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务员的体检标准?
1.主要是进行血压的测量,身高体重的检测。
2.需要进行胸片的检查和心电图、心脏彩超的检查。
3.需要进行传染病方面的检测,看是否有异常的疾病。
4.需要进行肝、胆、胰、脾、肾的彩超检查和血生化的检查。
如果有异常严重的心肺方面的疾病,或者是有异常的传染病的情况,则不可以通过正常的入职。但是,如果没有这些方面严重的疾病,不会影响到入职情况。
风湿性心脏病、心肌病、冠心病、先天性心脏病等器质性心脏病,不合格。先天性心脏病不需手术者或经手术治愈者,合格。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排除病理性改变,合格:
(一)心脏听诊有杂音;
(二)频发期前收缩;
(三)心率每分钟小于50次或大于110次;
(四)心电图有异常的其他情况。
血压在下列范围内,合格:收缩压小于140mmHg;舒张压小于90mmHg。
血液系统疾病,不合格。单纯性缺铁性贫血,血红蛋白男性高于90g/L、女性高于80g/L,合格。
结核病不合格。
二、公务员体检标准?
公务员体检标准有以下几点:
1、风湿性心脏病、心肌病、冠心病、先天性心脏病、克山病等器质性心脏病,不合格。先天性心脏病不需手术者或经手术治愈者,合格。
2、血压在下列范围内,合格。
收缩压90mmHg-140mmHg(12.00-18.66Kpa);
舒张压60mmHg-90mmHg (8.00-12.00Kpa)。
3、血液病,不合格。单纯性缺铁性贫血,血红蛋白男性高于90g/L、女性高于80g/L,合格。
4、结核病不合格。但下列情况合格:
(一)原发性肺结核、继发性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临床治愈后稳定1年无变化者;
(二)肺外结核病: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淋巴结核等,临床治愈后2年无复发,经专科医院检查无变化者。
5、慢性支气管炎伴阻塞性肺气肿、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不合格。
6、严重慢性胃、肠疾病,不合格。胃溃疡或十二指肠溃疡已愈合,1年内无出血史,1年以上无症状者,合格;胃次全切除术后无严重并发症者,合格。
7、各种急慢性肝炎,不合格。乙肝病原携带者,经检查排除肝炎的,合格。
8、各种恶性肿瘤和肝硬化,不合格。
9、急慢性肾炎、慢性肾盂肾炎、多囊肾、肾功能不全,不合格。
10、糖尿病、尿崩症、肢端肥大症等内分泌系统疾病,不合格。甲状腺功能亢进治愈后1年无症状和体征者,合格。
11、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夜游症、严重的神经官能症(经常头痛头晕、失眠、记忆力明显下降等),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者,不合格。
12、红斑狼疮、皮肌炎和/或多发性肌炎、硬皮病、结节性多动脉炎、类风湿性关节炎等各种弥漫性结缔组织疾病,大动脉炎,不合格。
13、晚期血吸虫病,晚期血丝虫病兼有橡皮肿或有乳糜尿,不合格。
14、颅骨缺损、颅内异物存留、颅脑畸形、脑外伤后综合征,不合格。
15、严重的慢性骨髓炎,不合格。
16、度单纯性甲状腺肿,不合格。
17、有梗阻的胆结石或泌尿系结石,不合格。
18、淋病、梅毒、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艾滋病,不合格。
19、双眼矫正视力均低于0.8(标准对数视力4.9)或有明显视功能损害眼病者,不合格。
20、 双耳均有听力障碍,在佩戴助听器情况下,双耳在3米以内耳语仍听不见者,不合格。
21、 未纳入体检标准,影响正常履行职责的其他严重疾病,不合格。
【参考资料】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通知 国人部发〔2005〕1号 http://www.chinagwy.org/html/kszc/gj/201009/42_20247.html
三、公务员体检bmi标准?
公务员体检是考察公务员报考者身体健康状况的重要环节之一。在公务员体检中,BMI是常用的身体指标之一。BMI全称身体质量指数,是通过体重(单位:千克)除以身高(单位:米)的平方计算得出的。
按照中国国家标准,BMI标准的划分如下:
BMI<18.5 体型过轻
18.5≤BMI<24 体型正常
24≤BMI<28 体型偏重
28≤BMI<30 体型肥胖
BMI≥30 体型严重肥胖
具体而言,公务员体检中BMI标准的要求如下:
公务员体检要求男女报考者BMI不得超过30。
各地招录机关可能根据招录需要情况和本地实际情况有所适当调整。
对于身体偏重和肥胖的报考者,还会要求进行血压、血脂、空腹血糖等方面的检查。
总之,公务员体检中BMI标准的要求是根据国家的相关规定和招录机关的需要而定的。报考者需要提前了解相关要求,有针对性地进行健康管理和调整,以满足体检要求。
四、公务员标准体检项目?
公务员体检是招录人员入职前必须进行的一项重要工作,标准体检项目如下:
1. 必检项目:身高、体重、血压、血常规、尿常规、肝功能(ALT、AST)、血脂、心电图、胸片、B超、传染病筛查等。
2. 选检项目:心肺功能、眼科、耳鼻喉科、口腔、超声心动图、骨密度等。
3. 面试前加项项目:职业禁忌症筛查、血型、血糖、尿微量白蛋白或肌酐检测等。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地区和部门可能存在差异,具体体检项目以实际招录通知为准。此外,公务员体检通常不接受个人指定医院体检,而是由所在单位指定医院或者指定体检机构进行体检。
五、公务员体检听力标准?
