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昆明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队伍结构,规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配工作,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事业单位调配工作人员,是指经市级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并进行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市级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除外,下同)以及五华区、盘龙区、官渡区、西山区、呈贡区(下称主城五区)和高新区、经开区和滇池度假区【下称三个开发(度假)区】事业单位通过公开选调或考核的方式择优调入工作人员(含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岗位)。
第三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配工作坚持党委政府宏观管理与事业单位自主用人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和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调入调出单位同类同性质和顺向流动的原则;坚持在核定的编制限额内以及岗位设置比例范围内进行的原则;坚持促进人才合理有序流动与有利于事业单位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 市级人社部门为调配全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配政策,指导、监督调配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