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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出所出入境管理办法?

147 2024-09-15 11:50 中山人才网

一、派出所出入境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方法第七条是关于派出所的

第七条 居住国内的公民办妥前往国家的签证或者入境许可证件后,应当在出境前办理户口手续。出境定居的,须到当地公安派出所或者户籍办公室注销户口。短期出境的,办理临时外出的户口登记,返回后凭护照在原居住地恢复常住户口。

二、出入境公务员考试科目?

以前的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已整体转隶,进入海关。公务员考试都分笔试,面试。笔试由海关出题,不同岗位题目不同。

三、出入境公务员报考条件?

一、全国海关招录职位要求具备本科及以上学历的,应同时具备与该职位所需专业相应的学历和学位。除招考简章中特殊说明外,报考“限高校应届毕业生”职位的人员应以应届学历及该学历对应专业报考;报考其他职位的人员应以已取得的最高学历及该学历对应专业报考。

二、全国大学英语四级(六级)合格,指全国大学英语四级(六级)考试成绩在425分以上,或取得全国大学英语四级(六级)考试合格证书。

三、报考海关缉私警察职位(已在招考简章中注明,请各位考生注意区分)的人员还应符合《关于调整公安机关和监狱及劳动教养管理机关录用人民警察招考年龄的通知》、《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和《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暂行)》等规定的标准和条件;报考其他注明“适用体检特殊标准”职位的人员还应符合《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

四、西安咸阳国际机场出入境管理办法?

.旅客办理出入境边检手续有关规定

  出入境旅客必须向边防检查站交验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出境、入境证件,出境旅客需出示所乘航班登机牌,经边防检查站查验核准后,方可出境、入境。

  外籍旅客需按规定填写外国人入(出)境登记卡。办理入境边检手续后,边防检查站收存入境卡,本人保留出境卡待出境时使用。持团体签证来华的外籍旅客不需填写外国人入(出)境登记卡。

  2.旅客携带枪支、弹药入出境有关规定

  旅客携带枪支、弹药入出境应提前向规定机关申请批准函件,并向边防检查站如实申报,办理相关检查手续。

  3.中国公民出入境有关规定

  内地居民出入境:内地居民出国,应持有有效护照和前往国签证(前往免办签证国家除外);内地居民往来港澳地区,应持有《往来港澳地区通行证》及有效签注;内地居民往来台湾地区,应持有《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及有效签注;内地居民赴港澳台签注为旅游签注(“L”签注)的,应随旅游团团体出入境。

  港澳居民入出境:凭有效《港澳居民回乡证》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办理边检手续。

  台湾居民入出境:凭有效《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及有效签注或居留办理边检手续。

  4.外国旅客入出境有关规定

  外国旅客入出境,除免办签证者外,凭有效护照和中国签证(或永久居留、居留许可)办理边检手续。

  旅客在华逾期停留或旅游团入境后因特殊原因需分团的,应到当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后再出境。

  旅客入境后在华丢失护照的,应向驻华使(领)馆申请护照并到当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后再出境。

五、公务员制服管理办法?

公务员几支执法队伍的制服要统一着装了,新制服款式更加好看,样式更加规范统一。最重要的是个人不再需要承担30%费用,执法制装费用全部由财政承担。

近日,财政部、司法部联合印发关于《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办法》的通知,对生态环境保护、交通运输、农业、文化市场、市场监管、应急管理6支综合行政执法队伍统一着装的具体事项加以明确。

这次制装包含内容特别全面,从上面的帽子、上衣、裤子、腰带、皮鞋、衬衣、防寒服等,价格也都予以明确。比如单价最贵的是冬季防寒服,490元一件,最便宜的夏季衬衣只要80元一件。另外对执法的装具也进行了统一,帽徽完全统一,胸牌、臂章等样式一致,但是内容略有不同。

这次统一制服,涉及到的公务员好多是持支持态度的,比如市场监管局,原来工商、质检、食药监等合并的,制服五花八门,各式各样。比如农业口的渔政和海监合并后的执法机构,也是有两套制服,还有一些交通等部门,各个省份样式都不一样。

现在国家予以统一,可以增强制服的规范性和严肃性,也会提升执法队伍的整体形象。

六、公务员公休管理办法?

