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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任免制度名词解释?

243 2024-09-14 12:43 中山人才网

一、公务员任免制度名词解释?

公务员职务任免制度,是指有关国家公务员职务的任用方式,任免机关和任免权限,任免的情形和程序等方面的规定和规范。职务任免是人事管理的重要环节,依法对国家公务员的职务及时进行任免,实现国家公务员职务任免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对其发挥国家公务员才能,保证国家行政机关各职其人,人职相宜,结构合理等方面有着重要作用。

二、公务员任免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实现国家公务员职务任免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现行有关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任免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任免国家公务员的职务,必须贯彻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 专业化的方针,坚持德才兼备、任人唯贤和党管干部的原则。

第三条 国家公务员职务实行委任制,部分职务实行聘任制。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及驻外全权大使的产生和任免,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办理。

第二章 任免机关和任免权限

第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按照规定的任免权限任免国家公务员。

各级人民政府人事部门负责承办本级人民政府任免国家公务员职务的有关事宜,并对本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任免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六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按下列权限任免国家公务员职务:

(一)国务院任免各部、委员会的副部长、副主任,各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的局长、副局长、主任、副主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常驻联合国副代表、驻联合国有关常设机构及部分国际组织的代表、副代表,驻外总领事及相当职务;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任免各厅、局、委员会的副厅长、副局长、副主任,各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的局长、副局长、主任、副主任,各行政公署的专员、副专员,巡视员、助理巡视员及相当职务;

(三)自治州、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任免各局、委员会的副局长、副主任,各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的局长、副局长、主任、副主任,调研员、助理调研员及相当职务;

(四)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任免各委、办、局(科)的副主任、副局(科)长,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及相当职务和乡、镇人民政府所属机构的国家公务员职务。

(五)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需要任免的其他国家公务员职务。

第七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任免本级人民政府任免以外的国家公务员职务。

第八条 国务院各工作部门任免的司级非领导职务,省、自治区、直辖市各工作部门任免的处级非领导职务,自治州、设区的市各工作部门任免的科级非领导职务,应分别报本级人民政府的人事部门备案。

第三章 任 职

第九条 任命国家公务员职务,必须有相应的职位空缺。

第十条 国家公务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任命职务:

(一)新录用人员试用期满合格的;

(二)从其他机关及企业、事业单位调入国家行政机关的;

(三)转换职位的;

(四)晋升或降低职务的;

(五)免职后需要恢复工作的;

(六)其他原因需要任职的。

第十一条 拟任命职务的国家公务员,应当具备拟任职务的条件。

第十二条 国家公务员原则上一人一职,确因工作需要,经任免机关批准,可以在国家行政机关内兼任一个实职。

国家公务员不得在企业和营利性事业单位兼任职务。

第十三条 对担任不同层次领导职务的国家公务员,应实行最高任职年龄限制。

第十四条 任命国家公务员职务,应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所在单位或上级提出拟任职人选;

(二)对拟任职人选进行考核;

(三)按照管理权限,由有关机关领导集体讨论决定;

(四)颁发任职通知和任命书。

第十五条 任命国家公务员职务,应同时在职务对应的级别和工资档次内确定或调整其级别和工资档次。

第四章 免 职

第十六条 国家公务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免去现任职务:

(一)转换职位的;

(二)晋升或者降低职务的;

(三)离职学习期限超过一年的;

(四)因健康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一年以上的;

(五)调出国家行政机关的;

(六)退休的;

(七)因其他原因需要免职的。

第十七条 免去国家公务员职务,应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所在单位或上级提出拟免职的建议;

(二)对免职事由进行审核;

(三)按照管理权限,由有关机关领导集体讨论决定;

(四)发布免职通知。

第十八条 国家公务员属于下列情形之一,其职务即自行免除,不再办理免职手续,由所在单位报任免机关备案:

(一)受到刑事处罚或劳动教养的;

(二)受到行政撤职或开除处分的;

(三)被辞退的;

(四)因机构变动失去职位的;

(五)死亡的。

第十九条 国家公务员被免职后,应及时办理工作交接手续。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国家公务员担任不同层次领导职务的最高任职年龄和部分国家公务员的职务聘任制度,由国家另行规定。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人事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三、公务员职务任免的类型?

