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三条: 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分析:普通合伙人需要承担无限责任。所以合伙企业一旦发生重大亏损,普通合伙人将以自己全部资产抵偿债务。如果普通合伙人是公益性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那么可能发生这个单位(团体)破产抵债的情况。你能想象一个中学破产抵债吗?那么谁来承担其区域的教学任务。而公益性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可以成为有限合伙人。有限合伙人承担有限责任,也就是说当初约定出资多少,一旦企业亏损,有限合伙人只需要在出资额度之内承担债务。所以,无论盈亏,公益性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能保证自身存在,维持社会服务能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6年修订)第三条: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