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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内可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吗?

257 2023-08-14 12:07 admin

一、试用期内可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吗?

可以的。

依照法律规定,试用期内,劳动者确实得随时解除合同。但若合同有约定解除合同对培训赔偿的,且用人单位又确实进行过相关培训,用人单位目前提出的培训费赔偿数额又是基本合理的话,还是应当赔偿的。

在新劳动合同法下,试用期内劳动者可无条件解除劳动合同,但需提前3天通知用人单位,以便用人单位进行工作交接。

劳动合同法的施行时间是2008年1月1日,因此在2008年1月1日之前签订的劳动合同在2008年1月1日施行之日还存续的,继续履行,但如果在08年1月1日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劳动合同法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2008年1月1日起计算;08年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即新法实施前时段按旧法执行。

二、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需要赔偿吗?

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可能也需要支付经济补偿,这个要视情况而定,具体情况如下:

1、试用期属于用工方与劳动者之间的考察期,在这个期间内,劳动者可以无任何理由提前3天通知用工方解除劳动合同。

2、而用工方解除劳动合同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或代通知金,应当区分解除劳动合同的事由。

3、因为用工方的原因解除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时,需要征求劳动者的意见。在劳动者同意的情形下,签订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协议,并依据协议约定,向劳动者支付补偿金。

4、在劳动者不同意协商解除,而用工方又因自身原因确实无法履行原劳动合同的,应当提前30天通知,没有通知的要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作为代通知金,当然也需要根据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

5、若因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或其他劳动者个人原因导致被解除劳动合同的,例如:劳动者违纪、造成重大损失、刑事犯罪、劳动教养等符合《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情形时,用工方也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或者代通知金。

三、工伤未愈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吗?

肯定不能。必须等鉴定结果出来。具体依据主要是《工伤保险条例》第35、36、37条。附《工伤保险条例》相关条款:

第三十五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三十六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希望对你有所帮助。谢谢!

四、岗位消失,用人单位能直接解除劳动合同吗?

  按相关法律规定,单纯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是不能解除劳动合同的,只有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相关法律规定《中货款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五、怎样书面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根据以上规定,一般理解为:发现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企业另行安排该员工其他工作,如果员工不能从事另行安排的工作,此时将解除理由通知工会并征求意见,在听取工会意见后用人单位才可向该员工发出解除劳动合同书,同时向该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

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如果医疗期满后劳动者继续递交病假条请病假的,能否直接认定属于“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法定情形,存在较大争议。主要有以下三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继续递交病假条请病假这个事实就说明无法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因为该劳动者需要休养,即不能上班也不能工作,所以用人单位可以依法单方解除合同;

第二种观点认为,继续递交病假条请病假的,用人单位应先与之协商或直接安排该员工从事其他工作,如果其不能从事相关工作的,此时用人单位才有权单方解除,即未经“调整工作并考察是否胜任”程序而直接解除的,属于违法解除。

第三种观点认为,是否符合上述法定情形,应当依据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5条规定处理。即请长病假的职工在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办理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退休退职手续,享受相应的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金。所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负有举证义务,即证明劳动能力鉴定结果,否则属于违法解除。

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上海地区目前基本上仍按第一种意见执行,但在2013年上海市长宁区法院也按第二种观点作出过判决,判决用人单位支付违法解除的赔偿金。鉴于以上司法实践,建议用人单位先走适当合理“另行安排工作”程序,如果员工仍不上班工作的,再通知解除合同。以上内容来源于

医疗期满后仍递病假条的,单位是否有权直接解除合同?

六、试用期查出重症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吗?