按照我国现行的公务员职务任免制度,公务员职务任免的主要类型包括三种:选任制、委任制、聘任制。

四、公务员任免表怎么填?

就是按照表格中列出的内容一一填写表格,重点是信息不要出错。

五、国有企业领导人任免制度?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第六条 中央企业各级领导人员决定重要人事任免事项,应当坚持集体决策原则,严格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及国资委有关选拔任用干部的规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规定程序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免干部;

(二)私自泄露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

(三)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四)违反规定突击提拔、调整干部;

(五)其他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的行为。

扩展资料

1、《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成员为3~13人。 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成员为5~19人。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2、非职工代表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董事任期从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止。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3、董事的提名办法一般由公司章程或相关办法规定。董事选任程序应规范,保证董事选任公平、公正、独立。上市公司会要求董事候选人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披露的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

六、公务员的任免机关是什么?

  公务员任免机关一般为:政府机关的公务员有政府任命,党群组织的公务员由党委任命,一府两院(含政府法检)的公务员由人大任命  公务员的人事管理有两个部门:组织部:负责党群口;人社局:负责政府口。  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公务员职位按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类别。国务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对于具职位特殊性,需单独管理的,可增设其他职位类别。

七、什么是公务员的职务任免?

公务员的职务任免包括任和免两种,任指任职的决定,免就是免去的决定。

公务员的职务都是明确的,什么职务什么级别都明确,并且是有明文规定的。公务员的任免都是有一定法定程序的,不是人为随意决定的。

如果一个人通过规定的程序竞争到了一个公务员职位,相关部门就会给他一个任职的决定,同时也给他一个免去原有职务的决定。

八、公务员任免表籍贯是户籍吗?

对。是户籍!中国人重土轻迁,但又流动频繁,户籍和祖籍不一致的情况比较普遍。中国人一般来说都知道自己的祖籍在哪里。但籍贯和祖籍是有差别的,籍贯按照户口薄填报便于管理和核实,也是能快速认证的方法。所以公务员任免表上的籍贯应该按照户籍填写。

九、澳门公务员制度?

永久居民身份 当职位至司长级或以上 就只有中国籍澳门永久居民身份 没有统考.个别部门会个别开考 可以到民政总署 查有什么职位 所以没有一个 清楚的录取率 知道 但一定不会高... 一国两制 怎会相同 部门名称 职权都不一样.. 可不可以赌.....大致应该都不行 (有印象 一年有一两天可以允许这样做.) 工资是以 薪俸点为基准单位

十、决定任免和任免的区别?

1、意义不同

“决定任免”、“任免”实质是一个决定与决策,可能还没有实际落实与执行;“决定任免”是指对下一级国家权力机关依法作出的任命事项予以许可与同意。“决定任免”实质是一种行为,也就是执行某项事务。

2、表决方式不同

决定任免的表决方式,法律没有规定,可以用投票表决的方式,也可以用其他表决方式(如电子表决器),为了让常委会组成人员充分表达意愿,最好不用举手表决的方式。任免:人大常委会根据法定提名人的提请,任命有关人员担任某-职务或者免去有关人员所担任的职务。

3、决定主体不同

地方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的有关人员如副秘书长、办公室(厅)主任、副主任,各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可由人大常委会主任提请人大常委会会议“任免”。地方人民政府秘书长、厅长、局长、委员会主任和科长,分别由省长、市长、县(区)长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免”。

地方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出的检察院检察长,须报经上一级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大常委会“批准”。这种情况,属于“批准任免”。由此可见,“任免”、“决定任免”和“批准任免”在适用范围上有明确法律规定,必须严格区别,不能混为一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六十条公务员执行公务时,认为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有错误的,可以向上级提出改正或者撤销该决定或者命令的意见;上级不改变该决定或者命令,或者要求立即执行的,公务员应当执行该决定或者命令,执行的后果由上级负责,公务员不承担责任;但是,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六十一条公务员因违纪违法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或者由监察机关依法给予政务处分;违纪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