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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职称聘用管理办法?

243 2024-09-16 02:49 中山人才网

一、乡镇职称聘用管理办法?

乡镇职称聘用的管理,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管理,乡镇只能控制取得职称的人数,具体取得职称想聘用,县里都有明确的规定,毕竟职称一调,工资也要上涨,聘不聘职称,何时聘,何时跟上发工资,县委书记都得上常委会讨论,乡镇在发放工资方面做不了决定。

二、乡镇机关食堂管理办法?

1.

乡机关食堂实行包干制,自负盈亏(不能以盈利为目的)。所有用餐食材由食堂购买和保管,每月乡财政所预支一定资金(仅用于会议和接待),不足时先垫支,次月初凭有关凭证到财政所统一结账。机关食堂所需燃料和重要(大型)器具,经分管领导同意后,由乡党政办负责采购添置。

2.

机关工作人员就餐时间为早上8:30-9:00,下午4:30-5:00。工作人员就餐由炊事员采取记餐的方法进行登记。标准为4元/餐,个人支付2元/餐。另外2元/餐费用,在次月初凭机关工作人员签字单和党政办审核后到财政所结账。

3.

食堂工作人员应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搞好食堂伙食,做到荤素搭配合理、饭菜味香色美,既不超伙食标准,又使大家满意。星期六、星期天要保证值班人员就餐。菜品保证4菜1汤(至少有一样荤菜)。每天登记就餐人员,每月算好就餐人员的餐数,收好餐费。

4.

享受客餐待遇的只限来乡办事的村干部、乡级各部门工作人员及来乡办事的`上级工作人员和外来客商。炊事员在平时要做好客 1 人用餐记录,次月初凭客餐登记表经党政办审核后到财政所结账。标准为4元/餐。

三、乡镇畜禽养殖管理办法?

一、散养的鸡、鸭、鹅、犬等家畜家禽所有人或管理人,应立即采取必要措施加强管理,将散养的鸡、鸭、鹅等家禽圈养,犬等家畜进行拴养。

二、不想继续养家畜家禽和犬类的村民,可将自家散养家畜家禽、犬类送至湖雾镇垃圾中转站,由镇政府集中处理,并给予补偿。

三、在禁止散养区范围内散养和禁止圈养区范围内圈养的鸡、鸭、鹅、犬等家畜家禽,将由湖雾镇政府组织的巡查人员按规定就地扑杀,不予任何补偿。

四、希望广大群众对禁止家禽家畜散养整治工作予以理解与支持,积极协助巡查人员的处理。对违反规定散养家禽家畜者,将根据情节依法依规进行处罚。

四、乡镇津贴发放管理办法?

一、乡镇津贴补贴发放标准

根据省、市划分类别和要求,综合考虑各乡镇实际,将乡镇划分为三个类别确定补贴标准。

一类乡镇:城关镇、洛门镇、山丹镇。

标准为:工作人员在乡镇工作10年以下(不含10年)、10年至20年(不含20年)、20年以上乡镇工作补贴分别为每人每月200元、300元、400元。

二类乡镇:马力镇、滩歌镇、鸳鸯镇、四门镇、温泉乡、龙台乡、桦林乡、咀头乡、高楼乡、榆盘乡、杨河乡。

标准为:工作人员在乡镇工作10年以下(不含10年)、10年至20年(不含20年)、20年以上乡镇工作补贴分别为每人每月240元、340元、440元。

三类乡镇:沿安乡。

标准为:工作人员在乡镇工作10年以下(不含10年)、10年至20年(不含20年)、20年以上乡镇工作补贴分别为每人每月280元、380元、480元。

五、乡镇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

乡镇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

在当今社会,乡镇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对于社会的发展和稳定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乡镇公益性岗位是指为了改善基层公共服务质量、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而设置的,由政府主管部门根据公共服务需求确定的岗位。

乡镇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的制定是为了更好地管理和规范乡镇公益性岗位,提高服务质量,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加强对基层服务的保障和支持。这一管理办法的推出,将有效推动基层社会事业的发展,促进社会治理的现代化。

根据《乡镇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乡镇公益性岗位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和公共服务建设规划,公平、公正、公开的选拔录用。岗位的设置、招聘、任职管理等方面都应当符合程序规范,确保基层干部人才的素质和能力。