答:不可以随意解除劳动合同

首先,可以很肯定的告诉大家,员工在试用期内生病了的,单位不能随意的解除合同,当然存在特殊情况的话,那么还是允许单位与生病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

相关的法律依据如下所示:

1. 从《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规定中了解到,通常要是在试用期内,劳动者就患病了的,那么此时可以依法享受到3个月的医疗期。

2.结合《劳动法》第二十九条以及《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中的内容可知,在劳动者患病治疗期间,也就是我们说的法定的医疗期内,作为用人单位是不得依照劳动合同的非过失性解除、经济性裁员的有关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换言之,在这样的情况下,其实单位还是可以解除合同,但解除的理由不能是非过失性解除和经济性裁员两种情况中的任一种。

另外,考虑到试用期也是属于劳动合同期限中的一部分。所以,对于那种在试用期患病的劳动者而言,也是应当依法享有法律规定的三个月的医疗期。而在这段期间内,用人单位还不得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主要也就是不允许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七、驾驶员酒驾用人单位可否解除劳动合同?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26条第1款第1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行政拘留是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对违法行为人常见的一种行政处罚,并非刑事处罚。因此你被行政拘留15日,并非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单位不能因此开除你。不过,如果你单位有“职工被处以行政拘留,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的规章制度,单位可以依此规章制度与你解除劳动合同。但是,该规章制度必须是经民主程序制定的,并且已向单位职工公示,否则对你也不产生法律效力。你可以通过申请劳动仲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可以!因为驾驶员违法在先。对违法员工是可以直接开出的。因酒后驾车被行政拘留的。用人单位无权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如果用人单位将此条例事先写入单位管理制度,就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八、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承担何种法律后果?

(一)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主要表现  1.滥用关于试用期的单方解除权。在没有约定试用期,或者试用期的约定违法,或者已过了试用期的情况下,仍以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  2.滥用关于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单方解除权。在没有企业规章制度,或者规章制度违法,或者规章制度没有公示,或者违纪行为轻微的情况下,以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  3.滥用经济性裁员的单方解除权。在不符合经济性裁员条件和程序的情况下,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  4.滥用工资奖金分配权和劳动用工管理权。随意对劳动者调岗、降职、减薪,如果劳动者不服从安排或一两天不上班,用人单位就以劳动者不服从安排或旷工为由予以辞退;或者逼迫劳动者自动离职。  5.滥用关于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的单方解除权。随意调动劳动者工作岗位或提高定额标准,借口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而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  6.随意辞退“三期”女职工和在医疗期内的劳动者。许多用人单位觉得处于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和处于医疗期内的劳动者对单位是一种负担,总是千方百计找借口辞退或者强行辞退。  7.辞退劳动者不出具任何书面通知或决定。当争议发生后,这些用人单位往往不承认是单位辞退劳动者,而称是劳动者自动离职。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表现形式还有许多,如滥用关于严重失职,对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单方解除权;滥用关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单方解除权等等。甚至不以任何理由,只根据老板及个别领导的好恶,或打击报复,或因人际关系,强行辞退老板或个别领导看“不顺眼”的劳动者。  (二)产生上述情况的主要原因  1.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竞争日益激烈,不少企业为减少人工成本,不惜牺牲劳动者利益,违法辞退劳动者,以保护企业利益。  2.某些企业主或高层管理者,劳动法律意识和履约意识淡薄,不重视《劳动法》不遵守劳动合同。  3.某些企业主或高层管理者,错误理解企业的工资资金分配权和用工自主权,认为企业有权根据经营状况和管理需要随意裁减员工或调岗、降职、减薪。  4.不少企业对企业规章制度的合法性、合理性及其效力产生错误认识,认为劳动者必须遵守企业的规章制度,而不问企业规章制度是否合理合法、向劳动者公示与否,动不动就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企业规章制度为由辞退轻微违纪的劳动者。  5.劳动法律、法规、规章存在缺陷、不足和冲突,一些用人单位故意钻法律空子解除劳动合同,且不给或少给劳动者经济补偿或赔偿,有时劳动监察部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也感到无所适从,无可奈何。  二、现有劳动法律、法规、规章存在的缺陷、不足及其完善建议  (一)现有劳动法律、法规、规章存在的缺陷和不足  不可否认,现有劳动法律、法规、规章还存在着缺陷、不足、冲突和不合理的地方,法律规定的缺陷也是产生违法现象和司法混乱的原因。笔者认为,现有劳动法规定存在如下缺陷和不足:  2.对违约金的性质、数额范围及适用范围未作明确规定,以致现实中出现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随意约定违约金的情况。司法实践中,有根据违约金的补偿性质进行的裁判,也有根据违约金的惩罚性质进行的裁判,以致同一情形出现不同的裁判结果。  3.对赔偿损失的范围、赔偿数额的计算方法等规定不明或规定不合理。在司法实践中,无论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还是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多是根据《补偿办法》的规定进行裁判。  5.对用人单位未提前一个月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应否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作为补偿,《劳动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均未作规定(只是有些地方法规作了规定)。以致司法实践中出现两种不同的裁判,有支持劳动者该项请求的,也有不支持劳动者请求的。  6.对经济补偿金与损害赔偿可否同时兼得规定不明。违法辞退哺乳期女职工的情况,司法实践中存在三种裁判结果:一种是只赔偿经济补偿金;一种是只赔偿哺乳期工资;一种是哺乳期工资与经济补偿金同时赔偿。  7.对用人单位迫使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赔偿责任及适用条件规定不明或不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 [2001]24号,下称《解释》)第十五条,规定了几种因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并可支付赔偿金的情形。但对现实生活中最常见的用人单位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不依法支付劳动者工伤、医疗待遇等情形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否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和赔偿金规定不明。对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的支付标准也规定不明,如经济补偿可否超过12个月工资?应否支付一个月工资的代通知金?赔偿金如何计算?等等,均未作明确规定。  (二)完善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法律责任规定的建议  1.规定用人单位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法律责任的形式和方式。其中经济责任的方式主要包括以付违约金、赔偿损失和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2.规定违约金的性质、数额范围和适用范围。为体现对违法行为的惩罚,建议将违约金定性为惩罚性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可以大于劳动者的实际经济损失;为体现违约金的合理性,并根据劳动合同不同于经济合同的性质,对违约金的约定规定一个合理范围;规定只要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即构成违法违约,劳动者即有权要求违法的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3.对代通知金问题作出明确规定。除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外,用人单位解除无过失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未提前一个月通知劳动者的,均应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作为赔偿。  4.规定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必须有明确的书面协议。为免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是否协商解除及由谁先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发生争议,应规定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必须有明确的书面协议,协议应明确由谁先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九、用人单位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应提前多久告知员工?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遵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这一条,要求劳动者必须提前三十天向单位提交书面通知,告知单位自己要辞职,已经是法律对于劳动者离职的最低要求。