公务员听力体检标准,就是指公务员体检时对听力要求的标准,涉及如下:双耳均有听力障碍,在佩戴助听器情况下,双耳在3米以内耳语仍听不见者,不合格。当听力符合以上规定范围内,即使是矫正的,也可以被录取当公务员。
但是若是在矫正后,依然无法满足听力要求的,则即使是条件再好,也不能被合格录取。
六、公务员体检报销标准?
一)门诊:
在职参保人员
1、首先在个人当年账户中支付;
2、个人当年账户资金不足支付部分,全额由个人现金支付,其中有历年账户支付,先从历年帐户开支。
3、当现金支付(包括历年账户)累计支付达到1000元的门诊起付线以上部分,由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和公务员个人按比例分担,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支付80%,个人负担20%;
4、当在起付线以上再自负500元时,以上部分回单位报销90%。
退休(退职)参保人员
1、首先在个人当年账户中支付;
2、个人当年账户资金不足支付部分,全额由个人现金支付,其中有历年账户支付,先从历年帐户开支。
3、当现金支付(包括历年账户)累计支付达到700元的门诊起付线时,由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和公务员个人按比例分担,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支付85%,个人负担15%,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由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支付95%,个人负担5%。
4、当在起付线以上再自负500元时,以上部分回单位报销95%。
(二)住院和规定病种门诊:
1、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首先在个人历年帐户中支付,个人历年帐户资金不足支付部分,由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和公务员个人按比例分担,在职人员由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支付80%,个人负担20%;退休(退职)人员由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支付85%,个人负担15%;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由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支付95%,个人负担5%。
2、一个年度内,个人负担部分之和(包括住院起付标准),在职人员最高为1000元,退休(退职)人员最高为800元,超过部分由用人单位给予补助(全额)。
七、公务员体检参考标准?
公务员体检标准,1.主要进行血压的测量,身高体重的检测。
2.进行胸片的检查和心电图。
3.需要进行传染病方面的检测,看是否有异常的疾病。
4.需要进行肝,胆,胰,脾,肾的彩超检查和血生化的检查。
八、公务员体检肝功标准?
公务员体检的时候转氨酶的标准是控制在正常的两倍以内。一般正常的谷丙转氨酶的水平在0到40,也就是转氨酶水平在80以内都认为是正常的,超出了80就不符合体检的标准。
超出了80就需要进一步的进行病毒性肝炎的检测,进行脂肪肝,酒精肝等各个方面病因的筛查。
如果是慢性活动性的病毒性肝炎,肝功能反复不正常的,是没办法通过入职体检的。也没办法通过公务员体检,这是不符合公务员的标准的。
如果是慢性乙肝病毒携带,肝脏功能是正常的,这符合公务员的体检标准。所以其实主要是看肝功能,看转氨酶的水平。
九、公务员体检试行标准?
公务员录用的体检标准中,首先血压要正常,要控制在140mmHg-90mmHg范围内,其次是不能有传染性的疾病,最后就是一些患有一些疾病不合格,但治疗痊愈后是可以达到合格标准的,比如心脏类的疾病。公务员录用标准体检,可以说,公务员录用的体验有着严格标准,对于通过笔试和面试的考生来说,如果在体验环节被刷就十分可惜了。
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风湿性心脏病、心肌病、冠心病、先天性心脏病、克山病等器质性心脏病,不合格。先天性心脏病不需手术者或经手术治愈者,合格。
十、公务员体检通用标准?
为进一步提高公务员录用体检工作科学化、规范化水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和国家公务员局组织医学专家对《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和《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以下简称《操作手册》)部分内容进行了修订,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标准》第一条修订为:风湿性心脏病、心肌病、冠心病、先天性心脏病等器质性心脏病,不合格。先天性心脏病不需手术者或经手术治愈者,合格。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排除病理性改变,合格:
(一)心脏听诊有杂音;
(二)频发期前收缩;
(三)心率每分钟小于50次或大于110次;
(四)心电图有异常的其他情况。
二、将《标准》第二条修订为:血压在下列范围内,合格:收缩压小于140mmHg;舒张压小于90mmHg。
三、将《标准》第三条修订为:血液系统疾病,不合格。单纯性缺铁性贫血,血红蛋白男性高于90g/L、女性高于80g/L,合格。
四、将《标准》第六条修订为:慢性胰腺炎、溃疡性结肠炎、克罗恩病等严重慢性消化系统疾病,不合格。胃次全切除术后无严重并发症者,合格。
五、将《标准》第七条修订为:各种急慢性肝炎及肝硬化,不合格。
六、将《标准》第八条修订为:恶性肿瘤,不合格。
七、将《标准》第九条修订为:肾炎、慢性肾盂肾炎、多囊肾、肾功能不全,不合格。
八、将《标准》第十九条修订为:双眼矫正视力均低于4.8(小数视力0.6),一眼失明另一眼矫正视力低于4.9(小数视力0.8),有明显视功能损害眼病者,不合格。
九、将《标准》第二十条修订为:双耳均有听力障碍,在使用人工听觉装置情况下,双耳在3米以内耳语仍听不见者,不合格。
十、《操作手册》根据《标准》上述条文修订情况作了相应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