京创业和工作,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取得的收入,经有关部门认定,可免征营业税;创业取得的合法收入,依法纳税并经税务部门审核开具专用凭证后,可全部购买外汇携带或者汇出国(境)外。
第十条 留学人员来京创办企业,企业发展方向符合首都产业发展定位且近三年平均年纳税额达到100万元以上,需引进外埠技术研发和管理骨干的,在科研孵化、资金支持、人才引进等方面给予倾斜。
第十一条 鼓励市属高等院校及科研机构实验室向留学人员创办的企业开放。支持留学人员创办的企业自办或与高校、科研院所联合组建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通过国家或市级评审验收的,给予一次性资金支持,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 留学人员来京开发、生产高新技术项目和产品,可按有关规定申请市科委的相关科技资助,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
第十三条 留学人员来京进行科学研究,从事技术改造项目以及拥有专利、发明的研究项目和新产品、新技术开发的,用人单位为其提供实验场所、设备等必要条件,提供必要的经费资助,允许其在国内外选聘助手。留学人员从事科研活动可向市科委申请科技经费支持。
第十四条 受聘到本市科研、教学、卫生等事业单位或企业单位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留学人员,不受单位编制、职称指标的限制。留学人员在国外未取得专业技术职称的,由市人力社保局根据其在海外的经历和学识水平直接确定职称。
第十五条 依法保护留学人员的合法权益,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保护留学人员在京创业和工作的智力成果、合法收入及其他权益。
第十六条 本市企业、事业单位聘用留学人员,其报酬由聘用单位与本人协商,从优确定。企业单位聘用的,可根据情况自定工资标准;事业单位聘用的,可比照本单位同类人员从优确定,对有突出贡献的经批准可给予奖励。
第十七条 持外国护照的留学人员(含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凭《北京市(留学人员)工作居住证》等有关证明向公安机关申办两年有效的外国人居留许可或一年多次出入境签证(不超过护照有效期);短期来京不能按期离境的,可申请签证延期。如确因时间紧急或其他原因未在国外办妥入境签证的,可依据有关规定申办口岸签证。
第十八条 持中国护照来京创业和工作的留学人员,取得《北京市(留学人员)工作居住证》的,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或出国前具有高级职称的,经用人单位申请,市人力社保局办理调京手续,其配偶及18岁以下子女可依有关规定随迁。
第十九条 留学人员来京创业和工作,再次出国(境)工作、学习、考察或参加有关学术活动的,简化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条 来京创业和工作的留学人员,其子女入托及义务教育阶段入学,由居住地所在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安排并为其办理入学、转学手续,不收取政府规定以外的费用;参加研究生全国统一考试的, 本市高等院校可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第二十一条 鼓励有条件的医院与境内外保险公司开展商业医疗保险合作,方便留学人员在京就医。
第二十二条 留学人员可按本市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留学人员出国前、在国外期间和回国后的工龄,按国家有关规定可连续计算的应连续计算,与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第二十三条 来京创业和工作的留学人员,可申请按照优惠价格租住北京海外学人中心提供的短期周转性住所,也可由用人单位以合约形式提供住房。
第二十四条 留学人员自国外毕业之日起,在外停留不超过两年,且自毕业后首次入境之日起一年内,可向海关申请购买免税国产小轿车一辆。
第二十五条 为本市做出突出贡献的留学人员,符合评选条件者,可申报“首都杰出人才奖”和“北京市留学人员创业奖”等表彰奖项,获奖者可按规定优先推荐申报科技进步奖等奖项。
第二十六条 北京海外学人中心建立海外学人信息库和重点中学学生出国留学信息库,实现资源共享,为人才遴选提供支持。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根据事业发展需要,不断改善人才队伍结构,积极引进留学人员;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与引进的留学人员签订聘用(劳动)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提供工作条件和平台;应关心留学人员的思想和生活,积极协调解决其工作、生活中的具体问题。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施行过程中涉及的有关问题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协调解决。此前发布的《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鼓励留学人员来京创业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
四、全国保密工作系统表彰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表彰奖励在保密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人事部颁布的《国家公务员奖励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各级保密工作部门、保密工作机构及其专兼职工作人员的表彰奖励工作。
第三条 表彰奖励种类
(一)人事部、国家保密局授予“全国保密工作系统先进集体”荣誉称号;
(二)人事部、国家保密局授予“全国保密工作系统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
(三)中央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国家保密局表彰的“全国先进保密工作集体”;
(四)中央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国家保密局表彰的“全国先进保密工作者”。
第四条 评选范围
(一)由人事部、国家保密局授予荣誉称号的,在全国各级保密工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含副厅职级以上人员)中产生。
