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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国家公务员职位

215 2024-09-08 05:11 中山人才网

一、2009国家公务员职位

2009年国家公务员职位招考公告

根据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公务员局的最新消息,2009年国家公务员职位招考工作即将启动。作为全国范围内最具权威性和专业性的公务员招录考试,2009年国家公务员职位竞争将异常激烈。

公告内容概述

根据公告内容显示,今年国家公务员职位招考工作将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 招录职位范围广泛,覆盖国家各部门机构;
  • 招考科目设置多样化,包括综合能力、专业知识等;
  • 报名条件和程序严格,符合条件者方可参加考试。

招考职位详情

2009年国家公务员职位招考将涵盖政府各个部门和单位,包括但不限于:

1. 国家机关各级各部门职位

2. 事业单位管理岗位

3. 国有企事业单位招录职位

4. 其他特定行业专业招考

招考科目设置

招考科目主要涵盖综合能力测试、申论、面试等,其中综合能力测试占据重要地位,是初试的必考科目。通过综合能力测试的考生,方可进入申论和面试环节。

备考重点

想要在2009年国家公务员职位招考中脱颖而出,考生需重点关注以下几个方面:

  1. 熟悉招考岗位要求,认真准备相关知识和能力;
  2. 科目复习有针对性,根据招考大纲进行明确的备考规划;
  3. 注重综合能力的培养,提高解决问题的能力和水平。

如何报名

按照招考公告规定,报名考生需在指定时间内登录国家公务员局官方网站进行报名,填写相关信息并提交报名材料。报名材料及时、准确地提交将有助于顺利参加考试。

总结

2009年国家公务员职位招考即将拉开帷幕,备考的每一步都至关重要。只有经过扎实的准备和充分的努力,考生才能在激烈的竞争中脱颖而出,实现人生的事业目标。

二、国家公务员录用考试专业教材

国家公务员录用考试专业教材是考生备战公务员考试的必备工具。它是专门为考生准备的教材,内容涵盖了考试所需的各个科目知识点,并且按照考试大纲编写,有助于考生系统地学习掌握考试重点。

国家公务员录用考试是我国选拔和录用各级政府部门公务员的重要考试,其录用范围广泛,竞争激烈。为了能够在考试中取得好成绩,考生需要进行系统的复习和准备。而国家公务员录用考试专业教材就是考生备考的利器。

为什么选择国家公务员录用考试专业教材?

国家公务员录用考试专业教材有以下几个优势:

  1. 全面梳理考试大纲:教材内容根据考试大纲编写,能够清晰地了解考试要求和考试范围,避免盲目复习。
  2. 科目知识点详尽:教材对各个科目的知识点进行详细讲解,帮助考生全面掌握考试重点和难点。
  3. 案例分析与解析:教材通过案例分析,帮助考生理解题目设问的背景和考点,提高解题能力。
  4. 练习题与模拟试题:教材中配有大量的练习题和模拟试题,能够帮助考生巩固知识、熟悉考试题型。
  5. 专业教师编写:教材由经验丰富的专业教师编写,能够保证教材的权威性和可靠性。

通过选择国家公务员录用考试专业教材,考生可以事半功倍地备考,提高考试的通过率。

如何有效使用国家公务员录用考试专业教材?

有效使用国家公务员录用考试专业教材可以帮助考生提高学习效果。

以下是几个使用教材的建议:

  1. 制定学习计划:根据教材内容和自身时间安排,制定学习计划。合理分配学习时间,做到循序渐进。
  2. 重点复习:根据教材的重点提示,集中复习考试重点和难点。重点复习能够提高复习的效率。
  3. 边学边练:在学习教材的过程中,及时进行相关练习题的练习。通过练习,巩固知识点,熟悉考试题型。
  4. 分段整理笔记:在学习过程中,适时进行笔记整理。将重要知识点、难点和易错点整理成笔记,方便复习时查阅。
  5. 多做模拟试题:教材配有模拟试题,考生可以进行模拟考试。模拟考试能够提高考试实战能力。

