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年限满35年既无行政职务,又无专业技术职务的退休干部,比照正科级退休补贴标准执行;工作年限满35年无技术等级的退休工人(含普工)比照技师退休补贴标准执行。
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和津贴补贴标准
2015年后实行的行政事业单位工资标准如下:
岗 位 工 资
薪 级 工 资
岗位
工资标准
起点薪级
薪级
工资标准
薪级
工资标准
薪级
工资标准
薪级
工资标准
技术工一级
830
26
1
70
11
188
21
363
31
614
技术工二级(技师)
690
20
2
80
12
202
22
386
32
643
3
90
13
217
23
409
33
675
技术工三级(高级工)
615
14
4
101
14
232
24
432
34
707
5
112
15
248
25
455
35
739
技术工四级(中级工)
575
8
6
124
16
264
26
478
36
774
7
136
17
282
27
504
37
809
技术工五级(初级工)
545
2
8
148
18
300
28
530
38
844
9
161
19
320
29
556
39
879
普通工
540
1
10
174
20
340
30
585
40
9
巫山县津贴补贴标准:
(一)离休人员按我县同职级在职人扒樱拿员规范津补贴标准的90%执行离休补贴;退休人员按当地同职级在职人员规范津补贴标准的70%执行退休补贴;按照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退职的人员按当地同职级退休人员退休补贴标准的90%执行。
(二)工作年限满35年既无行政职务,又无专业技术职务的退休干部,比照正科级退休补贴标准执行;工作年限满35年无技术等级的退休工人(含普工)比照技师退休补贴标准执行。
工作年限满35年退休前有职务(技术等级)的退休人员,如按其职务(技术等级)执行的退休补贴标准低于工作年限满35年无职务春搭(技术等级)退休人员的,可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执行退休补贴。
(三)年满70周岁的退休人员,执行退休补贴标准低于正科级(技师)退休补贴标准的,从年满70周岁的次月起,比照正科级(技师)退休补贴标准执行。
(四)事业单位执行中的其他具体问题,仍分别按《重庆市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重庆市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重庆市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的相关规定执行。
(五)事业单位在职人员的保留津补贴由69元/月调整为129元/月;机关离退休(职)人员颂肆的保留津补贴由109元/月调整为129元/月;事业单位离退休(职)人员的保留津补贴由49元/月调整为129元/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