不建议劳动者违反此规定。 针对辞职的请求,单位有几种反应:

(一)同意辞职,做满三十天后办理离职; 如果你希望提前就走,你可以向单位提出这一请求,如果被拒绝,强行离开,单位有权利在满三十天后再履行离职手续义务。什么是离职手续义务呢?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换句话说,如果你强行离职,单位可以延迟办理离职手续。单位有权利扣钱吗?

其实没有,单位照样必须发放你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但是,你的离职对于单位造成损失的话,用人单位有权以“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向你索取赔偿金。

(二)同意辞职,可以不做满三十天; 这种情况,正中你下怀。

你自己也希望不做满三十天就离职。

如果双方都有此意, 建议你与单位签署一份协议,约定离职日期,这样对你来说更有保障。

(三)同意辞职,但要做满超过三十天; 单位希望你三十天之后再离职,显然与你的目的相左。

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没有权利要求你继续工作超过三十天。但是没有单位的同意,你也没有权利擅自缩减工作不足三十天。

此时,你可以参考第一种反应的结果处理。

(四)不同意辞职。 始终强调,《劳动合同法》赋予辞职员工的义务是,通知用人单位,而不是向用人单位申请。

因此,用人单位其实没有权利拒绝你的辞退通知。不同意辞职的做法是没有法律效力的。

你只要能证明自己履行了通知义务,三十天后就可以合法离职。

因此,遇见不同意离职的时候,并不用太担心,自行三十天后离职即可。

十、兼职劳动合同被用人单位提前解除要补偿吗?

不需要补偿,公司可以告知辞去兼职,不辞去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