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醉驾一审免处 抗诉后被判拘役
被告人冯X,男,51岁,原系习水县东皇镇第二小学教师。2018年11月14日1时39分,被告人冯X酒后驾车行驶至习水县湘江东路200米处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抽取血样检验,被告人冯X的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82.38mg/100ml。
一审法院认为,冯X案发后有自首情节,已认罪、悔罪,其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犯罪情节轻微,故判决被告人冯X犯危险驾驶罪,免于刑事处罚。
宣判后,检察机关以原判认定冯X自首有误,且量刑畸轻为由提出抗诉。经二审法院审理认为:案发后冯X并非自动投案,其行为不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冯X醉酒驾驶并未造成交通事故等损害后果,归案后有坦白情节,可从轻处罚,但原判对其免予刑事处罚,量刑不当。故判决原审被告人冯X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1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