管理办法主要内容包括:

  • 岗位设置原则
  • 选拔录用程序
  • 考核激励机制
  • 岗位退出机制

岗位设置原则:

对于乡镇公益性岗位的设置应当遵循需求导向、分类设置、公开透明的原则,保障服务的合理性和效益性。

选拔录用程序:

选拔录用程序应当公平、公正、公开,遵循资格审查、考试择优、面试确定的程序,确保人才的公平竞争。

考核激励机制:

建立健全的考核激励机制,对乡镇公益性岗位人员进行定期考核,对表现优秀者给予奖励和晋升机会,激励其发挥更大作用。

岗位退出机制:

对于不符合岗位要求或表现不佳的人员,应当建立相应的退出机制,及时调整人员配置,确保岗位的有效运转。

乡镇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在推动基层社会事业的发展、提升基层服务水平等方面发挥着积极的作用。只有通过规范管理、合理设置、有效管理,才能更好地发挥乡镇公益性岗位的作用,促进基层社会治理的现代化进程。

希望未来在乡镇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的推进中,各级政府部门能够认真贯彻执行,不断完善制度,提高管理水平,为乡镇公益性岗位的发展提供更好的支持和保障。

六、乡镇农村饮水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保障农村饮水安全,改善农村居民生活和生产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安徽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是指列入国家和省农村饮水安全规划,以解决农村居民饮水为主要目标的供水工程,包括乡镇集中供水工程、单村集中供水工程(简称集中供水工程)和联户供水工程(简称分散供水工程)。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包括取水设施、水厂、泵站、公共输配水管网以及相关附属设施。

第三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是公益性基础设施,其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循因地制宜、统筹城乡、分类指导、多措并举的原则。

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向农村延伸城镇公共供水管网,发展城乡一体化供水。

乡镇政府要组建专业供水单位,对辖区内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实行统一集中经营管理。

第四条 县人民政府是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责任主体,对农村饮水安全保障工作负总责。

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的行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行业管理和技术指导。

县发展改革、财政、卫生、环境保护、价格、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农村饮水安全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配合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农村饮水安全的相关工作,落实好建后管护的主体责任。

第五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属于国家扶持的公益性水利工程,相关部门应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在资金配套、工程用地、税收、电价、办证、水费征收、工程运行管理和产权制度改革等方面给予支持。

七、乡镇卫生院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精神,坚持乡镇卫生院的公益性质,明确乡镇卫生院功能和服务范围,规范乡镇卫生院管理,更好地为农村居民健康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护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0]62号)等有关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乡镇设置、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登记注册、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院。

  第三条 乡镇卫生院是农村三级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枢纽,是公益性、综合性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政府在每个乡镇办好一所卫生院。

  第四条 卫生部负责全国乡镇卫生院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镇卫生院的监督管理工作。

八、乡镇公共文化服务管理办法?

1.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农村公共文化发展规划,加强农村公共文化服务机构基础设施建设,将其纳入当地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城乡规划,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2. 省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主管全省农村公共文化服务工作。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文化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共文化服务工作。

3.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农村文化建设专项资金,扶持引导农村文化建设。

4.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农村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考核评价制度,完善评价指标,开展评估工作。评估结果纳入政府目标考核的内容。

九、乡镇秸秆禁烧管理办法?

①故意焚烧他人农作物秸秆,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的规定,以“故意损毁财物”处5日以上10 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②对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对不听劝阻, 故意焚烧农作物秸秆,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有上述行为之一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0条规定,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③对在秸秆禁烧工作中,不服从管理,殴打、故意伤害、公然侮辱镇、村干部的,分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第43条的规定,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罚款。

十、乡镇天然气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镇燃气管理,保障燃气供应,防止和减少燃气安全事故,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经营者和燃气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城镇燃气发展规划与应急保障、燃气经营与服务、燃气使用、燃气设施保护、燃气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的使用,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不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燃气,是指作为燃料使用并符合一定要求的气体燃料,包括天然气(含煤层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等。

    第三条 燃气工作应当坚持统筹规划、保障安全、确保供应、规范服务、节能高效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