以上建议能够帮助考生更加高效地使用教材,获得更好的复习效果。

国家公务员录用考试专业教材的推荐

市面上有很多种国家公务员录用考试专业教材,考生在选择时可以根据自身需求和学习风格进行选择。

以下是几种值得推荐的教材:

  • 教材A:该教材内容详实,对各个科目的知识点讲解透彻,案例分析全面,适合需要系统学习的考生。
  • 教材B:该教材题目丰富多样,练习题和模拟试题数量大,适合需要大量练习的考生。
  • 教材C:该教材重点突出,对考试重难点进行重点讲解,适合需要针对性复习的考生。
  • 教材D:该教材注重综合能力的培养,通过综合题训练提高考生的综合素质和解题能力。

以上教材都是市面上口碑较好的教材,考生可以根据自身情况进行选择。

总之,国家公务员录用考试专业教材是考生备考的重要辅助资料。通过选择合适的教材,并合理利用教材,考生可以更加高效地备考,提高考试的通过率。祝愿所有备战国家公务员考试的考生取得优异的成绩!

三、国家公务员体检录用标准

国家公务员体检录用标准

国家公务员是指在国家机关工作、由国家公务员管理部门按照法定程序录用、培养、管理和监督的具有行政执法权的专门机关的工作人员。国家公务员选拔招录程序严格,其中体检是选拔过程中的重要环节之一。体检录用标准的制定旨在保障国家公务员的身体健康素质,确保其具备承担行政工作的基本能力。

国家公务员体检录用标准主要涵盖以下方面:

1. 身体条件

身高: 男性应在160-180厘米之间,女性应在155-170厘米之间。

体重: 男女比例适宜,身高体重指数(BMI)在18.5-24.9之间。

视力: 按照不同岗位要求,要求裸眼视力在4.9以上,职业病防护要求视力不低于0.5。

听力: 正常听力,能够辨别常规声音。

牙齿: 无病变,要求口腔健康。

2. 器官功能

心脏: 正常心电图,无器质性心脏病。

肺部: 肺活量符合年龄性别要求,无活动性肺结核。

肝功能: 肝功能正常,无肝炎病毒感染。

肾功能: 肾功能正常,无肾脏疾病。

神经系统: 无神经系统疾病,正常的反应和协调能力。

3. 其他方面

精神状态: 精神健康,无精神病史或任何严重心理障碍。

血液检查: 血常规符合正常生理范围。

性病检查: 无性病感染。

皮肤病: 无传染性皮肤病,体表无活动性皮肤病变。

传染病: 无传染病,包括但不限于肺结核、乙型肝炎、艾滋病。

药物试剂反应: 对常用药物试剂没有过敏反应。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仅为国家公务员体检录用标准的一般要求,具体的标准可能会根据不同岗位的特殊需要而有所不同。招聘单位将根据岗位性质、工作要求以及体检结果综合考虑,确定是否录用该名应聘者。

国家公务员体检录用标准的重要性:

国家公务员是国家的重要力量,担负着国家管理、服务和决策的重责大任。身体健康是从事行政工作的基本条件,合格的体检结果不仅能够保障公务员的工作能力和承受工作压力的能力,还能保证公务员在工作过程中不会给自己和单位带来任何风险。而且该标准的制定也确保了公务员选拔录用的公正性和透明度,使候选人的录用完全基于其个人的能力和贡献,而不是通过其他非正式手段。

综上所述,国家公务员体检录用标准的制定对保障公务员队伍的素质和能力具有重要意义。通过各项身体检查项目的严格筛选,既能筛除患有重大疾病或潜在健康问题的候选人,又能选拔出最具活力和能力的人才作为国家公务员,维护国家公务员队伍的整体素质和形象。

四、国家公务员体检录用标准?

