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缴费工资为基数,个人承担8%,单位承担14%。
宁波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是以本人缴费工资为基数,按照个人8%,用人单位14%的比例缴纳。本人缴费工资,按照本人2015年1月-12月全部工资性收入(包括工资、奖金、各种津补贴、加班工资等)确定,本人月工资低于2878元的,按2878元确定;高于14387元的,按14387元确定。
个体劳动者以及灵活就业人员,按照规定的缴费工资上下线,自行选择缴费工资基数,按20%的比例缴纳。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
《关于调整省本级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的通知》
浙人社发〔2009〕60号
一、调整用人单位缴费比例
从2009年7月1日起,在省社保中心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缴费比例从20%调整为14%。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新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5月4日起开始申报》
从2016年5月4日起,参加市区社会保险的各类用人单位的新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开始申报。
企业单位(含参照企业缴费的其它单位)参保人员的个人月缴费基数,按本人2015年1月-12月全部工资性收入(包括工资、奖金、各种津补贴、加班工资等)的月平均水平据实申报,其中月平均工资水平高于缴费基数上限的,按缴费基数上限标准核定;月平均工资水平低于缴费基数下限的,按缴费基数下限标准核定。2016年度企业月缴纳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限为14387元、下限为287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