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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9月村级党务政务公开栏内容有哪些?

139 2023-06-14 08:18 admin

2015年9月村级党务政务公开栏内容有哪些?

(一)党建类

1、村党员队伍基本情况。

2、发展党员工作(包括确定发展对象、吸收预备党员、预备党员转正事前公示等事项)。

3、党费收缴使用情况(包括慰问困难党员、受灾党员情况)

4、民主评议党员情况。

5、党员奖惩情况。

(二)廉政建设类

6、农村廉政建设政策规定。

7、本村违法案件查处情况。

二、村务公开内容

(一)村级组织机构类

8、村级组织机构设置。包括村党支部成员及分工、村委会成员及分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及分工、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及分工、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及分工。

9、村级组织机构职责。包括村党支部职责、村委会职责、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责、村民(代表)大会职责、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职责、村务监督委员会职责等。

10、村委会工作规划及村干部任期目标。

11、村干部任中、任期届满、离任审计情况。包括工作目标完成情况,经管、主管的财务收支、集体物资、公物、档案情况。

12、评选先进及受表彰奖励情况。

(二)计划生育类

13、计划生育对象当年初婚、办生育证、人口出生情况。

14、节育措施落实、双查到位情况。

15、社会抚养费征收对象和数额情况。

16、生育政策与奖惩政策及举报电话。

17、优惠政策与奖励兑现情况(二女扎奖励费兑现情况,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特别扶助制度对象及政策兑现情况,计划生育“三结合”帮扶情况等)。

18、现任村干部执行计划生育情况。

19、其他应公开事项。

(三)国家惠农政策落实类

20、粮食直补、良种补贴及农资补贴对象标准及补助资金兑现情况。

21、农机补贴对象、种类、标准、实施程序及补贴资金兑现情况。

22、畜牧业良种推广补贴资金、对象、数量及供种价格。

23、退耕还林、生态林、公益林补助标准及兑现情况。

24、老村支书、村主任补贴发放情况。

25、农村义务教育贫困寄宿生、普通高中贫困生、贫困家庭高考入学救助名单。

26、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情况。

(1)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标准(各级财政补助、个人缴费)。(2)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情况。

(3)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范围、标准。

27、新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情况。

(1)参保范围、缴费方式、标准。

(2)基金筹集形式、补贴补助标准。

(3)享受待遇情况。

(四)社会救助类

28、军烈属优抚优待金发放情况。

29、五保户供养标准及其落实情况。

30、农村救灾款发放使用情况。

31、农村低保对象及享受补助资金标准。

32、农村大病医疗救助名单。

三、村级财务公开内容

33、村集体财务收支明细:总收入(经营收入、发包及上交收入、补助收入、投资收益、其他收入),总支出(经营支出、管理费用、其他支出)。

34、村集体资产负债一览表。

35、村集体债权债务明细:包括期末债权(应收款)明细、期末债务(应付款)明细、本期债权债务增减变动情况。

36、村办公费用、差旅费用、招待费用、村干部工资、补贴等费用明细。

37、财政转移支付(村级办公经费)收入、使用情况。

38、固定资产情况:包括固定资产的原值、现值、增减变动情况。

39、“一事一议”项目筹资及资金的使用情况,“一事一议”项目建设情况。

40、投资项目管理情况:包括村办集体企业及公益事业投资情况、对外投资参股情况等。

四、其它公开内容

41、村民信访的答复和办理情况。

42群众点题公开的内容。

43、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5修订)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居住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中国公民和户籍在本省而居住在省外的公民,以及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答岩和群众自治组织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以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性工作为主,实行依法管理、村(居)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与发展经济相结合、与帮助群众劳动致富相结合、与建设文明幸福家庭相结合。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与增加妇女受教育和就业机会、增进妇女健康、提高妇女地位相结合。第四条 夫妻双方有依法实行计划清巧御生育的义务,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实行计划生育是违法行为。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

各级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是执行本地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任务的第一责任人。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是考核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工作实绩的一项重要内容。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主管计划生育工作,在本行政区域内负责本条例宽扮的具体实施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工作部门应当结合各自的职责,做好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第七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第八条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计划生育协会、人口学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必要的经费,逐年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

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安排必要的经费,保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第二章 组织实施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全国人口发展规划及上一级人民政府人口发展规划,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根据人口发展规划,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第十一条 省实行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兼职委员单位制度,市、县(区)实行卫生和计划生育机构兼职单位制度。兼职委员单位和兼职单位应当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职责分工,制定实施的具体措施。第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立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按人口规模配备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专职管理人员,负责本辖区内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管理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设立计划生育委员会,按人口规模配备专职计划生育工作管理人员,负责计划生育的具体管理工作。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需要,设立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或者配备计划生育工作专(兼)职人员,负责本系统、本单位计划生育的具体管理工作。第十三条 城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单位负责、居民自治、社区服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做好本单位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实行单位法定代表人责任制,接受所在地乡镇、街道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第十四条 村(居)民委员会、大型厂矿、企业事业单位及流动人口聚居的地方可以建立计划生育协会,组织群众开展计划生育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第十五条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制定计划生育自治章程,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备案。

计划生育自治章程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第十六条 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共同负责,以现居住地为主,纳入现居住地的日常管理。第十七条 全社会都要积极支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各级宣传、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报刊、影视、广播、文艺等大众媒体,负有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社会公益性宣传工作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