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对评选出来的湖南省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行业、文明单位、文明标兵单位,按照“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的原则,省委、省政府授予相应荣誉称号,颁发奖牌,登报表彰。同时,对获奖单位及有关人员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奖金支出继续执行省政府有关文件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第十四条 对获得湖南省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行业、文明单位、文明标兵单位荣誉称号的单位党政一把手,由省文明委颁发荣誉证书。获得全国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和省文明城市、文明行业、文明标兵单位荣誉称号的单位党政一把手可申报一等功;获得省文明村镇、省文明单位荣誉称号的单位党政一把手可申报二等功。省管干部的记功、授奖、评先,应征求省委组织部的意见。
第十五条 获得湖南省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行业、文明单位、文明标兵单位荣誉称号是该单位评选各级先进党组织的重要依据,是主要领导记功、授奖和评选各类先进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