这个公务员公休管理办法是指规定公务员休假制度的法规或规章。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公务员公休管理办法: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该法规定了公务员的休假制度,包括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病假、产假、陪产假、哺乳假、节育假、工伤假、公假等。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公务员休假条例》:该条例详细规定了公务员的各种休假制度,包括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病假、产假、陪产假、哺乳假、节育假、工伤假、公假等。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休假条例》:该条例规定了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的休假制度,包括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病假、产假、陪产假、哺乳假、节育假、工伤假、公假等。

4.《中华人民共和国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休假条例》:该条例规定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休假制度,包括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病假、产假、陪产假、哺乳假、节育假、工伤假、公假等。

以上是一些常见的公务员公休管理办法,不同的单位和地区可能会有一些细节上的差异,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了解和遵守。

七、公务员使用管理办法?

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新录用公务员管理工作,根据公务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新录用公务员,是指按照《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被录用到机关工作,且在试用期内的人员。

  

  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自报到之日起计算,试用期为一年。

  

  第三条 新录用公务员应当履行公务员法规定的义务,享有公务员法规定的相应权利,其依法履行职务的行为,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 对新录用公务员的管理,除本办法规定外,按照公务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章 培养

  

  第五条 招录机关应当加强对新录用公务员的培养教育,采取多种方式对新录用公务员进行政治素质、职业道德、履职能力、工作作风等方面的培养锻炼,使其尽快胜任录用职位工作。

  

  第六条 招录机关应当按照职位要求明确新录用公务员的工作职责,帮助其尽快熟悉业务,提高实际工作能力。

  

  第七条 招录机关应当在试用期内安排新录用公务员参加初任培训,根据需要安排专门业务培训和在职培训。新录用公务员应当按照公务员培训规定参加机关组织的培训。

  

  第三章 考核

  

  第八条 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应当对其德、能、勤、绩、廉进行全面考核。考核应当在试用期满后三十日内进行,遇有不可抗力无法按期考核的,应当在相应情形消除之后的三十日内进行。

  

  新录用公务员参加初任培训的情况,应作为试用期满考核的内容。

  

  新录用公务员的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按照公务员考核有关规定进行。

  

  第九条 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个等次。

  

  第十条 确定为合格等次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思想政治素质较好,能够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能够正常履行职责,完成本职工作;

  

  (三)责任心强,工作积极,作风较好;

  

  (四)道德品行较好,廉洁自律。

  

  第十一条 新录用公务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确定为不合格等次:

  

  (一)思想政治素质较差的;

  

  (二)无法正常履行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

  

  (三)工作责任心或工作作风较差的;

  

  (四)道德品行较差,存在不廉洁问题的。

  

  第十二条 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考核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新录用公务员进行个人总结,并在一定范围内述职;

  

  (二)所在部门或者单位对新录用公务员进行考核,并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结果建议;

  

  (三)招录机关根据平时考核、年度考核、试用期满考核等情况,确定试用期满考核等次;

  

  (四)将考核结果及时反馈新录用公务员。

  

  第十三条 新录用公务员有下列情形的,试用期顺延,顺延期满后再行考核。

  

  (一)因病、事假累计超过40个工作日不在职的,试用期顺延至补足其不在职的工作日后考核,在报到后一年半仍未补足的,视为考核不合格。女性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不在职的,试用期顺延至补足其不在职的工作日后考核。

  

  (二)被立案审查尚未结案的,待结案后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三)受到记大过以下处分尚在处分期内的,试用期顺延至处分期满后考核。

  

  (四)法律、法规规定影响试用期满考核正常进行的其他情形,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招录机关应当及时按照有关规定任职定级。任职定级时间从试用期满之日起计算。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没有考核的,不得任职定级。

  

  第四章 取消录用

  

  第十五条 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录用。

  

  第十六条 新录用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取消录用:

  

  (一)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工作严重失误或者给国家和人民群众的利益造成较大损失和不良影响的;

  

  (二)在参加公务员录用考试的报名、考试、体检、考察等环节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

  

  (三)在参加国家法定考试中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

  

  (四)应当给予降级以上处分的;