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2023

2023年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年龄:申请者应年满21周岁,年限不得超过47周岁;

2.身高:男性申请者的身高最低不得少于165厘米,女性申请者的身高最低不得少于160厘米。

3.体重:最低体重为根据身高体形公式计算出的体重值;

4.视力:申请者最低要求有良好的视力,从而保证任务时能正常阅读资料;

5.听力:申请者最低要求应能正常听见官方通知和说话;

6.心电图:申请者心电图及胸部X线片必须正常,服从医生检查和复查。

7.血型:报考公务员的申请者血型必须为A、B、O、AB中的一种;

8.胸部X线检查:报考公务员的申请者必须通过胸部X线检查,没有异常;

9.药物检测:参与公务员体检者应经过药物检测,现场不得有任何违禁物质;

10.心理检查:心理健康是报考公务员必要的条件,应通过心理检查,最终确定申请者的情绪状况;

11.体检报告:应准备本人的最新健康体检报告附件,确保其完整有效,否则将会被退回。

2023年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确保公务员的服务能力及健康状况,为行政部门提供高质量服务。申请者要特别注意按时完成体检流程,准备必要的材料,按照本标准必要确保自身满足录用要求。

五、2009国家公务员职位表

2009国家公务员职位表

2009年国家公务员职位表向社会公布了各级各部门的招考信息,为广大考生提供了重要参考。国家公务员职位表中详细列出了各部门各岗位的招考信息,包括招聘人数、职位要求、报名时间等相关信息,帮助考生了解并选择适合自己的岗位进行报考。

国家公务员职位表的发布是公务员招录工作的重要一环,也是提高公务员招录透明度、公平公正的重要举措。通过公开招考信息,实现了公务员招录的公开、公平、竞争和面向人才的原则,为考生提供了一个公正的竞争平台。

国家公务员考试报名时间

根据2009年国家公务员职位表的规定,报名时间一般从年初开始,具体以招考公告为准。一般来说,考生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网上报名,按照要求提交相关材料,并缴纳报名费用。迟报名或漏报名将会导致考生无法参加相应的考试。

需要注意的是,考生在报名时需要仔细阅读招考公告,了解报名条件、资格要求等信息,以确保自己符合报考条件。同时,还要注意报名时间的截止日期,避免因为错过报名时间而错失参加考试的机会。

国家公务员职位表的重要性

2009年国家公务员职位表的发布不仅为考生提供了招考信息,更为各级各部门进行人才招募提供了参考依据。通过明确各岗位的职责、要求和招聘人数等信息,能够帮助各部门更好地制定招录计划,择优录用人才。

同时,国家公务员职位表的公开透明也有利于社会监督,确保公务员招录工作的公正性和透明度。各级各部门要按照规定严格执行公务员招录政策,保证招考过程公正公平,避免出现腐败现象。

国家公务员职位表的查询方式

要查询2009年国家公务员职位表,考生可以通过各级政府官方网站、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网站等途径获取相关信息。此外,还可以通过国家公务员考试网站或公务员招考公告等渠道获取职位表信息。

考生可以根据自己的专业背景、兴趣爱好等因素,结合国家公务员职位表的信息进行选择,找到适合自己发展的岗位进行报考。同时,也可以根据职位表中的招聘要求做好充分的准备,提高通过考试的机会。

总结

国家公务员职位表是公务员招录工作中的重要文件之一,对于考生来说具有重要参考价值。考生在报考前要认真阅读职位表,了解各部门各岗位的招考信息,根据自己的条件选择适合的岗位进行报考,做好充分的准备,提高通过考试的机会。

同时,各级各部门也要严格按照职位表的规定执行招考工作,确保公务员招录工作的公平公正,选拔优秀人才为国家和社会的建设发展贡献力量。

六、国家公务员考试录用系统官网

近年来,国家公务员考试成为备受关注的热点话题,众多人士都希望能够通过这一考试进入公务员队伍,为国家的发展做出贡献。然而,国家公务员考试的录用过程却让人颇感棘手。幸运的是,国家公务员考试录用系统官网应运而生,为考生们提供了便捷的服务和全面的信息。

