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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金新规定?

148 2024-03-14 04:20 admin

一、退休金新规定?

(一)退休(职)人员符合国家、省规定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特殊工种折算年限)每满1年(不足1年按1年计算,下同),每人每月增加2元。

(二)退休(职)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分别再按以下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

1、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125元。

2、1949年1月1日至1949年9月30日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20元。

3、1949年10月1日至1953年12月31日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15元。

4、1954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2005年12月31日前退休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13元,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70元。

5、2006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90元,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40元

6、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退休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45元,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40元

(三)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分别再按以下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

二、供暖新规定江苏?

江苏由于地理位置特殊,苏南城市气温较高,而苏北气温较低,特别是徐州、连云港、宿迁等城市冬天最冷时,温度会零下十度以上。

江苏省没有出台统一的供暖规定,每个城市供暖加气站也都是私营企业投资,社会化运作,有条件的家庭就可以自行通气供暖,没条件的家庭自己空调取暖或者柴火炉供暖。

三、江苏教师增量绩效规定?

增量绩效是跟公务员工资补差额用的,这是落实国务院义务教育教师工资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工资水平

四、江苏盐城皮卡新规定?

皮卡车报废新规:

目前皮卡仍执行15年或60万公里强制报废规定,部分地区逐步开放皮卡取消15年报废规定,家用皮卡没有报废年限。

皮卡年检规定:

新皮卡免检6年,但前6年需每两年在车管所盖章,7-15年每年检验一次,15年下半年检验一次,不符合年检标准或超过60万公里的皮卡需要报废。

五、近视扣分新规定江苏?

江苏没有近视扣分新规定,但是将把把儿童青少年近视防控工作作为实施素质教育的重要突破口,扎实推进儿童青少年近视防控各项工作落实。

江苏省教育厅表示江苏将把儿童青少年近视防控工作作为实施素质教育的重要突破口,按照教育部等八部委联合出台的《综合防控儿童青少年近视实施方案》要求,坚持问题导向,加大工作力度,采取有力措施,扎实推进儿童青少年近视防控各项工作落实。

六、教师补课政策新规定?

为严格贯彻执行市纠风办、教育局联合颁发《关于严禁中小学校及教师举办各类收费补习班的暂行规定》的文件精神,深入治理教师乱办班行为,规范教师从教行为,维护学生、家长、教师和学校的合法权益,促进教育协调发展,依据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如下规定,望全体教师遵照执行:

一、禁止教师以任何名义利用假期组织学生违规补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违规补课:

(一)组织学生有偿补课;

(二)在家中或在校外租用场地进行有偿补课活动或借用家属、亲友及他

人名义违规开办补课班:

(三)为社会办学机构、社会其他人员从事有偿补课活动介绍生源或参与

社会办学机构、个人等其他形式的面向学生的有偿补课活动;

(四)补课现场发现教师与3名以上学生(非亲属关系)在一起的;

二、禁止教师强迫推销课外辅导材料和报刊杂志、或自行编印学习材料组织学生购买。

三、学校成立专项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校长担任,设立举报电话,工作组随时深入检查。

七、江苏汽车年审新规定2022?

2022年汽车年审新规如下:

新规一:

环保检验标志和年审标志将合二为一,车主将不用领取机动车环保合格标志。但是,机动车尾气检验依然进行,如果车辆未进行检验,车管部门将不予出具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那么车主也将无法进行年审。

新规二:

各地在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业务时,要按照新国标和有关规定查验机动车,简单点说,就是“新车入户的货车要外扩尺寸和整备质量了”。

八、江苏电动车新规定?

1、2019年4月15日后,严禁不符合新国标产品生产、销售。

由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引导、监督生产企业停止生产旧国标车型电动自行车,按照新国标生产。凡未取得CCC认证证书的电动自行车产品不得出厂、销售。

2、严格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

各地公安交管部门通过扫描电动自行车产品合格证二维码等方式查询CCC认证信息,对符合新国标且获得CCC认证证书的电动自行车进行登记上牌,且录入全省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系统。

推行电动自行车带牌销售,方便群众登记上牌。电动自行车号牌制作费用由各市、县财政承担。新国标实施后,全省旧国标电动自行车产品备案目录作废,停止旧国标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

3、严查电动车交通违法行为。

九、教师丧葬费新规定?

1、抚恤金标准: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以下标准执行:因公牺牲为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发放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按现行渠道解决。

2、丧葬费标准:

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及离退休职工不分因公与非因公死亡,其丧葬费均按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4个月的标准执行。

遗属补助标准: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由死者生前所在单位按照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确定。(1)我市2011年度因公死亡和离休干部死亡后遗属补助标准为698元;(2)非因公死亡和退休干部死亡后遗属补助标准为499元;(3)凡享受遗属生活补助的人员按户每月发给煤补35元。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和计发办法,按照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64号)的规定执行。

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属于病故的,一次性抚恤待遇仍按当地规定执行。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十、教师职级晋升新规定?

<教师法》的新规定,职称评选不受岗位比例限制。据已修订草案《教育法》的新规定,对初级、中级教师职称评定,将不再受岗位比例限制,将直接通过教师的教龄,决定教师是否有申请职称评选的资格。

这样一来只要是符合规定的初级和中级教师,就能直接申请职称,不用再做大量职称评选的准备工作,更不会受名额限制,导致最后只能争取下一次评选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