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录用公务员考察流程?
1 包括笔试、面试和考察三个环节。2 笔试是初步筛选考生的环节,主要考察基本功和专业知识;面试是考察考生综合素质和担任岗位所需能力的环节;考察是对录用候选人进行考察、调查和验证的环节,主要考察考生的品德、工作经历以及个人等方面。3 此外,新录用公务员还需要进行体检和政治审查等环节。综合上述环节,可以确保新录用公务员的能力、品德等方面符合要求,具有成为一名优秀公务员的潜质。
二、新录用的公务员落户西安如何办理?
学历落户即可,拿着身份证和毕业证即可办理户口。
三、公务员录用审批流程要多久?
公务员录用审批流程的时间因具体情况而异。通常,新录用公务员公示期为30个工作日内。在公示通过后的审批流程中,不同地区和用人单位的审批时间可能会有所不同,但一般不会超过几个月。总体来说,公务员录用审批流程需要一定的时间来完成,通常在几个月内完成。
四、山西公务员实习期可以申请取消录用吗?
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考核不的,取消录用。新录用公务员在试用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取消录用:
1、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工作严重失误或者给国家和人民群众的利益造成较大损失和不良影响的;
2、在参加公务员录用考试的报名、考试、体检、考察等环节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
3、在参加国家法定考试中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
4、应当给予降级以上处分的;
5、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劳动教养的;
6、有公务员法规定的应予以辞退情形的;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已经办理录用审批或者备案手续的人员,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未按规定时间报到的,取消录用。
五、2019山西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有哪些规定?
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规定(5问)
1.如何确定新录用公务员职务和级别?
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应当在规定的机构规格、编制、职数限额以及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范围内,按照拟任职务及其对应的级别进行。
2.新录用公务员如何进行任职考核?
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三十日内,应根据拟任职务的要求,按照公务员的条件、义务和纪律要求,对新录用公务员进行任职考核。
3.如何确定考核合格的新录用公务员任职级别?
考核合格的新录用公务员,按以下规定任职定级:
(1)直接从各类学校毕业生中录用的、没有工作经历的公务员:高中和中专毕业生,任命为办事员,定为二十七级;大学专科毕业生,任命为科员,定为二 十六级;大学本科毕业生、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任命为科员,定 为二十五级;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任命为副主任科员,定为二十四级;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任命为主任科员,定为二十二级。
(2)其他新录用的公务员:原具有公务员身份的,可参考其原任职务与级别,比照本机关同等条件人员,确定职务与级别。其他具有工作经历的,可根据其资历和工龄,比照本机关同等条件人员,确定职务与级别。
4.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包含哪些程序和环节?
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按以下程序进行:
(1)本人对试用期间的德、能、勤、绩、廉情况进行总结。
(2)所在机关对拟任职定级人员进行全面考核,提出拟任职务和拟定级别的意见。
(3)任免机关审批,下发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决定。
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后,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公务员登记。
5.新录用公务员在机关最低服务年限为几年?
新录用公务员在机关最低服务年限为五年(含试用期)。
六、公务员录用审批一般走几个流程?
招录机关根据考试成绩、考察情况和体检的结果,提出拟录用人员名单,并予以公示。公示期满,中央一级招录机关将拟录用人员名单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地方各级招录机关将拟录用人员名单报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
七、公务员填写录用审批表后的流程?
1.申请人填写完录用审批表后,需要经过单位主管部门审核,确认是否符合招聘条件和岗位要求。
2.审核通过后,需要提交给单位人事部门,进行初审。
3.初审合格后,人事部门会组织面试、考试等环节,对申请人进行综合评估。
4.评估合格后,人事部门会将申请人的材料提交给单位领导审批。
5.审批通过后,人事部门会通知申请人进行体检等后续程序。如果体检合格,人事部门会发出录取通知书。
6.申请人根据通知书要求,前往单位办理入职手续,并开始工作。
总的来说,公务员填写录用审批表后,需要经过审核、评估、审批等多个环节,最终才能确定是否录用。
八、山西运城落户?
你只要有运城本地房产证,就可以到运城市盐湖区公安局户政科办理准签证,再到你原户籍所在地办理迁出证,再到运城办理落户手续就行.比较麻烦!呵呵!
九、落户流程?
