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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类事业单位改革的难点是什么?

285 2023-04-05 00:05 admin

1.行政职能认定难

行政类事业单位改革关键在于行政职能的界定。认定为行政类事业单位,要同时满足三个条件:一是主要承担行政职能即承担行政决策、行政执行、行政监督等职能,二是承担的行政职能有明确的依据,三是承担的行政职能有明确的授权。认定为行政类事业单位的条件极为苛刻,体现了中央从严认定标准与范围的要求。学员们认为行政类事业单位改革本质是政府自身的改革,1998年政府机构改革将一些行政职能暂时转移到事业单位作为过渡,最终转移到社会,十多年过去了,事实上政府改革还没有完全到位。对于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的划分,在目前许多政府职能还没有厘清和明晰的情况下,很难界定“政”与“事”。因此,完全清楚地对行政类事业单位进行职能划分和定位是困难的。认定行政类的依据主要是国家法律法规、中央有关政策规定,而将地方法规、民族地区法规排除在外,“从严”认定与“实事求是”认定存在困境,“从严”原则下,一些事实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框不进来,仍游离在外。再进一步,目前确定的依据国家法律法规、中央有关政策规定原则是合适的,但从长远来看,也应注意这些依据的合理性,有些法律法规有保护部门权力和利益的倾向,具有部门立法色彩。

2.“两不突破”前提下推进改革难

一方面要求行政职能回归,另一方面要求“两不突破”,即不得突破政府机构限额和编制总额。有一部分行政类事业单位的形成就是因为机构限额和编制不够,将本该设置为行政机构的人为设置为事业单位。以甘肃省为例,该省知识产权局、省测绘局、省兽医局、省投资贸易促进局,由于行政机构限额原因,仍为部门管理的事业单位;省旅游局为省政府工作部门,却仍使用事业编制。这种因为机构限额和编制受限,行政机构被人为列为事业单位的现象,不但地方存在,中央部委也存在,如交通部下属的长江三峡通航管理局就是如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