  

  (五)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劳动教养的;

  

  (六)有公务员法规定的应予以辞退情形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已经办理录用审批或者备案手续的人员,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未按规定时间报到的,取消录用。

  

  第十七条 新录用公务员有公务员法第八十一条第(二)(三)(四)(五)款规定情形的,不得提出取消录用申请。

  

  第十八条 新录用公务员有公务员法第八十四条规定情形的,不得取消录用。

  

  第十九条 中央机关取消录用,由中央机关审批并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中央机关省级以下直属机构取消录用,由省级直属机构审批并报所属中央机关备案;地方各级机关取消录用,按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办法进行审批或者备案。

  

  第二十条 新录用公务员取消录用的时间,从作出取消录用决定之日起计算。招录机关应当在作出取消录用决定之日起的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将取消录用决定通知被取消录用人员。

  

  第二十一条 新录用公务员被取消录用后,自批准之日的次月起停发工资。

  

  第二十二条 新录用公务员取消录用后,在九十日内重新就业的,应当在就业单位报到后三十日内,按照干部人事档案转递的有关规定,将档案转至有关的组织人事部门保管;在九十日内未就业或者重新就业单位不具备保管条件的,按照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转递档案。

  

  第二十三条 新录用公务员取消录用后,社会保险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新录用公务员对取消录用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或者提出申诉。复核或者申诉期间不停止取消录用决定的执行。

  

  第五章 纪律约束

  

  第二十五条 新录用公务员应当安排在录用职位工作,一般不调整岗位,不得借调到其他单位工作,不得参加规定以外的离职学习。

  

  第二十六条 新录用公务员不得报考其他机关的公务员和到企事业单位应聘。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情形和人员,按照公务员法第一百零一条相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除工勤人员以外的新录用工作人员的试用期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公务员 公务员试用期管理办法 公务员试用期管理办法(试行)

八、公务员考勤管理办法?

您好,公务员考勤管理办法是指规定公务员在工作时间内应该如何进行考勤管理的相关规定和制度。其主要内容包括:

1. 考勤方式:规定公务员考勤的方式,如刷卡、签到、指纹识别等。

2. 考勤时间:规定公务员的工作时间和考勤时间,包括上班时间、下班时间、休息时间等。

3. 考勤记录:要求公务员在工作时间内按规定进行考勤记录,如每日签到、签退、请假记录等。

4. 考勤统计:对公务员的考勤记录进行统计分析,及时发现和处理考勤问题。

5. 考勤处罚:对迟到、早退、旷工等考勤不合格行为进行处罚,包括扣除工资、通报批评等。

6. 考勤监督:建立考勤监督制度,对公务员的考勤情况进行监督,确保公务员遵守考勤规定。

7. 考勤奖励:对考勤表现良好的公务员进行奖励,如表彰、加薪等。

公务员考勤管理办法的实施,可以有效地规范公务员的工作行为,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

九、公务员管理办法全称?

全称是《公务员职务、职级与级别管理办法》是一部关于公务员的党内法规制度。为了完善公务员领导职务、职级与级别设置和管理制度,健全公务员激励和保障机制,建设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专业化公务员队伍。

十、公务员护照管理办法?

公务员出国护照办理规定如下:

1、党政机关副处级以下因公临时出国人员。

2、除外商独资企业、私人企业以外的各企业、事业单位从事经贸、科技等活动的人员。

3、参加各种非政府间国际学术组织和国外学术团体举办的学术会议的人员,及参加中外学术团体、教育机构间互访的人员,单位派往国外讲学、任教和工作的人员。

4、民间组织的出国人员。

5、新闻机构出国人员。

6、出国演出或举办展览的人员。

7、出国参加比赛或训练人员。

8、国内远洋公司海员。

9、从事对外经济援助的人员。

10、常驻国外民间机构的人员。

11、到国外进修的中科院和工程院的院士、高等院校的校长、副校长及相当这一级别的人员(其余公派留学人员原则上持用因私护照)。

12、为执行科技合作协议,并持有《执行科技合作协议出国合作研究、进修人员登记表》(KW121表)的出国进修人员。

13、颁发护照机关认为需持因公普通护照的人员