国家公务员考试录用系统官网:为考生提供全面服务

国家公务员考试录用系统官网是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为考生们设计的一站式服务平台。官网提供了丰富的考试资源,包括考试简章、报名流程、报名时间、考试大纲等。无论是第一次参加公务员考试,还是经验丰富的老考生,都可以从官网中获得所需的相关信息。此外,官网还提供每年的招考公告、职位信息以及其他备考指导,助力考生们更好地备战考试。

国家公务员考试录用系统官网的最大优势在于其官方性质。作为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主管的官方网站,官网的信息权威可靠,可以帮助考生们排除关于报名、考试内容和录用政策的迷惑。无需为信息的可靠性担忧,考生们可以轻松地从官网中获取最新、最准确的考试信息。

国家公务员考试录用系统官网的主要功能

国家公务员考试录用系统官网的主要功能包括:

  • 在线报名:考生们可以通过官网进行在线报名,并上传所需材料。官网提供详细的报名流程指导,方便考生们顺利完成报名。
  • 查询成绩:考生们可以在官网上查询考试成绩,及时了解自己的考试表现。成绩查询系统高效、准确,让考生们无需等待,方便快捷地获取成绩。
  • 查看招考公告:官网及时发布全国范围内的公务员招考公告,包括职位信息、招聘计划、报名时间等。考生们可以通过官网及时获取相关信息,不错过任何报名时间和机会。
  • 查询面试分数线:国家公务员考试录用系统官网贴心地提供了面试分数线的查询功能,考生们可以第一时间了解自己是否具备面试资格,为后续准备工作提供参考。
  • 获取备考资料:官网上有着丰富的备考资料和指导,包括历年真题、考试大纲、面试技巧等。考生们可以根据自身需求,灵活选择所需资料进行备考。

以上功能为国家公务员考试录用系统官网的主要特点,通过这些功能,考生们可以更加便捷地进行报名、查询成绩,并获取备考所需的各类信息。

如何正确使用国家公务员考试录用系统官网

为了更好地利用国家公务员考试录用系统官网,考生们需要掌握一些使用技巧。

  • 及时关注官网:国家公务员考试录用系统官网中的信息会随时更新,考生们需要及时关注官网,以获取最新的考试信息。可以通过订阅官网的通知和公告,保证第一时间获取到相关通知。
  • 仔细阅读规定:官网上会有一些考试的具体规定和要求,考生们需要仔细阅读,并按照规定完成相关操作。不要忽略任何一个细节,以免因为一些无意的疏忽而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 合理规划备考:利用官网提供的备考资料和指导,考生们可以合理规划备考时间和内容。从历年真题中总结经验,结合官方的考试大纲,进行有针对性的备考,提高备考效果。
  • 主动交流与咨询:如果在使用官网的过程中遇到问题,考生们可以主动与官方进行交流与咨询。官方人员会给予及时的解答和帮助,确保考生们能够顺利通过官网完成相关操作。

通过正确使用国家公务员考试录用系统官网,考生们可以更好地掌握考试动态,了解自己的考试情况,提高备考效率,为一次成功的公务员考试铺平道路。

总结

国家公务员考试录用系统官网作为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主管的官方平台,为考生们提供了全面、准确的信息和便捷的服务。通过官网,考生们可以轻松进行在线报名、查询考试成绩,获取备考资料等。同时,考生们需要充分利用官网提供的功能和指导,合理规划备考,提高备考效果。相信通过大家的努力和官网的帮助,必将有更多的考生成功通过国家公务员考试,为国家建设贡献自己的力量。

七、公务员录用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务员录用工作,保证新录用公务员的基本素质,根据公务员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级机关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

第三条

录用公务员,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采取考试与考察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第四条

录用公务员,必须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内,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

第五条

录用公务员,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发布招考公告; (二)报名与资格审查; (三)考试; (四)考察与体检; (五)公示、审批或备案。 必要时,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对上述程序进行调整。 录用特殊职位的公务员,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简化程序。

