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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录用的公务员必须5年才能遴选吗?

99 2024-10-25 22:59 中山人才网

一、新录用的公务员必须5年才能遴选吗?

新录用的公务员不一定必须满5年才能进行遴选。1. 根据《公务员法》第十九条,规定新入职的公务员应经过试用期,试用期不超过一年。2. 在试用期内,公务员表现突出且工作需要的情况下,对公务员进行遴选提拔的要求是可以缩短试用期的。因此,遴选的时间不一定需要满5年。补充说明:需要注意的是,不同的岗位对公务员遴选的时间是不一样的。一般来说,需要至少3年或更长时间的工作经验才能参加遴选,并且还需要通过一定的考核和评价。所以建议对于具体岗位的要求,还需要结合《公务员法》以及相关的招考信息来了解。

二、公务员遴选?

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根据《公务员公开遴选办法(试行)》,所谓公开遴选,是“市(地)级以上机关从下级机关公开择优选拔任用内设机构公务员。”公开遴选是公务员转任方式之一。而中央机关公开遴选的对象主要是省级及以下机关中已进行公务员登记备案且在编在岗的公务员。

公开遴选是上级机关面向下级机关选拔公务员的一种重要方式和途径,是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树立重视基层导向的有益实践,是从公务员队伍结构上保持领导机关和基层密切联系的重要举措。

三、公务员遴选程序?

程序如下:

(一)报名和资格初审

选择职位,公开遴选和公开选调职位、职位简介、职位资格条件等情况

填报信息。报考者按网络提示进行注册,如实、准确填写

资格初审。资格初审由各单位负责

确认缴费,缴纳笔试考务费

打印准考证,到指定考点参加笔试。

(二)笔试

主要测试应试者的政策理论水平、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文字表达能力等综合素质,满分为100分。具体时间、地点见准考证。笔试阅卷完成后,低于最低合格分数线的,不能进入下一程序。

(三)资格复审和面试

笔试结束后,由各单位根据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确定进入资格复审人选,并在网上公布。资格复审合格者,方可取得面试资格。因资格复审不合格或因考生放弃等原因导致的缺额,由各单位按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依次递补。未在规定时限内参加资格复审的,视为考生自动放弃面试资格。面试当天放弃的,不递补。

(四)体检和考察

各单位于面试结束后,根据考试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确定体检和差额考察对象并告知本人(若考试综合成绩相同,则根据笔试成绩高低确定)。体检、考察对象人数与遴选或选调名额之比一般为2:1,对于遴选名额在2人以上的职位,可适当降低比例。

(五)公示和任职

各单位对拟任职人员可在本单位网站和拟任职人员原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期满,对没有问题或者反映问题不影响任用的,报省委组织部审批办理转任或调任手续;对反映有严重问题并查有实据的,取消遴选或选调资格;对反映有严重问题,但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任用,待查实并作出结论后再决定是否任用。公示期间或公示后,因考生放弃或其他原因出现的缺额,不再递补

四、公务员遴选条件?

(1)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品行端正,实绩突出群众公认;

(2)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和2年以上公务员工作经历(计算工作经历年限的截止时间因地而异,以公告为准。(差一天都不行))

(3)公务员年度考核均为称职以上等次;

(4)具有公开遴选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和任职经历;

(5)报名参加中央机关、省级机关公开遴选的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报名参加市(地)级机关公开遴选的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6)身体健康;

(7)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注:(1)中央机关从各省进行遴选,各省级机关从市县和乡镇机关中遴选优秀公务员;(2)基层公务员工作满2年后,就能参加公开遴选考试。

五、公务员遴选年龄?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规选,公务员遴选年龄不超过35周岁。

六、公务员遴选上后能否再次参加公务员遴选考试?

一、具体看招聘公告要求了,可以参考《中共涿州市委组织部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市直单位公开遴选公务员公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公开遴选: 1、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有关专门机关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2、受处分期间或者未满影响期限的; 3、尚在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的或对转任有其他限制性规定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地市不一样,要求也会相应的不同

七、公务员录用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务员录用工作,保证新录用公务员的基本素质,根据公务员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级机关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

第三条

录用公务员,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采取考试与考察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第四条

录用公务员,必须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内,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

第五条

录用公务员,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发布招考公告; (二)报名与资格审查; (三)考试; (四)考察与体检; (五)公示、审批或备案。 必要时,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对上述程序进行调整。 录用特殊职位的公务员,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简化程序。

第六条

民族自治地方录用公务员时,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对少数民族报考者予以适当照顾。具体办法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确定。

