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国务院印发《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以下简称《纲要》)。《纲要》中提到,规定期限前,各地区各部门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一次严格清理,未经执法资格考试合格,不得授予执法资格,不得从事执法活动。
与此同时,不久前下发的《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也明确要求协管数量禁超执法人员,协管人员,不得从事具体行政执法工作基层。
二、临时工新变化
《纲要》大致从以下四个方面决定了新临时工的变化: 第一,根据各部门的需要,聘请适当数量的副经理,优化执法力量; 第二,要完善法律法规,确定用人标准,重视合作管理人员的素质和行为规范,开展岗位培训,提升业务能力;三是要明确协管人员的职责范围,即协管人员只能配合执法人员从事宣传教育、检查、信息收集、制止违法行为等辅助性事务,不得从事具体的行政执法工作; 第四,也是最重要的一点,有必要澄清和规范助理经理在履行职责时需要遵循的规则、条例和法律程序。
三、清退临时工的补偿
1、用人单位合法辞退临时工的,劳动者具有法定过错的没有补偿;
2、用人单位违法或劳动者不具有法定过错而被辞退的,按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年限每年支付一个月本人工资经济补偿金,违法辞退的按经济补偿金二倍支付赔偿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临时工已成为这个时代发展不和或缺的一部分,为社会发展做出了贡献。但也有普遍现象认为临时工大多缺少培训,专业素质较低,工作质量难以保证,由于缺乏长期意识和集体归属感,工作责任感较低。由于技术较大,临时工的解决方案仍然在进一步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