落户口手续一般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第一,携带人才中心的集体户口卡、身份证,到原籍派出所申请迁入。原籍的派出所出具准予迁入证明。
第二,凭迁入证明,携带身份证到挂靠户口的所在地派出所,请求开户口迁出证明。
第三,凭迁出证明、在迁出证的有效期内,带身份证到原籍派出所办理落户。
十、公务员录用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务员录用工作,保证新录用公务员的基本素质,根据公务员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级机关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
第三条
录用公务员,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采取考试与考察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第四条
录用公务员,必须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内,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
第五条
录用公务员,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发布招考公告; (二)报名与资格审查; (三)考试; (四)考察与体检; (五)公示、审批或备案。 必要时,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对上述程序进行调整。 录用特殊职位的公务员,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简化程序。
第六条
民族自治地方录用公务员时,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对少数民族报考者予以适当照顾。具体办法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确定。
第七条
公务员主管部门和招录机关应当采取措施,便利公民报考。
第八条
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务员录用的综合管理工作。具体包括: (一)拟定公务员录用法规; (二)制定公务员录用的规章、政策; (三)指导和监督地方各级机关公务员的录用工作。 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公务员的录用。
第九条
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公务员录用的综合管理工作。具体包括: (一)贯彻国家有关公务员录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根据公务员法和本规定,制定本辖区内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 (三)负责组织本辖区内各级机关公务员的录用; (四)指导和监督设区的市级以下各级机关公务员录用工作; (五)承办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委托的公务员录用有关工作。 必要时,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授权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本辖区内公务员的录用。
第十条
设区的市级以下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规定,负责本辖区内公务员录用的有关工作。
第十一条
招录机关按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要求,承担本机关公务员录用的有关工作。
第十二条
招录机关根据职位空缺情况和职位要求,提出招考的职位、名额和报考资格条件,拟定录用计划。
第十三条
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的录用计划,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审定。 省级机关及其直属机构的录用计划,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定。设区的市级以下机关录用计划的申报程序和审批权限,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
第十四条
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制定招考工作方案。 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经授权组织本辖区公务员录用时,其招考工作方案应当报经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第十五条
公务员主管部门依据招考工作方案,制定招考公告,面向社会发布。招考公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招录机关、招考职位、名额和报考资格条件; (二)报名方式方法、时间和地点; (三)报考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 (四)考试科目、时间和地点; (五)其他须知事项。
第十六条
报考公务员,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年龄为十八周岁以上,三十五周岁以下; (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 (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六)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七)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八)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前款第(二)、(七)项所列条件,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调整。 公务员主管部门和招录机关不得设置与职位要求无关的报考资格条件。
第十七条
下列人员不得报考公务员: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开除公职的; (三)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八条
报考者不得报考与招录机关公务员有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所列情形的职位。
第十九条
报考者应当向招录机关提交报考申请材料,报考者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真实、准确。 招录机关根据报考资格条件对报考申请进行审查,在规定时间内确认报考者是否具有报考资格。
第二十条
公务员录用考试采取笔试和面试的方式进行,考试内容根据公务员应当具备的基本能力和不同职位类别分别设置。
第二十一条
笔试包括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公共科目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确定。专业科目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根据需要设置。
第二十二条
笔试结束后,招录机关按照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的规定,根据笔试成绩由高到低确定面试人选。 面试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也可以委托招录机关或授权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面试的内容和方法,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 面试应当组成面试考官小组。面试考官小组由具有面试考官资格的人员组成。面试考官资格的认定与管理,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
第二十三条
录用特殊职位的公务员,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其他测评办法。
第二十四条
招录机关按照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的规定,根据报考者的考试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确定考察人选,并对其进行报考资格复审和考察。
第二十五条
报考资格复审主要核实报考者是否符合规定的报考资格条件,确认其报名时提交的信息和材料是否真实、准确。
第二十六条
考察内容主要包括报考者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学习和工作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方面的情况。 考察应当组成考察组,考察组由两人以上组成。考察组应当广泛听取意见,做到全面、客观、公正,并据实写出考察材料。
第二十七条
体检工作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招录机关实施。 体检的项目和标准依照国家统一规定执行。 体检应当在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体检完毕,主检医生应当审核体检结果并签名,医疗机构加盖公章。 招录机关或者报考者对体检结果有疑问的,可以按照规定提出复检。必要时,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要求体检对象复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