第六条

民族自治地方录用公务员时,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对少数民族报考者予以适当照顾。具体办法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确定。

第七条

公务员主管部门和招录机关应当采取措施,便利公民报考。

第八条

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务员录用的综合管理工作。具体包括: (一)拟定公务员录用法规; (二)制定公务员录用的规章、政策; (三)指导和监督地方各级机关公务员的录用工作。 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公务员的录用。

第九条

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公务员录用的综合管理工作。具体包括: (一)贯彻国家有关公务员录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根据公务员法和本规定,制定本辖区内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 (三)负责组织本辖区内各级机关公务员的录用; (四)指导和监督设区的市级以下各级机关公务员录用工作; (五)承办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委托的公务员录用有关工作。 必要时,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授权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本辖区内公务员的录用。

第十条

设区的市级以下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规定,负责本辖区内公务员录用的有关工作。

第十一条

招录机关按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要求,承担本机关公务员录用的有关工作。

第十二条

招录机关根据职位空缺情况和职位要求,提出招考的职位、名额和报考资格条件,拟定录用计划。

第十三条

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的录用计划,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审定。 省级机关及其直属机构的录用计划,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定。设区的市级以下机关录用计划的申报程序和审批权限,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

第十四条

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制定招考工作方案。 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经授权组织本辖区公务员录用时,其招考工作方案应当报经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第十五条

公务员主管部门依据招考工作方案,制定招考公告,面向社会发布。招考公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招录机关、招考职位、名额和报考资格条件; (二)报名方式方法、时间和地点; (三)报考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 (四)考试科目、时间和地点; (五)其他须知事项。

第十六条

报考公务员,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年龄为十八周岁以上,三十五周岁以下; (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 (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六)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七)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八)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前款第(二)、(七)项所列条件,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调整。 公务员主管部门和招录机关不得设置与职位要求无关的报考资格条件。

第十七条

下列人员不得报考公务员: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开除公职的; (三)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八条

报考者不得报考与招录机关公务员有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所列情形的职位。

第十九条

报考者应当向招录机关提交报考申请材料,报考者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真实、准确。 招录机关根据报考资格条件对报考申请进行审查,在规定时间内确认报考者是否具有报考资格。

第二十条

公务员录用考试采取笔试和面试的方式进行,考试内容根据公务员应当具备的基本能力和不同职位类别分别设置。

第二十一条

笔试包括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公共科目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确定。专业科目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根据需要设置。

第二十二条

笔试结束后,招录机关按照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的规定,根据笔试成绩由高到低确定面试人选。 面试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也可以委托招录机关或授权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面试的内容和方法,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 面试应当组成面试考官小组。面试考官小组由具有面试考官资格的人员组成。面试考官资格的认定与管理,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

第二十三条

录用特殊职位的公务员,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其他测评办法。

第二十四条

招录机关按照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的规定,根据报考者的考试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确定考察人选,并对其进行报考资格复审和考察。

第二十五条

报考资格复审主要核实报考者是否符合规定的报考资格条件,确认其报名时提交的信息和材料是否真实、准确。

第二十六条

考察内容主要包括报考者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学习和工作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方面的情况。 考察应当组成考察组,考察组由两人以上组成。考察组应当广泛听取意见,做到全面、客观、公正,并据实写出考察材料。

第二十七条

体检工作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招录机关实施。 体检的项目和标准依照国家统一规定执行。 体检应当在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体检完毕,主检医生应当审核体检结果并签名,医疗机构加盖公章。 招录机关或者报考者对体检结果有疑问的,可以按照规定提出复检。必要时,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要求体检对象复检。

八、国家公务员考察录用实施细则?