(二)由中央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国家保密局给予表彰的,在全国各级保密工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和各机关、单位的保密工作机构及其专兼职工作人员中产生。
第五条 先进集体条件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工作中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努力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作风建设扎实;
(二)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保密工作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能够按照中央保密委员会及上级部门的要求和部署,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创造性地开展工作,有较高的工作效率,工作成绩突出;
(三)领导有力,内部团结,在本地区、本部门有较好的声誉和整体形象;
(四)自上一次表彰工作以来,本部门、本单位未发生重大泄密事件,内部工作人员没有受到党纪、政纪处分。
由人事部、国家保密局授予荣誉称号的,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在维护国家安全、利益,保护国家秘密安全方面做出突出贡献,或在保密理论建设、制度创新、技术发展等方面取得重大突破、重要成果。
第六条 先进工作者条件
(一)热爱祖国,对党忠诚,政治立场坚定,具有较高的政治思想觉悟,努力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二)勤奋学习,积极工作,有较强的事业心、责任感和良好的敬业精神,工作成绩突出;
(三)关心集体,团结同志,廉洁奉公,作风正派;
(四)连续从事保密工作4年以上。
由人事部、国家保密局授予荣誉称号的,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较强的业务工作能力,在保密工作理论或实践方面有突出贡献。
第七条 评选组织工作
(一)人事部、国家保密局授予荣誉称号的,评选工作由国家保密局会同人事部组织实施;由中央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国家保密局给予表彰的,评选工作由中央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国家保密局组织实施。
(二)由中央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国家保密局组织省级保密工作部门和中央、国家机关保密工作机构的有关同志组成评选委员会,负责表彰奖励候选单位、个人的名额分配和审核确定工作。
(三)评选工作的日常管理由中央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国家保密局宣传教育处负责。
第八条 评选办法
(一)人事部、国家保密局授予荣誉称号的,由国家保密局会同人事部另行规定。
(二)中央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国家保密局给予表彰的,由评选委员会分配表彰名额,省级保密工作部门和中央、国家机关保密工作机构按照分配的名额和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在本地区、本部门(系统)评选产生候选单位和个人。候选单位和个人经省级党委保密委员会或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保密委员会审核同意后,报中央保密委员公办公室、国家保密局审批。候选单位为省级保密工作部门或中央、国家机关保密工作机构的,候选个人为副厅局级以上领导干部的,须经评选委员会审核同意后,报中央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国家保密局审批。
第九条 由人事部、国家保密局授予荣誉称号的个人,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省部级先进工作者待遇。由中央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国家保密局给予表彰的集体和个人,以荣誉奖励为主,其所在地区或单位可根据情况给予适当物质奖励。
第十条 由人事部、国家保密局授予荣誉称号的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其荣誉称号,停止其享有的省部级先进工作者待遇:
(一)申报奖励时,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
(二)获荣誉称号后,犯有严重错误,受到开除公职处分,或触犯刑律,受到刑事处罚的。
第十一条 撤销荣誉称号,由省级保密工作部门提请国家保密局,国家保密局会同人事部审批。特殊情况,国家保密局可直接会同人事部审批。
第十二条 由国家保密局会同人事部组织的表彰奖励活动,每4年(特殊情况可3年)进行一次。由中央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国家保密局组织的表彰奖励活动,每2年进行一次。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中央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国家保密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五、北京市居住小区物业收费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和《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 政府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鼓励物业管理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禁止价格欺诈。
第五条 本市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和政府指导价。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收费标准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基准价标准及浮动幅度,两年公布一次。