第七条

公务员主管部门和招录机关应当采取措施,便利公民报考。

第八条

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务员录用的综合管理工作。具体包括: (一)拟定公务员录用法规; (二)制定公务员录用的规章、政策; (三)指导和监督地方各级机关公务员的录用工作。 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公务员的录用。

第九条

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公务员录用的综合管理工作。具体包括: (一)贯彻国家有关公务员录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根据公务员法和本规定,制定本辖区内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 (三)负责组织本辖区内各级机关公务员的录用; (四)指导和监督设区的市级以下各级机关公务员录用工作; (五)承办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委托的公务员录用有关工作。 必要时,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授权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本辖区内公务员的录用。

第十条

设区的市级以下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规定,负责本辖区内公务员录用的有关工作。

第十一条

招录机关按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要求,承担本机关公务员录用的有关工作。

第十二条

招录机关根据职位空缺情况和职位要求,提出招考的职位、名额和报考资格条件,拟定录用计划。

第十三条

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的录用计划,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审定。 省级机关及其直属机构的录用计划,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定。设区的市级以下机关录用计划的申报程序和审批权限,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

第十四条

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制定招考工作方案。 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经授权组织本辖区公务员录用时,其招考工作方案应当报经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第十五条

公务员主管部门依据招考工作方案,制定招考公告,面向社会发布。招考公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招录机关、招考职位、名额和报考资格条件; (二)报名方式方法、时间和地点; (三)报考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 (四)考试科目、时间和地点; (五)其他须知事项。

第十六条

报考公务员,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年龄为十八周岁以上,三十五周岁以下; (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 (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六)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七)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八)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前款第(二)、(七)项所列条件,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调整。 公务员主管部门和招录机关不得设置与职位要求无关的报考资格条件。

第十七条

下列人员不得报考公务员: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开除公职的; (三)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八条

报考者不得报考与招录机关公务员有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所列情形的职位。

第十九条

报考者应当向招录机关提交报考申请材料,报考者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真实、准确。 招录机关根据报考资格条件对报考申请进行审查,在规定时间内确认报考者是否具有报考资格。

第二十条

公务员录用考试采取笔试和面试的方式进行,考试内容根据公务员应当具备的基本能力和不同职位类别分别设置。

第二十一条

笔试包括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公共科目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确定。专业科目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根据需要设置。

第二十二条

笔试结束后,招录机关按照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的规定,根据笔试成绩由高到低确定面试人选。 面试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也可以委托招录机关或授权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面试的内容和方法,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 面试应当组成面试考官小组。面试考官小组由具有面试考官资格的人员组成。面试考官资格的认定与管理,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

第二十三条

录用特殊职位的公务员,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其他测评办法。

第二十四条

招录机关按照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的规定,根据报考者的考试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确定考察人选,并对其进行报考资格复审和考察。

第二十五条

报考资格复审主要核实报考者是否符合规定的报考资格条件,确认其报名时提交的信息和材料是否真实、准确。

第二十六条

考察内容主要包括报考者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学习和工作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方面的情况。 考察应当组成考察组,考察组由两人以上组成。考察组应当广泛听取意见,做到全面、客观、公正,并据实写出考察材料。

第二十七条

体检工作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招录机关实施。 体检的项目和标准依照国家统一规定执行。 体检应当在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体检完毕,主检医生应当审核体检结果并签名,医疗机构加盖公章。 招录机关或者报考者对体检结果有疑问的,可以按照规定提出复检。必要时,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要求体检对象复检。

八、公务员公开遴选办法?

根据《公务员公开遴选办法(试行)》,所谓公开遴选,是“市(地)级以上机关从下级机关公开择优选拔任用内设机构公务员。”公开遴选是公务员转任方式之一。而中央机关公开遴选的对象主要是省级及以下机关中已进行公务员登记备案且在编在岗的公务员。

公开遴选是上级机关面向下级机关选拔公务员的一种重要方式和途径,是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树立重视基层导向的有益实践,是从公务员队伍结构上保持领导机关和基层密切联系的重要举措。

九、如何备考公务员遴选?

看遴选方面书籍和做历年遴选真题。公务员遴选和公务员考试有较大区别,公务员遴选考试内容主要考公共基础知识,考生可以看那那方面的书,再结合工作实际做题。

十、公务员遴选年龄要求?

公务员遴选报考条件年龄一般都限制在35周岁及以下。浙江除遴选职位有特殊要求外,年龄在35周岁以下,四川年龄在40周岁及以下,安徽年龄在35周岁以下,河南年龄在35周岁以下,浙江年龄在35周岁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