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住宿标准(最新的)
国家没有具体的规定标准,不同地方有些差异,住宿标准还和职务高低有很大关系。
1.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副市级以及相当职务人员的住宿费标准由现行的每人每天50元调整到70元,深圳、珠海、厦门、汕头和海南省(以下简称特殊地区)由每人每天70元调整到90元。
2.局级(及相当职务人员)住宿费由每人每天30元调整到50元,特殊地区由每人每天40元调整到60元。
3.局级以下人员住宿费由每人每天20元调整到40元,特殊地区由每人每天30元调整到50元。
4.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免费接待或住在亲友家,无住宿收据的,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
二、公职人员出差,吃住行标准,各职级补贴相差多少钱
一、工作人员出差的住宿费开支标准
1.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副市级以及相当职务人员的住宿费标准由现行的每人每天50元调整到70元,深圳、珠海、厦门、汕头和海南省(以下简称特殊地区)由每人每天70元调整到90元。
2.局级(及相当职务人员)住宿费由每人每天30元调整到50元,特殊地区由每人每天40元调整到60元。
3.局级以下人员住宿费由每人每天20元调整到40元,特殊地区由每人每天30元调整到50元。
4.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免费接待或住在亲友家,无住宿收据的,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
二、工作人员出差的交通工具及交通费开支标准
1.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标准仍严格按照京财行(1992)1384号文件第二条执行。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出差路途在1500公里以上或出差任务紧急的,市级单位经局级领导批准,区、县级单位经区、县级领导批准方可乘坐。
2.工作人员出差期间不再发放市内交通费。
三、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
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费,不分途中和住勤,每人每天补助标准为:一般地 区由8元提高到20元,特殊地区由16元提高到30元(按在特殊地区的实际住宿天数计发伙食补助费,在途期间按一般区计发伙食补助费)。
四、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及各单位召开的订货、配件、物资分配、产品验收、鉴定、评比和小型调查研究会等,其会议期间的伙食补助费、住宿费原则上应由主办单位统一支报。如主办单位无法报销的,凭主办单位开具的收据在包干范围内据实报销。有关会场租赁费、会议公杂费、材料费、空房费等均由召开会议的单位开支。凡乘坐火车、汽车、轮船等交通工具参加会议的人员途中只发放伙食补助费,不再发给住宿费,凡乘坐飞机参加会议的人员不再发给任何途中补助。 希望您能采纳谢谢。
三、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介绍
2006年11月13日,财政部以财行〔2006〕313号印发《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该《办法》分总则,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公杂费,参加会议等的差旅费,调动、搬迁的差旅费,附则8章28条,自2007年1月1日起实行。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的通知》(财文字〔1996〕2号)予以废止。2013年12月31日,财政部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31号)。该《办法》第33条决定,废止2006年11月13日财政部门印发的《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06〕313号)。
四、求:唐山市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试行)全文
唐山市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市直各部门: 为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根据《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中办发[2006]33号)和《河北省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冀财[2007]265号),制定了《唐山市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经市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本办法自二零零九年一月一日执行) 摘录: 第三章 住宿费第十条 住宿标准:副市级及相当职务人员住套间;处级及相当职务人员住标准间;事业单位中相当于机关正副局长的被聘到三级和四级职员岗位的管理人员,以及被聘到四级以上专业技术岗位的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住标准间;其余人员两人住一个标准间。第十二条 出差人员无住,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第十三条 到省内其它地市及外省、市、地区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天数实行定额包干,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天50元。到市内县区(不含路南、路北、丰润、丰南、高新、古冶、开平)出差,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天20元。第十四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伙食的,不实行包干办法。出差人员应主动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并索取有效凭证,回所在单位如实...唐山市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市直各部门: 为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根据《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中办发[2006]33号)和《河北省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冀财[2007]265号),制定了《唐山市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经市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本办法自二零零九年一月一日执行) 摘录: 第三章 住宿费第十条 住宿标准:副市级及相当职务人员住套间;处级及相当职务人员住标准间;事业单位中相当于机关正副局长的被聘到三级和四级职员岗位的管理人员,以及被聘到四级以上专业技术岗位的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住标准间;其余人员两人住一个标准间。第十二条 出差人员无住,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第十三条 到省内其它地市及外省、市、地区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天数实行定额包干,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天50元。到市内县区(不含路南、路北、丰润、丰南、高新、古冶、开平)出差,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天20元。第十四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伙食的,不实行包干办法。出差人员应主动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并索取有效凭证,回所在单位如实申报,在规定的标准内凭接待方开具的有效凭证核领伙食补助费;没有接待单位有效凭证的,不能发放和领取伙食补助费。接待单位收取的伙食费用于抵顶招待费开支。第五章 公杂费 第十五条 到省内其他地市及外省、市、地区出差人员的公杂费按出差自然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30元。到市内县区(不含路南、路北、丰润、丰南、高新、古冶、开平)出差,每人每天10元。第十六条 出差人员由所在单位、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免费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如实申报,公杂费减半发放。第六章 参加会议等的差旅费 第十七条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在途期间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补助和公杂费回所在单位按照前述规定报销;会议期间的个人公杂费由所在单位按每人每天10元定额包干。会议主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并负担费用的,会议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费由会议主办单位按会议费规定统一开支,派出单位一律不再开支;会议主办单位不统一安排食宿或随统一安排食宿但不负担费用的,会议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费回所在单位按照前述规定报销;会议主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只负担部分费用的,参会人员凭主办单位开具的相关证明,在规定的差旅费标准内报销与会议主办单位负担住宿费、伙食费差额部分。 网上只能找到这些内容,应该是缺最前面的总则和最后面的实施时间,内容应该不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