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合同,试用期合同怎么写?有没有特别规定?
一般是劳动合同里涉及试用期的起止时间,很少有专门的试用期合同,劳动法规定连续签订两次合同以后,第三次合同就要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了,所以你这个试用期合同也是算其中一次的,等试用期结束,你再签正式合同就是第二次,等正式合同到期了,公司就要签无固定期限了,另外试用期不能单独设立,是要根据劳动合同年限设置的,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期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超过一个月,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超过两个月,三年以上劳动合同和无固定期限的试用期不超过六个月,所以最好不要单独设立试用期合同。
关于试用期合同
站在公司的角度三项条款均合理;
在劳动者的角度均不合理;
于法律的角度均不合法。
“需要签订一份试用期用工协议”,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四款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1、在未签订劳动合同之前甲方(公司)要在乙方(劳动者)的第一个月工资中扣发人民币800元作为乙方的劳动保证金,正式签订劳动合同或按本协议的有关规定离职后返还乙方;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2、乙方为甲方工作未满一个月离开者,甲方不向乙方支付任何报酬;
各省市的《工资支付条例》中有相应说明,可以去查找一下。
3、“要用正规发票来换这个工资,就是说发你1000的工资你得拿1000的发票来换,拿不出来发票就别想领工资”。
总体上来说,你的几险几金公司是省了的。同时公司可以根据你所提供的发票品种,减少企业所得税、等等……
不过就象一楼说的,如果你需要这份工作,不合理也得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