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政规〔2020〕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各直属事业单位,各开发区(园区、工业集中区)管委会:
为保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做到依法征地,合理补偿,保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依据《土地管理法》及自然资源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省政府批准,现就公布公主岭市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次公布的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适用于公主岭市行政辖区范围内集体土地的征收。
依法收回国有农用地、未利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参照征收集体土地的标准执行。
二、实施标准
本次公布的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划分为2个区片,Ⅰ级区片包括范家屯镇、大岭镇、响水镇、环岭街道、苇子沟街道、南崴子街道、刘房子街道、陶家屯镇,区片价格为70元/平方米;Ⅱ级区片包括朝阳坡镇、二十家子镇、永发乡、怀德镇、大榆树镇、双龙镇、秦家屯镇、杨大城子镇、黑林子镇、龙山乡、毛城子镇、玻璃城子镇、双城堡镇、桑树台镇、八屋镇、十屋镇,区片价格为60元/平方米。
三、补偿内容
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部分构成,不包含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和社会保障费用。土地补偿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相关规定管理和支配;安置补助费直接支付给被征地农民,不得挪作他用。
(一)区片综合地价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其中土地补偿费按区片综合地价的20%计算,安置补助费按区片综合地价的80%计算 。
(二)青苗补偿费。被征收土地的青苗补偿费按一个栽培期产值计算;能如期收获的不予补偿,不能如期收获采取评估方式确定补偿价格。可以移植的,支付移植费用;不能移植的,采用评估方式确定补偿价格。
(三)临时用地补偿标准。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察等需要临时使用土地,使用期限为1年的,补偿标准为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10%;使用期限为2年的,补偿标准为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15%。
(四)未利用地补偿费。在征收未利用地时按照该区域对应的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进行补偿。
(五)集体建设用地补偿费。集体建设用地土地补偿及地上和地下建筑物、构筑物、其他附属设施采用评估方式确定其补偿标准。
(六)建设项目经批准占用国有农用地的。参照该区域内征收集体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给予补偿。
(七)不予补偿范围。拟征地通告发布后,仍然在拟征收土地上进行突击抢种、抢栽的农作物、树木和抢建的设施,均不予补偿。
(八)国家和省对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重点工程征地补偿费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保障措施
(一)做好新旧征地补偿标准衔接。各乡镇、街道、开发区(园区、工业集中区)等具体组织实施征地单位,在实施征地过程中征地两费补偿标准不得低于本通知公布的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新征地补偿标准公布后,各乡镇、街道、开发区(园区、工业集中区)要周密组织、统筹安排,妥善处理法定标准与农民补偿要求之间的关系,防止新老标准之间因差距而引发矛盾,确保新老标准顺利衔接过渡。
2020年1月1日后上报省政府、国务院审批的建设项目,须按本次公布的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及时补齐差价。
(二)严格依法履行征收土地程序。征地补偿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事关广大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各乡镇、街道、开发区(园区、工业集中区)要强化组织领导,压实工作责任,严格依法履行征地程序,做好告知、听证、通告、补偿等一系列工作,充分保障被征地农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申述权;要采取有效措施,坚决防止截留、拖欠、挪用征地补偿费用问题的情况发生,要做好重大社会风险预警防控预案,对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重大情况和问题,要及时妥善处理,同时向公主岭市人民政府报告。
(三)适时调整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公主岭市人民政府将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按照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的原则,适时组织调整更新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报省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五、其他说明
本通知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公主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公主岭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公政发〔2011〕2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公主岭市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表
公主岭市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