第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小区、危改回迁小区,在未成立业主大会前,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执行经济适用住房小区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
经济适用住房小区是指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京政办发[1998]54号)文件的规定,由市发展改革、规划、建设部门批准建设的,按照政府指导价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小区。
危改回迁小区是指执行《北京市加快城市危旧房改造实施办法(试行)》(京政办发[2000]19号)政策的危改回迁小区。
第七条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需要调整时,应由业主大会或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的全体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协商确定。
第八条 物业服务费用由业主交纳。政府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方式,具体方式由业主大会与物业管理企业协商确定;业主大会成立前,由开发建设单位、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在房屋买卖合同或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十条 实行物业服务费用包干制的,物业服务费用的构成包括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利润。
实行物业服务费用酬金制的,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包括物业服务支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酬金。
物业服务成本或者物业服务支出构成一般包括以下部分:
(一)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三)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
(四)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五)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六)办公费用;
(七)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八)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九)经业主同意的其它费用。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支出或者物业服务成本。
第十一条 实行物业服务费用酬金制的,预收的物业服务支出属于代管性质,为所交纳的业主所有,物业管理企业不得将其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支出。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向业主大会或者全体业主公布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并每年不少于一次公布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
业主或者业主大会对公布的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和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提出质询时,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及时答复。
第十二条 物业服务收费采取酬金制方式的,物业管理企业或者业主大会可以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聘请专业机构对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和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进行审计。
第十三条 执行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的住宅区,电梯、水泵运行维护费可依据其实际支出,按建筑面积或户合理分摊,具体办法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协商确定。协商达成一致之前,电梯、水泵运行维护费执行政府指导价。
第十四条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第十五条 业主按照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交付期开始交纳物业服务费。纳入物业管理范围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因开发建设单位原因未按时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全额交纳。
第十六条 物业管理企业可按月、按季或按年度计收物业服务费用,但不得一次性预收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的物业服务费用。
第十七条 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物业发生产权转移时,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结清物业服务费用。
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交纳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依法追缴。
第十八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物业管理企业接受委托代收上述费用的,可向委托单位收取手续费,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第十九条 物业管理企业根据业主的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服务收费由双方约定。