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实现对国家公务员的科学管理,保障国家公务员的优化、廉洁,提高行政效能,根据宪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国家公务员制度贯彻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的基本路线;坚持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和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第四条 国家公务员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 国家公务员中的各级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的产生和任免,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办理。

第二章 义务与权利

第六条 国家公务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

(二)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公务;

(三)密切联系群众,倾听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

(四)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五)忠于职守,勤奋工作,尽职尽责,服从命令; 学习国家公务员条例(六)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七)公正廉洁,克己奉公;

(八)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条 国家公务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非因法定事由和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行政处分;

(二)获得履行职责所应有的权力;

(三)获得劳动报酬和享受保险、福利待遇;

(四)参加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的培训;

(五)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领导人员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六)提出申诉和控告;

(七)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辞职;

(八)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章 职位分类

第八条 国家行政机关实行职位分类制度。 入职级别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在确定职能、机构、编制的基础上,进行职位设置;制定职位说明书,确定每个职位的职责和任职资格条件,作为国家公务员的录用、考核、培训、晋升等的依据。国家行政机关根据职位分类,设置国家公务员的职务和等级序列。

第九条 国家公务员的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非领导职务是指办事员、科员、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助理调研员、调研员、助理巡视员、巡视员。

第十条 国家公务员的级别分为十五级。

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是:

(一)国务院总理:一级;

(二)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二至三级;

(三)部级正职,省级正职:三至四级;

(四)部级副职,省级副职:四至五级;

(五)司级正职,厅级正职,巡视员:五至七级;

(六)司级副职,厅级副职,助理巡视员:六至八级;

(七)处级正职,县级正职,调研员:七至十级;

(八)处级副职,县级副职,助理调研员:八至十一级;

(九)科级正职,乡级正职,主任科员:九至十二级;

(十)科级副职,乡级副职,副主任科员:九至十三级;

(十一)科员:九至十四级;

(十二)办事员:十至十五级。

第十一条 国家公务员的级别,按照所任职务及所在职位的责任大小、工作难易程度以及国家公务员的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工作经历确定。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因工作需要,增设、减少或者变更职位时,应当按照规定程序重新确定。

第四章 录 用

第十三条 国家行政机关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的国家公务员,采用公开考试、严格考核的办法,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择优录用。民族自治地方人民政府和各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录用国家公务员时,对少数民族报考者应当予以照顾。

第十四条 录用国家公务员,必须在编制限额内按照所需职位的要求进行。 公务员招录第十五条 报考国家公务员,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格条件。

第十六条 录用国家公务员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发布招考公告;

(二)对报考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三)对审查合格的进行公开考试;

(四)对考试合格的进行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工作能力等方面的考核;

(五)根据考试、考核结果提出拟录用人员名单,报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审批。录用特殊职位的国家公务员,经国务院人事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批准,可以简化程序或者采用其 公务员招录他测评办法。

第十七条 中央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的录用考试,由国务院人事部门负责组织。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的录用考试,由省级人民政府人事部门负责组织。

第十八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录用的国家公务员,应当具有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按照规定录用的没有基层工作经历的国家公务员,应当安排到基层工作一至二年。

第十九条 新录用的国家公务员,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合格的,正式任职;不合格的,取消录用资格。新录用的国家公务员在试用期内,应当接受培训。

第五章 考 核

第二十条 国家行政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对国家公务员的德、能、勤、绩进行全面考核,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第二十一条 对国家公务员的考核,应当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

第二十二条 国家公务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平时考核作为年度考核的基础。

第二十三条 国家行政机关在年度考核时设立非常设性的考核委员会或者考核小组,在部门负责人的领导下负责国家公务员年度考核工作。

第二十四条 年度考核先由个人总结,再由主管领导人员在听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等次的意见,经考核委员会或者考核小组审核后,由部门负责人确定考核等次。对担任国务院工作部门司局级以上领导职务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领导职务的国家公务员的考核,必要时可以进行民意测验或者民主评议。

第二十五条 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对国家公务员的考核结果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本人如果对考核结果有异议,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核。

第二十六条 年度考核结果作为对国家公务员的奖惩、培训、辞退以及调整职务、级别和工资的依据。

第六章 奖 励

第二十七条 国家行政机关对在工作中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以及有其他突出事迹的国家公务员给予奖励。对国家公务员的奖励,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鼓励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十八条 国家公务员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应当予以奖励:

(一)忠于职守,积极工作,成绩显著的;

(二)遵守纪律,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办事公道,起模范作用的;

(三)在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为国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四)爱护公共财产,节约国家资财有突出成绩的;

(五)防止或者挽救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

(六)在抢险、救灾等特定环境中奋不顾身,做出贡献的;

(七)同违法违纪行为做斗争,有功绩的;

(八)在对外交往中,为国家争得荣誉和利益的;

(九)有其他功绩的。

第二十九条 对国家公务员的奖励分为:嘉奖,记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国家行政机关对受前款所列奖励的国家公务员,按照规定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第三十条 国家公务员奖励的权限和程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章 纪 律

第三十一条 国家公务员必须严格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 公务员纪律(一)散布有损政府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政府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组织或者参加罢工;

(二)玩忽职守,贻误工作;

(三)对抗上级决议和命令;

(四)压制批评,打击报复;

(五)弄虚作假,欺骗领导和群众;

(六)贪污、盗窃、行贿、受贿或者利用职权为自己和他人谋取私利;

(七)挥霍公款,浪费国家资财;

(八)滥用职权,侵犯群众利益,损害政府和人民群众的关系;

(九)泄露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十)在外事活动中有损国家荣誉和利益;

(十一)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迷信、赌博等活动;

(十二)违反社会公德、造成不良影响;

(十三)经商、办企业以及参与其他营利性的经营活动;

(十四)其他违反纪律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 国家公务员有本条例第三十一条所列违纪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或者虽然构成犯罪但是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过批评教育后改正的,也可以免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三条 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受撤职处分的,同时降低级别和职务工资。受行政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其中除受警告以外的行政处分的,并不得晋升工资档次。

第三十四条 处分国家公务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在规定的时限内做出处理决定。对国家公务员的行政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

第三十五条 给予国家公务员行政处分,依法分别由任免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决定

第三十六条 国家公务员受本条例第三十三条所列除开除以外的行政处分,分别在半年至两年内由原处理机关解除行政处分。但是,解除降级、撤职处分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国家公务员在受行政处分期间,有特殊贡献的,可以提前解除行政处分。解除行政处分后,晋升职务、级别和工资档次不再受原行政处分的影响。

第三十七条 行政处分决定和解除行政处分的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九、国家宪法是否规定艾滋不能录用为公务员?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第十八条报考者不得报考与招录机关公务员有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所列情形的职位。

第六十八条公务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

第三十五条对违反录用纪律的报考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取消考试、考察和体检资格,不予录用或取消录用等处理。其中,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纪律行为的,五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

十、新录用公务员如何提出取消录用申请?

1、公务员试用期和服务年限内不能离职或调转,另外公务员永远也不是双向选择,是单向的,试用期和最低服务年限过了以后你可以提交离职申请,但需要单位同意才行,不同意不能离职。

2、公务员没有辞退一说,只有离职和开除两种,如果是离职单位同意后可以再考,如果是开除,终身禁考。

3、试用期不合格被取消录用可以再考,不过试用期不算工龄,不算工作年限。对于再考有影响,因为你的辞职相关内容都被记录在档案,政审的时候会作为重要依据,有可能不录取,如果单位对你的处理是试用期不合格取消录用,那基本上都不可能有公务员单位录取你了。

4、单位有权取消录用,如果不服,可以提起申诉,相关法律《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管理办法(试行)》、《公务员法》,不过申诉也白扯,你懂的。

另外,你还没明白体制内和体制外的区别,体制外是双向选择,我不乐意干直接可以辞职,体制内如果辞职需要单位同意,否则很麻烦。而且试用期和最低服务年限内肯定是不能辞职的,硬走的话单位只能按开除或者取消录用,你这铁路公安,估计最低服务年限都得是5年,别合计了,走不了的,走了就别当公务员,当时考的时候就应该做好觉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