第二十条 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服务中应当遵守国家的价格法律法规,严格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为业主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
第二十一条 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以及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进行公示。
第二十二条 市、区县价格主管部门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负责监督管理物业收费和物业服务行为。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建设委员会按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北京市普通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京价(房)字[1997]第196号)、《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办法(试行)》(京价(房)字[2000]163号)、《北京市高档住宅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京价(房)字[1998]第394号)、《关于调整委托管理住宅电梯高压水泵收费标准的通知》(京价(房)字[1996]第274号)同时废止。
六、没有北京市户口,可以考北京市的国家公务员吗?
1. 可以考。2. 因为国家公务员考试是全国统一招录,不限制户籍,只要符合招录条件,就可以报考。但是在招录时,可能会对北京市户籍的考生有一定的优惠政策。3. 考生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选择报考北京市的国家公务员还是其他地区的国家公务员,但是需要满足相应的招录条件。同时,如果考生没有北京市户口,还可以通过其他途径,如就业、创业等方式在北京市落户。
七、北京市 中国专利奖奖励
北京市中国专利奖奖励
中国是世界上专利申请量最大的国家之一,也是全球最有潜力的创新中心之一。为了鼓励和奖励那些在创新和知识产权方面取得卓越成就的企业和个人,中国设立了各种各样的专利奖项。其中,北京市中国专利奖作为最受瞩目和最具影响力的奖项之一,每年都吸引了众多企业和个人的参与。
专利奖的意义
专利奖是专门针对在知识产权保护和创新方面表现出色的企业和个人设立的一项奖励制度。这些奖项广泛覆盖了不同领域和不同层次的专利创新,涵盖各个行业的发展。专利奖的设立,旨在提高社会对知识产权的重视程度,并鼓励更多的企业和个人积极参与创新活动。
对于获得专利奖的企业和个人来说,这是一种荣誉和鼓励,也是他们持续创新的动力。专利奖的评选过程严格、公正,能够展示和肯定获奖者的创新能力和科技实力。同时,获得专利奖也会给企业和个人带来更多的商业机会和声誉。
北京市中国专利奖奖励概述
北京市中国专利奖是由北京市知识产权局主办的一个年度活动。这个奖项的设立旨在鼓励和表彰那些在北京市做出杰出贡献的专利创新成果和创新人才。
北京市中国专利奖由三个层次组成:金奖、银奖和铜奖。金奖是最高级别的奖项,代表着最卓越的创新成果和最高水平的专利保护。银奖和铜奖则分别代表着较高水平和良好水平的创新成果和专利保护。
评选过程严格而公正,分为初评和终评两个阶段。初评阶段,专家委员会根据申报材料对各个项目进行初步审核和评价,选出优秀项目并进入终评阶段。终评阶段,专家委员会对入围的项目进行现场评审和深入研究,最终评选出金奖、银奖和铜奖。
参与条件
北京市中国专利奖对参与者的要求并不苛刻。企业和个人只需要在申报截止日期之前提交符合相关规定的申报材料,即可参与评选。
参与者主要需要提供的材料包括:专利申请书或专利授权书、专利证书复印件、申报材料摘要、技术研发报告等。这些材料需要详细说明专利创新的技术内容、市场应用、经济效益等方面,并提供相关证明和资料支持。
获奖影响
北京市中国专利奖是国内最具影响力的专利奖项之一,获奖的企业和个人将享有许多实际和荣誉的好处。
首先,获奖将为企业和个人带来丰厚的经济回报。获得北京市中国专利奖的企业往往在相关领域具有较高的声誉和品牌效应,能够吸引更多的投资和合作机会。而获奖个人则可能会因其创新能力和专业知识而得到更好的就业机会和待遇。
其次,获得专利奖将极大地提高企业的知名度和竞争力。北京市中国专利奖是一个公信力较高的专利奖项,得奖的企业和个人将成为行业内的佼佼者,吸引更多的关注和关注度。这将为企业的发展提供更多的商业机会和市场份额。
总结
北京市中国专利奖作为中国最具影响力的专利奖项之一,对于鼓励和奖励创新能力和知识产权保护意义重大。通过参与评选,企业和个人不仅能够获得金、银、铜等级别的荣誉和回报,还能够提高知名度、增强竞争力,从而推动自己的发展和进步。
八、北京市三胎有什么奖励?
目前还没有相关的具体奖励政策,估计会不断地完善。
九、北京市居民住宅清洁能源分户自采暖补贴暂行办法?
北京市居民住宅清洁能源分户自采暖补贴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我市供热体制改革,转换居民住宅取暖费补助方式,理顺政府、单位和采暖居民用户
十、北京市奖励征集专家系统
北京市奖励征集专家系统是一个为提升专家评审工作效率和质量而设计的智能系统。作为北京市的重要举措之一,该系统将改变传统的奖励征集流程,实现更快速、更精准的专家评审结果,为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提供有力支持。
专家系统的功能特点
该系统具有多项功能特点,包括自动分配评审任务、智能匹配专家、实时监控评审进度等。通过人工智能技术的应用,系统能够快速、准确地识别专家领域和水平,为每个评审任务匹配最合适的专家,从而提高评审效率和评价质量。
系统优势与推广价值
通过引入北京市奖励征集专家系统,不仅可以节省大量人力资源和时间成本,还能够提高评审的客观性和公正性。系统的推广应用将推动专家评审工作的标准化和信息化,为政府决策提供科学参考,促进科技创新和社会发展。
实施方案与建设进展
为了更好地推动系统建设和应用,相关部门将加强与科研院所和企业的合作,共同完善系统功能和性能。目前,系统已经在多个领域进行试点应用,并收到了良好的反馈。未来,将进一步扩大系统覆盖范围,提升系统智能化水平,为专家评审工作带来更多便利和效益。
未来展望与挑战
随着科技进步和社会需求的不断发展,北京市奖励征集专家系统也将面临新的机遇和挑战。如何更好地整合人工智能技术和专家经验,如何保障数据安全和隐私保护,如何提升系统的用户体验和用户满意度,都是亟待解决的问题。只有不断创新和改进,才能使系统始终保持领先地位,为专家评审工作提供更好的支持和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